上海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4•【字号】沪府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4日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巩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关键之举。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1.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
建成全国“双千兆第一城”,实现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化地区5G网络全覆盖。
截至2020年底,本市基本实现千兆固定宽带家庭全覆盖,平均可用下载速率超过50Mbps,累计建设5G室外基站3.2万个,室内小站5.2万个。
国际信息通信枢纽地位增强,通信海光缆容量达到22Tbps。
推进绿色高端数据中心建设,建成面向公众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103个,机柜总量近14万架。
发布《新型城域物联专网建设导则》,建设30余种智能传感终端近60万个。
2.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着力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截至2020年底,累计开放数据集超过4000项,推动普惠金融、商业服务、智能交通等多个产业共11个公共数据开放应用试点项目建设。
启动国际数据港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进程提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沪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6]2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1【实施日期】2016.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沪经信推〔2016〕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5月11日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制定2016年度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实施《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深化完善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三大数据库为基础,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应用为抓手,以健全长效运营管理机制为保障,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深度利用。
到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促进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形成多维度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格局,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升开放广度和深度,优化数据服务质量,激发社会增值利用,营造各类主体积极参与、融合应用的良好氛围,促进新业态的培育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建立资源目录体系是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基础。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业提升的信息化系统与服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产业园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促进企业创新.转型发展,促进平台经济.服务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信息资源库、交换体系及目录体系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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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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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C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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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领先的中间件产品供 应商,目前国内最完整的集 成中间件系列产品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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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服 务
面向主题的数据组织
大容量、高并发、多角度的数据服务
基于数据清洗,装载,查询,展现的数据 加工及利用
政务信息资源库的作用
完善信息资源管理机制; 规范信息资源采集维护工作;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支持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主题应用建设; 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决策和指导依据。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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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体系研究□郁世怡
【摘要】政务信息资源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对政务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共享利用,是摆在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面前的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标准体系的现状,提出了下一阶段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需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制定、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信息资源;政策共享;电子政务
【作者简介】郁世怡(1980 ),女,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MPA研究生
一、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现状
(一)政府信息公开推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公开渠道、公开数量和质量、绩效考评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体制,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市层面统筹工作推进,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2008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发布。
市政府办公厅随后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三个工作机制的通知》,健全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规范,建立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
同时还制定了《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了公文类政府信息管理及公开属性审核。
(二)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试点。
自从国家《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在黄浦、徐汇和松江三区应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国家标准开展了电子政务的原型试点,开发了相关应用试点系统,并对国家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
同时,在水务、空间地理、法人和人口四个领域开展数据库信息分类编目和公开属性审核等的试点,对各业务领域的信息资源进行详细梳理,形成一系列的编目规则、审核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开发了公文备案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等原型系统,为下一阶段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面上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基本上仍为单向发布。
虽然上海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很大成果,但目前政务信息公开基本上是单向的信息发布,不涉及部门间乃至跨区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要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其面临的统筹协调难度会更大,且为了实现长效的运营管理,机制上必须有所创新。
(二)缺乏制度性安排和统一标准支撑。
在历年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的试点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这些试点仅在一些局部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尚不能成为支撑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
且截至目前为止,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仍处在较无序的状态,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缺少制度性安排,也没有和已有的电子政务系统形成资源整合,充分体现出政务信息资源增值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缺少全市性的业务支撑机构。
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至今,一直没有全市性的业务支撑机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等基础性工作缺少合适的主体来担当,客观上影响了上海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上的推进速度和力度。
三、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宏观层面:制定全市性指导性政策。
宏观层面的指导性政策主要用于明确“为什么做”、“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主要包括:
1.指导意见。
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强调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任务;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措施和保证措施。
2.总体规划。
制定中长期和短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策略和路线,以及任务和项目。
3.实施细则。
提出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二)中观层面:加快管理条例的出台和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
由于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电子政务下一步深入发展的基础,几乎与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有直接关系,其中涉及管理体制、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关系,亟需确立一部法规予以协调,同时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
1.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全市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专门机构,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权限在专门机构与政府各部门间的纵横分配。
2.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通常来说,政府主体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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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中的多方参与
□朱晓芸
【摘要】社区建设日益受到重视,由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共同构成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三方共同参与可以互相牵制,互为补充有效,避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
由于我国社区建设还很不成熟,目前存在诸如政府条块分割,职能交叉;政社混淆,效率低下及社区资源割裂,难以优化等现状,所以必须通过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社区居委去行政化;促进市民社会的参与及社区自治协调内部诉求等措施与手段来逐步完善我国的社区建设。
【关键词】社区建设;政府职能;市民社会
【作者简介】朱晓芸(1982 ),女,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09级MPA研究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随着住房改革制度催生的大量商品住宅,“单位”的作用正在逐步被削弱,而与此同时“单位”里的人,即所谓“单位人”也从单位走出转变为“社区人”,因此社区建设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本文就从社区建设的参与者及其在建设中的作用展开讨论。
一、社区与社区建设的涵义
(一)社区。
社区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通用的范畴,它是l9世纪末期以来中西方文化交流的产物,来自拉丁语,本意为关系密切的伙伴和共同体,所谓社区,是指由居住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城市社区是指在特定的城市区域内,由一定规模的、从事各种非农业劳动职业人群所组成的基层社会,本文所指的社区即城市社区。
(二)社区建设。
社区建设指的是一种社区工作,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强化社区
务信息的产生者和拥有者,而非政府主体则是政务信息的获取者和受益者。
只有明确政府主体与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非政府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资源、保障信息资源的质量,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的可操作性。
3.信息资源的分类开发利用。
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政府部门之间;二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两个层面。
条例需针对两个层面的不同特点制定政务信息资源政府内部共享和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政策导向、促进措施和管理方式等。
4.完善与共享利用相悖的法规。
鉴于目前掌握权威业务数据的部分政府部门因上位法的限制或国家部委的具体要求,无法实现与横向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也基本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国家各部委要尽快梳理并修订与之相背的政策法规及部门规章,将其中与之存在冲突与矛盾的条款去除。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避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应该注意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配套立法。
明确互联网上有关著作权、版权等相关制度;同时对于侵犯相关权益人的侵权行为,应切实加强相关政府监管。
6.完善信息公开条例。
在具体实践中,政府部门经常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内容,因此需进一步对涉密信息的内容、范围、密级等进行明确界定,限制各政府部门人为扩大保密范围、提高密级等行为发生。
同时,对于在当前阶段确实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期满后及时解密,使原来的秘密信息成为能被社会公众获取的普通政府信息。
(三)微观层面:确立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可分为建设类、运营类和管理类三大类,针对信息资源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
1.建设类管理制度。
对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项目建设,要加强项目前期规划、顶层设计、项目立项的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后续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运行维护等各阶段细化管理要求、明确各阶段管理重点、厘清部门职责。
2.管理类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数据审核、安全保密、绩效监督等方面。
需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质量鉴定的方法,规定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同时需要加强绩效监督,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从规范制定、项目建设、业务应用、运行维护、制度落实等各方面进行绩效管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能在政府部门得到落实。
3.运营类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平台管理、业务应用、日常维护等运营规范。
这部分管理制度是最为具体的操作规范,因此需明确每项业务、每个岗位的管理需求和工作职责。
【参考文献】
1.石宇良.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策略研究[J].电子政务,2009
2.高永.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问题分析[J].现代企业文化,2008
3.刘焕成.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研究[J].情报、信息与决策,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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