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自-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天津市规划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及配套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从即日起,天津市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
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
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
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
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
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
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
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
天津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管理办法

天津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管理办法
标题: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管理,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寓、商住楼、酒店式公寓等类型。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满足居民居住和商业需求为主要目标。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四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应具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暖、通风、消防、安全监控等,以确保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
公建的维护应及时有效,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应提供基本的服务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等,以提升居住环境和社区品质。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建住宅经营性公建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东丽政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5〕1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5日东丽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东丽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津丽党发[2011]10号),落实我区人才政策,规范人才公寓的使用和管理,服务我区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补贴、有偿使用、统一管理、周转安置”的原则,提供给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人才,作为过渡性居住用房使用。
第二章组织和服务保障第三条为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成立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主管经济、人才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及科委、国资委、合作交流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人力社保局局长兼任主任。
第四条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审批。
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政府补贴和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人才公寓坐落的街道、园区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面积第七条到东丽区创业或与东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东丽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人才本人及配偶在东丽区无住房,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人才公寓:(一)区政府统筹引进的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及研发中心、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带头人或主要骨干。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f1aa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b1.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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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宅层高超标面积翻倍计算
2007-01-15 08:35:0 天津日报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层高在3.6米和4.8米之间,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1.5倍计算层高在4.8米和5.4米之间,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本市经营性公寓建设小配套费缴纳和建筑层高等有新规。
据介绍,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
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
该《办法》明确,经营性公寓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
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 0%缴纳小配套费。
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
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
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