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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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

第二章 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
4、维持和平的方法 (1)、注重国际道德。
(2)、建立国际机构,加强国际合作。
(3)、健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
(4)、通过道义和精神教育来唤醒人类良知,依靠公众舆论维护和平。
(1)、维持国际和平的最好方法是依靠“权力均势”。
5、对社会和世界的看法 (1)、强调研究社会和世界“应该如何”(should be)。
理想主义(威尔逊学派) 现实主义
一、
产生
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国际关系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类如何认识战争、如何维持世界和平等题。
不少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社会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或称理想主义)。 理想主义的理论没有能抵挡20世纪30年代希特勒德国极权政治和法西斯主义的威胁,席卷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总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宣告了理想主义理论的破产。
第二章 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
第一次论战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密切相关。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20年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构成的又一次“三十年战争”的产物。
此次论战中,现实主义在理论上较理想主义占上风。
一、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比较
现实主义包括三个基本哲学要素:(1)历史是有一连串的原因和结果构成的,它的过程可以分析和理解,但不可想象。
(2)、理论不可能产生实践,但是实践可以产生理论。
(3)、政治不是道德的功能,而道德是政治的功能。
三、观点分歧 1、人性 (1)、人性本善。
(2)、可以改造。 (1)、人性本恶。
(2)、权欲难改。
2、战争
根源 (1)、战争与人性无关,战争是因国内、国际体制不完善引起的。
(3)、战争可以避免。 (1)、人的私欲和生存意志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力意志;

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冲突与融合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一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冲突关系。

现实主义注重现实的客观,强调个人的实际目标和利益;而理想主义则更加追求一种美好的愿景和价值观。

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冲突,但也可以通过有效的融合找到一种平衡点。

首先,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的冲突源于它们对于现实的不同关注点。

现实主义视现实为最高准则,强调实际可见的成果和效益。

在经济领域,人们追求市场规律和效能,注重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积累。

在政治领域,现实主义关注国家利益和实现国家安全的手段。

与之相对的是理想主义,它们在追求美好愿景和人道主义价值观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社会问题上,理想主义者关注人权、社会公正和道德伦理。

在环境领域,理想主义者呼吁保护自然资源和气候变化。

这种关注点的差异使得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经常出现分歧和冲突。

然而,冲突之外,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也能够相互融合,达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可以互补。

现实主义更加注重实际的可行性和效果,能够帮助理想主义者将抽象的愿景变为具体可行的计划。

在实践中,理想主义者也可以通过运用现实主义的策略和方法推动自己的理想。

其次,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互相促进,实现更大的社会进步。

理想主义者通过强调美好的信仰和价值观,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团结力量,为社会的发展带来新动力和新方向。

而现实主义者通过实际可行的方法和策略,能够帮助理想主义者将自己的目标变为现实,推动社会进步。

冲突和融合之外,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还可以在个人生活中形成完整的价值观。

现实主义者追求个人的目标和利益,并注重个人的发展和物质的享受。

而理想主义者则追求一种更高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观,关心他人和社会的福祉。

个人可以通过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相结合,即注重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关注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达到更加全面和平衡的生活。

综上所述,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存在着一种冲突与融合的关系。

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章节题库(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圣才出品】

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章节题库(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圣才出品】

第二章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一、名词解释1.伍德罗·威尔逊答:伍德罗·威尔逊,美国第28届总统,理想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1918年威尔逊提出了“十四点计划”,集中反映了他的理想主义思想,其核心是建立一个可以维护世界和平的超国家组织,具体体现在国际联盟上面。

威尔逊的基本理论和政策主要反映在《论国家》和《伍德罗·威尔逊文集》。

其主要要点包括:①强调建立国际组织和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强权政治和大国均势持批评态度;②认为健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可确保和平;③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以他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学派提出三个重要假设:一是人性本善,战争的爆发是人的良知误入了歧途;二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的,尤其在和平问题上更应如此;三是国家主权不是无限的,依靠狭隘的极端的民族主义的均势体系不能确保和平,应以集体安全体系代替均势体系。

2.爱德华·卡尔答:爱德华·卡尔,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国际关系理论家、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

卡尔首先指出了理想主义的弊病,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被誉为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政治现实主义的奠基人”。

1939年卡尔发表《二十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一书,提出了现实主义学派最早的三个基本观点:①权力是政治活动的主要因素;②道德、民主和正义是相对的,是权力的产物;③政治不能脱离权力,政治活动是权力和道德的结合。

卡尔在这本书中将现实主义思想提炼出来,将国际关系理论分为乌托邦主义和现实主义两大学派,卡尔对威尔逊理想主义的深刻批判为现实主义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

3.汉斯·摩根索答:汉斯·摩根索,公认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现实主义学派最优秀最权威的代表人物,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奠基之父”。

其主要著作有《科学人与强权政治》、《国家间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等。

摩根索的贡献是最全面、最系统地地将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发展至成熟阶段,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树立起了一座学术高峰。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条约体系下的晚清邦交】SOCIAL SCIENCE JOURNAL轴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对国际法的不同态度及运用张卫明[摘要]中法战争时期,中法双方对国际法的态度与运用,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

初识公法的清政府在战前频频引用“公法”评论中法关系,表现出高昂的国际法意识;在战争中通过公开宣战、保护外侨、要求他国中立等公战程序,首次集中地运用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努力维护国家利益。

与之相反,深谙公法的法国却屡违国际法,其背约肇衅、武装踞港、残暴害敌、虚力封港等一系列强权行径,对国际法权威和中国主权造成了严重挑衅。

总之,近代国际法对于交战双方而言有着泾渭分明的意义和作用,体现了中外关系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与矛盾。

[关键词]近代国际法;中法战争;主权;态度;运用[作者简介]张卫明,1981年生,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4—0119—06在晚清数十年间,唯有中法战争中的国际法现象格外引人注目。

从纵向历史反观,清政府在战前表现出空前的国际法意识,并且在战争中主动地以国际法为行动指南和外交武器,这在晚清外交史上是一次绝无仅有的典型范例。

再从横向历史来看,中西方在国际法问题上的态度和运用有着天渊之别,国际法对于交涉双方也有着性质各异的意义和作用。

质言之,中西方对国际法各有诉求,而双方不同的表现恰恰隐喻着主权与霸权之争。

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向世界敞开国门,大清王朝由此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奇变”。

一部分主持外交的清朝官员开始从中意识到一种新的国际关系格局已经出现,进而对传统外交进行反思,认为“外患之乘,变幻如此,而我欲以成法制之,..诚未见效也”;“盖不变则战守皆不足恃,而和亦不可久也”[1]。

面对空前繁杂的国际往来和交涉,清政府深感“九州岛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2]。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争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争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争在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中,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是两种基本且对立的思想流派。

两者在国家行为、国际政治、冲突及合作等方面提供了不同的解释和分析框架。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两种理论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主要观点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国际政治的演变。

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现实主义是一种强调国家利益和权力斗争的国际关系理论。

它认为,国际政治主要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竞争场域,各国之间的关系受到自身利益和相对实力的驱动。

现实主义者通常持有以下几个关键观点:人性与国家:现实主义基于对人性的悲观认识,认为人类本性是自私和竞争的,这一特质反映在国家之间的互动中。

国家是主要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是最主要的行为体,其利益通常高于其他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

无政府状态:国际关系缺乏中央权威,因而构成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样的环境中,各国必须依靠自身力量确保生存与安全。

军事力量的重要性:国家间冲突和竞争通常表现为军事对抗,因此军事力量与安全政策在现实主义理论中占据中心位置。

理想主义的基本概念与现实主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理想主义。

该理论强调伦理、法律和多边合作的重要性,寻求建立一个基于共同价值观和国际规范的和平世界。

理想主义者认同以下几点:人性的积极面:理想主义者对人性持更为乐观的态度,认为人类有追求和平与合作的潜力。

国际法与组织的重要性:理想主义强调通过国际法、条约及多边组织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促进合作与和平。

价值观驱动政策:各国应当超越单纯的利益考量,以共同的人道价值观指导外交政策,实现全球利益共享。

经济相互依赖:经济上的相互依赖被视为减少战争可能性的重要因素,通过贸易和合作建立相互信任,实现持久和平。

历史背景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在历史上都有深厚的根源。

在古代,希腊哲学家色诺芬和马基雅维利被视为现实主义思想的重要奠基人,他们强调权力政治和利益驱动。

而理想主义的基础则可以追溯到启蒙时代,尤其是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提出的人道原则对于理想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堂吉诃德》:理想主义与现实的矛盾冲突

《堂吉诃德》:理想主义与现实的矛盾冲突

堂吉诃德:理想主义与现实的矛盾冲突
1. 简介
《堂吉诃德》是西班牙作家塞万提斯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被认为是西班牙文
学的经典之作。

这部小说以主人公堂吉诃德为中心,讲述了他对于骑士风格和
理想主义的追求而导致与现实世界的冲突。

2. 堂吉诃德的理想主义
在小说中,堂吉诃德是一个虔诚而独特的人物。

他深受中世纪骑士精神和浪漫
主义思想的影响,渴望拯救正义、追求荣誉,并将自己视为真正的骑士。

他发
誓要恢复失传已久的骑士精神,并在现实世界中寻找对应场景来证明自己。

3. 理想主义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尽管堂吉诃德充满热情和勇气去追求自己的理想,但他却始终面临着来自现实
世界的阻碍和嘲笑。

他的理想主义在现实中显得荒诞可笑,他经历了各种意外
和挫折,甚至被其他人视为疯子。

4. 堂吉诃德纠缠于幻觉与现实之间
堂吉诃德由于对理想的过度追求而陷入了一种幻觉状态。

他错把风车当成巨人、牧羊人当成村庄等,这些幻觉使他进一步与现实脱节,并暴露出他理想主义的
渴望和对现实不满的冲突。

5. 理想主义对社会规范和权力结构的挑战
堂吉诃德的理想主义行为也对社会规范和权力结构产生了挑战。

他拒绝接受社会所定义的角色和身份,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嘲弄贵族、审判制度等。

然而,这种反叛行为引起了现实世界中那些权力机构和既定秩序的抵制。

6. 结论
《堂吉诃德》通过描绘主人公堂吉诃德与理想主义与现实的矛盾,探讨了个人理想与社会约束之间的关系。

这部作品揭示了理想主义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提醒人们在追求理想时应适度考虑现实条件和限制。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争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争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争国际关系理论是研究各国之间政治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学科领域,而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是两种主要的理论流派。

这两种理论在解释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利益与道德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也引发了学术界长期以来的争论。

本文将探讨国际关系理论中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的分歧、观点及其在当今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影响。

现实主义现实主义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重要分支,强调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和利益关系。

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关系是基于国家间竞争和相互威胁的现实,国家的行为受到自身利益驱动。

根据现实主义观点,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是国家获取安全保障和地位提升的基础,国际关系是一个充满竞争和斗争的世界。

现实主义者中的经典代表有麦金德尔、摩根索和沃尔兹等。

麦金德尔提出了“合作不可靠”的概念,认为国家间合作是暂时性的,只有在互利条件下才会存在;摩根索强调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指出国与国之间缺乏信任;沃尔兹则构建了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决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方式。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想主义,理想主义者更加关注国际体系中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他们认为应该通过合作、积极外交和国际组织来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重视人权、民主和法治等普世价值。

理想主义强调道德、伦理和共同利益在国际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理想主义在20世纪曾经有过辉煌时期,例如联合国成立时期就高度体现了理想主义思想。

理想主义者认为通过多边合作、外交斡旋等方式可以化解冲突、推动发展,并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民主、和平的世界秩序。

理念之争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存在着激烈的思想碰撞和争论。

现实主义者批评理想主义过于乐观、天真,忽视了国际社会复杂性及各国之间存在的竞争性。

他们认为对话与谈判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必要时需要依靠实力来维护自身权益。

而理想主义者则指责现实主义过于冷漠、功利,强调合作与包容性合作对于解决全球性挑战至关重要。

他们认为单纯以权力政治来解决问题会带来更多负面后果,应该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寻求长期稳定及发展。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与调和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与调和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与调和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各自代表着人们对于人生的不同追求和感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常常出现冲突,这也反映出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巨大悬殊。

但是,虽然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对立,但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调和找到平衡点。

理想主义是指一种追求高尚、纯粹和完美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

理想主义者往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追求社会的进步和人性的完善。

他们相信人们应该为更美好的世界而努力,为社会福利贡献自己的力量。

理想主义者常常具有积极向上的心态,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和挑战,他们都会坚持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

然而,与理想主义不同,现实主义更加注重实际和实用的价值。

现实主义者往往关注当下的现实环境和条件,倾向于采取实用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他们常常以现实为基础,注重真实的情况和可操作性,避免从虚幻的理想世界脱离实际。

现实主义者常常强调在实践中进行合理的目标设定,并运用实际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

尽管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存在冲突,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

一方面,现实主义可以起到理想主义的补充和实现的作用。

现实主义强调实际和可操作性,可以对理想主义者的理想目标进行现实可行性的评估和指导,帮助实现理想主义的愿望。

另一方面,理想主义给予现实主义以远大的目标和动力。

理想主义者的理念和价值观可以为现实生活注入梦想和希望,激励人们不断超越现实的限制,追求更高尚的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面临着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抉择和平衡。

我们不能一味沉浸于理想主义的幻想中,忽视现实的局限性和现实条件的限制。

同样,我们也不能被现实主义的功利和急功近利所束缚,忽视理想主义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中,寻找平衡和调和是至关重要的。

要实现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调和,我们需要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在实际行动中不断追求。

在制定目标时,要既有理想主义的远大目标,又需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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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体系下的晚清邦交】SOCIAL SCIENCE JOURNAL轴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对国际法的不同态度及运用张卫明[摘要]中法战争时期,中法双方对国际法的态度与运用,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

初识公法的清政府在战前频频引用“公法”评论中法关系,表现出高昂的国际法意识;在战争中通过公开宣战、保护外侨、要求他国中立等公战程序,首次集中地运用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努力维护国家利益。

与之相反,深谙公法的法国却屡违国际法,其背约肇衅、武装踞港、残暴害敌、虚力封港等一系列强权行径,对国际法权威和中国主权造成了严重挑衅。

总之,近代国际法对于交战双方而言有着泾渭分明的意义和作用,体现了中外关系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与矛盾。

[关键词]近代国际法;中法战争;主权;态度;运用[作者简介]张卫明,1981年生,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4—0119—06在晚清数十年间,唯有中法战争中的国际法现象格外引人注目。

从纵向历史反观,清政府在战前表现出空前的国际法意识,并且在战争中主动地以国际法为行动指南和外交武器,这在晚清外交史上是一次绝无仅有的典型范例。

再从横向历史来看,中西方在国际法问题上的态度和运用有着天渊之别,国际法对于交涉双方也有着性质各异的意义和作用。

质言之,中西方对国际法各有诉求,而双方不同的表现恰恰隐喻着主权与霸权之争。

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向世界敞开国门,大清王朝由此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奇变”。

一部分主持外交的清朝官员开始从中意识到一种新的国际关系格局已经出现,进而对传统外交进行反思,认为“外患之乘,变幻如此,而我欲以成法制之,..诚未见效也”;“盖不变则战守皆不足恃,而和亦不可久也”[1]。

面对空前繁杂的国际往来和交涉,清政府深感“九州岛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2]。

因此,了解国际法、通晓国际法以应时局成为当务之急。

当时屈指可数的国际法汉译本有: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组织京师同文馆师生翻译的《万国公法》(1864)、《星轺指掌》(1876)、《公法便览》(1877)、《公法会通》(1880)四部著作。

这些著作所阐发的国际法规范,不仅被纳入晚清新学知识体系之中,更为重要的是,还被运用于对外交涉的外交实践中。

特别是在中法战争期间,国际法成为清政府对外交涉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指南。

在战争前夕,清政府组织了一场关于如何处理中法越关系的廷议。

在讨论中,“公法”、“万国公法”首次大量出现于地方督抚和中央部臣的评论当中,国际法意识异常高涨。

他们频繁地以公法为舆论武器,对法国侵略进行谴责。

两江总督刘坤一指出,法人人侵越南,“忽以捕盗为词,狡焉思启,其如万国公法何?”[3]御史丁振铎强调:“(法人)弃信蔑义,反复自由,是乃无耻之尤!抑何公法之与有?”[4]另有些官员指责法人行径为“公法不容”[5],认为法人背和约之盟,“亦违万国公法”[6]。

与此同时,一些官员提出,以公法为据,遏制法国的攻势。

左宗棠建议:“照万国公法,闭关绝约,撤回彼此公使、领事,照会有约各国,告以誓与决战。

”[7]张之洞也主张:“诘问法国公使、兵官,责以公法,示以战意,为之居间调处,以破法谋。

”[8]云南巡抚唐炯提出“将法人胁迫藩封,显违公法,败盟毁约之罪,布告中外,大申天讨”(9],广西巡抚倪文蔚称,法人行为“悉出地球公法之外”,“其名仇越南,而实欺中国,揆之万国公法,亦所不容”[1o],主张“布告各国,显与之绝”[11]。

除此以外,江西巡抚潘霹、四川总督丁宝桢、湖南巡抚卞宝第、侍讲周德润、御史刘恩溥、兵部尚书彭玉麟等官员都提出类似“以公法折之”的建议与主张。

在此舆论声势之下,总理衙门特别指出:“法人吞越,显背公法,专尚诈谋。

朝廷不得已而用兵,非徒保护属邦,实以遏绝外侮。

”[12]I884年5月4日,清政府再次重申,法国侵越索赔,“不特情理所必无,亦与公法显背”【13]。

7月13日,军机处致法使照会中指出:中国按《中法简明条款》第二条调回防兵,然而,“贵署大臣此次照覆,仍执索偿之词,是与五条津约不符,不但损两国和谊,亦乖万国公法”[14]。

所以,谴责法国违反国际法的强权行为,以公法为依据进行中外交涉,是战前清政府及内外大臣们的普遍主张。

“公法”、“万国公法”作为近代词语被官方广泛援引,是终清一代的鲜例,反映出清政府对国际法空前的信心与倚赖。

正是在公法外交这一新型理念的指引之下,清政府在中法战争期间第一次全面开展国际法实践。

(一)公开宣战。

两次鸦片战争中清军根本不知道公战原则,也从未有过宣战。

自公法输入后,清政府才对宣战原则有一些了解。

在宣战方面:《万国公法》规定:“自主之国,角力交战,名为公战。

若依规模宣知,或照例始战,即为光明正大,公一法不偏视之,亦不辨其曲直。

”[15)可以说,宣战是蓄g 公战的程序之一,它对于交战国而言,既是权利,同= 时又是义务。

8月14日,总署在给各使照会中认== 为:“法今不惟不从此和平了办之法,竞以无数兵三苫船,驶进中国海1:3,在福建地方所为之情状,即按万詈2 国公法所可目为开仗者,中国若非以和局为重,自三三不能不与之即开明仗。

”[16]根据国际法知识,清政_ ^ 府清楚地知道:法国在马江海战中采用战而不宣的做法,完全可以视为对中国开战。

但是,清政府并不认同战而不宣的做法,所谓“明仗”恰恰反映出清政府非常重视“宣战”这~主权行为。

在中法战争中,清政府照国际惯例对法宣战。

这是清末第一次对外明确宣战。

按照国际法中“今时之例,惟于己之疆内,先行颁诏,预告交战,限制己民与敌往来,并言其所以交战之故”的宣战程式【17],光绪皇帝于1884年(光绪十年)8月26日颁诏,历数两年来法国撕毁李宝协议及李福协议、“无端开衅”、“横索无名兵费”等等“专行诡计,反覆无常”的强权行径,强调指出这是对国际法的践踏,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利益。

正所谓“法人背约失信,众怒难平,不得已而用兵”,为了“伸公论”,中国必须公开对法国宣战,“用特揭其无理情节,布告天下,俾晓然于法人有意废约,衅自彼开”[18],并在“言其所以交战之故”之后,旋即部署兵防,准备开战。

次日,清政府就此照会各国驻京公使。

值得注意的是,先“言其所以交战之故”,而后明告各国,这是符合国际法宣战程序的做法。

当时英国也不得不承认这道上谕“等于是宣战书”[19)。

(-)保护外国侨民。

战争状态下如何对待在华的外国侨民?这是中法战争期间困扰清政府的难题之一。

总理衙门就此曾征询丁韪良的意见。

据丁自述,当时总理衙门官员召见他称:法国人摧毁了中国的舰队,并掳占了福州的兵工厂,“这是战争。

我们想知道,按照万国公法的规定,如何处理敌人的非战斗人员。

”丁从同文馆翻译的公法教科书中简略摘写了一段。

“第二天,帝国法令宣布了战争状态,并向在中国的法国人保证,如果他们不参与任何敌对的行动,他们可以继续留在原地,依赖于充分的保护。

”丁对此大加赞赏,声称在中法战争期间,“内地没有一位传教士受到骚扰,在我自己的机构(按:指同文馆)中,两名法国教授被允许继续指导他们的班级”{20 3。

自近代以来,保护境内的外国非战人员,是交战国的重要义务。

这可以从丁氏所谓的公法教科书中找到相关的法理依据,如《公法会通》解释道:“局外之国,其民不在本国者,平时既得保护身家财产,战时亦得保护之。

故局外之民,虽在战疆以内,其身家财产,战国不得待之以敌,非战时所不得已者,不可别有禁阻。

”[21]相似的还有如:“两国失和,其人民虽不免牵连,而实不为敌,盖为敌者,惟兵而已。

..邦国既已失和,则为敌,其人民既不为敌,即不可以敌待之..。

局外之人侨寓敌国者亦然,惟既无躬行助战,即不得以敌名之。

”(22 3清政府在公法精神的引导之下认识到:“此事(指中法战争)系法人逾盟肇衅,至此外通商各国,与中国订约已久,毫无嫌隙,断不可因法人之事,有伤和好”,.不能盲目排外,而要加以区分对待,所以在宣战诏书中特别强调:“沿海各督抚严饬地方官及各营统领,将各国商民一律保护;即法国官商教民有愿留内地安分守业者,亦当一律保卫”,按战时法规,“倘有干预军事等情,一经察出,即照公例惩治”[23]。

可见,中法战争伊始,清政府就自觉承担起保护境内外国商民的国际义务,决意对包括法国人在内的各国在华民众加以保护。

(三)照会第三国严守局外中立。

根据国际法,国家间发生战争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不得向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帮助。

李鸿章在寄总署电报中就指出:“公法一经宣战,应知会局外各国,不准接济敌人军需”[24],建议禁止13本、香港屯煤售与法人。

但是在中法战争爆发后,有些非参战国的船只却违反中立法,向法国军队提供煤、米和武器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也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

薛福成获悉这些情报后,于1884年9月1日急电总理衙门,要求“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 . 事关大局,机不可缓”[25]。

此前不久,总理衙门也已虑及这个问题,并且于清廷对法宣战的同El,在各国公使的照会中有云“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26],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经此照会后,除日本外,其他中立国对法国军舰的粮煤接济和武器接济的确大大减少了。

[27]此外,清政府还在信守和约、礼待战俘等行动中也较好地遵循国际法的相关规范,而这些细节进一步丰富了清政府国际法实践的内涵。

考诸史料,清政府确实有过多次国际法实践,如1864年普丹扣船案和1875年马嘉理案等。

然而,这些零星的国际法实践大多涉及驻使权、局外权等某一主权问题,具有明显的分散性。

相形之下,在中法战争这个特定时段中,清政府第一次集中地对国际法所赋予的战权进行审慎地运用,并自觉履行战时国际义务。

它在本质上反映出清政府尝试以主权国家的身份,正确对待战时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战国的行为,通过公法外交的路径跻身于近代国际法秩序之中。

毫无疑问,清政府在中法战争中采取了理想主义的思维和方式应对变化中的国际关系。

正当清政府积极、谨慎地运用国际法的同时,敌对国法国却屡违公法,肆意践踏国际法的道义与权威。

与清政府不同,从实力出发,建构殖民利益,是法国在此期间军事行动的现实主义取向。

(一)背约肇衅尚在马江战役爆发前,法国就已开始公然背约弃信,恶意制造武装冲突——“观音桥事件”。

1884年5月11日,李鸿章与福禄诺就中法越三国关系达成了《中法简明条款》。

其中第二款规定:“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第三款规定法国“不向中国索偿赔费”,“中国亦宜许以因毗连越南北圻之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听凭运销,并约明日后遣其使臣议定详细商约税则”,然而,战后撤军协议与制定通商税则的具体时间根本没有在这次条约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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