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

论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作者:李茂军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67期【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有着很强的可适用性。
在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中,离不开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原则作为支撑。
不过就具体情况来看,法律原则适用性并不是很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阻碍到其作用的体现。
所以,相关方面需要加强重视,深层次的分析其适用问题,并采用合适的手段进行处理。
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律原则;适用;问题引言法律原则是一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法律原则有着不一样的理解,由此可见其开放性和包容性。
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却是大家不是很熟悉的领域。
律师、司法官员以及当事人等更多的会在规则中找寻问题的答案,忽视了法律原则的应用。
人们对于身边比较重要的问题极易忽视,正因为人们熟悉法律原则,所以时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而是习惯其常态化的存在。
对于法律学者而言,可以从具体问题分析着手研究法学,或解构法律文本中的某项规定,或直接找寻一个案例进行讨论。
以便不断发现和拓展问题的边界和深度,使得法律原则从抽象转变成实践,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为司法实务有效的开展提供助力。
一、法律原则概述法律原则是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也是法律产生、完善的重要准则,还是司法活动必须得遵循的基本指引。
法律原则并不是和法律制度同时产生的,其的出现是法学家推动的结果,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自己的多项著作中阐述了法律原则,觉得法律是一个严密的体现,法律规范中蕴含了法律政策、规则以及原则等内容。
之后,阿克列西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法律原则的认识。
通过对法律理论的概括和研究,赋予了法律原则普遍性的特点,并且被人们广泛接受。
而且在各国立法中,法律原则也得以体现,成为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法律的核心所在。
法理学选择题答案

• 1.【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选项A、C正确。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一般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B正确。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故程序性是法的一项重要特征。
•选项D错误。
法的强制属于人为强制,区别于自然力。
• 2.答案:ABC•选项A正确。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律的局限性的体现。
•选项BC正确。
法律对科技具有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等问题没有规定,则可以根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答案:D•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说在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此,答案D是正确的。
• 4.【正确答案】 D•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
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
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
•提示: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 5.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

• 这个案子典型地体现出了,正义原则这一法 律原则在规则和实在法出现为人们所不容许的 不正义的错误时所起到的纠错的作用。
• 但是如果对这个案子作仔细深入的研究就会发 现远不止法律原则那么简单,里面涉及到自然 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争议,还有涉及拉德布 鲁赫公式的运用,哈特与富勒的论战等种种背 景。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 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 2、评价功能:指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则甚至 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评价的标准,可以作为说 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公正、是否有效的 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论证法律规则 的例外情形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极端情形下, 法律原则甚至可以否定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这在二战 后的审判纳粹战犯的判决中十分明显,法官认为纳粹 政权的法律与正义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法官将认为这 些法律具有“无法性”。就不是法律。 • 3、裁判功能。也可称为“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 (以上是摘自舒老师主编的《法理学导论》一书中有 关法律原则功能的内容。在郑永流老师所著的《法律 方法阶梯》中,将法律原则的功能概括为三个方面: 法律原则是规则的根据,补充规则的漏洞,纠正规则 的错误。两书对于功能的介绍基本一致) • 4、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 事实上,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与其功能密切相关。学 理上一般认为法律原则是高度抽象的,如果擅加利用, 会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不能保证法律的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在“存在规则并且规则正当” 的条件下,法律原则是不能直接适用的。 •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 1、穷尽法律规则,方能适用。在出现法律规则确实 无 法适用,而法律界一般要求“法官不能以没 有明确法律规则可适用为由拒绝裁判”,此时法律原 则可以作为“弥补法律漏洞”的手段使用。 •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适用 法律原则。即如果规则有错,依据规则会出现为人们 所不容许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才可适用原则。即法 律原则作为纠正规则之错的手段使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作者:赵涵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在所有法律要素中,法律原则被视为法律的灵魂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能否直接适用依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逐步显现,解决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的弹性,进而有效地处理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裁判;限制一、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审判中,除了疑难案件之外,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结构上的逻辑性以及形式上的确定性。
而在将法律原则运用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出于对其抽象性的特征考虑,适用时往往依赖于司法者的解释和裁量,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而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出于对法律的维护和对权利的限制,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即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没有规定相关的规则或原则,或者是没有具体的规则适用但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这种“规则不足”或是“规则谬误”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起到了补充和补救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成文法的不足。
2.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在一般的司法审判中,当然直接适用法律规则。
只有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与法律本来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或是违反法律精神作出极端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存在已有规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法律论证。
在追求个案正义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适用法律原则必须具有比在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法律原则的功能(一)法律的制定上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法律的实施上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一)泸州遗赠案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
黄某去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
(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权。
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1.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3.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4.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a.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5.★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
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
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
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
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
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
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
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
(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
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
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
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
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Abstract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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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摘要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已为学界所公认,其重要性亦无需多言。
司法者将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于个案时,必须严格遵循其适用的条件和方法,在冲突的规则与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进行衡量取舍,正确适用法律原则从而实现法的正义。
又由于法律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必须对原则的适用做出严格限制,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恣意裁判,防止法官借用法律之名对社会生活实施道德干预。
关键词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衡量方法限制作者简介:陈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09-03尽管国外早有抛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规原则裁判个案的先例,但这类情形在我国非常少见,一般仅停留在学者的研究视野中,真正将这一问题引发关注和探讨的是2001年发生在四川的“泸州遗赠案”。
案情大致如下:“黄永彬和蒋伦芳夫妇为四川省沪洲天伦集团公司404分厂职工,二人于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与比其小22岁的张学英相识并产生感情。
1996年底,两人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2月,黄永彬被查出患有肝癌(晚期)。
在黄永彬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嘲笑以及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以黄永彬‘妻子’的身份陪护在黄永彬的身旁。
2001年4月17日,黄永彬通过朋友找到律师,表示死后将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张学英。
在律师的配合下,黄永彬于4月20日在沪洲市纳溪区公证处对下述遗嘱进行了公证:‘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沪洲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日后,黄永彬去世。
4月25日,黄永彬的朋友公开宣读了上述遗嘱。
在黄永彬妻子蒋伦芳拒绝执行遗嘱后,张学英将蒋伦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伦芳执行遗嘱。
”一审法院四川省沪洲市纳溪区法院认定,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宣告遗嘱无效。
二审法院也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直接认定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判决引起法学界的强烈关注,引发了对能否适用法律原则裁判个案的争论。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要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
而规则之所以有意义,在于它们都要与某个更为一般性的规则相一致,并因此被视为这一规则的特定的或具体的表现形式。
如果那个更为一般性的概念被人们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有意义的概念,或者对于指导具体事务来说是正当的、可欲的标准,那么人们就会把这一标准视为一项“原则”。
因此,将一项规范称为“原则”意味着它既是相对一般的,又是有着肯定性价值的。
正如学者所言,“我们知道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
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
”而法律原则增强了法律的道德色彩,密切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联系,表达了千百年来人们对一种公正的合理价值的追求,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用作案件裁判的依据。
那么,法律原则该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呢?“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现有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理所当然应该得到优先适用。
但现实生活是五彩斑斓的,生活中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人类无法在立法之初就预计到今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难题,因而就出现了法律上的漏洞:“漏洞是实证法(制定法或习惯法)的缺陷,在被期待有具体的事实行为规定时,明显地缺少法律的调整内容,并要求和允许通过一个具有法律补充性质的法官的决定来排除。
”因此,个案中适用法律的顺序是规则优先,只有当法律规则缺位时,一般法律原则才可以用来弥补法律上的漏洞。
另外,由于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语言书写的,既作为语言,就必然具有语言所不可避免的缺点,从而导致法律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含糊不清的状况。
同时,即使是同一位阶、同一法律文本之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规则,它们的效力都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
这时,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规则呢?正确的选择是,“当我们对于一项规则在具体情境中的恰当含义犹豫不决时,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恰当的理解;而且,在很多具体场合中原则也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该规则应当予以坚持”。
总之,有两种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出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予以适用:一则是没有规则可循,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此时在漏洞领域发挥着造法功能,“禁止拒绝裁判”是法院在该领域进行立法的依据。
当然在刑法中,这个原则将受到严格限制。
刑法领域之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就不得通过类推填补漏洞,否则会扩大被告人受罚的可能性;一则是规则模糊不清或者适用规则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时,个案裁判就应摒弃规则,而诉诸于规则背后的原则。
即当出现“实在法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过程法律原则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将法律原则“具体化”的过程。
首先,在规则缺位或模糊的情况下,法官需要找寻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原则;其次,联系个案事实,解释和论证法律原则具有针对审理案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最后,法官对可适用的法律原则进一步解释,形成应用于个案的“裁判依据”。
这实际上是一个在事实、规范之间进行判断衡量法律原则适用的方式和范围的过程。
(一)法律原则的找寻和选择1.法律规则缺位时,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它是对某一类型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当没有法律规则可供援引适用时,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漏洞,其适用情形有:(1)一种情况是,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个法律原则可供适用,并且没有同该原则相冲突的原则,就适用该原则对个案作出裁判。
(2)另一种情况是,没有法律规则,但是有两个以上法律原则可供选择适用,但这两个以上的法律原则互相之间有冲突,需要法官在这两个以上的原则中进行选择。
2.适用法律规则导致个案不公时,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理应得到优先适用,但是在极个别情况下,当规则适用会带来普遍的极其严重的不公正后果时,就要考虑抛弃规则,例如美国著名的埃尔默案。
1882年,埃尔默因为担心再婚的祖父可能更改原本将遗产留给自己的遗嘱而毒死了祖父。
当时的遗嘱法并没有关于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谋杀立遗嘱人即丧失继承权的任何规定,因此这份遗嘱在当时的遗嘱法上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埃尔默是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祖父财产的。
但法院最终根据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错误或不义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判决埃尔默败诉。
这一案例成为不适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经典案例,从而使法的正义得到实现。
法官抛弃法律规则最终选择原则进行裁判,还应注意审查是否有受此原则支配的规则可供进行类推适用,在没有类似规则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原则具体化形成个案的裁判依据。
3.选择原则要遵循的方法在情形(1)和(2)中,涉及法官对法律原则的选择。
为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不公正裁判,要求法官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
这样就要求法学方法论必须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此保证法官的衡量和选择尽可能客观。
德国学者阿列克西指出:“鉴于原则是最佳化命令,相互冲突的原则都应当在法律与事实的可能范围之内以尽可能高的程度被实现,因此对原则的衡量结果必须使得相互竞争原则之间维持合适的比例。
”阿列克西于此提出了衡量的核心原则——比例原则,并进一步将其分解为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能够保证相互冲突的原则在事实范围内得到最佳实现。
(二)形成个案“裁判依据”法律规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只有在规则的适用必然明显地导致严重违反法治的后果时,才能够考虑使用法律原则进行推理。
而若要“适用法律原则,则必须经过一定的特别的理性对话程序。
”这里的理性对话程序,既包括法官在冲突规则间进行衡量选择所遵循的方法,也包括法官对适用法律原则在逻辑和价值层面正当性的论证,还包括形成具体个案“裁判依据”所进行的推导和解释。
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适用时发生冲突,优先适用原则的正当性论证应当具有可接受性。
在论证形式上,判决理由(即“裁判依据”)非常重要,是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和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基础,特别是依据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出例外规则时,不能够简单地推导论证。
从实质上,法律论证要符合正义。
法律原则的适用应当是由法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得出结论的。
个案中解决法律原则之间冲突的方法是对冲突的原则进行法益衡量,通过一种更强理由确定优先适用条件,建立两者之间的优先关系。
这里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在论证解释法律原则优先适用时,千万不能将法律评价标准与道德情感相混淆。
法律原则虽源于道德,是道德的法律化表达,但并不等同于道德,司法裁判是一个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推理过程充分论证,不能以个人或群体的情感代之以法律裁判案件。
法律原则“具体化”是一个既分工清晰又联系紧密的渐进过程。
当个案遭遇“没有规定或模糊不清”的情形,必须以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推理前提和裁判依据时,法官应按照这些步骤适用法律原则,有条不紊;同时这些步骤也并不是完全割裂的,每一步骤的进行都伴随法官的衡量和论证解释。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限制法律规则是法律精神的产物和体现,比原则更确定、更具针对性,且法官运用具体规则时的价值判断比运用原则时更加清楚明确。
“为了得出可行、务实的解决方案,法官必须避免宽泛抽象的原则推理,尽可能用确定的规则,避免大是大非的问题和价值观念问题。
”正因为法律原则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是法律中与道德联系最紧密的地方,因而极易触发法官在维护个案公正时的敏感,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在个案中也许存在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但法官以适用该规则会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名义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和法律威信,造成人们对法治信仰的丧失。
2.对不属于法律干预的领域或没有法律意义的问题,以维护所谓的公正公平而借助法律原则引入道德干预。
“泸州遗赠案”中,四川泸州市中级法院以善良风俗原则否定了遗赠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在司法裁判中混入了价值评判,是以法律原则之名行道德干预之实。
黄永彬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是合法有效的,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自愿,无论他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谁,这种处分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仅仅是因为张学英和黄永彬的关系,“二奶”张学英失去了继承财产的权利。
试想,如果被遗赠人不是所谓的“二奶”,而是普通关系的朋友,那么这个遗赠行为有效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毫无疑问是个有效的遗嘱。
因此,仅仅因为受遗赠人和遗赠人的特殊关系,就否定其遗赠行为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