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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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1.0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未适龄劳工的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此程序适用于安徽捷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运作程序:3.1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3.2 公司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3.3 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3.4 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3.5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3.6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者(童工)隐瞒真实年龄,本公司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时,则公司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工作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7本公司可以招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如下:3.7.1人事部要列出一份完整的未成年工名单,并到劳保局进行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3.7.2 公司免费为未成年工安排体检,身体健康者方可安排工作,未成年工在工作满1年后体检一次。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须再体检一次。

3.8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带有危险性的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且不得安排加班、夜班等岗位工作。

3.9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3.9.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3.9.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9.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9.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3.9.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3.9.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9.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3.9.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3.9.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3.9.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3.9.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3.9.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3.9.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9.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3.9.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3.9.17锅炉司炉作业;编制:批准:。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一、综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对童工的使用是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针对童工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禁止童工的立法和实施。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的使用,并且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改革。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禁用童工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使用最低年龄限制的建议公约》和《有关童工的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和童工的使用条件等。

这两个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推动各个国家禁止童工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禁用童工实践案例各国在禁止童工方面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比如印度在2006年颁布了《童工(禁止和调整)法案》,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年龄限制和相关的执法措施。

南非也通过了《童工禁止法》,规定了童工的保护和禁止童工的惩罚措施。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国际社会对禁用童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

三、中国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强制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被迫从事劳动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有力的工作。

3.教育宣传中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禁止童工的重视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禁用童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都对禁用童工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千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总经理:3. 1.1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4. 1.2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2人力资源部:3.2.1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和青少年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3.3.2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4、工作程序4.1相关定义4.1.1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2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2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3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4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童工的识别4.3.1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力资源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是否持有本人真实身份证/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确保儿辈受到应有的保护不会因本公司招聘而从事劳动工作;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RBA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工管理程序

RBA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适用范围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

3.0定义3.1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3.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3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0权责4.1人事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4.2人事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4.3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4.4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5.0程序5.1人事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未领取身份证或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证明,入厂年龄检查记录在《员工花名册》中;本厂不可雇用童工。

5.2本公司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岁的儿童被登记入厂和分配,应立即向人事报告,人事要迅速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有当地村级以上部门盖章确认,交回人事门存档。

还须动员其亲属应送子女进一步求学才能参加社会工作。

5.3发现童工,我们会耐心劝说童工上学,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护送童工回原居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承担;5.4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公司反对供应商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并且不允许童工出现在工作场所。

5.6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员工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人事,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并对误用情况进行记录,检讨误用原因并改进;针对其他员工重新核实,针对公司全体员工加强宣导等。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使用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

2.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三、禁止使用童工1. 公司坚决禁止使用童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童工。

2. 对违反本制度招用童工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聘与录用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招用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招聘未成年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范围,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向应聘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告知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管理1. 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

六、工作内容与劳动保护1. 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体质和智力水平,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确保其身心健康。

2.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超强度、高空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

七、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2. 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

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

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业各类工厂。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工厂从事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的未成年员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提高全员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未成年人纳入生产过程,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第九条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各种工作,包括繁重体力劳动、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二章工厂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监督员、社会各界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积极履行《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教育、批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维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对涉密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将员工个人信息泄露给外界,以免给未成年人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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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相应的政
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时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社委会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
团体。

4.2行政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行政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社委会需对合同和档案
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社委会和行政部工作人
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
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
生活费用。

4.5.4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
物、碎料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
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
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6.5人事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
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核、修订。

5.参考文件: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5.3 ICTI标准:社会责任的规定,童工
6.支持文件:
6.1《未成年工保护政策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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