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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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及童工补救措施
关于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公司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反对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

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时必须通过核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确定无伪才能登记入公司。

•一旦发现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将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也不允许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童工。

一旦发现,将督促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发现童工的补救措施
一旦发现公司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派人护送其回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公司承担。

•与其监护人商量后续事宜,支持该未成年人完成学业或职业技能学习,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并且制定整改措施。

•保存监护人和学校的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费用的收据发票,作为公司实施补救的凭证。

•向劳动主管部门及有此要求的客户通报发现童工的过程及补救措施。

•跟踪该未成年人的后续事宜,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防止供应商使用童工
•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和政策。

•在业务往来中,如发现供应商有使用童工,应督促对方采取上述相同的补救措施,并跟踪该未成年人直至其年满十六周岁。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附件1: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1.0目的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

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人事资料卡》,办公室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签收,交回办公室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办公室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由办公室编制《未成年工一览表》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或者交予监护人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通过人事资料卡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

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进厂后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禁止使用儿童和补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儿童和补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控制程序1、目的:为确保儿童、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特制定此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在保护儿童、未成年人以及国家义务教育推广等方面。

3、权责:3.1最高管理者/管理代表:3.1.1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EICC规定/客户要求;3.1.2负责维护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2行政部:3.2.1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未成年工的识别;3.2.2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负责未成年工的登记/体检/培训/工作安排;3.2.4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和亲少年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3.3.2负责按照公司制度合理安排未成年员工的工作。

3.4未成年员工:3.4.1负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可以任何方式隐瞒或违反换取个人利益;3.4.2负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定义:4.1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

4.2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

4.3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曾经担任过童工的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5、作业流程图:略6、作业内容:6.1禁止使用童工:本公司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

6.1.1童工识别:6.1.1.1招聘过程的识别:A.在招聘时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自视和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是否持有本人真实身份证/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确保儿童受到应有的保护不会因本公司招聘而从事劳动工作。

B.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

禁用童工及童工拯救程序

禁用童工及童工拯救程序
4.7为确保公司不聘请童工,人事部负责不定时的对车间员工进行巡视,抽查看上去年纪较小的员工,并认真核实其年龄数据是否与人事数据一致。
4.8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它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5.0 记录
5.1本公司在拯救童工过程中,由人事部填写《童工拯救档案表》以作为拯救事件详细记录并归
1.0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杜绝违法雇用童工,也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特制定本程序。
2.0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和所有童工的拯救与管理。。
档备案。
5.2《员工人事档案表》
4.4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的,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4.5公司内部做出总结记录,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人事部日后工作加强工人进厂审核力度,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4.6公司定期〈每半年〉致电该员工家中,了解其近况,并承诺在该员工年满十八周岁后,再出来工作时,本公司愿为其提供优先进厂之条件。
3.0 职责
3.1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人。本公司将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对招聘进厂的员工进行严格审核:外表是否太年轻,身份证是否真实及其它证件的审核,确保无隐瞒年龄的童工进公司做工。
3.2对因隐瞒年龄使用假证件,而公司当时未能审核出并招聘入公司工作的童工,事后被公司检查发现,并确实其真实身份后,公司将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拯救童工。

文002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

文002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

童工政策一、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之不得使用童工。

二、公司不雇用任何十六周岁以下,学校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以下或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以下的工人。

三、HR部门对前来应聘的人员年龄进行询问,校验其身份证。

年满16周岁者方可填写新进员工应聘登记表,以确保不录用童工。

符合用人部门基本要求的,送交用人部门进行考核。

四、经用人部门认可后,上报核准权限主管核准后,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公司方可录用。

五、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童工补救措施为了保障因过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政策,并向公司的全体人员转达如果出现童工所要采取的措施。

童工的定义: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或学校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以下或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以下的劳动者。

一、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十六周岁以下的员工,并于每次的内部检查中,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员工。

二、如发现有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员工时,应即时通知HR部门采取支援行动。

三、HR部门接到通知后,上报总经理,同时立即把被认定为童工的员工撤离其工作岗位,保留其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并通知当地政府参与补救整个程序。

四、安排实施义务教育(按国家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公司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至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确保儿童负担得起上学的费用。

防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Microsoft Word 文档

防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Microsoft Word 文档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及补救程序1.定义4.1 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4.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2. 救济童工工作程序5.1 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立即终止工作,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专人护送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居住地给监护人,本厂并承担所需费用。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高层,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并在该儿童达到16周岁后优先选进本厂工作。

6.未成年工的保护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本厂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

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1.目的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了确保公司没有雇用童工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

2.程序2.1 人事行政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童工。

2.2 人事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按照《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的要求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以及观察其样貌与身份证显示的年龄、样貌是否相符。

2.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2.4 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补救措施若事后因证件原因而错雇用了童工,应立即通知人事部经理,同时填写《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外,并需采取下列的补救措施。

3.1行政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作出以下安排:3.2.1如须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将负责遣送的路费。

3.2.2行政部须劝告童工上学安排童工接受教育,并作出支持:●协助童工寻找学校。

●给予童工每月援助金不低于最低工资,直至其满16周岁。

●童工在求学期间,每日交通、上学和工作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0小时。

3.3 行政人事部按《未成年工招聘程序及保护政策》的流程做好该童工接受健康检查、上学教育的日志记录。

4.记录及表格4.1 《童工青少年工登记表》5.支持性文件5.1《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6.相关法律法规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日期:1995.1.1)6.2《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实施日期:2002.12.1)第 1 页共 1 页。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及补救程序一、禁止雇用童工政策:一)童工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实际年龄计算) 。

二)公司制度:1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杜绝雇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

2.本公司雇用的所有员工都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或者法定16周岁。

三)人事招聘制度及程序1.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招聘申请单》的招聘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且必须提交以下有效的文件:a.身份证原件;b.最近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2张;c.其它相关操作证及等级证书;2.对来公司应聘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a.应聘人员之身份证;b.核对确认身份证之样貌是否与面试人相符;c.计算出生年)月)日,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d.证件是否有效或是否过期.3.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办理入职手续时再次核对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属本人证件。

.雇用童工补救程序四公司如因证件验证人员操作失误原因而雇用童工,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人事负责人,同时填写<<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并采取下列补救措施:1.公司人力资源部先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2.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全面体检,确保其健康未因工作受到,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影响3.如果劳动部门确认属实,根据劳动部门意见公司将作以下安排: a.足额发放所有薪资;b.联系其家人或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交通费用由工厂承担支付;c.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团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d.严肃查找雇用童工的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

五.本程序自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

童工核查补救措施控制程序

童工核查补救措施控制程序1 目的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严禁雇佣童工和未成年工,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社会责任体系所覆盖的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 职责3.1 办公室根据公司<员工招聘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如误用童工和未成年工时则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监控管理。

3.2 其他用人部门在员工使用中避免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同时,采购部、品控部监督供应商的用工情况,以防在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

4 程序内容4.1 公司原则规定员工最低年龄需满18岁,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员工,应保留该员工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4.2 根据公司员工招聘制度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件。

4.3 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核查补救4.3.1 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核查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4.3.2 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8岁的,公司按照下述4.3.3~4.3.4条执行。

4.3.3 如因核查材料的真实性问题而误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公司除立即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外;对童工将努力帮助其继续就学( 如:帮助其联系适合的学校安排继续其学业,提供其在就学期间的学习费用和一定的生活费用等)。

对未成年工,公司将保证其交通和工作的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不安排夜班和从事危险性工作,或安排其家庭内其他成年人顶替入司参加工作,直至该员工进入成年。

4.3.4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确证该童工和未成年工患病或负伤,公司将安排其到合格的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所有的医疗费和就医期间的生活费。

4.3.5 公司与童工核查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包括公司内各用人部门( 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童工现象的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的员工进行询问,并按照上述4.3.3~4.3.4条执行。

公司工厂管理规定办法chr-009禁止雇用童工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禁止雇用童工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文件版次A0 页次1/1
文件编号C-HR-009 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生效日期XXx-11-15
1 目的为确保在招聘时,没有雇用童工及在有错时提供补救措施,以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范围本公司所有员工招聘。

3 定义童工指未满16周岁,在本公司工作的少年儿童。

4 内容
4.1 本公司禁止雇用童工。

4.2 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的招聘政策,编辑成条文的招聘广告、公告予以注明。

4.3 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时,必须核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是否已满16周岁,
慎重观察其相貌特征与证件显示的年龄资料是否相符(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
明或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等)。

4.4 无身份证明文件或不能证实其身份证的真实性者,一律不予录用。

4.5 如事后发现因人为关系而错雇用了童工,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人力资源部除填写《童
工登记表》外,还需要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4.5.1安排对该童工进行健康检查,若有疾病,立即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
承担。

4.5.2把该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公司承
担。

必要时,公司提供经济资助,使其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童工在年满16周岁有意再次进入本公司工作时,应予以优先考虑聘用(对未成年
工的管理见《未成年工管理办法》C-HR-011)。





原版次修订日期修订内容核准审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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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攻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
备检查命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成府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接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
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和食费用全部由用人
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成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
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赳,由劳动保障行
成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攻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收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歉, 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
治疗期问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澈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始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騙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
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
月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末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同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同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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