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婚姻家庭诉讼案由及适用情形

合集下载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磊律师 贵州骏⽹律师事务所)前 ⾔婚姻家庭案件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部分,交由⼈民法院来处理,就涉及到案由的确定。

这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级案件中的“第⼆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之下的⼆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2007年10⽉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2008年4⽉1⽇起施⾏。

2011年2⽉18⽇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次修正、2020年12⽉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次修正。

其中,2018年12⽉12⽇,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2018年12⽉28⽇,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补充了部分案由。

现在,根据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对作者2018年6⽉9⽇在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的献才律师论坛上作的《民事案由之婚姻家庭案由简介》进⾏修改调整,形成今天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

第⼀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分类作者继承之前作的《民事案由之婚姻家庭案由简介》整理的内容,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有具体规定,根据作者最新思考,形成婚姻纠纷、四养纠纷、财产纠纷、赔偿纠纷四类案由,作如下介绍。

⼀、婚姻纠纷婚姻纠纷,是指因婚姻的成⽴、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效⼒等因素引起的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作为律师,关注的是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效⼒问题,作为民事案件所处理的婚姻案件,就是离婚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和婚姻⽆效纠纷。

1.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指具有夫妻⾝份的男⼥,任何⼀⽅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民法院请求其裁判所引起的民事纠纷。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家庭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且张某还经常酗酒、赌博。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希望张某改正错误,但张某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

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出轨: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2)家庭暴力:张某的酗酒、赌博行为不仅给家庭经济带来负担,还可能对李某及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3)沟通不畅:李某与张某在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法律适用(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出轨行为符合离婚条件。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3. 解决途径(1)调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家庭沟通: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避免因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对方,关爱家庭。

3. 法律意识: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树立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结论家庭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家庭纠纷需要当事人具备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正确的价值观。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双方矛盾逐渐加剧。

2019年,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分析1. 原告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具体表现为经常性谩骂、恐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程度,但已构成对原告张某的精神侵害,故认定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经法院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1)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子尚未满两周岁,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经评估,房屋价值100万元,汽车价值20万元,存款30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汽车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李某与被告(男方)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无法和好,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双方经济收入;3. 子女抚养权;4. 双方过错情况。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抚养权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判决李某获得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70%,张某获得30%。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婚姻纠纷(3篇)

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婚姻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年轻夫妇,男方甲,女方乙。

两人于2015年相识,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一度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

甲乙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经济管理、子女教育、家庭琐事等方面。

矛盾升级后,乙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经过1. 婚前财产甲乙双方婚前均有各自的财产。

甲婚前有一套房产,乙婚前有一辆汽车。

双方均表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婚后财产婚后,甲乙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一些家用电器。

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存在争议。

3. 婚姻关系甲乙婚后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乙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

4. 婚后债务甲乙婚后共同背负了一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婚后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甲所有,家用电器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婚后债务法院判决甲乙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四、案例分析1.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2.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感情恶化,多次发生争吵,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

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甲乙婚姻关系已破裂,准予离婚。

3. 婚后财产的分割法院在判决婚后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婚后房产归乙所有,汽车归甲所有,家用电器归双方共同所有。

这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婚后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婚后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这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引发的婚姻法律诉讼。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根据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某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减少抚养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以及被告李先生的过错,法院判决如下:1. 涉案房产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的一半(价值100万元)支付给原告;2. 涉案银行存款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一半(价值50万元)支付给原告;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被告的过错,做出了合理的分割判决。

2.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被告李先生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较低的抚养费。

3. 过错认定在婚姻法律诉讼中,过错认定是关键。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问题。

四、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 实施家庭暴力;3. 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未实施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故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经济能力;2. 子女的抚养权;3. 财产的具体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和存款,双方经济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归乙,故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熟悉婚姻家庭诉讼案由及适用情形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1、婚约财产纠纷:适用于因解除婚约而产生财产纠纷的案件。

2、离婚纠纷:适用于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一年内,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发纠纷的案件。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适用于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及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上产生纠纷的案件。

6、婚姻无效纠纷: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而引发纠
纷的案件。

7、撤销婚姻纠纷: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要求撤消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适用于因婚姻关系成立前或后,对双方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约定,履行时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适用于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适用于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适用于有扶养义务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其付给扶养费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适用于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情况下对弟妹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互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11、监护权纠纷:适用于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2、探望权纠纷:适用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3、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适用于被赡养人因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适用于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适用于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适用于因收养关系是否解除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5、分家析产纠纷:适用于家庭成员在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继承纠纷的案由
1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代位继承纠纷: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7、遗嘱继承纠纷:适用于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适用于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9、遗赠纠纷:适用于因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实施其遗嘱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适用于因遗赠人与扶养人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