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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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14〕20号【适用区域】烟台市【发布时间】2014-05-27【生效时间】2014-05-2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人社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7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查确认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审查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考虑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长期护理保险是面向65周岁及以上常住人口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过资格认定、满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要求并被批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统筹范围的机构。

为了规范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管理1.组织结构: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结构,包括院长办公会、医务部门、护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各部门。

2.管理制度:定点服务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并确保全体员工遵守执行。

三、医务管理1.医护人员配备: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承载的服务规模和服务需求,合理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确保医护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2.医疗安全:严格遵守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保障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治疗效果。

3.医疗纪律: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纪律,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四、护理管理1.护理服务标准: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护理服务标准,明确护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2.护理记录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护理记录管理制度,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

五、人事管理1.员工培训:定点服务机构应对各类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2.员工考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态度进行定期评估。

六、财务管理1.财务透明:确保财务收支透明,对定点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监督。

2.合理收费: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变相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七、安全管理1.环境安全:保障定点服务机构的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2.医疗设备安全:对医疗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八、信息管理1.医疗信息保密:严格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回复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回复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回复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是指在烟台地区范围内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可以根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申请报销相关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政府社会福利保险,旨在帮助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人获得适当的长期护理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包括报销对象、报销范围、报销条件等内容。

一、报销对象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人群:1. 烟台市户籍老年人年满65周岁以上;2. 烟台市户籍残疾人;3. 居住在烟台市的老年人或残疾人。

二、报销范围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涵盖了以下费用项目:1.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包括护理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2. 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如食物、洗衣、洗澡等;3. 医疗护理费用,如康复训练、药物费用等;4. 居家改造费用,如安装扶手、加装电梯等;5. 精神护理费用,如心理咨询、社交活动等;6. 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报销标准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了相应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具体的报销标准如下:1.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60至80,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500元;2. 日常生活照料费用报销比例为40至60,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3. 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50至70,限额为每月不超过2000元;4. 居家改造费用报销比例为30至50,限额为每人累计不超过5000元;5. 精神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20至40,限额为每年不超过1000元。

四、报销条件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规定了以下报销条件:1. 个人须持有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证件;2. 报销费用必须与受保个人的真实需求相符,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3. 报销费用必须由受保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垫付,并提供详细的费用发票或证明文件;4. 报销费用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并按规定流程进行报销。

五、报销流程烟台长护险报销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收集必要的资料,包括长护险证件、费用发票或证明文件等;2. 填写报销申请表,并将所需资料一并提交给相关机构;3. 相关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费用核算;4. 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将报销金额汇入个人的银行账户;5. 个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方式提取报销金额。

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护理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护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三)有正当的照护服务理念和专业管理团队;(四)有科学的护理服务规范和操作手册;(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条护理机构应定期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护理机构应通过建立健全居民评估和服务安排机制,确保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护理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医疗保障、居民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等相关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服务的连续性和综合性。

第七条护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理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护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护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护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三)领取《护理机构办法》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护理机构的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二)制定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事故风险;(三)定期开展自查自评,纠正问题;(四)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护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下情况:(一)机构设立、变更、解散等重大事项;(二)服务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重要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章护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护理机构应提供以下护理服务:(一)日常生活照料:提供饮食、起居、个人卫生等基本照料;(二)医疗护理: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如测血压、体温、输液等;(三)康复护理:提供物理或心理康复辅助服务;(四)社交互动:提供活动、娱乐等社交互动服务。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

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长期照护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长期照护费用较高,给职工家庭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为了增强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烟台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推出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二、政策内容1.参保人群:烟台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受雇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

2.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职工,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3.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居家和机构两种照护方式。

居家照护主要包括居家护理、居家康复等;机构照护主要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等。

4.费用支付:参保职工每月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费。

具体比例根据职工工资水平确定,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5.保险待遇:保险公司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金。

具体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可用于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三、政策重要性1.缓解职工经济压力:长期照护费用较高,常常是一个普通家庭难以承担的重负。

通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职工可以将一部分经济压力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自身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2.提供灵活选择:长期照护需求因人而异,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居家护理或机构照护。

这样的灵活选择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

3.保障老年生活质量: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逐渐恶化,需要更多的护理和关怀。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为他们提供了经济保障,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照护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4.鼓励就业和创业:有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职工和他们的家庭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工作或创业,不必为家庭中长期照护需求的经济负担担心,促进就业和创业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为职工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保障,帮助他们应对长期照护需求和支出。

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长期照护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享受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明确要求,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

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梳理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为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推动定点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配套支撑。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针对当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立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统筹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明确了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宽进严管。

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需培育的现状,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坚持从宽原则,体现了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机构成为定点后,重点督促其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基金使用情况监督。

二是突出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明确机构需具备信息化条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据实传送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全量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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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办
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提高定点医护机构服务水平,满足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护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估确认,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失能、失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和养老机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及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合体的无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专家评估,择优确定;
(三)市场竞争,诚实守信;
(四)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五)兼顾公立和民营。

第三条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和评估确认,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议管理的医护机构准入条件及签约流程、原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

建立沟通协商、激励约束、考核退出机制,促进医护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第四条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医护机构应当取得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还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护理院、一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疗专护定点医护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护床位数不少于10张,每床至少配备0.7名专职医疗护理人员,其中第一执业地点医师至少有3名,且至少一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护士至少4名,护理员至少3名,还可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需求,由其他专科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和2名护理员;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执业医师。

2.应当配备与开展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3.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有洗澡设施。

(二)护理院、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申请成为院护定点医护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院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每床至少配备0.5名专职医疗护理人员,其中第一执业地点医师至少有2名,且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护士至少3名,护理员至少5名,还可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需求,由其他专科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

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和2名护理员;每增加4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执业医师。

2.应当配备与开展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3.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有洗澡设施。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巡护定点医护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至少配备第一执业地点医师2名,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配备注册护士2名,并按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康复治疗人员和护理员。

巡护的护理对象每增加25人,应当增加1名提供服务的注册护士;每增加50人,应当增加1名提供服务的执业医师。

(四)无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可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建立医养联合体,签订医疗合作服务协议,在人员、设施等方面实现功能融合、资源共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定点医护机构,探索提供院护、巡护等护理服务模式。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根据营业范围、人员设备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

专护定点医护机构可承担专护、院护、巡护业务;院护定点医护机构可承担院护、巡护业务。

第五条定点医护机构应逐步建立包含医疗、护理、康复、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多种服务模式的专业照护团队,为参保人员提供整合式照护服务。

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应以全科医学专业、内科专业、中医专业、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或康复医学为主。

定点医护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信息报送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商业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其从业情况纳入考核及诚信管理。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护机构,可向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见附件1);
2.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医护机构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医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解除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解除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
(三)违背客观事实,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资格,被查实未满2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按规定提交申请的医护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多方评估、协商谈判和签订协议。

具体评估流程参照《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定点医护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照护服务、财务会计、药品等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遵守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等相关规定,为护理对象提供优质、安全的照护服务。

第十条定点医护机构应按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的要求做好与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和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按要求配备和使用智能终端,加强药品、财务、从业人员及结算等信息管理工作,配备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自觉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对定点医护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建立考核制度,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实施。

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年度保证金兑付、协议续签、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护机构执行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建立费用审核、日常稽核、考核管理、信用等级评审、信息披露等制度,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其原认定开展的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维持不变,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门诊慢性病保障和定点医护机构医疗服务相衔接的门诊慢性病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29日。

附件:1.烟台市长期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医护机构诚信承诺书
附件1
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
协议管理申请表
注: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表1
医护机构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要求:1.人员类别分别填写: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药师、其他医技人员、康复师、护理人员。

2.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按照附表2的相关代码填写。

附表2
医疗保险执业医师相关代码表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附件2
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医护机构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自查符合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担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业务。

承诺申报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承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后,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服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督与考核;承诺为参保失能、失智人员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并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

如承诺内容和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作出的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抄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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