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主要是指包括生育津贴、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在内的各项政策。
下面我将对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进行汇总介绍。
首先是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由企业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确定的,一般为女职工的个人月工资的2至5倍不等。
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确定。
生育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其次是住院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时需要住院,相关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可报销的比例在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选择在外地生育,则需要提供相关的住院费用发票和医疗证明材料才能享受住院费用报销。
再次是门诊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时产生的一些门诊费用也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可报销的比例在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费用报销需要女职工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医疗证明材料。
此外,北京市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生育费用提供报销政策。
例如,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或是其他特殊手术,则相关的手术费用可以得到报销。
而对于因生育原因导致的其他医疗费用,如产后恢复治疗费用等,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时,女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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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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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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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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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北京市政府为解决职工生育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生育费用,具体报销比例为80%。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生育问题,并减轻其经济负担。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生育费用,比例为80%。
这意味着,职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所发生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为80%。
具体来说,职工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的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护理费用、分娩费用、剖腹产费用、新生儿护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是在生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通过生育保险的报销,可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使其更加安心地进行生育。
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这意味着职工需要自行承担剩余的20%费用。
虽然这部分费用相对较少,但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职工来说,仍然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因此,为了进一步减轻职工的经济压力,北京市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的生育补贴政策,如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育服务。
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对于职工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种保险制度可以帮助职工解决生育问题,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生育的安全性和质量。
其次,这种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体现,它可以使职工在面对生育问题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最后,这种保险制度的推行也有助于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80%。
这一比例的确定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生育问题,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育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政府还通过生育补贴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目录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2页2、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3页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5页4、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哪些费用?7页5、员工领了生育津贴,企业还发工资吗?9页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费总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企业按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相同,为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广州市自2007年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85%。
参考法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6条第1款、第2款;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例:2011年3月2日,安徽蚌埠新闻网发布记者刘霜的报道“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蚌埠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自3月1日起正式启动。
为配合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蚌埠市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先的0.9%下调至0.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计⽣委、⼈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办:根据《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关于独⽣⼦⼥⽗母奖励费《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独⽣⼦⼥⽗母凭《独⽣⼦⼥⽗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发给10元独⽣⼦⼥⽗母奖励费,奖励费⾃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发⾄其独⽣⼦⼥满⼗⼋周岁⽌”。
(⼀)领取条件:独⽣⼦⼥⽗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且⼦⼥年龄在⼗⼋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对夫妻⽣育⼀个⼦⼥后不再⽣育;(2)再婚夫妻双⽅再婚前累计只⽣育(包括收养)⼀个⼦⼥,符合⽣育第⼆个⼦⼥条件,再婚后不再⽣育的;(3)夫妻⽣育的第⼀个⼦⼥死亡后,⼜⽣育了⼀个⼦⼥,不再⽣育的;(4)夫妻依法⽣育了两个⼦⼥,其中⼀个⼦⼥死亡,现只有⼀个⼦⼥,书⾯表⽰不再⽣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个⼦⼥后,书⾯表⽰不再⽣育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配偶的收养⼦⼥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申请,并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具体发放办法:独⽣⼦⼥⽗母奖励费夫妻双⽅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作单位的⼈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才交流中⼼、职业介绍中⼼存档的⼈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业⼈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民政府发给。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2012年08月27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
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
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三、原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等注册地在外埠的参保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四、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五、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等计划生育相关待遇)。
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等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
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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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