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框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障。
它依据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机构的构建,确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法律框架,并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规定了各种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教育权利等。
各个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当遵守和保障公约中规定的人权。
二、国际人权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和监督,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机构。
最重要的机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中主要负责人权问题的机构,负责监督国家在人权领域的表现,并提出相关建议。
人权高专办是一个负责保护和推动人权的专门机构,通过开展调查、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促进人权的实现。
三、国际人权法的特点国际人权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具有普世价值,适用于全体人类,独立于国家和各种人权传统。
2. 不可剥夺性: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公民的人权,即使在国内法律中也不能违背国际人权法。
3. 无歧视性:国际人权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世界上每个人都能够平等享有基本人权。
4. 进步性:国际人权法律框架逐步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需求的变化,逐渐形成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体系。
四、国际人权法的优势国际人权法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全球公平与正义: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普世价值体系,有助于促进全球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推动各个国家在人权领域的改进。
2. 保障公民权利:国际人权法为公民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确保了人们能够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权利。
3. 提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人权法提供了国家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解决人权争端的机制,确保了公平和公正的解决方式。
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_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

责任编辑:薛洪涛法律上就应当假定国内各项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使有冲突,也应当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来保持彼此之间的价值一致性。
记者:国际人权公约一般都有相应的实施机制,您怎样评价这些实施机制?您认为我国在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上有没有必要借鉴这些实施机制?莫纪宏:目前国际人权公约有一系列实施机制的保障。
以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主要的实施机制就有:(1)报告制度。
国际人权公约一般要求缔约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应有关国际机构要求时,以公约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人权机构提交它们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报告制度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第1款规定,批准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该公约对缔约国生效1年内或者是每逢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当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它们已经采取措施而使该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进展的报告。
(2)国家间指控制度。
也叫做政府间指控制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得将此事通知委员会注意。
委员会应将此项通知转告有关缔约国。
收文国应当在3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或声明,以解释此事,如已采取补救办法并说明所采办法。
(3)实情调查制度。
一般指有关机构对侵犯人权的情况或指控进行调查的一种制度。
实情调查通常由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任命的工作组、报告员、代表或其他专职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来实施。
如1984年初,联合国实情调查团被派往毛里塔尼亚,对奴隶制习俗进行了调查。
(4)专题程序。
是指联合国人权机构按照专题类型处理世界范围的某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程序。
该程序是20世纪80年代产生,主要原因是因为有关政府采取抵触或不合作的态度,使得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无法掌握具体情况。
关于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

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结社自由( Freedom of Association )是联合国人权宪章宣告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
一、国际人权规约对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有关规定结社自由既是政治权利,也是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以《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都对结社自由做出了宣告或者规定。
《宣言》第20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1948年5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这一条款形成的表述是:“人人都有权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并有权参加本地的、国内的、国际的以及工会的结社,以促进、捍卫和保护不违背本宣言的目的和利益。
”在1948年6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张彭春提出了简化该条款的建议,从而形成了《宣言》现在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表明,中国是比较重视结社自由及其保障的,并对国际人权宪章中关于结社自由的立法规定贡献了中国哲学和文化的政治智慧。
国际人权宪章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视为结社自由的特殊形式,并做出了专门规定。
《宣言》第23条第四款宣告:“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政治权利公约》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款的“除外”规定是:“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经社文权利公约》第8条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结社自由则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国际劳工大会第31届会议194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2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前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

国际人权法全球人权保护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国际人权法是指在国际间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体系。
全球人权保护依赖于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机制,其中国际人权公约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内容,以及其在全球人权保护中的法律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社会。
由于二战的暴行和种族灭绝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旨在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随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二、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了许多文件和法律文书,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两个公约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正审判、禁止酷刑等。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国际人权公约通过一系列法律机制来确保其生效和执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各个国家的批准和履行义务。
国家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意味着其愿意将其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为个人提供可行的救济途径。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国际人权机构,监督各国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作用国际人权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对话,以共同推进人权保护工作。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还为受侵犯人权的个人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途径,使其能够获得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总结: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机制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中《联合国人权宣言》是其奠基性文件。
国际人权公约规范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公民劳动权的反思

社会和文化权 利 国际公 约》 公 民权利 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 和《
约 》 以下 简 称 “ 际 人 权 公 约 ” 。 目前 , 涉 及 劳 动 权 保 护 ( 国 ) 在 的公 约 中 , 国共 批 准 了 2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通 过 的 国 际劳 工 我 4个 公 约 。在 国 内层 面上 , 国逐 步形 成 了 以 劳 动 法 、 会 保 障法 我 社 为 核 心 的劳 动 法 律法 规 , 一 定程 度 上 保 护 了公 民 的劳 动权 。 在
权 ) 定 :一 、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认 工 作 权 , 括 人 人应 有 机 规 “ 本 包 会 凭 其 自由选 择 和 接 受 的 工 作 来 谋 生 的权 利 , 将 采 取 适 当 并 步 骤 来 保 障这 一 权 利 。二 、 充分 实 现 这 一 权 利 而 采 取 的 步 为 骤 应 包 括 技 术 的和 职 业 的 指 导 和 训 练 , 及 在 保 障个 人 基 本 以 政 治 和 经 济 自由 的条 件 下 达 到 稳 定 的经 济 、 会 和 文化 的 发 社 展 和 充 分 的 生 产 就 业 的 计 划 、 策 和 技 术 ” ]4我 国 宪 法 政 。】1 p9 和劳 动 法 也 有 类 似 的总 括 性 规 定 , 对 就 业 歧 视 问题 规 定 多 但 是 口号 式 的宣 言 条 文 , 定 不 够 严 谨 细 致 , 律 责 任 不 够 明 规 法 确 , 操 作 性 不 强 , 而 导 致 实 务 部 门 对 于 诸 多 的 就 业 歧 视 可 从 现 象 执 法 力 度 不 强 , 动 者 的权 利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诉 讼 和 争 议 劳 解 决 途 径 中难 以得 到 有 效 救 济 。 多数 学 者 认 为 这 种 自由 ” 的工 作 选 择 权 受 到诸 如 户 籍 制 度 、 别 、 龄 、 会 保 险 制 度 性 年 社 等 制约 而有 待 发 展 。 目前 就 业 歧 视 首 先 是 户 籍 歧 视 。这 种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与难民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与难民保护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际人权和难民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和难民保护,并分析它们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保护是指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和机制。
这些人权涵盖了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等方面。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促进了全球人权的普遍尊重。
通过制定国际法律框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达成了共识,从而推动国家更加重视和保障人权。
其次,国际人权保护为受到侵权的个人提供了保护和救济机制。
当国内法律无法保护人权时,受害者可以寻求国际机构的帮助。
最后,国际人权保护通过监督国家行为,迫使国家遵守其承诺。
然而,国际人权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家主权原则可能限制国际人权保护的有效性。
各国可能不愿意接受国际机构的干涉,它们认为人权是内部事务。
其次,国际人权法的主张和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人权,但在实践中违反人权。
最后,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国际机构的权力有限,难以强制执行其裁决。
此外,国际人权法缺乏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权争议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
二、难民保护难民保护是指国际社会为了保护那些因为迫害、冲突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情况而被迫离开国家的人提供的法律和机制。
国际难民保护的核心文件是《1951年遗失的机会公约》和《1967年遗失的机会议定书》。
难民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难民保护是对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迫害和冲突导致大量人民流离失所,国际社会有责任提供援助和庇护。
其次,难民保护有助于维护全球稳定和安全。
难民的大规模流动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地区冲突。
最后,难民保护通过提供资源和机会,帮助难民恢复生活,为其未来提供更好的可能性。
人权、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护
联合国关于人权的 主要法律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政治权利公约 公民政治权利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经济、 经济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 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个人行使权利的前提: 个人行使权利的前提: 每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 每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 每个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自己的自由权, 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并尊重他 人的权利和自由。 人的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部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基本劳工权益与我国的实践
一、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建 国际劳工组织( ) 立及其活动
5
工时方面的国际劳工标准
13个公约,8个建议书,包括: 个公约, 个建议书 包括: 个建议书, 个公约 1、工作时间 、 2、周休息时间 、 3、节假日工资 、 4、减少工时(40小时工作制) 小时工作制) 、减少工时( 小时工作制 5、非全日制 、 6、运输工作时间 、 7、夜间工作时间 、
主要工时公约
--批准公约 --批准公约 --提交报告 --提交报告 1、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 、 2、定期报告 --两年报告: --两年报告:核心标准和优先标 两年报告 准 --五年报告:其它标准 --五年报告: 五年报告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 1、正常监督机制及其执行机构 - 标准实施专家委员会 - 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
我国企业职业安全 卫生方面的主问题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人权作为一项普世价值,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即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其他法律文书,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框架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性,并将此视为其宗旨之一。
宪章第一条明确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为后续的国际人权法打下了基础。
二、国际人权法的公约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是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最主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和生存权利等。
《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里程碑。
它在1948年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确立全球范围内的人权标准。
宣言中承认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并提出了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权。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公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两份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系》。
三、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国际人权法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还包含了一套监督和保障机制。
这些机制旨在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首先,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权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由各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组成,负责监督缔约国在人权领域的履约情况。
例如,根据《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设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缔约国的履约情况。
其次,国际人权法还设立了一套个人投诉机制。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一些人权公约,个人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人权监督机构提起投诉,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监督机构将调查此事,并对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追责。
基本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的承诺
基本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的承诺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核心议题,各国纷纷签署并承诺履行人权公约,以保障他们国内的人权状况。
作为世界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基本国际人权公约于1948年通过,并于1951年生效。
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是人权公约的签署方之一。
本文将分析基本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的承诺,以及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具体努力。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根据基本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应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
中国政府通过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等形式,积极促进人权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以保障个人在各个领域的人权。
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努力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还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
中国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的福祉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中国通过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水平和普及程度,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中国致力于减贫工作,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与此同时,中国也在不断加强对少数族群的保护工作。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在法律和政策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中国鼓励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宗教和传统习俗等权益。
中国还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基金,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
然而,需要承认的是,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言论自由方面,中国政府对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监管较为严格,限制了一部分公民的言论自由。
此外,中国在一些特殊群体,如维吾尔族和藏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人权保障仍然面临困难。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和改进。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基本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方之一,承诺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联合国成立以来,它颁布了许多国际公约来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各国履行国际公约,联合国设立了许多监督机构来监督和评估各国的人权状况,如人权理事会、人权事务高专办、特别程序、委员会等。
3. 个案申诉机制:除了国家间的监督机制外,还有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向国际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其被侵犯的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4. 国际人权法院:为了解决各国内部人权争议,国际法院和国际人权法院也相继设立。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国际法院等。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的实施制度,国际社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促进人权,确保各国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和准则,维护世界人权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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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0 9 , 20
九江 学 院 学 报 Ju a o ui g nvrt or l f i a i sy n J j n U e i
( 总第 14期) 5
( u O14 S m N 5 )
国际人 权公约与 我国农民 工权利的 保护
李 小军
的个人理 性 、 自由意 志 的产物 ,而 不是 由实 在法
我 国已加入 了 2 国际人权 公 约 。其 中包括 批准 5个 了联 合 国通过 的七个 重要 国际人权 公约 中的五个 , 并批 准 了 “ 国际 人权 宪章 ” 中 的 《 济 、社 会 和 经 文化 权利 国际公约》 、签署 了 《 民权利 和政治权 公 利 国际公约》,这些都 表 明了我 国政府 十分 重视 国 际人 权公 约对 保 障人 权 的作 用 。但 是 由于我 国宪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9— 6— 2
作者简 介:李小军 (9 3一) 17 ,男,江西遂川人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 系讲师 , 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劳动 研
法。
・
6 0・
九江学院学报
20 09年第 5期
“条 约必须信 守 ”是一 项古 老 的国 际法原 则 , 为当今各 国所 公 认 。条 约必 须遵 守 原 则 为 国 际条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福建福清 300 ) 5 30
摘 要 : 国已经加入 了 2 我 5个 国际人权 公 约 , 别是 批 准 了《 济、 会和 文化 权利 国际 特 经 社
公约》 以及 签署 了《 民权 利和政 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是 由 于没 有解 决 国际人 权 公 约在我 公 但
而且 我 国政 府 还有 保 障农 民工 这 些权 利实 现 的国
际法 义务 。
约的实施奠定 了基础。这是 因为国际间的条约不
如 国家 法律 那 样 ,有 一 整 套 国家 机 器作 后 盾 ,以 国家强 制力 来 保证 它 的实 施 。在 国 际社 会 中 ,国 家与 国家之 间是 平等 的,根据 “ 等者 之 问无 管 平 辖权 ” 的原则 ,条 约只能 由签 订者 自觉 地去 遵守 。
用人 单位侵 犯 农 民工 人 权 的行 为 不 闻不 问 ,致 使
到 ,按照联 合 国宪 章 所宣 布 的原则 ,对 人 类 家庭
所有成员 的固有 尊严 及 其平 等 的 和不 移 的权 利 的 承认 ,乃是 世 界 自由、正义 与 和平 的基 础 ,确认 这 些权利是源 于人 身 的固有尊严 ” 。这 些都 表 明人 权 是 自然权 利 ,法 律 只是对 人 权进 行 确认 ,而不
假权和子女教育权等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二 、我 国政府保 护农 民工 权利的 必要性 ( )从 国际法角度 来看 ,保护农 民工权利是 一 我 国履行 国际人权公 约义务 的 必然 要求
基金项 目:福建省教育厅资助项 目,项 目名称 :农 民工法律权利 的保护 ( 目号 J S7 4 ) 项 B 0 16
国具体 实施问题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和用人单位的漠视 , 国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 我 劳动
报酬权 、 息休假权 以及 子女 的受教 育权等权 利未能得 到很 好 的保 护 。为此 , 关政 府机 关 权公 约的 义务及 其 法定职 贡。 切
我 国农 民工 的生 命健 康 权 、劳 动报 酬 权 、休 息 休
是予以授予。自一战以后,人权的保护开始步入
国际法领域 ;二 战后 ,鉴 于 战争期 间对 人权 的践 踏 和侵 犯 ,人权 问题受到 了国际社 会 的普 遍关 注 。
在联合 国 的推 动下 ,目前 保 障人 权 的 国际 法文 件
二百多 年来 ,人 权 的概 念 ,在 不 同 的 历史 时 期 ,基于不 同的 阶级 或 国家利 益 ,既有 不 同的 内 涵 ,又有不 同的界说方式 。《 牛津 法律辞典 》 把人
权定义 为 “ 要求 维护 或者 有 时要求 阐明那 些 应在
的 《 界人权 宣言》 《 世 、 经济 、社会 和 文化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和 《 民权 利 和 政 治权 利 国际 公 约》 公 。
关键词 : 国际人 权公约
农 民工
人权
中图分类号 :9 82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6 3— 50 20 ) 5— 0 9一(4 D9. A 17 4 8 ( 0 9 0 0 5 0)
一
、
我 国加入 的国际人权公 约概述
已多 达 20件 。其 中包括被 称 为 “ 界人权 宪章 ” 0 世
这些 都有力地 推动 了国际人权 的保护 。
我 国政 府 一 向重 视 人 权 的 保 护 ,至 今 为 此 ,
法律上受 到 承认 和保 护 的权 利 ,以便使 个 人 在个 性 、精神 、道 德 和其 他方 面 的独 立 获得 充 分 的最 自由的发 展 。作 为权 利 ,他们 被 认 为是 生 来 就 有
所授予 的 ,也 不 能 被 实 在 法 所 剥 夺 或 取 消 ” 。 … 《 经济 、社会 和文 化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和 《 民权 公 利和政治权 利国 际公 约 》 的序言 都 写 明 : “ 虑 考
法 至今对 国际 公 约在 我 国 如何 适用 未 作 出 明确规 定 ,致使 国际人 权 公 约在 我 国缺乏 有 力 的实施 保 障机 制 。更 为严 重 的是 一 些 地 方政 府机 关 缺 乏人 权保 护意 识 ,为 了片 面追 求政 绩 和 自身 利 益 ,对
条约 若得不 到 遵守 ,在 国家之 间 就会 失 去 法 律 秩
( 二)从国内法角度来看 ,保护农民工权利是
我 国政府 的一项 基本 法律职 责 J .洛 克在其 《 政府论 》 中论述 到 :为 了保 护
人们依据 自然法享有的 自然权 利,人们才通过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