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探析
以民法典为视角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析

理论探索411以民法典为视角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析杜欢(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1)摘要:本研究通过对《民法典》条文的解释分析,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调研,深入探讨了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认为车位权属涉及到了复杂的利益主体,目前民法典在法律层面不能形成有效的裁决,尚有一些法律上的理论分歧存在,需要在现行的民法典框架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界定司法裁判要旨和尺度,并加强行政部门对开发商等主体的审批和监管,尽量从提升供给、满足需求的角度,解决停车位总量问题,进而化解权属纠纷。
关键词:城市商品房小区;停车位;权属;民法典近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攀升,表现在家庭消费上,汽车消费和全社会家庭汽车保有量都达到史无前例的规模。
与汽车消费增长密切挂钩的是城市车位等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看,各个城市的停车位建设都难以跟上汽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在居民小区停车位上,还出现了与车位权属有关的新问题。
前不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沿用了原《物权法》中74条的规定,内容上还不够细化,缺少规范性的法律措施。
而《民法典》的主要功能就是在规范体系下定纷止争,妥善处理与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从这个角度看,以《民法典》为切入口,研究该法律对商品房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商品房小区停车位权属存在的实践分歧关于商品房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的争议纠纷,从本世纪初就已经出现,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从现有裁判文书中可以发现,商品房小区停车位分类不清晰,权属不明确,地下停车位纠纷问题发生较多,主要是开发商不提供产权证明,车位交易过户缺少法律保护。
主要的分歧表现为业主和开发商分别持有不同看法:业主往往认为,对于地下停车位,在购房的时候,已经对建筑成本进行分摊,小区内停车位理应由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是不能行使转让权的;对于人防车位,事关国防安全,应当由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转让。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繁华的商业区、住宅小区等地方,地下停车位资源稀缺,停车纠纷频发。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地下停车位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
案例一:业主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于2012年开盘,开发商承诺每户业主赠送一个地下停车位。
业主李某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也获得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入住后,李某发现其地下停车位被开发商私自出售给了其他业主。
李某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开发商应履行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返还给李某,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解析本案中,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构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本案中,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其他业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地下停车位,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例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
业主张某发现自己的地下停车位被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停车费,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张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收取高额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所交的停车费,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小区停车问题调查报告(共13页)

小区停车问题调查报告篇一:小区停车位调查报告目录一、引言 ........................................................ .. (3)二、住宅小区停车现状及停车难的原因分析 (4)(一).私家车的大幅度增长是“停车难”产生的直接原因 (4)1. 车位需求急剧扩大,住宅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
(4)2.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备指标长期偏低。
(5)(二)、停车管理体制不顺,停车政策落后是“停车难“产生的重要原因。
...................................................... . (5)1.地上停车位纠纷产生原62.地下停车位纠纷产生原因 (7)三、国外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管理探讨 (9)四、解决小区停车难的对策和建议 (10)1.合理规划停车位,发展多元化建设 (10)2.建立居住区“P+R”模式 .......................................................113.加强小区停车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 (12)4.规范小区停车位分配办法 (13)五、总结 ........................................................ (13)六、附 (15)调查问卷 ........................................................ (15)一、引言随着我国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汽车拥有量也日益增多,这一点在上海表现的更为突出。
根据上海统计年鉴数据,07年上海轿车拥有量为72.81万辆,08年上升到82.96万辆,09年达到95.1万辆。
但家用汽车的普及化在提高有车家庭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环保问题、交通秩序问题、停车问题等。
其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为住宅小区停车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日益增多。
商业配套车位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日益增多,商业配套车位作为商业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商业项目的运营效率和业主的出行便利。
为了规范商业配套车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商业配套车位的法律规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6.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三、商业配套车位数量规定1.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商业配套车位数量应按照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置。
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商业配套车位数量应满足以下条件:(1)满足商业项目日常运营需求;(2)满足商业项目高峰时段的停车需求;(3)满足商业项目周边居民停车需求。
四、商业配套车位类型规定1.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商业配套车位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地面停车位:适用于停车场面积较小、地形较平坦的商业项目;(2)地下停车位:适用于停车场面积较大、地形较复杂、周边环境较紧张的商业项目;(3)机械式停车库:适用于空间利用率较高、停车需求较大的商业项目。
2.商业配套车位类型应根据商业项目特点、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五、商业配套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尺寸:根据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停车位尺寸。
一般小型车停车位长度为2.5米,宽度为1.2米;中型车停车位长度为3.0米,宽度为1.5米;大型车停车位长度为3.5米,宽度为2.0米。
2.停车位间距:停车位间距应满足车辆通行、消防、绿化等要求。
一般小型车停车位间距为1.0米,中型车停车位间距为1.5米,大型车停车位间距为2.0米。
3.照明设施:停车场内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停车安全。
4.排水设施:停车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防止积水。
5.消防设施:停车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前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停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在住宅小区中,地下停车位作为重要的停车资源,其所涉及的权属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建设和扩大,地下停车位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存在着业主对地下停车位权属的争议,以及在地下停车位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纠纷。
目前地下停车位权属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各种问题。
加强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决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针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完善和规范相关法规,推动地下停车位管理与规范。
【研究背景】的明确分析将有助于深入探讨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具体目的包括:深入分析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界定,探讨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的法律规定,研究地下停车位管理与维护的法律责任,探讨地下停车位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途径,提出针对地下停车位规划与管理的建议。
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帮助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背后涉及着产权问题、继承权、管理责任等多个方面。
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确立权属关系,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秩序和稳定。
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相关管理规范化和规范化,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水平,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研究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业主提供参考,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探析

持 住宅物业的车位 权属 归开发商 的观点 ,依据的
条款 。目前 ,区分所有权住宅物业车位 权属归属问题的基
本思路 : 第一 ,规 划设计文件对小区车位 的归属有规定的 . 依其规定 ; 第二 ,规划设计没有规定的 考察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的规定 ; 第三 ,前两份文件均无规定的 ,依
第三种观点 : 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的.应归国家政府 所有 。此观点根据 《 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将其推定
为国家所有。
5 D c mb r 0 2 e e e 2 1 1
此形成的用于国防 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 、 物资器材 、 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 根据这一规定 .国防资产 是 ”
之普通购房 者又如何去求证开发商 投资建设地下停 车位
的投资成本有没有摊入房价 呢7实际情况是 ,业主购房价
格 已包括地下车库 、地上建筑物 、公建设施等的成本和相 应的利润等 ,因此地下车库 的投资主体已通过售卖房屋所
二 住 宅物业车位权 属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 车位权属应归业主所有 。持该种意见的
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 投资者假
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推理认为
人认为 ,住宅小区车位 、车库作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内容 附属于整个业主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 。 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 故车位 、车库
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及其证 明 看车位 面积是否已经分摊 到商 品房售房面积中 ; 第四,权利双方主体关于车位权属
的合 同约定 。 - ( 三)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归所在物业全体业主 笔者认 为 ,关于停车位 ( 地上架空层的停 车位 、地下 的停 车库 ) 谁投资 ”之说 ,很难有个 明确的定论 ,再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探析李珺摘要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能够满足居民平日所需的正常需求,为城市居民正常停车提供基本保障。
然而,我国关于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多多少少存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停车位纠纷也经常发生。
基于此,本文将围绕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解决我国商业住宅小强停车位法律问题提供些许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法律建议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此后,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
开始以“商品房小区”出现,也就是本文中所提到的商业住宅小区的概念。
在本文中,商业住宅小区与普通的住宅小区主要差别在于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作为特定标的物来进行商业交易,具体是指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完整的居住环境,一般可满足居民平日所需的正常需求。
停车场一般是指位于露天或者位于地下而设置的,为机动车甚至为非机动车提供停放的场所。
停车位是停车场的一个基本的单元,停车场所都是由多多少少的停车位所构成。
因此,只要解决好停车位这一个基本的单元的问题,那么停车场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性质(一)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属性讨论停车位的法律属性时,首先要将客体停车位进行界定,能够作为物来分析吗?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物是指客观上能够与人身所分离开的,同时又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需要,而被权利主体所支配,使用,移转,交换的物质实体。
住宅小区停车位,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建筑物设施的相应配套设施,作为原所有者房地产开发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小区业主的基本需求而建立的;同时一旦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合同而进行转让,出租,附赠后,停车位即能为业主提供其作用;停车位又有相应限定的限制范围,综上,停车位可以算作民法理论中所认为的“物”。
(二)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性质一是约定归属说。
认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应充分体现其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照合同来确定,而其资格主体则由其相对应的商业住宅小区的业主以及相应的开发商。
依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意思来订立合同从而解决有关停车位权利归属的相关问题。
此条正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对于自身力量较为弱小的公民个体以及相比较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不会是十分公平;二是从物学说。
从物学说认为在住宅小区中,其建筑物为主物,而停车位以及健身设施,绿化等为满足业主基本需求而设计建设的,所以为商业住宅小区里住宅建筑物的从物。
双方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同时,作为主物的建筑物为交易的标的物,而作为从物的停车位,绿化带,健身设施等也一同跟随销售。
换句话说,若未进行不动产交易,其附随的停车位,绿化带,健身设施也不会单独作为合同的标的物而进行买卖;三是土地使用权说。
有些学者认为,房地产商与消费者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将土地使用的权属问题得以确认,一旦消费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消费者作为业主的身份,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与土地之间便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设计建于住宅建筑物地下的停车位也应属于业主所有;四是空间决定说。
由于我国现在对于空间权属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完整,只有学术界进行讨论。
那么空间权与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就无从谈起空间使用权。
综上,由于属于司法方面的问题,虽然涉及到行政关系,但在对于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确定上,要充分尊重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综合考虑现行法律,必要时候结合学术理论,一旦理论与实践发生冲突,则要充分考虑实践的合理性。
二、我国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立法现状及司法解释(一)《物权法》规定1.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首先满足”规定缺陷。
关于《物权法》中对于商业化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规定,过于框架,缺乏细节的可操作性,因为没有细节具体的法律规定就等于没有规定。
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中关于住宅小区中停车位的满足问题中,规定要求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但问题在于对于“首先满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2.依照约定来确认小区停车位归属存在隐患。
依照物权法74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约定不明时并未做出规定。
现如今属于商业逐渐发展的社会,对于买方与房地产商而言,显而易见的,卖方的财力与实力更为雄厚,因此需要法律的保护才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商业住宅小区地上停车位权属规定缺陷。
第一,在《物权法》中对于地上停车位的开发成本问题规定,由于实践中停车位紧张,对于基本的地上停车位并不能满足需求,房地产开发商为多修建停车位而使用机械式停车位,但机械式停车位的修建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此时,若依然适用《物权法》中的此条规定,不利于商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满足业主的基本利益需求。
第二,同样,也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为多建造停车位而擅自建造机械式停车位,并且占用公用地段,而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害,而为自己牟取暴利。
这一做法显然侵犯了本小区业主的合法基本权益。
(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定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出了配置比例的相关问题。
配置比例,指建筑区范围内业主房屋的数量与区划内停放车数额的比例。
在司法解释第5条中含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物权法》中“首先满足业主”与司法解释中的配置比例之间的关系。
配置比例更加具体确定了“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具体确定标准。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一旦基本的配置比例完成后,若小区业主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再进行修建停车位,则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了。
三是对于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房地产开发商有出租权,前提是需要首先完全满足了全小区业主的基本需求之后。
在司法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了住宅小区中占用其他场所而增设的停车位的相关内容。
主要指:一是其增设的车位应指地上停车位。
二是其占用道路而建设的停车位的归属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与《物权法》规定一致。
我国使用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动。
”的原则,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仅取得了共有权,还同时享有使用依附于土地的使用权。
三、我国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确认与施行中的问题(一)关于《物权法》第74条的问题由于《物权法》的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无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车位车库问题进行及时的改进,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现状的停车位权属问题无法适应。
一是在《物权法》中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但由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细节,对于实践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直接适用,相当于只是项原则性条款。
若业主不购买停车位或者不对停车位进行租赁,是否等于放弃了优先需求的权利,需要在法条中明确说明。
二是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中未将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双方未约定的内容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未进行说明。
三是在第74条第3款中对于“业主公用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说明。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而言,拥有的是车位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未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分析在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对于《物权法》中第74条的“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并给出了“配置比例”的说法,但在实践生活中如何操作,在司法解释中仍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
依照“配置比例”的划分,可分为配置比例大于1,等于1或者小于1的三种情形。
当二者比例大于1时,意味着小区的车位有剩余的情况,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剩余停车位的处置;当二者等于1时,意味着刚好满足小区业主对于车位,此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负有不出售,不附赠,不出租给除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义务,同时也负有维护全小区业主各自公平的利益;当二者小于1时,意味着一部分本小区的业主无法取得车位,车库。
依照《物权法》第74条中所说,车位,车库要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其针对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而非继受取得者业主。
因此,基于这一认识,就意味着即使比例小于1,已经取得了本小区停车位的业主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停车位给其他非特定主体。
四、关于解决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的法律建议(一)细化《物权法》的相应内容1.立法角度完善商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第一,对于《物权法》中第74条,属于操作性不强的原则性规定,需要明确细化,从而能为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评判。
第二,应在立法方面尽量限制车位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多给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优先购买”权利的实际利益。
第三,加强商业住宅小区内对于车位的出租,出售的监督和限制,避免出现第三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欺骗所属业主的现象。
当实践中出现争议时,依照《合同法》解释,由于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商起草,因此作为合同优势一方,出现车位归属不明或为进行约定时要作出有利于劣势地位的业主推定。
2.执法角度强化商业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起草格式条款合同时往往会将车位,车库的价格提高,使得业主被迫放弃所有车位的权利,从而导致车位市场化,使得停车难的现象更加明显。
作为房地产管理局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监督工作,因为车位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房屋所有权。
只有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做好监督工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侵犯。
3.如何践行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由于小区成立之后,建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成为了小区内所有业主的共有部分,对于土地的使用为全体小区业主安份共同使用,那么具体的运作方式需要最大程度保证业主每个人的利益。
对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建筑物区划内是否有空闲位置或者是否出现需要修缮的情况。
对于修缮的费用,与物业管理中出现重大修缮的情况基本一致,需要全体业主人数的2/3以及占全小区房屋面积的2/3的小区业主同意才可以。
(二)完善配套法规1.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登记生制度:由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属于特殊的物,因此需要法律的严格保护才能使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设定统一标准限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登记生效主义,致使实践中标准过多,难以实行,对于所有人而言随时都有受到他人的侵权行为。
导致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严重。
2.明确房屋建筑面积与相对应停车位比例问题:因“房屋一体”的理论学说,房地产开发商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明确当事人所购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停车位的面积有关,如此一来,才能顺应房地理论,但在实践中执行效果不好,一是因为多数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建筑物区划内的停车位占地面积不进行合算,二是因为有些不动产没有产权登记,更谈不上停车位的登记了。
参考文献:[1]王荣珍.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当代法学.2011(1).[2]梁志东.对《物权法》中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之我见.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