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的法律属性及其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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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逐渐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场所。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业车位的定义物业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为业主、访客等提供停车的场所,包括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等。

物业车位分为公共车位和专属车位,其中公共车位是指供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专属车位是指为某一业主专有的车位。

三、物业车位的所有权1. 公共车位所有权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按照其拥有住宅的面积比例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车位的使用、收益分配等问题。

2. 专属车位所有权专属车位是指为某一业主专有的车位,其所有权归该业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四、物业车位的使用权1. 公共车位使用权公共车位的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可以按照其拥有住宅的面积比例优先选择车位。

(2)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开放,供访客等使用。

(3)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于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2. 专属车位使用权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自由使用,无需支付费用。

五、物业车位的收益分配1. 公共车位收益分配公共车位的收益分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按照业主拥有住宅的面积比例分配。

(2)按照业主实际使用车位的比例分配。

(3)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收费标准分配。

2. 专属车位收益分配专属车位不涉及收益分配问题,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六、物业车位的维护与管理1. 公共车位维护与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共车位的维护与管理,包括:(1)保持车位清洁、整洁。

地下车位出售法律规定(3篇)

地下车位出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地下车位作为一种重要的停车位资源,其出售成为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关注的焦点。

然而,地下车位出售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地下车位出售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地下车位出售的法律性质1. 地下车位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森林、草原、水流等不可移动的财产。

地下车位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其性质属于不动产。

2. 地下车位出售属于物权变动地下车位出售涉及物权变动,即从开发商或业主手中转移到买受人手中。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因此,地下车位出售需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三、地下车位出售的法律规定1. 地下车位出售的主体(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地下车位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有权出售地下车位。

在出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2)业主业主作为地下车位的实际使用者,有权购买地下车位。

在购买过程中,业主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2. 地下车位出售的条件(1)地下车位建设合法地下车位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使用、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方面。

只有合法建设的地下车位才能进行出售。

(2)地下车位产权清晰地下车位产权应清晰,无权属纠纷。

在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应确保地下车位产权无争议。

(3)地下车位用途明确地下车位用途应明确,不得用于违法用途。

在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应明确地下车位用途,并告知买受人。

3. 地下车位出售的程序(1)签订合同地下车位出售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车位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2)办理产权登记地下车位出售后,买受人需办理产权登记,取得车位所有权。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车位需求日益增长。

业主车位作为业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法律规定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业主车位的基本概念、权属划分、使用规定、收费标准、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业主车位的基本概念业主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车位,包括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以及建筑物的专属车位。

业主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两种类型。

二、业主车位的权属划分1. 专属车位权属:- 专属车位是指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将车位与房屋一并出售,车位权属归业主所有。

- 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专属车位的所有权。

2. 公共车位权属:- 公共车位是指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将车位与房屋分开出售,车位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

- 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使用公共车位。

三、业主车位的使用规定1. 专属车位使用:- 业主享有对专属车位的独占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车位的使用。

- 业主不得将专属车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业主使用。

2. 公共车位使用:- 业主享有公共车位的优先使用权,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 业主不得将公共车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业主使用。

四、业主车位的收费标准1. 专属车位收费标准:- 专属车位的收费标准由开发商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 专属车位收费标准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2. 公共车位收费标准:- 公共车位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 公共车位收费标准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五、业主车位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 业主之间因车位使用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调解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仲裁解决:-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解决:- 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定了业主车位的基本权属和使用规定。

私人车位管理法律规定(3篇)

私人车位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私人车位作为住宅小区或商业区域内为业主或租户提供的专用停车位,其管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出行便利和居住环境。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关于私人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

一、私人车位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私人车位是指由业主或租户购买或租赁,专用于停放其自有车辆的停车位。

2. 分类(1)产权车位:业主通过购买或继承等方式获得车位所有权,享有对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

(2)租赁车位:业主或租户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车位的使用权。

(3)共享车位:多个业主或租户共同使用一个车位,通过预约或抽签等方式确定使用顺序。

二、私人车位管理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4. 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车位使用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

5. 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私人车位管理的具体规定1. 车位规划(1)住宅小区的车位规划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

(2)商业区域的车位规划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

2. 车位权属登记(1)产权车位:业主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车位权属登记。

(2)租赁车位: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3. 车位使用管理(1)产权车位: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但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地下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地下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地下车位作为缓解地面停车位紧张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地下车位在开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产权归属、收费标准、使用权转让等。

本文将从地下车位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地下车位产权归属1.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赠与。

”根据此规定,地下车位属于土地使用权范畴,其产权归属问题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产权归属方式(1)开发商所有: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位作为土地附属设施,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2)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业主共有。

”若地下车位不属于开发商所有,则其产权归业主共有。

(3)按份共有:业主购买地下车位时,开发商将地下车位按份出售给业主,业主按份共有地下车位。

三、地下车位收费标准1.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构成、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此规定,地下车位收费标准应遵循《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收费标准制定(1)政府定价:对于政府投资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2)市场调节价:对于开发商开发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构成等因素自行制定。

(3)业主协商确定:对于共有地下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协商确定。

四、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1.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的份额,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此规定,地下车位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使用权转让条件(1)共有地下车位:业主在取得地下车位使用权后,可以依法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开发商所有地下车位:业主购买地下车位后,可以依法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小区车位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小区车位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逐年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小区车位不足的问题,导致业主之间因车位分配产生纠纷。

为了规范小区车位分配,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区车位分配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小区车位类型及归属1. 物业车位物业车位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交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收益等权利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

2. 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指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车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

人防车位的收益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3. 私人车位私人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租赁的独立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私人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三、小区车位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小区车位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先来后到原则对于共有车位,应按照业主购买房屋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3. 优先保障原则对于无障碍车位、老年人车位等特殊需求车位,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业主的需求。

四、小区车位分配程序1. 制定分配方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车位分配方案。

方案应包括车位数量、分配原则、分配程序等内容。

2. 公示方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将分配方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3. 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案正式生效。

4. 分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分配方案,对共有车位进行分配。

业主购买或租赁私人车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五、小区车位分配争议处理1. 业主之间争议业主之间因车位分配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

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住宅小区内,车位紧张成为困扰业主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小区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小区车位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小区车位是指为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空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或专有。

2. 分类(1)公共车位:指不属于任何业主专有的车位,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2)专有车位:指业主购买或租赁后,享有专有权利的车位。

(3)临时车位:指在小区内设置的,供业主临时停车的车位。

二、小区车位的权属1. 公共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小区内的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公共车位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2. 专有车位(1)购买车位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车位取得专有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购买的车位,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2)租赁车位业主可以通过租赁车位取得临时使用权。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关系终止,业主丧失使用权。

三、小区车位的分配和使用(1)公共车位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公共车位的分配方式,如抽签、竞价等。

(2)专有车位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后,享有专有权利,无需参与分配。

2. 使用(1)公共车位业主应当遵守公共车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

(2)专有车位业主享有专有权利,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妨碍他人。

四、小区车位的收费1. 收费标准小区车位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2. 收费方式(1)公共车位公共车位的收费可以采取月租、季租、年租等方式。

(2)专有车位专有车位的收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五、小区车位的纠纷处理1. 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2. 调解业主可以申请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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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毕业说明书我国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法律属性及产权界定入学年级:学生姓名:学号:所学专业东北农业大学中国·哈尔滨2012年4月目录提要:........................................................................... - 1 - 1.车位归属之学说探讨............................................................ - 1 -1.1 从物说。

................................................................. - 1 -1.2 公摊说。

................................................................. - 1 -1.3 业主所有说。

............................................................. - 1 -1.4 独立所有权说。

........................................................... - 2 -2.车位法律地位之界定............................................................. - 2 -2.1 可以约定归属的车位....................................................... - 2 -2.2 法定归属的车位........................................................... - 3 -3. 车位归属之探讨................................................................ - 4 -3.1 可以约定归属的车位....................................................... - 4 -3.2 法定归属的车位........................................................... - 5 -4. 参考文献: ..................................................................... - 6 -提要:伴随商品房的开发, 有关车位的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断涌现。

而理论界有关车位的归属问题亦存有诸多争议。

欲界定车位的归属问题, 应当首先明确车位的法律地位。

2007 年3 月1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对车位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 但由于其并未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全方位考虑,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同情形下车位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 同时, 针对车位不同的法律属性, 分别探究车位的归属问题。

车库与车位实有不同, 本文中将车库与车位一同视之, 统称为车位。

1.车位归属之学说探讨通观当前国内相关学者的观点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车位的归属状况, 存有不同的见解, 分述如下:1.1 从物说。

该观点认为, 地下停车位为小区的附属配套设施, 是从物,和道路、管线一样。

根据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 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应当依附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1.2 公摊说。

该观点从成本角度认为, 开发商如果将车位成本分摊到建筑成本中去, 并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担此项费用, 则车位成为业主的共有物, 开发商对业主共有的财产无处分权。

1.3 业主所有说。

该观点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已经由小区业主享有, 开发商就不能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及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因此只能推断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1.4 独立所有权说。

此说认为车位与房屋没有必然联系, 车位的买卖应与房屋买卖分开进行, 车位是独立于房屋之外的物, 有独立产权, 在被销售之前由开发商所有。

2.车位法律地位之界定上述关于车位归属的诸种学说皆存有一定的弊端,对于车位的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区别不同的状况分别探讨。

我国《物权法》第74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推知, 我国物权法将车库分为两种情况, 即一种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另一种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就第一种车位而言, 此种车位为专门停放车辆之用, 而在第二种情况之下, 此种车位不具有专属性, 除供停放车辆之外, 尚有其他用途, 例如, 供通行之用等。

将车位划分为两种情况具有其合理性的。

其法律属性分述如下:2.1 可以约定归属的车位可以约定归属的车位, 是指在小区之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其应当作为独立的客体, 赋予其独立地位。

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 谓之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业主的管理权三部分构成。

从传统理论上讲, 车位应当属于其中的共有部分。

将车位作为共有部分, 反映到实践中, 即将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公摊到每一个业主的名下。

但是, 车位相较于地基、楼梯、走廊等共有部分而言, 具有其自身的特性。

将其作为业主共有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业主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是业主能随时可以使用的附属设施,或是为整个建筑服务的附属物, 而车位并不在其中。

究其原因, 关键在于车位实际不能形成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局面。

车库(车位) 只是为少部分人服务的设施,如果一味强调通过分摊面积来使得车位为业主所有,无疑是让无车的业主为有车一族分担车位的成本费用, 反而损害了大部分业主的利益。

有鉴于此, 一些地方规章则直接将能够独立使用的车位排除在公摊范围之外。

既然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则意味着其已经单独具备使用功能, 即专为泊车使用, 因此,其不同于楼梯、地基等必须与建筑物结合方得发挥功效, 一旦与建筑物分离会直接影响业主的根本利益。

车位能够从共有的部分中独立出来, 尤其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从共有的部分中独立出来。

2.2 法定归属的车位我国《物权法》规定用于通行的道路和其他场地不得用于停放汽车之用。

但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 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此部分场地即属于“一地多用”的情形。

按照法律解释学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是指在建筑区划内, 占用业主所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用于泊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此种解释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毋庸置疑, 业主于购买房屋之时, 对于共有的道路已经算入公摊面积, 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但是,业主支付的对价为占有以及使用道路以及其他场所, 所支付的价金不应包含拥有或使用在此之上成立的车位的费用。

否则,如果依照本条款的规定, 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意味着全体业主皆需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 而是否需要车位则在所不论, 是强制业主行使权利, 即使是不拥有汽车、不需要车位的业主同样被强行赋予了使用车位的权利。

将有车一族与无车族等同视之, 对有车的业主和无车的业主付出同样的代价, 所享有的权利却不同。

有鉴于此, 对于本条款的解释, 不能仅仅从表面的含义去理解, 而应当探究立法的真意, 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 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任何法律均有其规范意义和目的, 解释法律乃在实践法律的意旨。

需注意的是, 法律目的具有多种层面, 有为具体的规范目的; 有为抽象目的,如法律的社会作用, 经济效率以及公平正义等, 应视情形, 一并加以斟酌。

在探究法律具体规范目的时, 首先要发现某项法律所要调整的各种利益。

法的价值有多种,如自由、平等、正义、秩序、公平、效率等等。

诸多价值在通常的情形下会发生冲突, 一部法不可能兼顾诸多价值, 而仅仅能侧重其中的一些价值。

但是,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 just social order)。

法和正义是不可分的: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

物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财产权的法, 应当遵从正义的理念, 维护一种公平的财货归属秩序, 方得进一步为财货流转关系奠定基础, 从根本上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 使得权利人有安身立命之根本。

从法律正义的角度出发, 本条款真正的含义应当为道路和其他场地属于业主共有, 至于在此之上形成的车位是不属于业主共有的, 只有在支付了车位对价的业主方得享有泊车的权利。

3. 车位归属之探讨3.1 可以约定归属的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规定, 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意志自由, 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 等价交换的规律。

但是, 此条的规定, 却成为造成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不平等的根源。

契约的平等和自由首先是指前提平等和自由, 即平等缔约和自由缔约。

这意味着缔约双方地位平等, 身份独立。

如果缔约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一方享有特权或者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 就会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就不会有自愿的从而也是有效的承诺。

显而易见, 开发商与业主的地位孰强孰弱一目了然, 即使法律上规定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得自由约定, 但是, 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平等, 业主不可能真正地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最终实现自身的权利。

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为格式合同, 购房者仅有接受的权利, 根本无权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因此, 我国物权法就车位归属问题上, 从表面上看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的自由, 实则授予开发商“独裁”的权利。

有鉴于此, 需要在立法上对业主的利益予以周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 至于违背此项条款, 开发商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律上无据可考。

而第二款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 开发商和业主出于不平等的地位, 因此, 双方之间的契约不可能是自由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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