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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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龙勃罗梭及其_犯罪人论_许承余

浅议龙勃罗梭及其_犯罪人论_许承余

参考文献:!"(法)雅克・夏普萨尔(JacquesChapsal)/(法)阿兰・朗斯洛(AlainLancelot)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M].全康康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M].人民出版社.2005%&吴国庆.战后法国政治史(第二版)[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潘小娟.法国行政体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德)赫尔穆特・沃尔曼HellmutWollmann德国地方政府[M].陈伟,段德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吕耀坤.德国政治制度[M].时事出版社,1997/0朱秀芳.读《法国政治制度史》[J].世界历史2006(6)12卢胜.试论维系法国政治结构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思想基础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3)345唐虹.战后德国政治体制转型因素分析[J].欧洲研究,2006(4)浅议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论》许承余刘仕雯一、《犯罪人论》的主要内容该书有多个版本,龙勃罗梭在其一生中一直坚持不懈地在吸收他人合理观点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1897年该书的第五版出版。

笔者参考的是黄风翻译的龙氏于1897年第二次出版的《犯罪人论》。

尽管多次出版,但该书的核心思想一直没有改变。

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的引言中谈到该书是直接对犯罪人进行体质和心理方面的研究,并且将有关的分析结果与正常人和精神失常者的情况进行对比的调查成果的汇集。

全书共十八章,主要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犯罪原因1.遗传的因素龙勃罗梭把遗传作为犯罪的原因之一,他在书中列举了多个犯罪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通过统计他认为不仅父母酗酒可使孩子犯罪,父母犯罪也可能遗传给孩子。

他引用了Virgilio的统计材料:28%的未成年被判刑人的家庭名声不好,26%的家庭名声很坏。

在他看来卖淫也是遗传导致的,“对它(卖淫)不能用贫困或者特殊的事故加以解释,它也不因实行早婚而受到抑制。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1. 引言1.1 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一位备受推崇的犯罪学家,他在犯罪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声誉。

通过对各种犯罪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龙勃罗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观点,为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对社会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龙勃罗梭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深受同行和学生的尊重,他的学术成就为后人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龙勃罗梭不仅是一位杰出的犯罪学家,更是一位对社会犯罪问题充满关怀和责任感的学者。

1.2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提出的理论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遗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一理论,一些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犯罪倾向,无论环境如何影响,这种倾向都是难以改变的。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行为可以通过遗传途径传递,而且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远远大于环境因素。

他主张应该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天生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他们。

天生犯罪人理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种理论有助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另一方面则有人担心这种理论可能导致对天生犯罪人的歧视。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影响犯罪的遗传因素、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对天生犯罪人的态度以及龙勃罗梭的研究案例。

2. 正文2.1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即部分个体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

他认为犯罪行为不仅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更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个体的遗传基因会影响其个性特质,从而导致其对犯罪行为的倾向。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在面对困境或挑战时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因为他们天生就带有这样的倾向。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还强调,犯罪行为不仅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加剧犯罪倾向,也可能会减轻犯罪倾向。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

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

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1]一、理论产生背景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

[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作者:崔佳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以其天生犯罪人理论跻身刑法学启蒙先哲之列,人们对于这一理论褒贬不一。

本文作者从内容理解、客观评价、个人感悟三个方面浅谈自身对于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见解。

在阅读经典的过程中,去伪存真,吐故纳新,立足实际,践行实证主义精神。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启蒙思考切萨雷·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刑事人类学派(又称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者,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

他首次提出刑事人类学的观点: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取,因而犯罪是天生的。

犯罪是“自然的” 而非自由选择的产物,而且永远是人类的一个部分。

他的著作都充塞着大量的数据、图表,很明显地体现了他的实证主义的精神。

因他把实证的、归纳的方法引入犯罪研究领域,引起了犯罪研究领域中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使犯罪学向科学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

一、内容理解犯罪人的分类是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核心。

在其早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专注于对犯罪人生理的观察和研究,把犯罪原因单纯地归结为遗传的简单认识,仅以生物学为基础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学说。

而在晚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提出的犯罪原因除了种族和遗传等先天因素外,还包括后天的因素,比如社会,环境,气候等等。

其后来的理论只是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一种修正和完善,他并没有从本质上去否认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只是认为除了先天因素,确有后天因素影响着犯罪,从而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

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实际应用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

他提出刑罚应当针对各个犯罪人,而非其罪行。

他明确拒绝接受道德责任的原则,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强迫行为,这要么是他们天生的身体和心理上的退化,要么是由于社会环境所致。

监狱制度而言,传统学派把监狱看做是对人身刑罚的既人道又有效的选择,实证论者却认为,把可改造的犯罪人与天生偏常者混合监禁,会促使那些可改造的犯罪人堕落。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又称为“生理犯罪学说”,是美国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一个犯罪学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犯罪行为不仅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个体的生理特征和遗传因素的影响。

换句话说,一部分人天生就有犯罪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了遗传基因的影响,因此受到了生理因素的驱使。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他们认为这一理论有助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并且对于预防和治理犯罪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单一地强调生理因素过于简化了复杂的犯罪现象。

那么,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到底有多少道理呢?这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多个方面,比如个体的生理特征、遗传因素、社会环境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一理论,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我们来谈谈个体的生理特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学家研究发现,一些个体天生就具有一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特征,比如一些人具有极端的暴力倾向、冲动的个性、缺乏同情心等。

这些生理特征使得这些人更容易表现出犯罪行为,因此个体的生理特征可以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影响因素。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个体一定会成为犯罪分子,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同样对于个体的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著名的龙勃罗梭双生子研究表明,一些犯罪倾向可能具有一定的遗传性。

如果一个人的双亲或者其他近亲有犯罪史,那么这个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可能性可能会相对较高。

由于犯罪行为是一个多因素影响的复杂现象,单单强调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恐怕是不够客观的。

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犯罪学研究表明,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贫困、失业、家庭不和谐等社会环境因素可能会导致个体的犯罪行为。

一些研究表明,贫困儿童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如果我们想要预防和治理犯罪,就需要从社会环境入手,改善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从而减少个体在社会环境影响下的犯罪倾向。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是18世纪的一位罗马法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体天生的特性所导致的。

这一理论在犯罪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体的天生特性所造成的。

他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体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所导致的,与环境和社会因素无关。

这一观点与社会学派的犯罪学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所导致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一些科学研究的支持。

有些研究表明,个体的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

有的人天生就具有暴力倾向、冲动行为等特征,这些特征可能导致其更容易犯罪。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科学的支持。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也遭到了许多批评和质疑。

他的理论忽视了环境和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事实上,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所导致的,例如贫困、教育水平、家庭状况等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忽视了社会学派的犯罪学理论所强调的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我们认为犯罪是由于个体的天生特性所造成的,那么就会忽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相反,如果我们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所导致的,我们就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提高教育水平、改善家庭状况等方式来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科学研究的支持,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个体的天生特性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同时也不应忽视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只有综合考虑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

最终,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不断的研究和探讨,找到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治理犯罪行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是18世纪法国的一个哲学家、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的天性是自由和平等的观点,有些人认为这个观点与他的另一个理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相矛盾。

本文将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首先,龙勃罗梭认为人性本恶,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罪犯或有罪行倾向,而是指人的本质有潜在的罪恶倾向。

他认为,人的自由和私权是其天性,但这种天性可能会导致人们以自我为中心,忽略他人的权利和需要,进而犯罪。

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反映的是人的本质潜在倾向,而不是所有人都是罪犯或有罪行倾向。

其次,龙勃罗梭认为,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认为,社会环境混乱、道德沦丧、法律严厉而不公正,会促使人们犯罪。

因此,人的行为不仅受到本性的影响,还受到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

最后,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批评,但它的核心思想——人性本恶,社会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在后来得到了证实。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除了受到遗传和生理因素影响外,也与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密切相关。

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可以作为人类行为学研究的一个参考框架。

总之,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不代表他认为每个人都是罪犯或有罪行倾向,而是指人的本性有潜在的罪恶倾向。

这个理论对于探究人类行为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研究。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龙勃罗梭(Lombroso)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位意大利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Criminal Man)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生物学特征所决定的,即某些人天生就具有犯罪的倾向性。

然而,这个理论在现代犯罪学中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评述,并说明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主要基于他对犯罪者的观察和测量。

他认为,犯罪人在生物学上存在有明显的异常,如大耳朵、宽颧骨、突出额头等。

他相信这些生理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另外,他还将种族和遗传因素纳入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框架。

然而,龙勃罗梭的理论在犯罪学界引起了强烈的争议。

首先,他的研究方法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他的研究样本主要是来自监狱和疯人院等特殊群体,因此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犯罪人群。

其次,他的统计和测量方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他的测量标准过于主观,容易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偏见和观察误差的影响。

此外,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忽视了社会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虽然他在后期的研究中开始关注社会因素,但他仍然强调了个体的生物学特征在犯罪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

这种解释方式忽略了贫困、教育、就业机会等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忽略了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另外,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受到了伦理和道德上的反对。

他的理论将犯罪归因于个体的生物学特征,这相当于将犯罪行为单纯地视为个体的劣等或心理缺陷。

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对犯罪者的歧视和排斥,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尽管如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犯罪学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他的理论促使了后来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引发了对其他因素如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关注。

同时,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启发了对犯罪者个体差异和罪犯特征的研究。

综上所述,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现代犯罪学中已经被广泛质疑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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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作者:冯可蒙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4期【摘要】龙勃罗梭作为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纵观其一生的学术研究成果,最大的成就为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1]。

但是该理论一经面世,便遭到空前的争议。

其中,以胡顿[2]为代表的支持派坚定的认为犯罪与基因遗传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

而以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3]为代表的反对派则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伪科学”。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论述天生犯罪人理论及两派争议焦点,对天生犯罪人理论提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遗传犯罪切萨雷·龙勃罗梭为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

[4]其尤为重视犯罪人基因遗传等先天因素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在当狱医期间,着重对犯罪人进行病理解剖方面的研究,通过犯罪人的生理构造,探究其性格等心理因素。

在病理实验过程中,对于犯罪人头盖骨以及面貌给予特别关注。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理论的产生龙勃罗梭作为一名监狱医生,致力于对犯罪人进行人类学调查研究。

在1870年12月,龙勃罗梭对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首领维莱拉进行开颅解剖时,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

这处凹陷不同于普通人类颅骨构造,更像是低等动物的脑部结构。

在病理学上可以称之为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也就是常说的正中小脑结构。

这一发现激发了龙勃罗梭的灵感。

由此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在当时社会,该理论的产生可谓惊骇世俗。

龙勃罗梭也赢得了不少称赞,但同时也承受各方的抨击。

其中,意大利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的批判最为尖锐,当他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符合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犯罪肖像时说道:“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绝大部分的反对者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带有某种程度上的种族歧视以及外貌歧视,并且坚定的认为后天因素对于是否犯罪的影响至关重要。

而后期龙勃罗梭也认为自己早期的理论过于片面,其在著作《犯罪:原因和救治》[5]一书中明确写道:“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

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遵下断语。

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换句话说,龙勃罗梭承认后天因素,例如环境、教育、天气等因素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二)主要内容天生犯罪人理论作为龙勃罗梭最主要的成就之一,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犯罪者都异于常人。

第二,犯罪人是普通人的异变,是人类发展的倒退。

第三,这种倒退可以解释成“返祖”现象,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由高级到低级的倒退。

第四,犯罪具有遗传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

换言之,犯罪具有家族遗传性。

这种遗传性反映为犯罪人异常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

生理特征主要表现在面部特征上:“额头扁平,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颌骨巨大,颊骨同耸;齿列不齐,耳朵或大或小,头骨及脸左右不均等”。

从面相上看,大多数为面部畸形的特征。

而精神方面,则表现为:“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尤其是对纹身的研究,发现犯罪人更喜欢纹一些血腥、暴力、恐怖、淫秽的符号或标记在身上,并且认为这些纹身符号代表某些崇拜与象征,甚至会引以为豪。

而痛觉的消失以及没有羞耻感与怜悯之心,直接导致犯罪人犯罪之后通常十分淡定,没有丝毫羞愧与悔悟。

关于种族与遗传关系的研究,龙勃罗梭更侧重对基因遗传方面的研究。

除了提出隔代遗传的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

例如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其后代犯罪的概率将会远远高于普通家庭后代犯罪的概率。

该学说的原理就在于犯罪基因遗传数量的增多导致诱发犯罪的先天因素增多。

二、外界争议(一)支持派观点及案例1、支持派观点首先肯定了犯罪与基因遗传方面的关系。

俗话说“相由心生”,一个人的形象与气质,可以通过其生活行为方式表达出来。

犯罪人“返祖”的基因,通过遗传的方式,表达为特定的外貌特征,由此其犯罪行为也可以被加以解释。

其次,天生犯罪人理论关于犯罪的概念,既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概念,也不能单纯以犯罪学上的概念加以论述。

这一点是支持派对反对派的一个理论回击。

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被诸多条件所限制,例如需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等,被刑满释放的犯罪人不再被认定为犯罪人。

而龙氏中的犯罪人并没有年龄限制,龙勃罗梭曾经以出生到60岁之间各类人群作为样本进行犯罪研究,甚至还专门研究过“未成年犯罪”。

其次龙氏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时,专门标记其是否曾经受过监禁,是否纹身等特征。

由此可见,天生犯罪人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犯罪人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别。

犯罪学将犯罪人定义为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主要强调行为在犯罪中的重要性。

而天生犯罪人强调的并不是行为的特殊性,而是遗传的重要性。

由此可见,天生犯罪人的概念,也不同于犯罪学上的概念。

2、支持派案例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支持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典型案例为马加爵案。

从生理因素来看,马加爵的外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的肖像。

通过照片比对可以发现,马加爵的额头扁平且宽,具有明显的眉骨隆起及眼窝深陷,不排除是由于长期沉迷电脑所致。

除此之外,颧骨较高,耳朵较常人大一些。

总体给人一种阴郁,沉默寡言的印象。

在心理方面,虽然马加爵家境贫寒,学习成绩优异,在某些方面不乏为一名优秀的学生,但是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由于过分迎合他人导致的强烈的情绪压抑,是他扭曲的、与众不同的人生观,还有其暴躁、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

[6]这与龙氏的“天生犯罪人”心理因素的理论,在一定层面上是不谋而合的。

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中包括极度懒惰,而马加爵借钱购置电脑后天天沉迷恐怖、暴力、黄色网站,临毕业季其连最基本的工作简历都没有准备。

说明其对未来没有规划,充满迷茫。

马加爵在杀害第一位同学唐学李后藏尸于衣柜中,并且当晚仍留宿宿舍,等待其他被害人归舍行凶。

在半日杀害两人后,按其原计划进行出逃,由此可见其作案后没有任何怜悯之心。

尤为可悲的是,第一名被害人唐学李与马加爵素日无冤无仇,马加爵事后也承认是因为唐学李妨碍了他的杀人计划,“不得已”才痛下杀手的。

最后一名被害人杨开红,仅仅是因为叫马加爵过去打牌,杀红眼的马加爵担心罪行暴露,于是当机立断,索性将杨开红一并打死。

由此可见,其对同窗同学的生命视如草芥,认为只要妨碍他计划的人都该死,反映出其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

最典型的“天生犯罪人”的特点是病态的虚荣心和容易被激怒。

马加爵作案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案发前几天,其与几个同学在打牌过程中被好友邵瑞杰怀疑“出老千”,兩人发生了争执。

其间,邵瑞杰抱怨马加爵由于为人太差导致另一名舍友龚博过生日都不邀请他。

就是这句话深深刺痛了马加爵的心并动了杀邵瑞杰和龚博的念头。

通常情况下,一名正常人对于好友的斥责,会难受甚至争吵,但不会动杀人的念头。

尤其是这名好友还是同窗学习、同宿舍生活4年的同学,即便看在往昔情谊上,但凡有一点怜悯之心的人都不会轻易剥夺其生命。

由此可见,马加爵不仅有病态的虚荣心,而且仅因一句话就容易被激怒。

马加爵的杀人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原生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压力较大的影响,但归根结底,应该对此血案负主要责任的,不是父母、学校、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

通过马加爵一案,有利地证明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对于龙勃罗梭宝贵的学术遗产,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实用价值,而不仅仅局限于所谓“方法论”意义上的认识,更不能贸然将其认定为“伪科学”。

如果说马加爵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天生犯罪人,那么轰动美国乃至世界的“斯帕克事件”则有力的证明了犯罪与遗传之间的关系。

凶手斯帕克作案手段残忍,不仅将8名护士残忍杀害,而且还伴有强奸、挖心脏、割喉等灭绝人性的行为。

归案后经研究发现,凶手理查德·斯帕克的染色体不同于正常的男性染色体(XY),而是多了一条染色体变成“XYY”,在医学界称之为47XYY综合症。

在生物学上,Y染色体本身代表着男性染色体,由于患者又多了一条Y染色体,此患者过于男性化。

生理特征显示为身材高大威猛,动作笨拙,四肢发达。

更重要的是在性格方面,他们比正常男性更为暴躁不安,更容易冲动犯罪。

(二)反对派观点及案例1、反对派观点反对派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批驳天生犯罪人理论。

他们认为该理论涉及严重的外貌歧视问题。

一个人的外貌与其行为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外貌是天生的,不能因为长的不合群,就认为其是天生犯罪人。

正相反,社会上有许多其貌不扬的人,心地却很善良,乐于助人。

也有不少外表看上去一表人才,光鲜亮丽,背地里却干着肮脏龌龊的丑事。

以上述马加爵的外貌进行分析,虽然其长相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龙氏的天生犯罪人肖像,但不可否认的是,马加爵更符合当地人群的特殊外貌,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

其次,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

人的成长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先天因素,还会受到家庭、教育、环境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一个人是否犯罪,后天影响非常之大。

如果一名相貌畸形的人,从小受到诸多关爱而不是嘲笑與排挤,成年后犯罪的几率也是很小的。

如果着重强调先天的影响,并将其归结为基因遗传,显得尤为片面,不仅无法解释犯罪的原因,而且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最后,龙勃罗梭的研究样本也遭人质疑。

在天生犯罪人理论提出前,龙勃罗梭主要解剖的是死刑犯,这些暴力型死刑犯大部分具有体格强健、面容粗犷的特征,样本的单一很容易引起误导。

2、反对派案例关于反对派案例,有学者选取了重庆摔婴案。

重庆摔婴事件的主导者为年仅十岁的女孩李某,而受害者更是不超过一岁的男孩原原。

小女孩李某不仅在电梯间对原原进行暴打,更是将其从自家25楼摔下。

通过分析发现,李某并不属于天生犯罪人,也不属于精神病人。

李某在整个施暴过程中表现的相当冷静,并且在行凶后仍不遗余力地加以掩饰,行迹暴露后“不停哭闹”,说明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符合其年龄的行为认知。

之所以小小年纪将会作出如此暴行,与她的生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脱离不了关系。

由于李某为未成年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目前无法对李某的相貌进行判定。

但正如美国遗传学家赫希曾说过:“社会中所有人都有可能犯罪,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关键是如何通过社会控制因素来影响犯罪控制选择。

”反对派表示,犯罪确有生物学方面的原因,但是生物学方面的原因并不是必然导致犯罪。

李某被原原在电梯间“做鬼脸”的动作所激怒,在电梯间及家中对原原拳打脚踢并导致其坠楼,以及事后假装和原原奶奶一起寻找表现出的超越年龄的冷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天生犯罪人理论关于犯罪心理层面上的无痛感、易怒性及毫无怜悯之心,但是追究其原因,李某的成长环境以及家庭教育导致其如此冷酷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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