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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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由我局按《劳动合同法》招聘,依法订立《用工合同》,承担出入境证照制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

第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聘用及管理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遵循因事设岗的原则。

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对拟聘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报局班子研究决定。

1.对拟聘用的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和拟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考试、面试。

考试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考试、面试。

考试内容:岗位要求部分由用人科室负责,其他内容,参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考试内容,由综合科负责。

招聘人员原则上按1:3比例考试,择优录取。

2.对招聘的文职人员要进行严格政审和履行相应的手续。

一是聘用本人须向综合科提交政审或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三是已婚的,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是提交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等级证明复印件,查原件,交复印件。

五是本人工作履历,从事文秘工作的,还须提供本人撰写的文字材料等;五是提交体检健康报告。

六是已婚女性需提供原籍地的婚育证明。

3.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各用人科室负责。

各部门自用工之日起,或聘用人员发生变化、变更要及时向综合科通报。

4.凡经局班子研究聘用的人员,须建立订立书面用工合同。

根据规定,编外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均要填写《临时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审核同意并与我局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方可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范例说明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考评范围。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对临时性、专业性、经济性等原因所产生的自然人劳务需求,经过招标采购、自主商议等形式依法签订劳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劳务费用的人员。

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的任职资格;4.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5.没有犯罪记录;6.具备其他事业单位规定的条件。

其中,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招聘流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聘用程序1.招聘需求评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和拟聘用人员的条件、数量和标准,编制招聘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始招聘;2.招聘广告发布:事业单位按招聘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招聘广告,对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的任职条件、绩效考核标准、聘用待遇等作出明确说明;3.投递报名材料: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报名材料,递交到事业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的招聘工作部门;4.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根据招聘广告和招聘方案要求,对投递的报名材料和个人资格进行审核,拟定初审名单;5.考试、考核: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制定考试、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由面试官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6.审议、公示:事业单位组织召开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考核情况汇报和审议会议,审议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7.聘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招聘方案规定向其支付劳务费用,进入试用期。

工资和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与事业单位相同及以上。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强制克扣。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外,其它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员工的福利待遇。

薪酬发放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工作完成的编外聘用人员发放工资,不得拖延或禁止发放工资。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管理规定为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下面就随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篇1一、指导思想按照“ 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

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

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

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

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mploy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 on)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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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章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文档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XXXXX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为严格XXXXX 编外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相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分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上未纳入单位核定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条件(一)分局编外人员的聘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工作岗位实际需要聘用编外人员,新聘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2、年满22周岁以上;3、大专以上学历(以国家认证学历为准);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聘用岗位工作;5、具备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特殊岗位(财务等)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所、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1、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交分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招聘;2、分局办公室按党组会决定的聘用要求,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心理测评和体检;3、办公室将笔试、面试、心理测评及体检情况上报局党组,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聘用,同意后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聘用相关手续。

(三)聘用人员原则上两年一聘。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部门作试用期考核评定,经分局纪检监察室复核,提交局党组会议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三、考核和日常管理(一)编外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半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德(组织纪律、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能(工作能力、责任心等)、勤(出勤、劳动纪律等)、绩(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由分局党组会议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评优、续解聘等事宜。

(二)表现特别优秀的编外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商定后,可聘任中层副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负责人(副股级)岗位,待遇另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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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清理编外人员【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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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
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
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
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
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
经验;
(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
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
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
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
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
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
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享受与编制人员同
等的工资调整和奖励待遇。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享受与编制人员相
同的职务晋升和学习进修机会。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奖惩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非编制人员的绩效评估制度,
按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聘用、培养、晋升、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对绩效优秀的非编制人员应及时进行
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对绩效不佳或违纪违法的非编制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训诫、停职、解雇等。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遵守机关事
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完成聘用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发现聘用单位违
法违纪行为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非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编制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及时进行评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照程
序进行聘用、解除合同等行为的,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违法处理的非编制人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编
外聘用人员管理时,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具
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和修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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