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是法律上的一项原则,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近年来,疑罪从无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一些案件成为了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18年,浙江一名女子被指控盗窃,但法院判决她无罪,因为该案件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有罪。
同年,广东一名男子被指控故意杀人,但法院也判决他无罪,因为证据不足。
2019年,北京一名男子被指控猥亵儿童罪,但法院最终认定他无罪。
案件中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完整性,以及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他有罪。
这些案例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人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据和权益,避免冤枉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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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作者:成安“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作者:张志然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08期2015年2月7日,北京西藏大厦二楼会议厅。
窗外寒风阵阵,窗内春意浓浓。
随着呼格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随着依法治国成为举国瞩目的关键词,冤假错案的防范、复查和纠正也成为社会和法律界思考的热点问题。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疑罪从无?让我们走近京佃律师论坛,一探究竟。
冤假错案,谁的错?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良好态势。
据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12起案件、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需10年时间。
那些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
从当初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到今天的无罪和撤诉。
这个名单,让人欢喜的是,他们最终得到了纠正;让人忧思或痛定思痛的是,今天的纠正也昭示了昨天曾经的错误。
那么,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主任纪佃澎讲述了过去自己在青岛当民警时经历或者接触过的一些案子,生动地说明了在过去因为设置破案率、批捕率等不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多年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背景。
在十多年前的中国,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越容易立功受奖。
不少冤假错案在这样的背景下酿成,一些案件甚至演变成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
他说:“强奸案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冤假错案都是受害者指认错误造成的。
”他以自己接触过的一起女童强奸案为例,指出在冤假错案中,倒霉的除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损坏的还有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那时候有人开玩笑说:男人喝完酒找妓女,付款就是嫖娼,不付款就是强奸。
”他表示,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而每个阶段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工作总结:疑罪从无,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

工作总结:疑罪从无,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是刑事诉讼法治不断进步的历程,更是程序意识、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得以彰显的历程。
这其中,疑罪从无规定的从无到有、从“纸面上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的转变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缩影。
数年前曾呼吁树立程序意识,刑事诉讼在求真的同时也要求善,不纵也不枉。
而一个国家能否在经过证据调查后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宣告被告人无罪无疑是衡量其是否达到善治要求的重要指标。
可以说,疑罪从无在我国从入法到落地生根的整个过程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的转变过程。
一、从无到有:疑罪从无的曲折入法疑罪从无的入法在我国经历了一番曲折。
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文革结束后不久得以通过的几部法律之一,受制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并没有规定疑罪从无。
在1979年刑诉法施行期间,受改革开放影响,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不断觉醒,对程序正义的诉求更高,因此,学界要求规定疑罪从无的呼声日益高涨。
当时,学界要求刑事诉讼中确立世界各国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
但这遭受到的阻力非常大,不少人反对一步到位确立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
受此影响,疑罪从无入法也一并遭到了抵制,最初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并没有体现疑罪从无的内容。
但几经努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终还是规定了疑罪从无,即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即201X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疑罪从无的立法还是存在一个缺憾,即将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作为单独的一种无罪判决形式,与经过审判确实无罪的无罪判决相区别。
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彻底的疑罪从无,是立法博弈的结果。
二、从疑罪从无到留有余地:疑罪从无的异化实践疑罪从无的入法标志着其不再仅仅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法律规则,应该得到遵守和信奉。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疑罪从无”难题的出路

“疑罪从无”难题的出路关于《“疑罪从无”难题的出路》,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十多年前发生在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的“8?25”特大杀人案是一起发生于中国法治转型关键期的典型刑事案件,从案件发生到审判跨越了1997年的刑事法体系转型和国家法层面的“依法治国”决断。
然而,宏观法治精神的决断并未能够及时纠正具体刑事个案的“裁判性”失误,从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刑事冤案来看,“疑罪从无”的实践性确立依然面临考验。
下载论文网“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现代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守门原则。
如果说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同朝着“有罪”方向的接力推进的话,最终由法院主导的刑事审判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强捍卫就是对这一接力过程的综合性检验,避免“有罪”攻击获得任何漏洞或裂隙。
这一原则与现代法治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核心价值密切相关。
对于正处于法治转型进程的中国而言,“疑罪从无”尽管已经在主流学理和刑事法制度上确立,但仍未获得指导和支配刑事司法实践的权威性,一次次的“冤假错案”恰恰是不能彻底坚持“疑罪从无”的结果。
“疑罪从无”难题的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政策上的“司法为民”和对策上的“主观结案”之间的复杂扭结。
此案在一审程序中,几乎坚持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最终还是受到“主观结案”的前期操作和意外性的民意压力的影响。
案件在刑事侦查和起诉阶段具有当时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倾向。
由于缺乏有力的现场证据和有价值的嫌疑人线索,侦查机关最初甚至有“搁置”的打算,但在“命案必破”的司法文化下又不得不投入极大精力专注破案。
刑事诉讼具有接力推进的特点,相比于后续环节中的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在重大命案的侦破上压力最大。
基于特定的司法政绩观和司法伦理,地方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重大命案”予以特别挂号,列入重点侦破范围,这在“司法为民”或“司法正义”的意义上没有问题,但问题也由此而生。
“政治化”的命案侦破逻辑传递给具体侦查机关的信号和压力可能诱导出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即为了实现重案侦破的“快准狠”,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及时给公众交代,可能会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条件下人为诱导、制造有利于结案的相关情节、证言和证据,这种结案方式即为“主观结案”,有别于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的结案方式――“客观结案”。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跋涉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跋涉——孙万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研究一、背景材料1996年1月2日晚,云南省财贸学院学生陈兴会被人杀害并残忍地分尸,作为其同学兼男友的孙万刚被认定为惟一的犯罪嫌疑人。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被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刚刚作出,孙万刚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99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疑点不少,于是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8年5月,昭通中院仍以相同的理由,第二次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万刚又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本案有疑点而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孙万刚随之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从进监狱开始,孙万刚及其家人从未停止过申诉。
直到2003年,他们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孙万刚无罪。
二、判例内容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撤销了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一个“罪疑从轻”的判例。
而在2004年1月15日,仍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是针对同一个案件,根据基本相同的证据,作出了(2004)云高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这是一个在真凶尚未查获的情况下所作的“罪疑从无”的典型判例,特将终审判决书原文转录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云高刑再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分院。
原审被告人孙万刚,男,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四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住该县新华镇黎明办事处新村四社,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被收容审查,同年四月二十四日被刑事拘留,同月三十日被逮捕,原系云南省财贸学院学生,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作者:————————————————————————————————日期: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法律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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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 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按照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李化伟的案件曾经被当地检察院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公安机关经过再次侦查,还是解决不了案件当中的疑点。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
如果一起案件经过各种办法的调查、侦查,依然查不清楚案件的事实,即我们所说的疑罪,那么,这起案件应该怎么处理?事实上,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给出正面的规定。
”对此,我国著名法学家、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及奠基者陈光中教授认为:“有的法官怕放纵犯罪,采取疑罪从轻的原则,即该判无期徒刑的案件给判15年有期徒刑,该判死刑的案件给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样的判决原则,我们通常叫疑罪从轻。
”虽然公安机关掌握的唯一证据是李化伟衣服上的血迹,无法解释那枚神秘指纹和那个神秘足迹为何人所留,但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还是对李化伟正式提起了公诉。
1989年12月4日,法院按照当时普遍存在的“疑罪从轻”的做法,认定李化伟有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将来万一翻案留出余地。
监狱里的李化伟一直坚持自己是无辜的,每年,他都要写申诉信。
狱中的李化伟并不清楚,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学界人士也开始对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判案原则提出了质疑。
陈光中教授认为,“这种(疑罪从轻的)做法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容易冤枉无辜”。
1994年,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学术带头人,陈光中教授接受了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的委托,召集法学专家撰写《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稿。
陈光中教授说:“最后拿出去的稿子,写上了疑罪从无的内容,我是一清二楚的。
疑罪从无的问题,实际上,学者、律师、法院的意见都是比较一致的。
但是,我们的侦查部门,一开始办案由他们开始做,他们觉得阻力比较大,好不容易侦查完毕,搜集到那么多的证据,即便是达不到要求,也都差不离儿,怎么能宣告无罪呢?所以,他们认为疑罪从无一旦写进法律,就有可能放纵犯罪。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订案通过审议,其中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此,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开始确立。
陈光中教授回忆称:“我记得是3月17日正式通过的。
我在电视上看到过正式通过的新闻,后来得知修订案获得高票通过,我非常高兴。
”真凶落网——无辜者被释放获赔偿法律在变迁、在进步,李化伟的案件也出现了转机。
2000年,一名叫江海的犯罪嫌疑人被辽宁省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在审讯中,江海出人意料地交代了自己才是14
年前杀害李化伟妻子的真凶。
江海是李化伟的邻居,14年前只有17岁,还是一名职业高中的学生。
江海交代他看完黄色录像带后,企图强奸李化伟的妻子,遭到对方反抗。
一怒之下,他将李化伟的妻子杀害。
辽宁省营口市政法委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成立了专案组。
专案组把当年现场提取的不明指纹进行了比对,确定指纹是江海留下的。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副院长王成友说:“如果按照现阶段的法律,无法认定这起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李华伟有罪。
但在那时,我们国家的法制没有现在健全。
现在,法院的法官可以认定存疑无罪(疑罪从无)。
” 2002年6月25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李化伟的无罪判决书,李化伟终于可以回家了。
此后,李化伟获得了3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洪道德教授表示:“30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法和司法过程是朝着文明、进步、科学、民主这个方向不断发展的。
”可以说,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变化,见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进程。
世上没有完美无瑕的法律。
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下,须随社会变化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这样的调整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不仅是经国方略,而且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同时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治理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