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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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谁在撒谎-疑案从无-证据的认定

证据法学案例——谁在撒谎-疑案从无-证据的认定

谁在撒谎一、案情某年7月的一天下午,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派出所突然来了一位中年妇女,哭哭啼啼地对民警说有人要强奸她。

这位妇女名叫白广珍,据她说,下午3时许,在村里水稻田的坝埂处,自己村的村民组长栾宝禄企图强奸她。

经奋力反抗,她才夺下对方的包作为证据跑来报案了。

民警这时发现白广珍头发凌乱,一副受惊吓的样子,并且胳膊和腿上有多处伤痕。

第二天,庄河市公安局就找到栾宝禄调查情况。

然而,栾宝禄却说这是恶人先告状,实际上是白广珍抢了他的包。

栾宝禄说不知道她从什么地方过来,过来之后跟我要钱,我刚收的水电费款,我就不给,她就夺我钱包。

栾宝禄还说,前不久他为收水电费的事情与白广珍发生矛盾。

因为白广珍认为,她家的地不好,村里就不该收水电费,以作补偿。

而栾宝禄却不加理会,照收了她家的水电费,白广珍为此憋了一肚子气。

昨天他俩恰好在水稻田相遇,就发生争吵,还发生了抢包的一幕。

栾宝禄说她也骂我,我也骂她,打起来了。

但并没有强奸的企图。

而白广珍却说自己遭人侮辱,对村里的女人来说,传出去可不是件光彩的事。

要不是实在气不过,她也不会来告栾宝禄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一些证据。

这时,白广珍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

她说案发时栾宝禄浑身一股酒气。

他那天喝了点酒,他不喝酒也不敢。

然而,栾宝禄却说那天他压根就没有喝过一滴酒。

公安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栾宝禄不但在上午就喝了不少酒,而且在案发前一个小时,还在一位村民家喝了两杯。

栾宝禄的另一个问题,也引起了公安人员的怀疑。

栾宝禄说他被抢的包里有水电费2000余元,以票据为证。

但公安人员数来数去,发现顶多只有300元,并且票据证明也只有300元。

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警察认为栾宝禄向公安机关供诉的情况确实是撒谎、虚假的。

同时公安人员又找到了几位当时在现场的证人。

证人李苗说我听到有声音,俺就朝大坝上望,他们在打架。

另一位证人张宝香说我听见附近有哭叫的声音,只见白广珍从一边跑过来,一边跑一边哭,我问她怎么啦,她说‘我叫人打了’。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嫌疑人小张被警方逮捕。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张坚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抢劫,他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警方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将小张释放了。

后来,真凶被抓获,小张最终得到了洗刷冤屈的机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一种对罪犯的纵容,而是一种对正义的捍卫。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错误判决的。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错误的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这些案例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

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更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保证每个人都能在公正的环境下受到公平的对待。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贯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确保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大家都能够理解和尊重疑罪从无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贯彻和落实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任何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案发当日,一名目击者声称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并且在案发当时身上携带了可疑物品。

在警方的调查下,被告人被逮捕并被控以抢劫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并不在案发现场附近,而是在另一个地点与朋友共度时光。

同时,被告人的手机定位信息也证实了他当时的所在位置。

最终,在法庭上,被告人被判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法院不得认定其有罪。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有目击者的证言,但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他当时的行踪,因此法院无法仅仅凭借目击者的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的支持,被告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认定有罪,导致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获得公平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 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按照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李化伟的案件曾经被当地检察院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公安机关经过再次侦查,还是解决不了案件当中的疑点。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10年前, 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法律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文区倚2003年5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走进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对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法院宣告其无罪,同时,判定他不承担被害人李华福家属的附带民事赔 6月3日,杨全高手捧释放证明和法院一审判决走出看守所,获得人身 自由。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和差错,这是对刑事法官的起码要求。

”说起10年前的这起疑罪从无 案件,承办法官何林平静地说。

证人指认,无辜男子成“凶手” 杨全高,男,1964年7月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罗布古镇(现合并为乐业镇)双沟村,小学文化。

2000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杨全高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家。

这一天,白天他一直在田间劳作,晚上又到自家责任田放水。

匆匆吃过晚饭后,杨全高便 上床睡觉了。

睡得正香时,他被一阵比一阵紧的敲门声惊醒, 披衣开门的他糊里 糊涂地被押上警车。

直到被带到派出所,杨全高才知道,原来村里名叫李华福的青年当晚在大冷田(地名)与女友张芬云亲热时被人打昏送往医院(后于当年 5月11日经抢 救无效死亡)。

因为案发现场就在杨全高家责任田附近,且当晚他也曾经在田里 干活儿,更重要的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张芬云指认, 打伤李华福的凶手就是杨审判决。

偿责任。

全高。

事发当晚,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杨全高拘留。

不久,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但2001年1月9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杨全高被宣布释放。

办案民警重新补充侦查后,又对杨全高申请批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2002年2月23日,杨全高再次被刑事拘留。

当年4月14日,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杨全高再次被宣布逮捕时,其妻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本就贫穷的家仿佛天塌了。

当时正值农忙,家里却连买包肥料的钱都没有。

杨全高的母亲每天坐在门口张望,希望儿子能早日回来。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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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是法律上的一项原则,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近年来,疑罪从无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一些案件成为了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18年,浙江一名女子被指控盗窃,但法院判决她无罪,因为该案件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有罪。

同年,广东一名男子被指控故意杀人,但法院也判决他无罪,因为证据不足。

2019年,北京一名男子被指控猥亵儿童罪,但法院最终认定他无罪。

案件中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完整性,以及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他有罪。

这些案例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了人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据和权益,避免冤枉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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