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合集下载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贪污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B. 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C.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D.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B. 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要求归个人使用C.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D.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3. 关于受贿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索取财物的行为,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B.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C.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D. 未利用职务便利的索贿行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4. 关于行贿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B. 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C. 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成立行贿罪D.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本罪的实行行为B.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说明其财产的来源的,则不能成立本罪C. 本罪判决生效后,即使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财产的来源,本罪依然成立D. 本罪判决生效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财产的来源系贪污所得,则应另行对贪污罪进行处理6. 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

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

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A. 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 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 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 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7.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法律教育網(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受贿方式:(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目录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4)(一)受贿罪的概念 (4)(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4)(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4)(四)贿赂的范围 (4)(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5)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7)(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9)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

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一)受贿罪的概念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斡旋受贿罪的定义具体是什么

斡旋受贿罪的定义具体是什么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斡旋受贿罪的定义具体是什么导读: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其实现在大多数的受贿案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都是属于斡旋受贿的,这也是受贿的当事人比较狡猾的一点。

通常斡旋受贿案件给监察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刑法当中专门将普通的受贿跟斡旋受贿的具体定义区分开来。

下面主要是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斡旋受贿罪的定义具体是什么?一、斡旋受贿罪的定义具体是什么?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二、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

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 刑法》 将受贿行为规定为索取和收受两种方式 ,索 “
取 ” 要求 索要 的 意思 ,收受 ” 是 “ 是被 动 收取 , 但对 于双 方 约 范 围过窄 ,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并 非 只有 国家 机关 中才 有 , 将 定 行为 不能 包涵 。 这 里常 涉及 到受 贿罪 既遂 与未 遂的标 且 国家 工 作人 员 限定 于 国家 机关 中从 事 公 务人 员 显 然 与 事 准 问题 。 然对 此存 有争 论 , 有一 点是 统一 的 , 虽 但 那就 是不 实不符 , 条文随后 的列举也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 国家工 管是 主 动地 “ 索取 ” 还是 被 动 “ 收受 ”或者 是 行 为人 与相 对 ,
解 释 ,所 以实 践 中掌 握 的贿 赂 范 围只能 是 金 钱 和物 品 , 这 节 , 不 含 减 轻 情 节 的罪 状 描 述 , 么受 贿罪 的基 本 罪 状 也 那
条下, 再设 一 款 ) 。


对“ 国家工作 人员” 的界 定 , 立 足于公 务 内涵 应
三 、受贿 行 为规 定为 索取 、 受两 种方 式显得 涵 盖 收
不足
之确 定
刑法第 9 条对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解释为: 国家工 3 “
作人 员是 指 国家 机关 中从 事 公务 的人 员 ” 。这 一概 念 限定
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在于从事公务 , 而不在于其是否隶属国 家机关。 因而, 根据定义的基本规则可以表述为 : 国家工作
人员是 指 国家社 会 生活 中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 。 于这一 概 念 对
人达 成期 约 ,只有行 为 人实 际 地收 下相 对 人所 送 财物 , 方
可成就受贿罪之既遂。而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来说 , 其罪状

论普通受贿罪-斡旋受贿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论普通受贿罪-斡旋受贿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论普通受贿罪\斡旋受贿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摘要:普通受贿罪、斡旋受贿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法益都是权力的公益性。

但三者有明显的差别,首要在于犯罪主体上的差别,二则在于行为方式的差别。

其中行为上的差别表现为直接性与间接性。

由于行为上的差别,呈现出侵犯客体的方式有所不同。

普通受贿罪侵犯客体的方式在于行为的私利化特征,而斡旋受贿行为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呈现出公害化特点。

两者对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解释和犯罪既遂状态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关键词:受贿;公益性;私利化;公害性;间接性一、三者的联系:侵犯的客体为权力的公益性普通受贿罪、斡旋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者的联系主要在于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即保持国家权力的公益性特征。

自古以来,对于官员受贿行为都是要用刑罚加以制裁,其目的就在于保持权力的公益性,更深层次地在于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尽管封建社会的权力并不运用于广大的劳动人民,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权力还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广泛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保持一定的公益性。

当权力沦为为官员个人谋取利益时,其公益性就彻底丧失,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在其内部就会发生利益冲突,最后导致整个统治阶级的统治瓦解。

《唐律疏议》中关于受贿行为的规定是极其严厉的,在明代对此行为的刑罚是极其残酷的。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权力的公益性更是得到彰显。

国家工作人员在掌握国家权力时,要能正确地运用,为人民的普遍福祉而动用国家权力。

因此,受贿行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根本不能容许的,它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私用。

斡旋受贿行为其实只是受贿罪的一个变型,本质上与普通受贿罪没有区别。

之所以规定了斡旋受贿行为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且在客观上其危害程度不亚于普通受贿罪。

因为斡旋受贿行为其受托的是不正当利益,其更直接地违背了权力公益性的特点,且使权力的运行有害于公众。

斡旋受贿行为明确入罪,是对受贿行为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打击这种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的行为,其目的也在于保障权力的公益性特点。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24法硕刑法案例分析重点模拟题十五题

24法硕刑法案例分析重点模拟题十五题

24法硕刑法案例分析重点模拟题十五题案例分析之重点模拟题1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甲(17 周岁)得知丙家有巨额资金,与乙共谋进入丙家抢劫。

甲潜入丙家,乙为其望风,乙叮嘱甲切不可杀人,甲同意。

甲进入丙家后,见只有其一人在家,便持锤子砸向丙的头部。

甲以为丙已经死亡,取得现金后为毁灭罪证,放火点燃丙家(蔓延至邻居家)。

甲出门后,火势尚未显现。

甲谎称并未杀人,也未提放火之事,二人遂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丙因颅脑损伤且呼入过量一氧化碳而死亡。

乙的家人劝乙投案未果,便将其捆绑送至公安局。

乙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警察将甲抓获。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甲、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罪?2. 犯罪分子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参考答案】(1)甲、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罪?甲构成抢劫罪与放火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理由:①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入户抢劫丙,使用暴力压制其反抗并取走其现金,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②甲犯罪以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

因此,对甲应当以抢劫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③ 甲误以为丙死亡,为毁灭罪证而放火,由于介入因素不中断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④甲的放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乙对此不构成共犯。

(2)甲、乙的量刑情节以及处罚原则。

①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甲在抢劫罪中是主犯;③甲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以及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④乙在抢劫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⑤乙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以及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⑥乙不成立自首,但成立坦白。

因为乙被亲友捆绑送至公安局,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成立自首;乙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⑦乙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斡旋受贿是指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向他人斡旋或者承诺给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从而使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是一种犯罪行为。

斡旋受贿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

既遂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了实施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未获得所期望的结果,但犯罪事实已经存在的情况。

而未遂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自己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的原因,没有达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在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时,应该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和结果进行认定。

在既遂斡旋受贿方面,应该认定犯罪人已经故意进行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己的行为故意,并已经实现了非法利益的获取,只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例如,当犯罪人以谋取财利的目的进行斡旋受贿,通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者地位,向另外一方传递有关信息或者协商有关事宜的同时,收受了对方的利益,伪造了协议书、发票等文件或者虚报了费用,完成了赃款赃物的接受,但最终的赃款赃物未能交付给受贿人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为既遂行为。

因为犯罪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故意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未遂斡旋受贿方面,应该认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行为范畴,应承担犯罪责任。

例如,犯罪人在实施斡旋受贿行
为时,由于其他人的干扰或者自己的失误,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但其已经明确表达了受贿的意愿,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行为,给予另一方承诺,因此应该认定为未遂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公诉机关可以进行打掉落案,从而达到防范斡旋受贿犯罪的目的。

总之,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以及已经实现的非法利益,判断其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应该从维护社会公正、打击腐败、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斡旋受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力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一、斡旋受贿的定义及特点
斡旋受贿始于犯罪人为了谋求私利,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向他人斡旋或承诺给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从而使他人获得非法利益的非法行为。

斡旋受贿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和盈利性。

斡旋受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帮助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即斡旋;
2. 接受不正当利益,即受贿。

斡旋受贿的另一个特点是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

斡旋受贿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也可以获取巨额的不合法收益,而且风险相对较小。

因此,很多人都对这种非法行为心存侥幸,甚至主动追求这种非法手段。

二、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
既遂和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两种最基本形态。

在刑法中,规定了四种类型的既遂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结果行为、犯罪的完成行为、犯罪的连续行为和犯罪的合伙行为。

而未遂犯罪行为则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自己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

在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和未遂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方式。

犯罪人斡旋受贿时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往往会影响犯罪的结果,因此对于既遂与否的判断很重要。

2. 已获取的非法利益。

已经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判断斡旋受贿是否既遂的重要标准,一旦犯罪人获得了非法利益,就应认定为既遂犯罪。

3. 犯罪人已经采取的行动。

犯罪人已经采取的行动是否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行为范围,是斡旋受贿是否已经定罪的重要标准。

这些行动可以证明犯罪人已经有了实际意图和行为,为下一步实施斡旋受贿行为做了充分的准备。

4. 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时间。

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也是判定其是否为既遂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犯罪人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整个斡旋受贿的流程,或者只需要领取不合法收益,那么很有可能是既遂犯罪。

如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可认定斡旋受贿的既遂与未遂。

若既遂,应从犯罪人的故意、动机、行为和结果等方面进行量刑;若未遂,应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等方面进行刑事处罚。

三、相关案例分析
1. 李某在陪同部门官员出差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被陪同的企业老板付出全额的吃住费用,以及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尽管李某承诺将费用报销,但大部分款项最终靠企业老板解决,仅少部分由李某退回。

该行为已构成斡旋受贿,应当认定为既遂犯罪。

2. 王某利用公司掌握的信息和客户资源,多次向某企业斡旋发放财政拨款,参与招标、推荐人才等业务。

在企业认为其效应明显的情况下,王某索取了数万元好处费。

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收取全部贿赂,未达到犯罪目的,应当认定为未遂犯罪。

四、预防斡旋受贿的措施
斡旋受贿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危害不可忽视。

为了防止斡旋受贿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措施:
1. 强化法制教育,提高反腐意识。

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并向社会各个阶层宣传防范斡旋受贿的措施,提高人们的反腐意识,防止人们被利益冲昏头脑。

2. 加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各部门职责划分和监管,完
善职务犯罪预防、监测、查处和惩治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加强人员管理和流动的监督,严格追责追诉。

3. 加强科技防范手段建设。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建立防范机制,为各级部门开展反腐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论宣传。

在掌握案件线索的同时,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公布反腐情况,推动反腐斗争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对斡旋受贿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根据犯罪人的行为动机、方式和结果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人们防范斡旋受贿的意识,加强监管和科技手段建设,大力推进反腐斗争,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