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
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他涵盖了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国家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移到其他人或企业的手中,但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国家在试用期届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权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土地收回?今天,就来为您讲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的规定有哪些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的规定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的规定有哪些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无须征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但是至于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政府往往对此有很大的解释权,特别是现在国家在推进城镇化的建设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旧城改造及城镇化的重要一环,在旧城改造中,既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有商业开发的需要,所以有时很难界定政府的收回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下面先分析各个法律的不同规定:(1)《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国家对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

国家对⼟地闲置的处理办法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闲置⼟地,如果我们将这些闲置⼟地进⾏使⽤的话,那么也就会创造更多的经济,在我们国家对于闲置⼟地的处理⽅式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对⼟地闲置的处理办法《闲置⼟地处理办法》第⼀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闲置⼟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地使⽤者依法取得⼟地使⽤权后,未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开发建设的建设⽤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或者建设⽤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开发建设⽇期,⾃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效或者⼟地⾏政主管部门建设⽤地批准书颁发之⽇起满1年未动⼯开发建设的;(⼆)已动⼯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积占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25%且未经批准中⽌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地,应当通知⼟地使⽤者,拟订该宗闲置⼟地处置⽅案,闲置⼟地上依法设⽴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参与处置⽅案的拟订⼯作。
处置⽅案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案可以选择下列⽅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地⽤途,办理有关⼿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待原项⽬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地使⽤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地或者现有建设⽤地进⾏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式确定新的⼟地使⽤者,对原建设项⽬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地使⽤者给予补偿;(六)⼟地使⽤者与政府签订⼟地使⽤权交还协议等⽂书,将⼟地使⽤权交还给政府。
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性质的界定

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性质的界定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重新收回前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行为。
该行为的性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管理措施。
首先,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的,但国家保有对土地的管理权,并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
其次,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变更行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为70年。
然而,有些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对土地使用权期限进行调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给其他开发者或用于其他建设用途。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变更行为。
再次,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其行为对象通常是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
同时,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会对涉及项目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行为。
最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权益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该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利益,包括进行建设和经营等权利。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受到限制,其在土地上的使用权被中止或终止,同时这也会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对土地使用权人权益的限制行为。
总而言之,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变更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并且是一种限制权益的行为。
政府收回私人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政府收回私人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我国是一个土地所有制的国家,土地是国家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随意买卖。
所以有的时候政府会因为要修建一些城市规划化建设等等设施,就会向私人回收土地。
那么具体的政府收回私人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有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出让或出租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归公,由国家重新配置和管理的过程。
这一政策举措对于保护国家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展开探讨,包括其背景、目标、政策规定、影响与挑战等方面。
背景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土地市场活跃度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转让、低价出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政策。
目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收回违法违规出让的土地,防止乱占耕地,严控土地过度利用。
2. 调控土地市场。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控制土地市场供给,避免土地市场泡沫化,平稳推进土地价格合理化。
3. 优化土地利用功能。
国家在收回土地后,会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与配置,按照城市和农村发展需要,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进行操作。
2. 收回程序: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政府收回和委托收回两种方式。
政府收回是指政府通过公告宣布收回,由相关部门进行收回工作。
委托收回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有资质的开发商进行回购。
3. 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成本、房屋建筑成本、合理利润等。
影响与挑战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同时,这一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收回操作复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政府部门的协调,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高效执行。
政府要收回土地几种情况分析

政府要收回土地几种情况分析政府要收回土地的几种情况分析导读:苦苦拿来的地,千万要保住啊...近些年,土地市场由增量开发向深度的存量运营转变,政府供地规模锐减,监管日益严格,此消彼长间,土地价值水涨船高。
对企业而言,土地就代表着利润,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拿到地真的就万事大吉了?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当然,集体也是变相的国有),企业拿到的只是几十年的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有权将土地收回。
今天笔者给大家总结政府收回土地的9种情况。
:正文:金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换言之,没有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是不允许使用土地的,也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般来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不同城市会略有差异;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一般按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同时,拖欠土地出让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经催缴仍不能缴纳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保证金亦不予退还。
)二、逾期两年未使用(企业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收回闲置土地态度非常谨慎,处理方式也以灵活处置为主,包括勒令企业限期开发建设、用地置换等,反复整改无效后才地会考虑收回土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90号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出让与转让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