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46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4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它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执行国家计划的原则。

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原则。

推动技术进步是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

因此,要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要重点支持那些行业骨干项目、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项目及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编制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估。

(五)安全效益原则。

贷款必须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林水气象等行业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均可向银行申请此项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
款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6
•【文号】银监复[2007]155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的批复
(银监复[2007]1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面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请示》(农发银发〔2006〕2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支持对象限定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的小企业。

二、你行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应坚持市场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对此项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利用打捆贷款方式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不得利用政府信用平台,由地方政府承诺还款作为担保机制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

同时,应避免与商业银行直接竞争。

三、你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5〕5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管理“六项机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授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发行字[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农发行字[200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

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

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国发<1994>25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把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办成国有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具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1997年7月2日)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加农发行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促进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

为此,总行就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存款管理的目标,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存款工作。

(一)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主要目标。

根据目前农发行资金来源的基本现状和业务特点,农发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防止政策性存款流失,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二是提高农发行信贷资金自给水平,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亏损。

(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范围。

主要包括农发行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管理和财政专项存款管理。

其中企事业单位存款管理包括粮棉油企业存款管理、开发性贷款企业存款管理和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及自有资金的存款管理等。

财政专项存款管理包括省级及省以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管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存款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棉花、烟叶、食糖、羊毛、猪肉政策性补贴专户存款管理以及与农副产品收购有关的各类财政拨补款的存款管理等。

(三)农发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

农发行吸收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准备金。

财政专项存款因属于专户存款性质,其代理款项会随时按财政部门拨付的指令拨付,故不缴存准备金。

二、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存款的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 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 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 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 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 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 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 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 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 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生产经营周期在 1 年以上的 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 1-3 年,最 长不超过 5 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 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 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 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采用 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二)油茶贷款用于农户或企业从事油茶种植、低产油茶林改造过程中的资金 需求,包括油茶林地流转、租赁、承包、整地,以及油茶树苗、肥料、施工、农机 具的购买和油茶抚育、低产油茶林改造、果实采摘等环节的成本投入。
“助农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 的监督。
第八条贷款额度: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 5 万元(不含),采 取房地产抵(质)押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含);采取其他抵(质) 押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
第十条贷款期限:非油茶类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采用可循环贷款方 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3 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油茶贷款:根据油茶林生长特点、实际种植时间,以及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 还款年限,实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含),最长不超过 15 年。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方式: (一)油茶类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油茶林权抵押; (二)非油茶类农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助农贷”放贷银行应当增加主要资产抵(质) 押或公务员担保等担保组合方式。 第四章 助农贷管理及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对纳入“助农贷”推荐的贷款,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先行排查,提供辖区内需贷款对象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 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调查结论; (三)根据调查结论,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最终确定对符合“助农贷”条 件的对象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第十三条审查备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 论,向县小微信贷办提交《“助农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经“助农贷”风险保证 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农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在相关贷款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办完以后,中国 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与农户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 员对“助农贷”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要素必 须齐全、抵(质)押登记手续必须完备,经确认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后,及时上报县小 微信贷办,并经县小微信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出具《信贷风险担保备案 通知书》后,予以投放贷款。贷款发放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小微信贷办。
上一页下一页
辰溪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辰溪县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油茶产 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成本高 的实际困难,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以建立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为杠杆,以金 融扶贫富民为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 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4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助农贷”)是指在提供一定担保的基 础上,辅以县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后盾,由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 相关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有内容不得与《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辰政办发〔2015〕54 号)相抵触,并接受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微信贷办”)管理。 第二章助农贷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途径 第三条由县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农贷”的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 应和杠杆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为当年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 办理“助农贷”投放金额的 10%(总额不得少于 200 万元),由县财政提供,后续视 业务发展情况同比例增加。铺底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辰溪县助农风险 补偿金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助农贷”担保和补偿所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实行专户 管理、封闭运行。除经双方确认为代偿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使用该账户资金。 第四条按照“农户自愿、无偿划缴”的原则,在“助农贷”发放前,贷款对象应与中 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农户财政奖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 监管协议》,凡获得“助农贷”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将每年所获上级各类财政 奖补资金用于归还“助农贷”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助农贷贷款合作内容 第五条合作额度:从 2016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启动“助农贷”投放工 作。第一年专项投放“助农贷”(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计算)2000 万元,五年累计投放 “助农贷”1 亿元。 第六条支持对象:“助农贷”对象为具有辰溪县户籍且具备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 能力的农业生产加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农户或涉 农企业,重点对油茶产业进行扶持。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贷款收回管理及补偿金代偿 第十六条正常收回:农户按照“助农贷”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助农贷”风险金代偿:在贷款到期前 7 个工作日,县小微信贷办应配 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农 户或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 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县小微信贷办。在一个月宽限期 内,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和县小微信贷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督促贷款农户或企 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出具《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 代偿“助农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履行代偿责任,代偿额 度按贷款投放金额 10%的比例执行。 第六章贷款不良管理 第十八条债务追偿: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 行与县财政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要严格保密,做到“账销案存”。中国农业银行辰溪 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应采取相应催收方式以及执行担保偿债的方式进行债务 追偿,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银行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 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 剩余部分再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助农贷”贷款不良率连续 3 个月超过 3%的,银行可中止受理新的“助 农贷”贷款申请,直至“助农贷”贷款不良率降至 3%以内,再可办理“助农贷”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县小微信贷办应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或相关合作银行) 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贷款业务运行中出现的 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贷款损失或政府风险补偿金受损失的贷 款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客户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辰溪县门户网站及相应媒 介进行负面清单公示。 第八章附则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不足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 用信用贷款方式:(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 AA+级(含)以上,取得农发行贷款后,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40%; (二)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 2 年以上,且企业申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之前 12 个月 销售归行额的 50%; (三)已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值达到其在农发行贷款额的 50%(含)以上。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二条信贷资金帐户管理。借款人使用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贷 款的发放、支付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借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应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尽量采取转账 支付、受托支付等方式通过信贷资金专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四条销售回笼货款管理。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销售情况,督促客户将销售货款 按约定比例回笼至农发行帐户,监控企业资金流向。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同时注意收集相关非财务信息, 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实物库存和担保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借款人 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顺序上,应 先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开户行要跟踪了解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 作开展情况。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结果进行审 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十六条偿还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 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尽量采用一次贷款分期还款 或分次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开户行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 掌握贷款运行情况。上级行应定期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手册》 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