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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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定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建设、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一致,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领导人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八条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定质量管理方案,监督和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意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质量管理控制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和监测,确保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符合要求。

第六章质量管理改进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始终保持持续改进的态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1、为强化和规范本公司所施工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认真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促进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施工人员。

第二章工程质量总方针1、工程质量总方针:精心策划,积极创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2、工程质量总目标: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

3、全部工程达到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4、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5、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6、工程环保达标;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各种资料有效完整,实现一次验收合格。

第三章管理机构1、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

提供创优质工程的各种资源,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2、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1、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要建立层层负责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把本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工程负责人是项目施工的领导者和直接组织者,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主持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

研究制定项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落实,实现合同中对客户的承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以下是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并按照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并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监理计划,并按照监理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记录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评审,并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检验、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章质量安全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追究责任的内部机制,并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有关部门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单位的资质,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
第七条(材料控制)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要求。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三)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合规;(四)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做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相互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公司工程质量制度

公司工程质量制度

公司工程质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质量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

第三条公司质量部门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与监督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公司全员应遵守公司工程质量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对违规者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条公司工程项目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合规审批,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应在设计阶段进行合理规划,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公司工程施工需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公司工程施工过程需进行日常检查,确认施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公司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需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工程项目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材料采购需有严格的验收标准,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施工现场需有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及时总结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七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定期对全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对各类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承接工程项目需在投标书中明确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档案,对工程项目的各阶段工作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质量制度由公司质量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对制度进行定期检讨,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第1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1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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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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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 工减料。 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自检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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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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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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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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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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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 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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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 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 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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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承揽业务时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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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 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 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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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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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 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 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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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 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 勘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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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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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6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1章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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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质量法律体系
1 建设工程质量的意义 狭义:仅指工程实体质量,指在国家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 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的综合要求。 广义:除工程实体质量以外,还包括工程建 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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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特性
(1) 适用性 (2) 耐久性 (3) 安全性 (4) 可靠性 (5) 经济性 (6) 与环境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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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法律系体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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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共同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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