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
第七条(材料控制)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质量管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质量事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路、桥梁、地铁、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督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根据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前期工作时,认真筛选选取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或专业工程师进行配合。
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双重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各方的相关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2000年3月)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本章共四条,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保修的责任履行,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办法作出了规定.本《条例》对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设专章加以规定,是国家维护建设工程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的细化.这些规定对工程在使用阶段,确保工程的安全使用,充分发挥使用功能是十分必要的.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义务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条例》进一步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商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以往建设工程竣工以后,一旦出现质量缺陷,由于质量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以及材料供应等单位扯皮现象比较严重;保修履行责任人不明确,保修不及时,经济损失相互推诿,建设单位无法协调,使用者意见很大.(二)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保修的质量责任和保修承诺的书面形式及主要内容.工程保修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通常指施工单位;工程保修的客体是建设工程;工程保修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由承包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是施工企业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实施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完善的体现.在商品市场,购买小到几十元甚至几元钱的商品,商品生产厂家都必需出具质量保修卡.而建设工程造价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亿元,如果没有保修约定,对建设单位有失公平,是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是落实竣工后质量责任的有效措施.本条第二款还对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交付时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1)保修范围: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2)保修期限:按《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遵照《建筑法》的规定,本《条例》在第四十条中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3)承诺保修责任: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员和联络办法,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等.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建筑,特别是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工程应有提示.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和使用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隆重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办法的规定.(一)本条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理解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的"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权益"原则确定的最起码的期限.国务院根据《建筑法》的授权在《条例》中对最低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一般如果在5年内不渗漏,质量就会趋于稳定;(3)供热与供冷系统,一般如果在2个采暖期,供冷期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一般如果在2年内不出现问题,质量就会趋于稳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二)本条第二款提出了除本条(1)~(4)项规定的项目外的其它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或承包方约定.必须指出的是1.这类项目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约定;2.保修期限由发包方(通常指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约定,但必须有书面形式;3.约定中:保修期限不得违反《建筑法》要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和维护使用者的原则;4.约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要求.(三)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确定,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各方签收竣工验收之文本的日期.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那时的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但是,住宅工作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房屋出售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释义] 本条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的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本条款对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制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是指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2.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明确了保修的责任者,3.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义务的承担及维修的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当问题严重时和紧急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和扯皮.对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则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分清责任,按责任大小由责任承担不同比例的经济赔偿.这里的损失,既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用于返修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如给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等.在保修期后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工程使用损害,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时的具体规定.本条所称的"合理使用年限",目前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每个工程根据其本身的重要程度,结构类型,质量要求以及使用性能等的个性特点所确定的使用年限是不同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确定各类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研究.《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因此,今后,设计文件必须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建设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并不意味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工程就一定报废拆除,经过鉴定加固后,仍可继续使用.本条对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处理方法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1.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是产权所有人.2.产权所有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工程能否继续使用作出明确的结论.鉴定结果中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必须有的强制性的结论.3.根据鉴定结果,如能继续使用,一般要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产权所有人必须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加固措施,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进行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技术档案.4.设计单位在进行房屋继续使用的加固技术设计时,必须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使用期,再次确定继续使用的合理使用年限.5.鉴定是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法定程序,未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必须加固,维修和补强而未进行有关作业活动的,该工程不得继续使用;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全⽂《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程质量,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程活动,必须严格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的原则。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或者擅⾃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采⽤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法,提⾼建设⼯程质量。
第⼆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程肢解发包。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程建设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条 建设⼯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或者暗⽰设计单位或者施⼯单位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程质量。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图设计⽂件报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图设计⽂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图设计⽂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
第⼗⼆条 实⾏监理的建设⼯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程监理单位进⾏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程的施⼯承包单位没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程的设计单位进⾏监理。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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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特别提示】 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成
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
【特别提示】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
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 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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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引例1小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擅自 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项 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引例2小结】 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1)、(3)合理;(2)、 (4)、(5)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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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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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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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投资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合法合规、文明施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客观地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反馈监理情况,提出必要的质量改进建议。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进行规划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检查计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择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有资质和技术力量,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不得从事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合格交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保存相关的施工记录和资料。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工人和物资,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保障工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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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 和生产、经营、工作等的主要场所,是人类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 事故,特别是重大垮塌事故,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甚至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百年大 计,质量第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 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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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 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 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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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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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类型和范围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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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
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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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12层竟违规建至20层 武汉在建的“史上最牛的经济适用房”,政府规划部门只 审批建设12层,但开发单位却置若罔闻,竟然违规把这栋楼盖 到了20层。武汉市相关管理部门接连下了几道禁令,但是施工 单位就没把管理规定放在眼里,一个多月以来,大楼始终以四 天一层的速度不断的升高。
(一)建设工程质量 狭义:仅指工程实体质量,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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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 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 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 是5年复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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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 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
号为“GB/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法庭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 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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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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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背景 某企业建设1所附属小学,委托某设计院为其设计5层砖
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等。该设计院把这项设计转包给某 设计所。该所的最终设计,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 0.3米, 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 杆件净距为0.15米;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 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米。在施工过程中,曾 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经查,该设计所具相应资质。
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 表示标准发布顺序 号,2013表示是2013年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 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 发布顺序号, 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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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一般五年后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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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 地点: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莲花
河畔景苑”小区 事件: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左右,“莲
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造成作业人员肖德 坤逃生不及,被压窒息死亡。 伤亡: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 原因:堆土和基坑为“事故直接技术原因”
施工单位: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浙江当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左右,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 阳路口西侧,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造成一名 工人死亡;
相关专家初步分析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系紧贴7号楼北 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 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大楼 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 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 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 计。”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 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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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背景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
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 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 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 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 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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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和检测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 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 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本案中的双方并没 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 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类型和范围
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 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 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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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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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汽车东站2004年6月竣工,同年7月正式投入 使用。可仅半年后,候车大厅的天花板就出现了水泥 块脱落的现象。据烟台汽车东站总经理傅志良介绍, 烟台汽车东站是由他们公司和烟台市交通局合资兴建 的,其中交通局投入1030万,他们公司投入2800多万, 占60%的股份。但人们怎么也没有想到,仅仅5年左右 的时间,汽车东站就成了一座危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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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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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 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 内部适用。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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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背景 2007年5月15日,施工方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
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 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 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 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 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 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 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
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 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 第15层、第16层、第17层及其他各层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 规范的要求。
2.问题 (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
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对国
2.问题 设计院、设计所分别有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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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8条规定:“勘察、设计 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所承揽的工程”。本案 ,设计院将该小学的设计任 转包给设计所是违法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
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 、设计的质量负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基本规定6.6.3中第4条“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 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米”;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 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 11米”的规定,本案中的楼梯梯井净宽和楼梯杆件净距、运动场透景墙的栏杆净距都 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所应当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将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质量责任。
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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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 (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
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在没有国家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