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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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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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持续改进。

第四条质量目标: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使建成工程达到或优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科学有序。

第六条需相关单位全力支持,协助工程质量管理的开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

第七条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质量管理部门为秘书处。

第九条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质量管理的协调和推进。

第十条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人要给予质量管理工作足够的支持和关注,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记录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质量计划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内容,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制定。

第十五条质量标准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包括材料规格、工艺标准、验收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质量检查要定期开展,包括材料检验、工艺验收、工程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七条质量记录要完整保存,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标准、检查记录等,便于日后查阅和验收。

第十八条建立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
第七条(材料控制)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包括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 分部工程质量和单位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应包括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质量 及其相应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建 设者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 平和完善程度。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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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体系
▪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有序 的系统过程,其质量的高低综合体现了项目 决策、项目设计及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的 工作质量。
▪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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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一、政府对质量主体监督管理制度 (一)政府部门监管的分工 ➢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部,其主要负 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的总部。 ➢ 2.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负责各自范围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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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中的几种主要 制度
▪ 1.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2.质量责任制度 ▪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公司工程质量制度

公司工程质量制度

公司工程质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质量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

第三条公司质量部门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与监督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公司全员应遵守公司工程质量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对违规者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条公司工程项目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合规审批,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应在设计阶段进行合理规划,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公司工程施工需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公司工程施工过程需进行日常检查,确认施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公司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需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工程项目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材料采购需有严格的验收标准,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施工现场需有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及时总结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七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定期对全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对各类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承接工程项目需在投标书中明确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档案,对工程项目的各阶段工作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质量制度由公司质量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部门应对制度进行定期检讨,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价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 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 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合并办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各类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强化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合理利用资源、绿色环保、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实行全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实施分类管理、分层质量检查、主动监督的政策。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的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工程质量信息,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按照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杜绝违章建筑,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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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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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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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 工减料。 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自检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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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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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 他单位的, 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 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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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承担业务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 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 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 理业务。 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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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其勘察、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 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 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 勘查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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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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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 依法监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 法律 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 承担监理责任。 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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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 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 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 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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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承揽业务时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
6.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第6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章
1
6.1 工程质量法律体系
1 建设工程质量的意义 狭义:仅指工程实体质量, 狭义:仅指工程实体质量,指在国家现行的 工程实体质量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 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 的综合要求。 的综合要求。 广义:除工程实体质量以外, 广义:除工程实体质量以外,还包括工程建 实体质量以外 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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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送检建筑材料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 件以及有关材料, 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 保修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 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 返修。 返修。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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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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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 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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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共同的质量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工程。 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工程。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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