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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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识中的理为话题写作文

以常识中的理为话题写作文

以常识中的理为话题写作文篇一《常识中的理,就在生活的小事里》生活里到处都是常识,这些常识背后都藏着一些理儿。

就像我上次去菜市场买西瓜。

那是个大夏天,太阳晒得人晕乎乎的。

我走进菜市场,就直奔西瓜摊。

卖西瓜的大叔,面前堆着小山似的西瓜。

我在那看了半天,想挑个好的。

大叔就乐了,他拿起一个西瓜,用手轻轻拍了拍,说“听声音就知道好坏啦,嘭嘭响的,就是熟瓜。

”我当时就觉得很神奇,这是常识啊,可这背后啥理儿呢?大叔看我疑惑,解释说“西瓜熟了,里面的瓤就松了,敲的时候声音就不一样。

要是不熟,声音就发闷。

”我突然就觉得这常识里面的理多实在。

我按照大叔的方法挑了个西瓜,回家一切,又甜又多汁。

这就像生活中的很多事儿,都有它基本的道理。

拿交朋友来说,最基本的常识就是真诚。

为啥呢?我就想起我小时候的一个朋友。

那时候刚认识他,他特会说好听话哄人。

可后来发现,他跟人相处不真诚,答应的事儿也不做。

慢慢地,大家都不爱跟他玩了。

真诚这个常识背后的理,就是大家都希望有真感情,没有真诚,人与人之间就像没地基的房子,站不稳。

在生活的每个角落,不管是挑西瓜还是交朋友,常识里的理就这么淡淡的存在着,你遵循它,事儿多半就能成,不遵循,可能就麻麻烦烦的。

这就是常识中的理,就像无声的老师,虽然不起眼,可特别有用。

篇二《常识之理,简单又深刻》咱们每天都在和常识打交道,这些常识里的理就像空气一样,平常得很,可又离不开。

我就说我坐公交车那事儿吧。

那天公交车上特别挤,人都前胸贴后背的。

我好不容易挤到中间。

这时候上来一个大妈,拎着一大袋东西。

按常识,这时候就得给大妈让个座呗。

可是我当时离得远,周围的年轻人好像也没太注意。

这时候旁边一个小学生站了起来,脆生生地说“大妈,您坐这儿吧。

”大妈连声道谢。

我就觉得这让座虽然是个常识,但这里面的理却很让人深思。

在我们的社会,我们从小就被教育尊老爱幼,这是常识。

为什么要有这个常识呢?因为这是一种善良的传承。

大家生活在一个空间里,就应该相互照顾。

以常识中的理为话题的作文

以常识中的理为话题的作文

以常识中的理为话题的作文---常识是生活的指南针,指引我们在复杂的世界中找到方向。

比如,当你走在马路上,看到红灯,你会停下。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守交通规则,更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

常识让我们明白,安全第一,生命无价。

这种潜意识的判断,正是常识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我们常常会听到“天道酬勤”这句话。

勤奋工作,最终会得到应有的回报。

这听起来像是老生常谈,但实际上,许多成功的人士正是依靠这种常识来塑造自己的未来。

比如,一个学生如果每天坚持学习,最终会在考试中获得优异的成绩。

这种因果关系看似简单,却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再说说健康。

大家都知道多吃蔬菜和水果,少吃快餐,这些都是常识。

可有时候,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些。

想象一下,一杯冰冷的可乐,和一盘新鲜的沙拉,究竟哪个对身体更好?常识在这里也扮演着关键角色。

明白营养对身体的重要性,才能让我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饮食习惯。

生活中,常识还体现在与人交往上。

比如,见面时主动打招呼、说谢谢、道歉,这些都是基本的礼貌。

在人际交往中,常识让我们知道,尊重他人才能赢得尊重。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张网,细小的善意能够交织成牢固的纽带。

缺乏常识,往往会让我们在社交场合中感到格格不入。

常识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性。

无论在哪个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许多事情都有相似的认知。

比如,大家都知道“施比受更有福”。

在不同的地方,帮助他人不仅能让我们感到快乐,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每一个小小的善举,都能像石子落水一样,激起层层涟漪。

可有时候,常识也会被挑战。

面对新的科技和理念,我们需要重新审视那些固有的认知。

比如,大家都认为长时间玩手机会影响视力,这的确是常识。

但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也可以成为学习和交流的重要工具。

这就要求我们在保留常识的同时,敢于创新,灵活应变。

常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识也在不断演变。

比如,过去,人们常常认为成功的标准就是稳定的工作和丰厚的收入。

但现在,越来越多人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常识中的事理说明文800字

常识中的事理说明文800字

常识中的事理说明文800字常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掌握的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的知识和经验。

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处理问题、指导行为的基础。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常识中的事理,下面就列举几个例子进行说明。

一、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勤俭节约,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勤奋劳动,节约开支,不浪费,做到心中有数,不过度消费。

勤俭节约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有利于我们的身心健康和财务状况。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从许多方面来体现勤俭节约,比如说,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等等。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却能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意识是人们在生活中必须具备的一种思想意识。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需要我们注意安全,比如说,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等。

这些安全问题往往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三、环保意识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关注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需要我们注意环保,比如说,垃圾分类、减少能源消耗、使用环保材料等等。

这些环保问题往往关系到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环保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四、健康意识是人们在生活中必须具备的一种思想意识。

健康意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身体健康,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需要我们注意健康,比如说,合理饮食、适量运动、充足睡眠等等。

这些健康问题往往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健康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五、团结协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团结协作,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相互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任务。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需要我们团结协作,比如说,家庭和睦、同事合作、社会公益活动等等。

这些团结协作问题往往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团结协作的培养和提高。

从实质违法性看“常识、常理、常情”

从实质违法性看“常识、常理、常情”

[(4 ] 1) 另一方面 , 既然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事实判断 , 中说最后倒 向了规范违反说。2 p3
收稿 日期 :O 9一 3— 5 20 o 0
作 者简介 : 张健一(96 )男 , 17 一 , 山东济 宁人 , 西南政法大学 2o 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07
①来源于陈忠林教授《 刑法前沿》 课程笔记 。
性之间的关系切 断, ze 则将构成要 件作 为违法 的类 型来 于法定的情况 , Me r g 那么 , 显然 是不能够适 应社 会发展 的 , 竟刑 毕 考虑 , 日本学者小野 清一郎提 出了构成 要件是违法 有责类型 法的正义应该同社会发展 相适应 , 排除 违法性事 由的内容更 的观点 。但 是, 以上三种 观点基本上都认 可符合构成要 件的 应 该 符 合 民众 的基 本 观 念 。 行为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 ]7 [ ( p 2 .理解与评价 德 日刑法理论在犯罪认定 上, 首先进行 构成要件符 合性
理论上同时认为存 在排除违法性事 由, 就是 说在具有排 除违 是违法性的实质。 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构成 要件不具有违法 推定机能 , 这就 出现
有的学者 比如大壕仁教授试 图调和二者 , 出可 以同时 提
了体现上 的冲突。
坚持法益 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 , 并将二者折 中, 实际上这 种折
6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 2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09年 4月
二、 常识 、 “ 常理、 常情”
( ) 一 引子
对于运钞车 内的银行款项 , 国公 民通常认为属于银行 占有 我 的资金 , 抢劫运钞车的行为当然是抢劫金融机构的行为 , 刑法

关于常识的议论文800字(精选范文5篇)

关于常识的议论文800字(精选范文5篇)

关于常识的议论文800字(精选范文5篇) 关于常识的议论文(精选范文):1我们学到了许多知识,也懂得了一些道理,比如:如果不能学到知识的话,就不能学到知识。

所以我们要从小学习,长大了要为国家效力。

我们要学习的知识很多,但我们不仅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我们还要学习做人做事。

这一学期中,我们要学的知识都很多,但是最有意义的还是要是学会了做人的话,我们这一个学期的知识就更多了,也更牢固了。

我们要学习的知识很多,但是,我们还是要学会做人的话,就要从小学学习,长大了才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们要学习的知识还很多,但是,我们最应该学习的知识,就是要学会一个人的道德,学习道德,要懂得做人的道理。

这就是我们学习的知识。

我们要学习的知识很多,但是,最重要的知识,就是要学会一个人的道德,我们要学会做人要讲礼貌,做事要踏踏实实,不能做小的事情。

所以我们要学会做人。

关于常识的议论文(精选范文):2xx年xx月xx日,一位著名的科学家发现了“地球”这个名字。

人们把它叫做“地球”。

地球是我们的母亲,我们要保护她。

可是,有些人却为了方便就大量的砍伐树木。

比如说,有些人为了利益而砍伐树木、造成沙尘暴、洪水等等。

这些现象都会让我们很痛心。

还有些人,为了方便就大量的污染水源,还乱扔垃圾、乱砍树木等,这些现象都是对我们的一种不尊重。

有些人为了方便就大量的砍伐树木。

比如说,有些人,为了方便就乱砍伐树木,导致树木减少,还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水资源被污染……这些现象都是由于我们没有好好保护好地球,导致现在的环境越来越差。

所以,希望人们能够保护好地球。

同学们,如果地球上的人不好好保护地球,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所以同学们,请大家一起来保护我们的地球吧!关于常识的议论文(精选范文):3一般来说,中国最早的叙事常识有两种。

一种是国内最早的,还有一种是国外最早的。

但是,这些问题和现象都不是很普遍的,而是最早的,最早的。

这是一个有关中国最早的故事,也就是说中国最早的故事,这个故事讲的是,有一个国家,他的国王叫做斯巴特,他的国家是一个非常富饶的国家,他的国王非常喜欢斯巴特,斯巴特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他的国王叫做斯巴特,斯巴特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他的国王叫做拉特特,斯巴特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他非常喜欢斯巴特,斯巴特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他非常喜欢斯巴特的一个大特点,斯巴特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他非常喜欢斯巴特的一个小特征——拉特特。

陈忠林: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

陈忠林: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

陈忠林: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2012-07-24 16:34陈忠林四月网我要评论(0)字号: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 答雷斯你蕾斯你:您如何理解常识常情常理?陈:在汉语中,“常”字有三种基本含义:(1)“共同(common)”即“普遍认同的”;(2) “基本(general)”,即相对抽象,带概括性的,(3) “恒定(constant)”,即相对稳定,长期得到认同的。

所以,“常识、常理、常情”这一个概念,应该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同并分享的那些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感情。

蕾斯你:您认为每个人所理解的常识常情常理都是一样的么?陈:1.“常”最基本的含义是“共同(common)”。

你和其他人不一样的认识、道理、感情,就只是你个人的认识、道理、感情,而不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

2. 常识、常理、常情是社会普遍认同的经验、道理、感情,一种自己的认识是不是为社会普遍认同,对每一个人来说都一个接受社会实践检验的过程。

所以,一个人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当然可能与其他人不同,但是这种不同是局部的、暂时的。

人是社会的动物,必然意味着一个人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

由于生活基本规则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核心组成部分,所以,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对一些规范日常生活的那些最基本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应该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否则你就寸步难行,滴水难进,一天也活不了)。

在你对常识、常理、常情认识与其他人的认识不同的时候,你应该以你与其他人的认识相同的那一部分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首先是求同存异,然后是以同容异,最后是以同化异),而不应该用你们之间认识不同的那一部分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其他人身上)。

蕾斯你:如果常理之间就有冲突呢?例如“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视为常理,但是对于过失杀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这种惩罚是否过于严厉?后者也是一种常理。

解读三常

解读三常

解读“常识、常理、常情”与现代法治摘要: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人民的期待相差很远。

因为迄今为止,主流的法治理论,从根本上可归结为“恶法亦法”。

这种理论是不科学的,中国要实行法治,只有坚持以社会普遍共同认同的常识、常情、常理为基础,以宪法为核心,系统地去理解法律,才能不显失公平、不违背常理;才能保护且体现人民意志。

中国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是中国现代法治运行的灵魂。

关键字:常识、常理、常情、恶法非法、现代法治一、常识、常理、常情的释义“常识、常理、常情”,是指长期为一个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而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且用来指导该社会成员应该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行为规则。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来讲,它们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最普遍规律的经验和认识;从人与人的关系角度来讲他们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或者说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价值观[1]。

1、从实践的角度来考察,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人在一个社会中与自然打交道、与人相处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道理,具备与自然打交道的知识,是一个人“明事理”的基本前提,懂得与人相处的基本道理,则是一个人能“辨是非”的必要条件。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而不具备基本的“明事理”、“辨是非”能力,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智力没有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尚不足以理解其他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识或基本道理;二是精神病人,丧失了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所需要的基本知识或基本道理。

2、从法的本质考察,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法,就不可能是得到人民拥护的法,也就不可能是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法。

因为“常识、常理、常情”是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当然也更应该是人民意志最基本的体现和人民利益最起码的要求。

3、从法的功能考察,只有按照常识、常理、常情来制定、理解、实施法律,才可能实现“定分止争”,解决社会利益冲突。

常识中的事理说明文800字

常识中的事理说明文800字

常识中的事理说明文800字事理是指凭借经验和思考所得出的一种普遍适用的道理或规律。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常识中的事理都给予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和指导。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些常识中的事理。

1. 诚实守信是一种美德。

诚实守信是指说话做事真实可信,信守承诺不欺骗他人。

这种品质能够建立信任和友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相反,欺骗他人会破坏人际关系,丧失信任和尊重。

2. 勤奋是成功的基础。

勤奋是指努力工作、不懈努力。

只有通过刻苦努力,才能获取知识和技能,实现个人目标。

懒惰和拖延只会使工作积压,无法取得成果。

3. 知识改变命运。

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能够为个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知识,人们能够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竞争力,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

4. 学习是一种终身的过程。

学习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教育阶段。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挑战。

5. 与人为善是一种美德。

与人为善是指关心他人、乐于助人。

通过善待他人,我们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他人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乐于助人也会给自己带来内心的满足和快乐。

6. 懂得尊重他人的差异。

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有着不同的背景、经历和观点。

懂得尊重他人的差异,能够促进和谐相处,避免冲突和误解。

7. 健康是最重要的财富。

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没有健康,一切都是空谈。

因此,我们要注重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合理饮食、适度运动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8. 坚持不懈的努力能够战胜困难。

人生中充满了挑战和困难,但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就能够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失败只是成功的一部分,只要我们不放弃,就会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9. 时间是最宝贵的资源。

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应该珍惜时间,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

浪费时间不仅不会给我们带来任何好处,还会使我们错失机会和遗憾。

10. 人要有远大的目标和梦想。

人生需要有目标和梦想,它们能够激励我们不断进步和追求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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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常识常理常情”理论
摘要:陈忠林教授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是对法的价值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适用方法的抽象整合,它对理论研究、司法活动起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同时,能够使法律实务保持公平公正,提高办案效率,以及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常识常理常情价值公正
常识常理常情:通常称为三常,指特定社会中的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态,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

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

在探讨常识常理常情之前,我们需求探讨一下什么是法,法的概念到底怎样定义才算是正确?因为好的法才能为人民谋福利,而判断法律的好坏是以三常为鉴定标准吗?
1 什么是法
法是什么?正如dickonson所言:法律大厦的材料具有如此多种能力,可以根据正义的不同形式进行重组,很多不公都源自概念的专制。

如何界定好法律概念,即法到底是为谁服务,是老百姓还是当权者?这个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很多时候根据法律条文以及所站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

关于法到底是什么,历史上各国的很多学者都进行了探讨。

古罗马法学家界定法总是把它同善、正义、公平等道德观念联
系起来。

乌尔比安认为法来自正义,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某些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或体现,因为人们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那颗永恒的素质,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

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居上者对居下者的命令。

政治上的居上者指的应该是主权者。

他强调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忽视了法应该具有哪些价值。

这些概念都具有片面性,都强调了法的作用是作为人的行为标准和尺度,能指引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还是不作出某种行为。

没有意识到法的本质是什么,以及其目的。

在我国,通说关于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觉得,我国在关于法的概念的通说还有一定的欠缺性,它着重强调法具有的某种形式,即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而没有很直观的,很明确的表达出法的目的,法的意义。

这样做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因为法律要遏制的是国家,而不是犯罪人。

况且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法律的具体条文我们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是难以理解的。

这样,客观上就把法摆在了人们的对立面,与人民的的常识常理常情区分开了,是不利于人们理解法律。

因为,
“三常”是我们制定和理解法律的基础。

2 “三常”的推理依据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这里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作为行为规范应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内容是要明确的;在执行过程中要求是确定的,要有机构来保证它的结果;具有普识性,要求行为规范的遵守者、遵循人都应该了解行为规范的内容。

如果按照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的这几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明确性、确定性和普识性,按照我们现有的法治理论,是不能保证它实施的,是不可能把法作为行为规范来实现的。

为什么不能保证实施呢?陈忠林教授提出了四大“神话”:①立法者无错论;②立法有原意;③可以把握立法原意;④老百姓懂法。

如果我们以四大“神话”为假设依据的话,例如立法者是正确的;立法原意是存在的;立法原意是可以把握;老百姓是懂法的。

我们很快会发现这四个假设都不可能成为事实。

首先从历史上看,立法是不可能保证是正确的;其次,从立法原意是存在的分析,立法原意的存在至少在现代社会,要找到一个确定的能解释具体规范的内容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找到;再次,假设司法者能够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实际上司法者理解立法原意和法是可以准确理解的一样是不能把握的;最后,从假设民众懂法,那民众都应当先学法再行动,这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传统法学理论是以四大“神话”作为基石,在这一点上讲是反科学的。

按照传统法治理论逻辑推论
的结果,必然是谁掌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他们的理解就是法律。

真正把法律变成现实的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的意志,现实生活中谁的权大、谁的官大、谁的理解就是法律。

3 “三常”的科学性
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科学的观念,其首先正义价值是刑法的根基,就应当包含公平、正义这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因为只有理解了这一价值观念,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功能。

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所称:“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而常识常理常情就是人们对事物判断善与恶、对与错的判断标准,并表明法律只有建立在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基础上,以人民的常识进行判断罪与非罪。

因为老百姓他们是不懂什么法律条文的,他们都是按一种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道德准则生存,用一句俗语可以总结“公道自在人心”。

因此,法律最终就是要引导“明明德”的问题,让大家理解不言而喻的东西,变为大家的行动,这才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问题。

让大家认可的东西,变成大家都遵守的行动,变成社会所认可的,这才是真正的大学之道。

其次,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科学的观念,其首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刑法的功能,服务于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两大价值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两个目的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样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运用“三常”理论就能很好的正确并公正的处理案件,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
罚,处罚犯罪分子,客观上保障了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4 “三常”在司法中的作用
司法方面,又应该如何操作呢?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急剧转变的社会中,每个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件都是社会变迁压力得以释放的重要渠道。

既然这些案件都潜藏着巨大的社会矛盾,我们的司法者应该怎么办呢?好的司法者最为重要的是第一要有正确的是非观,跟常人一样的是非观,跟普通人一样的是非观、价值观以及感情,要有一个人最起码的良心。

这里的良心指的就是最起码的是非观、价值观、情感倾向等。

这个是最重要的,有了这个,甚至是不懂法的法官,判下来案件也不会错到哪里去,最多就是法律条文适用的不适当,容易引起争议。

这个本来人人都有的,但是因为裁判者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常识常理常情,依照错误的法律理论,得出错误的判断结果,虽然切合了法律理论,但是与老百姓的意志所违背。

因此,作为一个司法者,首先是一个有正常的是非判断能力的人,你所有的法律知识是用来为你的正常的是非判断服务的,也就是说你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因为你的是非判断是与人民一样的。

王胜俊讲“三个至上”,法学界一片反对的声音。

其实是法学界没有完全弄懂王胜俊的话,只是狭义的理解了。

王胜俊讲“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社会形势、人民感觉都是应该尊重的,是最正确地诠释了法律。

“常理、常识、常情”理论是对国家意志、人民意志进行了适度分离,并将人民意志上升到了高于国家意志的高度,将历代神圣
颠倒过来,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内容和限度都以民众的“常理、常识和常情”为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并以之为依归。

因此,贯彻“常理、常识、常情”的法才是真正属于人民的法,才是人民真正信任的法。

参考文献:
[1]刑法散得集(ⅱ)[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原理》三卷[m].北京: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袁希(1982-),女,重庆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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