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
无履行期限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务关系中,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债务可能存在无履行期限的情况。
为了规范无履行期限债务的法律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无履行期限债务的条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无履行期限债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无履行期限债务的定义无履行期限债务,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但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
三、无履行期限债务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履行期限的确定(1)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债务人根据债务的性质、标的物、债权人的要求等因素,所需要的时间。
(3)履行期限的确定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履行期限:①根据债务的性质确定:对于某些债务,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等,可以根据债务的性质确定履行期限。
②参照同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如果同类债务的履行期限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同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③协商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商确定履行期限。
3. 履行方式(1)一次性履行: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一次性履行债务。
(2)分期履行: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较长,债务人可以分期履行债务。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

浅谈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农信社不良贷款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从法律角度讲,这些贷款已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除了给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增加难度外,更重要的是极易给农信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当前,诉讼时效管理必须引起信用社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客户经理的高度重视。
本人就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一、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一)人员素质提高与信贷环境变化不符以往,部分农信社的客户经理业务知识匮乏,对法律时效方面知识了解较少,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没有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对农信社的风险资产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由此造成部分不良贷款的时效性被延误耽搁,甚至造成损失。
(二)工作方法单一,清收不良积极性差目前,不少信贷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仍停留在清收短期易收回不良贷款上,忽视了清理难度较大的不良贷款。
在保全这些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方法上,大多数客户经理也只是下发催收通知书,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单一,缺少创新意识。
若遇到的“钉子户”、“逃债户”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有的客户经理则仅在催收记录上做“拒签”记录,怀着“尽职免责”的心理,缺乏做进一步工作的动力,无法起到保全诉讼时效管理的目的。
(三)贷前调查不实,贷后检查不落实部分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未作深入调查,凭主观臆断评定信用等级,建立小额农户贷款档案、评级、授信等工作走了形式主义;贷款发放后检查力度不到位,未认真追踪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执行合同情况,有的检查走过场,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存在对还款能力差的贷款弃而不管的现象,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四)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对内管理上,对贷款质量的考核还只停留在形态管理上,对不良贷款产生后的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却未实施相应的考核。
考核的目标导向性在确保贷款诉讼时效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致使客户经理没有把工作精力放在此项工作上,考核机制不健全,给诉讼时效管理带来了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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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总行《关于依法清收贷款,注意诉讼时效的通知》下发后,各行依法收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维护了本行权益,创造了一些经验,但这项工作开展不尽平衡,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行对于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导致一些贷款的不必要损失。
因此,希望各行在清收贷款时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一、关于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
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三)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
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三)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81)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81)1.[单选题]押品的重评周期从( )的最近一个评定日开始计算。
A)我行内部价值评估B)外部价值评估C)以上均可答案:A解析:2.[单选题]在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 )负责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检查担保人和抵(质)押物的情况。
A)省联社B)办事处或市联社C)县级行社D)办贷机构答案:D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关于办贷机构贷后管理工作的规定)3.[单选题]农商银行应当根据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进展情况,至少( )组织一次认定和数据调整,集中处置的随时进行认定和数据调整。
A)每月B)每季度C)半年D)每年答案:B解析:4.[单选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A)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企业法人B)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业、 企业法人C)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法人D)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 事业、 企业三类法人答案:D解析:5.[单选题]关于个人贷款的意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为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和服务费收入B)帮助银行消除风险C)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促进作用解析:6.[单选题]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报告进行处罚的机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B)中国银保监会省辖市分局C)中国人民银行省辖市分行D)中国银保监会县支局答案:C解析:7.[单选题]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
A)将富康汽车变卖B)将手机赠给他人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答案:C解析:8.[单选题]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将其保管的抵押财产所有权证明人和保险单正本交还( )。
A)抵押人B)租赁人C)使用人D)保管人答案:A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9.[单选题]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审议管理的通知》要求,贷审会参会人员及人数随机确定,投票人不得少于( )。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在实际的⽣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为,⾮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
如果处理不好就发⽣了借款的纠纷案件。
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就⽆权收取利息。
关于⽀付利息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现实⽣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最终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2、借款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 【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借款⽅可以随时还款,贷款⽅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起计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目录一、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2 -二、借条...................................... -1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 -四、借款合同.................................. -13 -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15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19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一、借款诉讼时效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
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管辖地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那么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即可,可以约定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

2012年第7期下旬刊(总第487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7,2012(CumulativetyNO.487)浅论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与管理李金权(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 萍乡337000)【摘要】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和实力的增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在不断加大,处置方式也呈多样化,有人行票据置换、政府扶助和自身核销等方法,这些不良贷款处置后便形成了表外不良贷款。
处置力度加大后,表外不良贷款的金额在不断增加。
本文拟从为保全信贷资产,盘活沉淀资金入手,浅论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管理。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贷款 清收 管理农村信用社成立五十多年里,由小大到、由弱到强,已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扶持“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不良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通过人行票据、政府扶助、自身核销等方法已消化了大部分不良贷款,有效缓释了金融风险。
但这些贷款的债权依然属农村信用社,不能放弃,需要继续大力予以清收。
如某县联社贷款总额为19亿元,表外不良贷款就达2.3亿,占比12%。
因此,如何对表外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加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表外不良贷款要清收有成效,必须要高层重视,全员参与,制定目标,多策并举,实行考核,定期通报,这样,通过多种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1)充分认识,增强清收责任。
上至高层领导,下至清收人员,既要认识到清收表外不良贷款是培育农村信用社文化,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现实需要,又要认识到清收表外不良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维护权益的客观要求,更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能力,锻炼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清收人员以主人翁的责任意识,不讲理由,不找借口,积极主动清收表外不良贷款。
(2)高度重视,成立清收小组。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的重视程度决定了清收工作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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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长期以来,因贷款诉讼时效保全管理制度缺乏,且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对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未加以足够重视,全员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方法欠缺,加之社会群体诚信意识缺失,导致逾期贷款比重较高;另一方面,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增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大量到逾期贷款丧失讼诉时效,这对我行依法收贷形成了实际障碍。
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有效延续贷款诉讼时效,如何使已丧失讼诉时效不良贷款的时效得以恢复,现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行依法收贷诉讼的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保全贷款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方式按贷款方式分类,有信用类、抵质押类和保证类,不同种类贷款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保全方式是一致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借款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贷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中断贷款诉讼时效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型和债务人同意偿还型,具体如下:(一)债权人主张债权型1.起诉。
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采用起诉中断诉讼时效,需选对起诉时机,并注重诉讼效益。
2.扣收借款人账户利息或本金。
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
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我行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还本付息授权委托书》,其中约定了扣收本息账号,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可中断诉讼时效,对于丧失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其账户如有少数余额,可采取分次扣收较小金额的方式,保持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此处是协议抵销。
对于未签订还本付息授权委托书、未约定还款账号的借款人可采用法定抵销,即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注意扣收后必须及时通知借款人,否则构成侵权,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政策性补贴账户资金,如要扣划,则需慎之又慎,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3.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贷款函证(代催收回执)。
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催收通知书如何向借款人发出,发出后如何签字以及借款人不签字,如何补救,这是我们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必须具备的技巧或能力。
(1)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在通知书的回执联签字,这分直接催收和间接催收两种方式。
直接催收。
能找到借款人的可以进行直接催收,一般以固定表格加附属说明的形式出现,包括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合同号、合同期间、抵(质)押担保情况等内容,采用我行专门格式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即可,由借款人根据本人偿还能力对已逾期的贷款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由借款人在催收通知的回执联签名签收,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为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为是自然人本人。
间接催收。
借款当事人找不到,催收通知无法与借款当事人面签的,可以找借款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面签,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亲属(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将面签人和身份证拍照存档)。
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注意也应与签收部门负责人及其身份证拍照存档)。
(2)借款人不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签字,如何保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包括:公证送达催收、司法所或村委会证明留置送达催收、邮寄送达催收、公告送达催收。
公证送达催收。
当借款人不在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时,催收人员可带两名公证人员上门催收,并对该催收行为进行现场公证。
这样取得的催收证据,各地法院均会采信。
如果借款人去向不明,当借款人是企业时,催收人员应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其最新法定住所,然后再带公证人员上门催收,证明我行已到其法定住所主张过权利;当借款人是自然人时,则到派出所查明其户口薄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上门现场公证。
司法所或村委会证明留置送达催收。
当借款人不在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借款人去向不明,且无法联系借款人亲属的,除可采取公证催收外,还可找当地司法所或村委会委派人员协助催收,协助催收时,必须有乡镇社会服务所、司法所、综治办或村组两名以上负责人现场证明,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我们受XX 单位委派协同XX支行工作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到XX借款户催收贷款,因借款当事人家中无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为留置送达催收”等内容,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字以示负责,将催收回执张贴借款人住处与相关催收人员拍照存档。
邮寄送达催收。
对于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关于借款人送达地址以及签订了专门格式的《借款人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的,在借款人拒签或无法找到借款人时,可直接向文书中规定的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书,注意必须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封皮上(内件品名一栏)标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字样,并保留底单或挂号信封复印件,并与事后索取的邮局已正常投递到借款人的回执复印件一起组成一套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公告送达催收。
当借款人去向不明时,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法来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下方式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对于下落不明借款人可以采取在国家级或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来保全贷款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同意偿还型在银行信贷业务当中,义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请求延期偿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贷款的部分偿还。
1.请求延期偿还。
由借款人自己写下包含如下内容的条据:“承认借款XXX元,请求延期XX个月或承诺在XXX年XX月XX日之前偿还。
”2.提供担保。
借款人主动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但催收人员也可以积极引导借款人提供担保已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3.借款人偿还部分本金或支付利息。
我行目前收本收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客户签订还本付息承诺书,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信贷管理系统上线以来发放的贷款基本上是这种方式;另一种是由借款人自主来网点偿还,此时应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如借款人未签字,其可能提出该利息不是其本人偿还的抗辩,这样可能导致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对于未签订还本付息承诺书的借款人,其在偿还利息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利息凭证上签字。
若借款人有多笔借款,最好先收超过诉讼时效的或借款到期日在前的贷款,如有可能每笔借款分别收一点,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
收本收息凭证的第一联应装入信贷档案,视同催收回执保管,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一)保证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保全方式1.未超过保证期间的保全。
各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部分未签订保证合同,仅有《担保承诺书》,对于《担保承诺书》能否构成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证据,尚存在争议,因此各支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必须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我行固定格式的保证合同规定保证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在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即保证期间催收保证人,否则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催收了保证人的,自催收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要延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采取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相同的方式,不同的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发出的文书为《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2.保证期间未催收保证人时的保全。
如未在保证期间催收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此时如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须找借款人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外,还必须找担保人进行催收承诺,由保证人在借款人的催收回执上承诺:“本人同意借款人XXXX 年XX月XX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并按以上计划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以上计划归还,本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而保证人只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已丧失保证担保效力担保权的救济方式,即催收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包含有新的保证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首先,要有明确的合同要约。
在催收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保证合同的要约。
一是催收通知书要有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是有要保证在新的还款计划期间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对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从催收通知书中能够明确得知保证人是被要求承担新的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构成承诺。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催收通知书上的表述为:“请你(单位)尽快筹集资金,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等,保证人在类似这样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人民法院是不会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如果在催收通知书上注明“请你(单位)确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并在借款人XXXX年XX月XX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内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的表述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
(二)保全抵押债权诉讼时效的方式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只要保证了主债权有时效,抵押就有时效,但是各支行也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抵押人发出初分抵押物通知书,积极保全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