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
沈阳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沈阳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一、引言维修基金是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长期安全、稳定、正常使用而设立的一项专项资金。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住房制度的改革,维修基金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沈阳市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对于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和物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维修基金的概念与目的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纳,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其目的是确保物业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维护,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从而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沈阳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性原则:维修基金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位业主按照其享有的物业权益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2. 合理性原则: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应基于物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物业的类型、规模、使用年限等因素,确保收取的金额合理、适度。
3. 可持续性原则:维修基金的收取应保证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以满足物业持续维修的需求。
4. 透明性原则: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沈阳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具体内容1. 收取比例:根据沈阳市相关规定,维修基金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
具体比例根据房屋的类型(住宅、非住宅等)和使用年限确定。
一般来说,住宅类房屋的维修基金比例较低,非住宅类房屋比例较高。
2. 收取基数:维修基金的收取基数为房屋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最低收取金额:为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沈阳市规定了维修基金的最低收取金额。
业主按照比例计算后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如低于该金额,则按最低金额缴纳。
4. 收取方式:维修基金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方式收取。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维修资金标准上调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维修资金标准上调无电梯:63元/平方米有电梯:92元/平方米记者11月1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起施行.据了解,沈阳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维修资金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大量的资金管理、使用事项,制定《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维修资金管理的关键是交存和使用,《办法》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物业就应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入住之前,交存后资金列入专户管理,使用后余额不足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摊原则是“谁受益、谁分摊”,使用申报程序需经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经区房产部门审核后方可启用资金,工程实施完成后即可结算.《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首期交存标准由元/平方米,调整为63元/平方米(没有电梯)和92元/平方米(有电梯).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沈阳市从2021年起按照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取%的比例交存维修资金元/平方米,此标准沿用至今.期间,建设部曾于2021年出台文件,允许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沈阳未做调整.此次调整,是按照沈阳市住宅工程建筑安装成本(高层框剪结构住宅每平方米1600元,多层砖混结构住宅每平方米1100元,不含人工成本15%),取5%比例交存,即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针对一些突发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办法》也明确界定了范围,规定可以采用应急程序,由业主委员会请专业部门认定后立即组织维修,具体包括八种情况: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楼体外墙面(包括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生活;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情况.(记者郭宏颖)。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8年10月25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使用与维护第五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国土、环保、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质监、人防、工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
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公共部位和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8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与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与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维修经费的合理、公正、透明使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中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维修资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主所收取的维修服务费,用于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所需经费。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专业化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审查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用好维修资金,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取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在每年的管理服务协议中写明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用途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应从业主的专用账户中划拨,并详细记录在维修资金账户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合法使用。
并应及时公开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将收到的维修资金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支出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合理的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按照资金保管制度,将维修资金投入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
第十三条支出维修资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要求,保证物资采购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维修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私自挪用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对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保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或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或者管理公司缴纳的资金,用于房屋维修、设施设备维修等紧急修缮时使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紧急、后日常、维修后补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账户,按照专项用途执行。
第六条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配合物业或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及时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减少缴纳金额。
第十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将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按照修缮需要以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制定修缮方案,明确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修缮方案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维修基金的账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维修基金的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违反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新建住宅区,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
分期建设的住宅,其配套设施设备为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房屋按套计算,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物业建设情况和业主入住情况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或住户缴纳的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和管理小区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费用。
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小区或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种可供参考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缴纳维修资金的方式1. 业主每月按照个人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和公摊面积比例缴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小区内明确公示。
2. 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或多年的维修资金,但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3. 租户按照楼盘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楼盘管理方商定并明确写明于租赁合同中。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例如电梯、照明系统、供水系统、消防系统等。
2. 维修资金还可以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维护、安保设施的更新、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等。
3.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房屋的装修、改建、翻新等私人用途。
三、维修资金的管理1. 维修资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2. 每年度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报告,向小区业主公示,确保公众知晓。
3. 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用于设备维护和相关设施的保养和更新。
4.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财务收支以及支出的具体项目,小区业主有权进行监督和调查。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作出解释和汇报。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和合同要求。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使用证明。
3. 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方式,对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相关责任方给予解决。
五、维修资金管理的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或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催缴,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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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蜂巢物业网2015-12-04导读: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第53号政府令《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按照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调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第七条两个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二)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
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物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第十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二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形式表决同意。
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续交方案,并依据续交方案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
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定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确定筹集方案。
第十七条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辽宁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不得挪作他用。
保修期无法确定的房屋,从实际入住时间算起,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国家规定保修期限的,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专属一幢楼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专属一个单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四)专属一个楼层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按照售后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从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列支;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讨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业主表决情况等材料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向售房单位申请列支,由售房单位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报批;(四)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六)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讨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业主表决情况等材料,到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向售房单位申请列支,由售房单位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报批;(四)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到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六)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以采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三)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四)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五)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六)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七)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严重影响住用功能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认定;(二)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抢修;(三)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持认定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持上述资料到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四)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严重影响住用功能的紧急情况时,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的,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当由各区政府应急资金垫付,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