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
药品知识产权

第十五章药品知识产权

[教学目的]

主要掌握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掌握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

定,熟悉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熟悉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了解药品行政保护的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

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定是本章重点;

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是本章难点。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演示。

[教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药品专利

一、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

发明。药品领域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包括:

1、产品发明

新物质。包括有一定医疗用途的新的化合物,新基因工程产品(生物制品),用于制造

药品的新原料、新辅料、中间体、代谢物和药物前体,新的异构体,新的有效晶型,新分离或提取得到的天然物质。

已知化合物,首次发现其有医疗价值,或发现其有第二用途。

药物组合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至少一种是活性成分,组合后具有协同作用

或增强疗效作用,主要是复方制剂或药物新剂型。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

制药设备、药物分析仪器或医疗器械。

2、方法发明

药品的制备方法、生产工艺及其改进。如上述产品的合成、制备、提取、纯化方法。实

践中往往同时申请药品的产品专利和制备方法的专利,如“一类对血管紧张素Ⅱ受体具有阻滞作用的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及用途”。

药物新用途,如新的适应症。

3、其他特殊问题

天然物质,一般不能申请专利。但首次从自然界提取,其结构、形态、物理化学参数不

曾认识,在产业上有应用价值,可以申请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专利。如美国曾授予从肾上腺组织中分离出来的纯肾上腺素的药品专利。

微生物,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由自然界筛

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和通过理化方法进行人工诱变产生微生物的方法,由于不能重现、不具

工业性,不能授予专利。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生物领域基因工程产品和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医疗器具,为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

的人体或者动物接触,只有该方法的实施仅是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时,可授予专利。例如“一种为实现血流速度测量仪器的连续超声波多普勒方法”。

中药,对中药产品的专利保护要从活性成分、剂型和医疗用途三方面进行。中药的活性

成分包括中药材或复方制剂中提取的有效成分、中药材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中药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中药复方;中药的剂型主要包括具体中药的剂型改进;中药的医疗用途主要包括已知中药品种或中药材的第二用途的开发。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药

品领域可授予专利的实用新型,主要是某些与功能有关的药物剂型、性状、结构的改变,某些医疗器械的新构造。

如某种新型缓释制剂,新的药物剂型(以避孕药及药具居多),某种单剂量给药器,药

品包装容器的形状、构造、开关,诊断用药的试剂盒与功能相关的性状、结构,生产药品的专用设备等等。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药品领域可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主要是药品外观或包装容器外观。

如有形药品的新造型或药品与图案、色彩的搭配组合,新的药品容器(如药品、药袋、

药瓶瓶盖等),药品包装盒,富有美感和特色的药品标识、包装等。

二、药品专利的授权条件

1、授予药品专利权的药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

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而所谓填补国内空白的

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

于药品的行政保护;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能够在产业上应用,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在这方面,药品专利的要求远远低于药品注册的要求。

2、授予专利权的药品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美观性。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

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申请和审批

专利的申请应当遵循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和书面原则。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步审查、公布(自申请日起18 个月内)、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 年内)、授予专利权、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药品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专利权人是指有权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药品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和标记权。

专利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独占性、唯一性,并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即对创新药品

和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断,其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不言而喻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药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的权利,还受到强制许可、国家计划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的限制,并且要承

担缴纳专利费、实际实施专利的法定义务。

五、专利保护与救济途径

药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药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为准。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

限为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实际上,在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保护效力是逐步加强的。由

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在一种新药品发明申请专利后但尚未公开前,其他人实际上还无法得知该发明的内容,因而就谈不上侵犯专利权,该阶段可以视为双方互不干涉的

过渡期;在专利申请公开后尚未授予专利权之前,由于公众已经可以得知发明的内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间实施其发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期间称为临时保护期;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该专利权无效。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中药的专利保护

中药的专利保护基本上是与专利法的实施和修改同步的。在1993 年以前,中药的专利

申请仅涉及方法发明和医药机械;1993 年以后,则主要涉及产品发明。在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申请中,又以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为多,占中药产品发明申请量的80%以上。这类发明的技术特征主要在于开发出了新的中药配方,要求保护的就是中药配方。

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把中药作为一种化合物申请的专利不多。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

原因在于: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难度很大。一味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找到有效部位十分困难,而提取一种有效的纯化合物就更难了。只有使用先进的技术,才能从中药中得到有效成分,从而按西药产品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申请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

这类专利申请现在主要由日本、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申请者提出。它完全把中药

西药化,专利保护上完全等同于西药。这种类型的专利,对药品的保护最强,代表了未来中药的发展趋势。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明显的

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但拿到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

证明他人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可能明明构成侵权,而权利人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状况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药

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药品商标

商标即商品标记或服务标记,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成,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具有表彰商品来源、广告宣传、保护商业信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可以通过其注册商标保护企业的市场地位,由此带来品牌效应,为企业创造无形价值;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正确地选择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我国的药品企业在长期发展中,创造了一些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知名商标,如“999 ? ”、“同仁堂? ”、“云南白药? ”、“胡庆

余堂? ”“潘高寿? ”、“桐君阁? ”等,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价值有时远远超过有形财产。

一、保护对象和注册条件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药品商标的注册条件是具有独特性和合法性,即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同中国、外国、国际组织、“红十字”、“红新月”的有关标志相同

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不良影响的、与表明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药品商标保护中往往存在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不分、药品商品名被淡化的风险,如阿司

匹林。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品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称注册商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国家药品标准,被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该名称则失去了商标的意义。另外,一些企业的药品商品名设计不当,往往把药品的原料或药品的功能主治注册为商标,如“前列康”、“镇脑宁”等。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可能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且面临

被淡化的风险,不能有效阻止他人使用,因而得不到更有力的保护。

二、商标注册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集中注册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注册的程序,包括注册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的复审、核准注册并颁

发注册证、公告。

三、商标专用权人的主要权利

药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主要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其禁止权的范围,涉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可

以因注销或者撤销而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

未注册商标,除了驰名商标和法律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药品商标保护和救济途径

药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还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

药品商标注册后,即在所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都不得在同一种药品或者类似药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出现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

会作出决定。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可

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关于中药领域的地理标志保护

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 协议)的规定,地理标志包括原

产地标志和来源地标志。由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有时与其原产地或来源地的自然环境

或人文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商品或服务上表明其原产地或来源地的地理标志就向顾客展

示了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性。TRIPs 专门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单独列出,要求

成员国给予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第l6条专门对地理标志做出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按照该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我国,如果由地理标志构成的商标或者含有地理标

志的商标不能反映商品或服务真实原产地或来源地,则该类商标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反过

来,如果由地理标志构成的商标或者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能反映商品或服务真实原产地或来

源地,则这类商标可以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得到保护。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

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

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 年8 月17 日专门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进行保护。生产者申请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及原产地

域产品专用标志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后,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

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因此在我国,地理标志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而得到商标的保护,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又可以作为原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得到保护,以防止非原产地域的产品假冒该原产地域产品。我国的这两种保护办法各有优缺点,有相互补充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

中药的质量往往与其原产地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有“道地药材”之说。有些药品或其原

料只在某一特定地区生产,例如西藏的雪莲、青海的藏铃羊等,其质量和特性自然仅与该地区有关。有许多药品或药品的原料可以在许多地区生产,但产地不同、质量和药性有很大差别,例如四川和湖北都产天麻,但其药性有差别;全国很多地区出产枸杞子,但以宁夏产的为最好。中药的特点决定其是地理标志所要保护的对象,反过来,地理标志是保护中草药最有力的手段和工具之一。目前已经有许多中药生产企业采用地理标志来保护自己,但是仍然有许多中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缺乏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立法层

面上,我国还应当研究和建立一套统一的完整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思想

内容的表达具体形式。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是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治理创造成果,权利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原则,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50 年(自然人至死后50 年,单位为发表后

50 年)。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对其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

的专有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药品领域,著作权和邻接权表现为与医药科技相关的作品的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作

品主要包括医药类论文、专著、译著、教材、期刊、工具书、药品专利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药品宣传广告作品、药品包装和外观设计图、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多媒体软件等等。传统中医药书籍浩如烟海,这些著作可以通过著作权的形式进行保护。但是,对于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则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第四节药品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Trade-Secret)与技术秘密(Know-How)。构成商业秘密,必须符合秘密性(未公开性)、实用性、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构成条件。

一、保护对象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商业秘密包括药品的配方、药品生产工艺、生产方案、设计图纸、关键数据、客户名单、招投标标底与标书、产销策略、经营方法。药品生产工艺复杂、

技术性强,商业秘密保护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实用有效的一种方式。

药品研发、生产,持续时间较长,往往涉及合成、药理、分析、制剂、临床等学科,最

后还要报批,保密问题非常关键。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或者缺乏必要的保护手段,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二、保护和救济途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使用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遭到侵权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同时工商行政

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可以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我国许多知名药品企业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 ”的配方等。

中药领域中的“祖传秘方”,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因中药自身有效成分的复

杂性,即使对公开使用的中药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解密。只要不泄密,保护时间就没有限制,

可以保护到上百年,例如云南白药。实践证明只要药品生产企业保护措施得当,用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非常有效。

三、未披露的试验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 条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

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

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缺陷

商业秘密保护自身的缺陷会对中药保护带来负面影响。一般说来,认定他人侵害商业秘

密的行为往往比认定专利侵权要难得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他人独立发明相同或类似的商

业秘密后会丧失其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而且,专利制度中规定如果有相同药品获得专利保

护后,其它药品只有保持原有生产规模的权利。这使得药品商业秘密的保护受到威胁。

同时,现代的新药开发和注册制度必须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清楚地写明处方、制法,并且

制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下发到各个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这就使得这种保护方式受到威胁。而新

开发的中药新药很难受到像“云南白药? ”那样的待遇。这就要求中药企业不能采用单一的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另外,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也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在尚未申请专利之前或

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必须保密。此时,该药品发明创造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从专利

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考虑,在进行充分检索的基础上,将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在确保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前提下,应该将申请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结合起来。

第五节中药品种保护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中药遗产,促进中药生产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改善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促进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在中药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l992 年建立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年产值过亿元的中药保护品种逐年增多。以1999年的统计为例,当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品种就有28 个,其中地奥心血康、急支糖

浆、复方丹参滴丸等品种的销售额都在 3 亿元以上。到2003 年,我国总共发布了30 批l 832

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其中l2 个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品种,l650 多个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

品种,还依法撤销和中止了24 批共l 530 个中药品种生产批文。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生产

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对医药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到2003 年,我国的中成药年产值已达到270 亿元,占全国药品总产值的50%以上。

一、保护对象和条件

中药品种保护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

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可以申请一级保护的包括: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的包括:属一级保护的品种和己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中药品种保护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该条例还规定,在新药保护期过后和药品专利有效期过后,仍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申请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

二、申请和审批

中药品种保护的审批程序如下:中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给《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并公告。

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6 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指定的药品质

量检验。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否则,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

三、主要权利和保护措施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只能由获

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生产。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多家企业均可生产。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专有的非独占性的生产权。有人认为,中药品种保护是对专利保护和新药保护的一种后续补充,其作用类似于某些发达国家对药品专利的补充保护证书,是对药品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延续和加强。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的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并必须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又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特征。

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规定,经批准,可以发放其他企业批准文号,仿

制企业应支付给与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这又类似于专利制度中的国家计划许可,这种说明专有的非独占性的生产权是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

关于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 年、20年、10 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 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可以延长保护期限,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时保护

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 年。

四、保护和救济途径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对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造成泄密的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节新药监测期保护

我国原先《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新药审批办法》中的新药保护制度,对新药

实行一定期限的行政保护,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可以获得6~12 年的生产保护。在我国专利法

已将药品纳入专利保护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外国制药企业用新药行政保护来达到延长其生产

独占权的目的,阻碍中国企业合法仿制其专利到期药品、控制中国市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现行新药保护制度,建立药品监测期制度。设立监测期的依据是WTO 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中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国家对公众健康的保护,体现了从过去保护国内企业向保护社会公益的转化,还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入WTO 后所必须遵守的公平原则。

一、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

实施监测期保护的对象,是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

销售的新药。新药的监测期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

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 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新药进入监测

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

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也就是说,有可能出现多家企业获得同

一品种的新药证书的情况。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应当退回申请人;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二、监测期内的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

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或者监督的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

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新药,应

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

准生产之日起2 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

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继续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三、新药保护期和监测期的过渡问题

为妥善处理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保护期和监测期的过渡问

题作出规定。

(1)对于2002 年9月15 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2)对于2002 年9 月15 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 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

新药的,给予3 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3)对于2002 年9 月15 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 月15 日以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即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

的品种,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

(4)对2002 年9 月15 日以来批准的新药,尚未确定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按其申报与审批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自该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之日起生效。

(5)对处于过渡期内的新药,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

请。

(6)对没有保护期、过渡期或未设监测期的新药,自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之日起,不

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申请。过渡期内新药技术转让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保护期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药品行政保护

1992 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专利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到中国申请行政保护。为实施该备忘录, 我国先后制定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药品行政保护实施细则》。这种行政保护实际上是美国的“管线保护”(Pipeline Protection)政策在中国的应用。管线保护政策是美国在国

际知识产权领域推行的一种主张,一个国家对药品、农业化学和化学产品第一次提供专利保

护时,要求该国对不论在哪一个国家获得药品和农用化学药品专利的产品,只要还未进入该

国的市场,都应在这些产品专利剩余保护期内提供相应的保护。

由于我国1993 年以前对药品发明不给予产品专利保护,为了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争取较

好的贸易环境,我国政府在与美国等发达国家谈判时承诺对其1993 年以前的药品发明给予一种追溯性质的行政保护作为弥补。自从与美国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我国先后与欧盟、日本、瑞士等19 个国家签署协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对这些国家都适

用。《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只适用于1993 年以前在这些国家享有药品独占权的人,一般是在

这些国家的药品专利权人。可以说,药品行政保护是对外国人的一种优惠,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个副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在1993 年之前的国外药品专利全部过期后,药品行政保护将逐渐消亡,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一、保护对象和条件

药品行政保护的对象是与我国签有协议的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药品发明。《药品行政保护

条例》规定了具体条件: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1993 年 1 月1 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或1986

年1 月1 日至1993 年1 月 1 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销售的独占

权的;或提出行政保护生效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可以申请行政保护。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具体包括,申请人委托中国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审查,批准并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公告。

三、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药品行政保护的期限为7 年零6 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批准他人制造和销售。

未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救济途径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规定,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

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对该药品的

行政保护;药品独占权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修订的《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所作出的不给予行政保护等决定不服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可以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与训练]

1、对我国传统的中药资源,如何运用各类知识产权手段进行保护?

2、查阅药品专利文献,讨论药品专利保护范围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药事管理学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引言 我们进入一个新的时代21世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分类 1、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劳动权。因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开展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特别重要的,我们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1985年4月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198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就不一一例举了,但实践证明,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都对我国的药品开发和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药品知识产权的分类 药品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权两大类,而工业权又包括药品专利权、药品商标权、和医药商业秘密权等。 A.药品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是药品专利权人对其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批,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包括法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B. 药品商标权 这个权利是指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C. 医药著作权 是作者对他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全;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等。著作权的人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来实现他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最重要的一点,著作权和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著作权的作品是创作完成之后就自动生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的。 D. 医药商业机密权 是商业秘密权的所有人对他自己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与经营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权利的所有人是在经营活动中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药品专利权的沿革 ]1[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使得人们意识到谁拥有先进的技术,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从而导致了专利制度的产生。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城邦共和国诞生,该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的基础。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人们通常称之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对美洲及东南亚国家影响很大,例如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都基本上采用类似于美国的专利制度。美国专利不仅保护药品制备工艺与技术路线,而且对药品品种给予保护。德国是自1968年开始对药物化合物给予专利保护的,但是只能以产品和制备方法两种方式请求专利保护,而不能以应用方式请求保护。1977年,联邦法院对物质第一次药品应用的专利性给以了肯定;1982年,法院又肯定了药物或药品第二适应症应用发明的专利性,使对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日趋完善;它对挪威、瑞典、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的专利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对日本现行的药品专利有较大影响。]2[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专利法领域是从近代开始的,迄今已有90多个国 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 (二)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是指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也不是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消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域性”削弱了而已。药品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的国际保护途径主要是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下面主要通过分析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了解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3[关于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和发展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内国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保护 他国的知识产权。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 5 页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旨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曾经过6次修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它还规定了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

药品知识产权

第十五章药品知识产权 [教学目的] 主要掌握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掌握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 定,熟悉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熟悉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了解药品行政保护的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 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定是本章重点; 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是本章难点。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演示。 [教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药品专利 一、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 发明。药品领域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包括: 1、产品发明 新物质。包括有一定医疗用途的新的化合物,新基因工程产品(生物制品),用于制造 药品的新原料、新辅料、中间体、代谢物和药物前体,新的异构体,新的有效晶型,新分离或提取得到的天然物质。 已知化合物,首次发现其有医疗价值,或发现其有第二用途。 药物组合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至少一种是活性成分,组合后具有协同作用 或增强疗效作用,主要是复方制剂或药物新剂型。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 制药设备、药物分析仪器或医疗器械。 2、方法发明 药品的制备方法、生产工艺及其改进。如上述产品的合成、制备、提取、纯化方法。实 践中往往同时申请药品的产品专利和制备方法的专利,如“一类对血管紧张素Ⅱ受体具有阻滞作用的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及用途”。 药物新用途,如新的适应症。 3、其他特殊问题 天然物质,一般不能申请专利。但首次从自然界提取,其结构、形态、物理化学参数不 曾认识,在产业上有应用价值,可以申请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专利。如美国曾授予从肾上腺组织中分离出来的纯肾上腺素的药品专利。 微生物,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由自然界筛 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和通过理化方法进行人工诱变产生微生物的方法,由于不能重现、不具 工业性,不能授予专利。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生物领域基因工程产品和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医疗器具,为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

知识产权及医药专利简介 作业

单选题 1、下列客体中哪个能被授予专利权: A、杀灭虱子的方法 B、外科手术的方法 C、以治疗为目的的气功 D、以治疗为目的的推拿 你的答案: A 2、以下哪个部门负责专利的复审与无效的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A、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部门 B、国家知识产权局生物医药部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协调部门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你的答案: D 3、中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授权要求的三性不包含: A、新颖性 B、重复性 C、创造性 D、实用性 你的答案: B 4、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A、只有十年,不可续展 B、十年,可续展五次 C、十年,可续展10次 D、十年,续展次数无限 你的答案: D 5、版权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 A、作品首次发表后30年 B、作品首次发表后40年 C、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D、作品首次发表后60年 你的答案: C 6、在中国授权的专利只能在中国得到保护,说明专利具有: A、地域性 B、时间性 C、排他性 D、有效性 你的答案: A 7、以下客体不属于可授权的化学药专利客体: A、化合物 B、晶型

C、给药剂量 D、生产工艺 你的答案: C 8、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个人允许做的行为: A、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B、泄露商业秘密 C、侵犯他人专利 D、帮助他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你的答案: A 9、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 A、从申请日开始计算10年 B、从申请日开始计算20年 C、从申请日开始计算25年 D、从申请日开始计算15年 你的答案: B 10、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个人不允许做的行为: A、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B、随意发表论文 C、遵守公司的知识产权制度 D、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你的答案: B 11、版权的保护期限: A、公民作品和法人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B、公民作品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C、法人作品和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同 D、公民作品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不同 你的答案: D 1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A、从申请日开始计算10年 B、从申请日开始计算5年 C、从申请日开始计算15年 D、从申请日开始计算20年 你的答案: A 13、版权中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A、作者终生 B、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 C、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二十年 D、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一百年 你的答案: B 14、知识产权是: A、无形资产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研究分析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作者:————————————————————————————————日期: 2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关键词: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信息整理: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38907998.html,/ ?信息来源:健康报 ?发表时间:2006年04月 7日 中国药学会3月22日在京举办“中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研究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加强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医药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确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会更高,创新的任务会更重,难度会更大。药品的研究生产需多学科协作,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药品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往往高于其他行业。我国开展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时间不长,当前的重点是对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药品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等相关政策进行研究。 专利保护渐与国际接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武晓明说,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与国际接轨。 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审查部张清奎说,药品发明投资大、风险大、难度高、周期长、市场广,该领域的发明对专利保护的依赖性最强。加强专利保护有利于新药研发的投资和新药的产生,弱化保护有利于仿制推广和降低药价。基于目前我国制药行业的状况,弱保护有利于跟踪研究和低成本地利用世界先进技术,这是近期内占小便宜。若从长远利益看,加强保护才能提高能力和加快发展,缩短成为制药强国和进入创新型国家的时间。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经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就不会被发明出来。 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蒋洪义律师说,我国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的时间不长,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比较缺乏,医药界和法律界还没有来得及对药品专利保护的特殊性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但司法实践已经把这方面的问题迫不及待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药品专利申请热情不高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我国药品注册过程中,也会遇到专利问题,专利制度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随着我国医药产业发展,专利链接制度也越来越多地被业内的专家提到,那么什么是专利链接制度呢?通过对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立药品注册中的专利链接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专利链接”制度最早是由美国设立的,1984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简称 Hatch-Waxman 法案,以下同)中首次对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权问题作了细致的规定,法案中的专利链接是指仿制药品上市批准,与专利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即仿制药品在注册申请时应考虑已经上市药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介绍 随着药品注册对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药厂与公众的利益冲突矛盾不断升级,进行新药研究需要投入到临床研究的费用越来越高,时间越来越长。美国药品监管当局面临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法规管理体系的问题,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鼓励仿制药尽快上市,降低药品价格。因此在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Hatch-Waxman 法案,这部法案正式确立了专利链接制度,充分兼顾了创新和仿制的相互利益,不仅提升了仿制药公司的竞争能力,也使得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同时保障了创新药企业的利益。这部法案开创性地设计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创新药

和仿制药的协调发展。在Hatch-Waxman法案中,专利链接制度具体包括橙皮书、药品专利期限延长、Bolar 例外、第四段申明、45天诉讼期、30个月遏制期和180天市场独占期。对于仿制药企业上市申请,执行简化新药申请(ANDA)途径,即无需提交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只要参照新药的标准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二、美国专利链接制度主要内容 2.1 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医药公司在进行研发时,一般只要完成新药的单体筛选,就去申请专利保护,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在上市前还需要大量时间进行一系列的试验来获得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数据。因此大多专利药在获准上市时,已经过去了专利期限的一半时间,剩余的时间远不足让研发企业收回成本。美国国会为了调动药品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在Hatch-Waxman 法案中规定了药品专利期延长的制度。Hatch-Waxman 法案规定,权利人可以就产品专利、用法专利或者制造方法专利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延长保护期限,但是延长专利期的药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品专利尚未到期;专利没有经过延期;产品必须是经过 FDA 审批并取得上市许可的。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中漫长的监管审查期而耽误的专利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为 5 年,从上市之日起,最多不超过 14 年。但如果是由于申请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专利期耽搁的,该期间将不计入延长期内,且同一药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期间延长。药品专利期延长的申请必须在 FDA 批准上市后 60 天内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篇一: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 药学齐献利s20XX005070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 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一名药学系的学生,通过听老师在课上讲解的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结合自己所查阅的文献,并综合自己的理解,我将对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在回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能不提到医药工业,在重温医药工业的百年光辉史时,更不能忘却知识产权。展望当今世界,凡是医药工业比较发达,新药研究实力强、水平高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历史悠久,专利保护力

度大、水平高的国家。这些国家往往代表着世界医药工业的主流,主导着药物研究的发展方向。正走在与世界接轨道路上的中国,也开始意识到和感受到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威力。尤其是中国的医药行业,因为缺乏专利与知识产权意识已交纳了不菲的“学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逐渐把医药产品的关税降低到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相等的水平,国外品牌药、新药也已经大量涌入。而随着医药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的需要,也将迫使自己不得不按其规则办事。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是该产业对专利高度依赖性和专利药品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药物的研发,是药学工作者们在以往的研发工作的基础上,筛选、合成新的化合物,发现新的作用机理,制备出新型的,对人类疾病有治疗作用的,毒副作用小的药物。药物研发大致分为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几个阶段。各阶段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只不过涉及种类、关系大小、影响强弱不同。其中专利法是最主要的法律,它管理着新药研发的全过程,起着决定性作用。 医药专利是最重要的医药知识产权。由于专利的公开通报制度和集科技,法律和经济情报于一体的特性,专利文献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反映新技术速度最快,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教学目标 1、掌握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件。 2、熟悉医药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 第一节医药知识产权 一、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医药知识产权的分类 医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医药专利 2、未申请专利的新药行政保护 3、医药商标 4、医药著作权 5、医药商业秘密 第二节医药专利保护 一、专利的起源和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1、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3、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四、专利的特点 1、专利性(独占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法律规定的期限一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 五、医药专利的种类 1、医药发明专利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3)其他的医药发明专利 2、医药实用新型专利 (1)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3、医药外观设计专利 六、授予医药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七、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八、医药专利的范围 1.独占权 2.许诺销售权 3.许可实施权 4.转让权 5.标记权 6.放弃权 7.请求保护权 九、我国制药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创新能力 2.专利保护意识差 十、我国制药企业应采取的专利对策 1.做好研发选题的专利检索,慎重选题,避免掉入国外企业的专利陷阱 2.新药研制完成后,在申领新药证书的同时,凡是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3.充分利用国外已失效或到期的专利,进行合理的仿制 4.在合理仿制的同时逐步形成新药的自主独立研发体系 第三节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节药品商标保护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证明商标。(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6)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三、商标的特点 1、商标具有显著性 2、商标具有独占性 3、商标具有价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 5、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四、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药物研发专利类型

药物研发专利类型 药品专利类型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 (1)发明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药品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类。 药品产品发明专利:产品发明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药品产品发明包括:①新物质(即化合物专利),指具有一定化学结构式或物理、化学性能的单一物质,包括有一定医疗用途的新化合物;新基因工程产品;新生物制品;用于制药的新原料、新辅料、新中间体、新代谢物和新药物前体;新异构体;新的有效晶型;新分离或提取得到的天然物质等。②药物组合物,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或化合物按一定比例组成具有一定性质和用途的混合物。包括中药新复方制剂;中药的有效部位;药物的新剂型等。③生物制品、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可授予专利权的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是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工业用途的。 方法发明专利: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关于药品的方法发明包括:①制备和生产方法,如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提取分离方法、纯化方法等(即工艺专利);②用途发明,如化学物质的新的医药用途、药物的新的适应症等(即用途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上较发明专利低,因此,常被人称之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其一,它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该是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具有实用型的物品,而不是方法;其二,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以及气体、液体、粉末物等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药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①某些与功能相关的药物剂型、形状、结构的改变(如剂型专利、晶形专利),如通过改变药品的外层结构达到延长药品疗效的技术方案;②诊断用药的试剂盒与功能有关的形状、结构的创新;③生产药品的专用设备的改进;④某些与药品功能有关的包装容器的形状、结构和开关技巧等。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特征是:①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新设计;②必须与产品结合,并能在工业上应用。药品的外观设计包括:药品的外观,如便于给儿童服用的制成小动物形状的药片;药品包装的外观,如药品的包装盒;富有美感和特色的说明书等。 药化方面: 1. 化合物专利(通常是具有相似结构的一类化合物共同保护,是仿制的硬伤) 2. 工艺专利(合成一个或一类化合物的最优工艺路线,以前在中国没用,大 家都写假工艺绕开该路线进行申报,实际生产的时候大多数还是用这个。但以后要求申报工艺和生产工艺必须一致,不知道会怎样) 天然药化方面: 天然产物中的有效成分及其衍生物、有效部位(一般要结合提取纯化工艺、药效、适应症、衍生物合成路线一起保护)

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也成为医药企业难以替代的无形资本和首要财富。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加速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医药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种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创新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投资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 (一)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 1. 药品专利权 药品专利权是指药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药品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药品商标权 药品商标权是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

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3. 医药著作权 医药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演绎权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再现。 医药著作权包括由医药企业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有关年鉴、文献、期刊、教材、百科全书、论文、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等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软件等的著作权;药物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数据的著作权。 4. 医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医药商业秘密包括医药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途径、人员客户网络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经营活动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无形财富,包含大量的劳动和投入,对权利人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 有利于激发医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 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3. 有利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4. 有利于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 药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具有研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潜在利润极高的特点。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实在而具体的占有,但可以以合同、登记、数据库等形式作为存在的依据;它虽然无形,但其价值可以被计算出来,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 药学齐献利s2012005070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一名药学系的学生,通过听老师在课上讲解的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结合自己所查阅的文献,并综合自己的理解,我将对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在回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能不提到医药工业,在重温医药工业的百年光辉史时,更不能忘却知识产权。展望当今世界,凡是医药工业比较发达,新药研究实力强、水平高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历史悠久,专利保护力度大、水平高的国家。这些国家往往代表着世界医药工业的主流,主导着药物研究的发展方向。正走在与世界接轨道路上的中国,也开始意识到和感受到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威力。尤其是中国的医药行业,因为缺乏专利与知识产权意识已交纳了不菲的“学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逐渐把医药产品的关税降低到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相等的水平,国外品牌药、新药也已经大量涌入。而随着医药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的需要,也将迫使自己不得不按其规则办事。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是该产业对专利高度依赖性和专利药品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药物的研发,是药学工作者们在以往的研发工作的基础上,筛选、合成新的化合物,发现新的作用机理,制备出新型的,对人类疾病有治疗作用的,毒副作用小的药物。药物研发大致分为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几个阶段。各阶段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只不过涉及种类、关系大小、影响强弱不同。其中专利法是最主要的法律,它管理着新药研发的全过程,起着决定性作用。 医药专利是最重要的医药知识产权。由于专利的公开通报制度和集科技,法律和经济情报于一体的特性,专利文献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反映新技术速度最快,

浅谈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上半年,XX区科技局对全区的生物医药产业现状开展了全面调研,特别是把生物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此次调研的重点内容,并做了一些探讨。一、全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1、以抢仿国外快过期专利药物为主。企业研发能力较低,开发的新药跟踪和模仿国外的多,自己创新的少。从表面来看,仿制改变了药物“创新难度大、周期长、投资高、风险大”的不足,使新药的研制低投入、低风险、高收益、短周期(国外研究一个新药要花费8一10年的时间,平均花费3亿美元,而仿制一个新药仅需要几百万人民币,5-8年的时间)。但事实上,新药开发是医药产业的生命线,新药专利的研制只要1-3年,一旦有了高价值的专利,所有投资的回报都可以在新药获准上市前通过出售该项专利获得。2、发明专利过少。从对我区生物医药企业调研情况来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正逐步提升,部分医药企业均拥有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例如老山制药的“蜂王浆冬干粉活性的生物测定方法”、赛尔金生物的“红细胞增殖因子及其生产工艺”,立业制药的“新乐康片’夕,中脉科技的“辐射乳液聚合法制备纳米微胶囊”,大渊生物的“生物芯片”,天奥公司的“回路内麻醉气体吸附器”等专利技术及产品已经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的主导产品。但是总的来说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相对较少。发明专利数量少,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对医药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创新是生物医药产业的最终出路,而创新必须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才能巩固自身市场,保障规模一效益一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技术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将是加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不应该是权宜之计,而应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与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融合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新医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新产品的研究过程中,应当根据进展情况,选择适当时机提交专利申请。研制完成后,凡是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提交申请,如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等。对已有的化合物专利,应尽量取得相关的从属专利。二是已有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不仅限于品种创新,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新质量指

生物医药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决策与实施_谢建平

生物医药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决策与实施 谢建平 *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上海 200052) 摘要 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是生物技术和现代生物医药公司竞争优势的基础。必需结合公司的长远战略目标和目前实际,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通盘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以技术平台、药 物、生物信息学软件发明等为例,介绍了商业秘密、专利和防御性出版等三种保护方式及其决策程序以及实施方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生物医药 收稿日期:2003-02-23 *电子信箱:jianpingxie@https://www.360docs.net/doc/438907998.html, ,j ianpingxie@https://www.360docs.net/doc/438907998.html, 作为WT O 成员之一,我们必需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生物医药是典型的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在其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具有相当的分量。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运营生物医药公司都必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决策是公司管理制度和竞争优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关税壁垒的取消无疑为国外药品进口消除了障碍。我国药品的制造业须从过去的仿制转向创新。知识产权在药品中的比重相当大。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说是当今生物医药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因此,尊重知识产权,是包括生物医药公司在内的每一个进入或拟进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都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包括生物医药公司在内的迈向全球市场的中国企业共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表面上看,生物医药产品是靠技术推向市场的。其实,任何一个产品身上,都反映着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管理、营销能力,折射着这家企业的文化特征。从这个意义而言,生物医药公司管理制度的创新甚至比技术创新更为重要。能否重视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列入企业管理制度,并有高级管理人员(往往至少是公司副总裁)负责知识产权是国外生物医药公司成功的标志之一。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决策是公司整个市场竞争优势营造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有机组 成部分。 2 几种保护方式比较 生物医药公司保护自己发明的方式至少包括:商业秘密,专利和防御性出版公开等,每种保护方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211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2)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3)采取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商业秘密可以保护任何形式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从略高于公知信息的技术到完全符合专利要求的新颖性技术,都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而非仅仅发明。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看待,不能因组成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他部分没有新颖性。这些要件具有不同的属性,如前三个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本身的自然属性,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社会属性。只要措施得当,商业秘密可以无限期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防止别人盗用,但对于通过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或独立作出的发明就不适合采用该方式。采用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满足 第23卷第3期中 国 生 物 工 程 杂 志 J OURN AL OF CHINE SE BIOTEC HNOL O GY 2003年3月 DOI :10.13523/j.cb.20030320

医药知识产权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摘要:该文对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内容涉及保护对象及条件、保护目的及作用、保护的期限和手段等; 关键词:医药知识产权、药品生产厂家、法律保护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通常被称为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并称为人类财产的三大形态。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一、专利权保护 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2 保护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四是为技术进出口贸易提供良好法律环境的作用。 1.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际上,在自申请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保护效力是逐步加强的。由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在一种新药品发明申请专利后但尚未向社会公开之前,其他人实际上还无法得知同的药品发明在此期间被公开制造,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原因是专利权尚未产生,而对方既不能再申请专利,也不能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该阶段可以视为双方互不干涉的过渡期;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但尚未授予专利权之前,由于公众已经可以得知发明的内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间实施其发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期间称为临时保护期;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此期间,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商标权保护 2.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商标保护的对象是药品经营或销售中为了区别商品的可视性标志,其注册条件是没有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史就是一个民族的疾病抗争史。传统医学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我国的传统医药主要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构成。无论是中医药还是各民族医药都可谓源远流长,中医药从“神农尝百草"到成为世界医学宝库的奇葩,而民族医药从草莽时代的巫医不分到成为本民族疾病治疗的主导,比中医药走过的道路更为漫长,更加曲折。历史上汉族文化作为中国的强势文化,中医药也成为我国传统医药在国际上的代表,但这并没影响到民族医药的独立性,事实上,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各自都建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与理论基础上,因此,中医药与民族医药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兄弟关系。 一、民族医药的含义及特点 民族医药是指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和沿用的传统医药的总称。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他们在从远古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在生存发展的不同环境中,曾经经历过无数无尽的生老病死的苦难,也有过无穷无尽的医药创造和医药追求,民族医药对于当地人民疾病的治疗,健康的维系不仅在古代,而且至今仍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各个民族总体上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民族医药积累丰厚,理法清晰,自成体系;也有的民族医药散在民间,口传心授,随俗为用,尽管如此,民族医药仍有着共同的特点。 (一)民族性 这里所说的民族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民族医药是该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说,在该民族的医药发展过程中,某个杰出的医生确实对本民族的医学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伴随时间的流逝,时代的进步,逐步融入到本民族的医学体系当中,毫无个人烙印,从这一点而言,民族医药具有民族群体性特点;第二层含义是指民族医药根植于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中,比如,闻名于世的藏医药“曼汤" ,全部是以藏族民族特色表达的,其人物、建筑、生活习俗、语言文字、绘制技术等都具有鲜明的藏族特色。 (二)地域性 民族医药与该民族所居住的气候、地理、动植物区系和自然资源密切相关。内蒙古草原广袤无垠,常年在马背上古代蒙古人民,经常发生战伤、摔伤和骨折等疾病,客观环境要求他们不断摸索克服这些疾病的方法,因此,正骨、正脑疗法、烧灼疗法是蒙医药重要内容。同时各民族医药具有自己鲜明资源特色,彝族多居住在我国金沙江源头支流及金沙江南北两岸,该区山谷纵横、气候多样,常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特点,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植被分布,用药选材独具特色。 此外,理解民族医药,不能以药品的处方中是否包含各民族地区特有的药物资源等为根据,判断一种医药是不是民族医药,还应当看该民族的文献中有没有记载,有没有民族传统用药习惯和用药特色,有没有家传口授的流传方式等。二、民族医药的现状 (一)许多民族医药面临消亡的危险 我国各民族的医药都为当地人民的生存、繁衍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但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速、现代医药几乎遍布世界各地。由于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世界各地使用的传统医药也正在被现代医药所替代,曾经广泛存在和应用的民族医药知识悄悄地解体、消失。我国各个民族的医药除藏医药、蒙医药等研究开发较好之外,许多民族医药如黎医药研究开发相当滞后,面临消亡的危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