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也成为医药企业难以替代的无形资本和首要财富。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加速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医药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种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创新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投资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

(一)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

1. 药品专利权

药品专利权是指药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药品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药品商标权

药品商标权是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

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3. 医药著作权

医药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演绎权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再现。

医药著作权包括由医药企业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有关年鉴、文献、期刊、教材、百科全书、论文、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等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软件等的著作权;药物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数据的著作权。

4. 医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医药商业秘密包括医药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途径、人员客户网络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经营活动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无形财富,包含大量的劳动和投入,对权利人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 有利于激发医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 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3. 有利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4. 有利于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

药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具有研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潜在利润极高的特点。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实在而具体的占有,但可以以合同、登记、数据库等形式作为存在的依据;它虽然无形,但其价值可以被计算出来,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二)专有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家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一项发明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后,其他任何人不得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在中国取得专利权。

(三)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药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期限,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效力,相应的保护对象便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使用。

(四)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显的国家界限。按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另行提出申请。

第二节药品专利保护

一、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国家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专利制度的法律特征

1. 独占性

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独占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一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独立的主体;二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和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任何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都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关系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国家利益的保密专利除外)。

3. 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有效。专利保护期过后,专利权随之消失。

4. 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其专利技术在多个国家取得独占权,则应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除外)。

(三)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1978年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

1980年1月中国专利局正式成立。

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并于1993年开始施行。新化合物、药物制剂,新化合物和药物制剂的制备方法及新用途均可申请专利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由原来的8年延长到10年。

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三次修正案,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药品专利的概念、分类

(一)药品专利的概念

药品专利,是指源于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且转化为一种具有独占权的形态,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以独占市场为主要特征的谋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一种手段。

(二)药品专利的分类

1. 药品发明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药品发明专利包括新药物专利、新制备方法专利和新用途专利。

(1)新药物:包括有医药用途的新化合物、已知化合物和药物组合物;新微生物和基因工程产品(生物制品);制药领域中涉及到新原料、新辅料、中间体、代谢物、药物前体、新药物制剂;新的异构体;新的有效晶型;新分离或提

取的天然物质等。

(2)新制备方法:包括新工艺、新配方、新的加工处理方法及新动物、新矿物、新微生物的生产方法、中药新提取、纯化方法、新炮制方法等。

(3)药物新用途:包括首次发现其有医疗价值,或发现其有第二医疗用途的,新的给药途径等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某些与功能相关的药物剂型、形状、结构的改变;某种新型缓释制剂;生产制剂的专用设备;诊断用药的试剂盒与功能有关的形状、结构;某种单剂量给药器以及药品包装容器的形状、结构、开关技巧等。

3.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主要涉及药品外观和包装容器外观等,如药品的新造型或其与图案、色彩的搭配与组合;新的盛放容器如药瓶、药袋、药瓶的瓶盖等;富有美感和特色的说明书、容器和包装盒等。

三、药品专利的申请与授权

(一)药品专利的申请

1. 专利申请的法定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2.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提交

(1)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

(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

(3)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二)药品专利的审批与授权

1.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图13-1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3. 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专利申请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替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法律行为。

专利代理的任务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2)撰写专利文件,提出专利申请,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3)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修改专利文件,答复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四、药品专利侵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1. 人身权

人身权主要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的权利。人身权可以不依赖财产权而存在,在财产权转让后人身权仍然得以保留。

2.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具体有下列几种:

(1)独占实施权

(2)专利许可权

(3)专利转让权

(4)专利标记权

(二)药品专利侵权的保护

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权为准。

2. 专利侵权的保护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解决专利侵权的纠纷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两种方式,同时追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①停止侵权。②赔偿损失③消除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药品商标保护

一、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

(二)商标的特征

商标主要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结合而组成的标记,具有以下特征:

1. 显著性个性鲜明便于消费者识别;

2. 独占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3. 商标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4. 价值性商标能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5. 竞争性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三)商标的分类

表13-1 商标的分类

二、药品商标的概念及特殊要求

(一)药品商标的概念

药品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够将医药生产者、经营者用来区别于他人生产、经营的药品或药学服务的可视性标记。

(二)药品商标的特殊要求

1. 药品商标必须与医药行业的属性相吻合

药品商标不得使用对药品特征具有直接描述性的文字,否则容易使药品商标同药品通用名称造成混淆,可能造成医生和患者的误用。

2.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应当附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申请人应当附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注册后方可使用。

3. 药品商标不得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是国家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是多家生产企业共同使用、约定俗成的名称,是反映该药品的适应症、主要原料的名称。这些名称用于指导生产企业、医生、患者使用,不能由任何一家企业注册。

(三)药品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生产企业,药品商标具有表彰药品来源、广告宣传的作用;商标是医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创新专利药品配合以商标保护,是医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策略。

对于消费者,药品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标示质量的作用。

对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医药商标的规范化管理,监督药品质量,稳定我国医药经济发展,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对于药品,药品商标又是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是药品质量的保证。

三、药品商标权的取得及内容

(一)药品商标权的取得

药品商标权,是指医药商标所有人对其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1. 药品商标注册的要求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药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直接表示药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直接表示药品的功能、用途特点的,易误导消费者,造成药物滥用。

2. 药品商标注册程序

(二)药品商标权的内容

1. 专有使用权

药品商标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医药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

2. 禁止权

药品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对于驰名商标,国家实行扩大保护,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使用到任何商品和服务项目上。

3. 转让权

药品商标转让权是指药品商标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 许可权

药品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用为代价,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

第四节医药商业秘密和医药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一、医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一)医药商业秘密的概念

医药商业秘密是指在医药行业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

权利。

(二)医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

1. 非周知性或秘密性

医药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2. 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拥有竞争优势,并能实现权利人经济利益的目的。

3.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该信息是一种具体的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实用性与价值性具有密切的关系,缺乏实用性的信息则无价值性可言。

4. 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所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客观上则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

二、医药商业秘密的内容

(一)医药技术秘密

1. 产品信息

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新药,在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药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与工艺

医药产品的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中药技术秘密中包括中药的制造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特定配方、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制作工艺的专门知识、经验等信息。

3.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制药机器、设备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这个改进是商业秘密。

4.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

(二)经营秘密

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信息。包括:

1.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

公司在各种重要经营活动中有许多关联的文件,如采购计划、进货渠道、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市场调查资料等。

2. 客户情报

客户情报包括客户清单、销售渠道、协作关系、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 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技术

管理技术包括在医药经营各个环节中有效运作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诀窍、管理步骤等。

三、医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我国对医药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法律保护和权利人自我保护两种方式。

(一)法律保护

法律通过对非法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权。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主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

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1.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

2.与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签定保密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

3.在具体的管理上实行分级管理;

4.定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培训,灌输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提高他们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等。

我国中药的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已有数千年历史。在中药领域,千百年来秉承的“祖传秘方”保护形式,或称之为“技术诀窍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范围涉及中药配方、独特的生产加工工艺、中药栽培养殖技术、饮片加工技术、炮制技术、复方配伍比例、技术信息等。只要不泄密,这种保护的时间就没有限制,可以保护几百年。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缺陷

1. 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较弱

商业秘密虽因其不公开而风险性低,并且没有时间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但是商业秘密会因合同等保护措施失败而被扩散,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上的完整性。

2. 商业秘密保护自身的缺陷对中医药保护带来负面影响

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商业秘密拥有权不具有排他性,不能禁止他人以合法的途径了解和使用同样的技术;在理论上它不能对抗反向工程和独立发明。这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他人独立发明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后会丧失其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甚至不能再生产该产品。

3. 存在着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

(1)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在申报注册过程中,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对按照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负担保密的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

(2)企业自身在医药商业秘密实践中存在问题:①违反与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约定;②违反限制使用条款,超越期限、地域、数量的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③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等。

(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

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从国家立法的保护到企业自身保护,无论哪一种保护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法律的保护属于事后的救济,权利人的利益已经存在一定侵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经济、管理各种手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明显弱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通过商业秘密权保护企业的发明创造具有较大的保密成本和泄密风险。因此,权利人要想真正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应该综合运用各种保护手段。

四、医药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1. 医药未披露数据的定义医药未披露数据是指在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者为获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提交的关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

2. 医药未披露数据的内容

(1)针对试验系统试验数据:包括动物、细胞、组织、器官、微生物等试验系统的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试验数据。

(2)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与设施、生产质量控制等研究数据: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等研究数据。

(3)针对人体的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临床药理学、人体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等获得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参数,给药剂量等试验数据。

(二)医药未披露数据的特征

1. 医药未披露数据不具有独占性

医药未披露的试验数据保护不禁止其他申请人自行独立获取的该数据,其他申请人可以合法地使用该数据,故不具有独占性。

2. 医药未披露数据获得的途径不具备创新性

“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中的“新”并不是应用创新方法而获得的信息,而是一个注册性概念,只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化学活性成

份未经注册的即是新的。

(三)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1. 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的含义

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是对未在我国注册过的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申报数据进行保护,在一定的时间内,负责药品注册的管理部门和药品仿制者既不能披露也不能依赖该新药研发者提供的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试验数据。

2. 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的法律依据

WTO的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对含有新型化学物质的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进行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根据TRIPS 协议,我国政府制定了药品未披露的试验数据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除非是公共利益需要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未披露试验数据的保护制度进一步予以明确。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是在药品专利之后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专利已公开的数据不在保护范围之内。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引入了与专利法链接的内容(详见第六章)。这样,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和药品专利保护就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有效的保护。反过来,药品专利数据的充分公开将影响药品数据保护的内容。

药事管理学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引言 我们进入一个新的时代21世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分类 1、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劳动权。因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开展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特别重要的,我们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1985年4月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198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就不一一例举了,但实践证明,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都对我国的药品开发和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药品知识产权的分类 药品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权两大类,而工业权又包括药品专利权、药品商标权、和医药商业秘密权等。 A.药品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是药品专利权人对其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批,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包括法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B. 药品商标权 这个权利是指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C. 医药著作权 是作者对他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全;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等。著作权的人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来实现他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最重要的一点,著作权和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著作权的作品是创作完成之后就自动生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的。 D. 医药商业机密权 是商业秘密权的所有人对他自己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与经营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权利的所有人是在经营活动中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 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快速确权的统一政务服务。 据介绍,预审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系统和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两部分。电子申请系统主要是为申请主体提供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的请求窗口;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主要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注册备案审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预审审查以及报表管理功能。 “我们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较多,而且大部分都不是批量的,以前提交一件申请就要跑一趟,时间成本投入很大。现在保护中心使用的这个系统,各流程都标注得清晰明了,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员成本,同时也便于我们管理和监控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使用了预审管理平台后给出了较高的评价。 同时,该平台也有助于预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预审管理平台对我们的工作帮助很大,丰富的角色配置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案件流转高效准确,智能辅助审查功能可以快速定位问题,提高了审查效率,也保证了预审审查质量。”一位预审员如是说。

据悉,预审管理平台是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经走访调研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于保护中心的实际需求,历时1年开发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致力于为保护中心和申请主体搭建一个预审管理的云服务平台,为保护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预审管理流程,并解决分散建设带来的各种差异化问题。同时,预审管理平台也致力于构建一个各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数据中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业务管理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今后,基于保护中心的业务需要,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会引入更多的智能化手段,实现智能辅助检索,提高预审员的审查效率,并和局相关业务系统或数据相结合,力争解决保护中心信息孤岛的问题和瓶颈,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对公众的一站式申请服务。在快速维权方面,中国专利信息中心还将为保护中心的维权援助、投诉举报、假冒和侵权案件的执法维权等业务实现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监控;在产业导航方面,以专题数据库建设、高效智能的专利分析展示为抓手,为各地的产业预警、专利导航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在高价值专利运营方面,以整合现有专利运营平台为基础,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营为目标,协助保护中心盘活区域产业,整合区域资源,实现区域经济增长。 未来,该平台将从保护中心的职能出发,实现从产业导航入手,以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为抓手,提供一整套信息化解决方案,服务于更多保护中心及公众。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p(一)中药概念及特征 中药是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凡是以中国传统的医药学理论(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配伍反畏等)为指导,来解释其作用和用途而用以防病、治病、保健的药物,均可称为中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药”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中药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中药在对疾病治疗过程中强调机体治疗的整体性。中药知识体系是一个比较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中药的使用以配伍为特征,强调各种药物之间协同的作用。治疗过程中注重从机体的整体性出发。 2.传承性。中药作为传统医药都是世代相传,其历史发展是连续的。中医药知识是我国各族人民与疾病做斗争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它们一般是以文字传承或口头传承的方式得以流传下来,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宝贵传统医药知识体系。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是在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时出现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所有权”或者“智慧所有权”,具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权利[2]。依据中药概念及特征,可以将中药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国通过加入TRIPS协定,签订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旨在建立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我国中药在国际竞争中的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本文主要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利保护 (1)中药品种获得专利保护难度较大。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授予专利权的,1993年新的《专利法》规定,中药药品和药品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中药品种要想真正获得专利保护难度很大,因为我国《专利法》基本上借鉴西药保护模式来保护中药,用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要求以及《“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建设按照“自主设立、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遴选和确认后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该项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教

育厅予以协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一般设立在高校图书馆。所在高校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二第二章章 建建设和运行设和运行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包括: (一)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 (三)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9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二、复习题 (一)A型选择题(最佳选择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1.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不包括( ) A.专利权B.商标权C.专利权和商标权D.著作权E.商业秘密 2.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是( ) A.植物新品种权B.著作权C.著作邻接权D.商业秘密权E.发表权 3.有关商标注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B.药品商标必须与医药行业的属性相吻合 c.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时应当附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D.申请人既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申请E.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4.我国专利法开始实施的日期是( ) A.1983年3月1日B.1991年6月1日D.2001年7月1日E.1984年4月1日 5.用作药品辅料的新化合物可以申请( ) A.实用新型专利B.外观设计专利D.方法发明专利E.商品商标 6.以下对象中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是( ) A.一种新药B.药品的包装盒D.药品的处方E.新的用途 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 ) A.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为准B.以专利权人的销售广告为准 c.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设计图或照片为准D.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简要说明为准 C.1985年4月1日c.产品发明专利C.药品的制造方法E.只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照片为准8.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 )为准。 A.专利请求书B.说明书c.摘要D.权利要求书E.附图 9.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A.须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B.经初审合格后即授权 c.递交申请后即可授权D.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才可授权E.公告后授权 10.以下医药商业秘密论述错误的是( ) A.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D.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能够永久独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B型选择题(配伍选择题)备选答案在前,试题在后。每组2—4题,每组题均对应同一组备选答案。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重复选用,也可以不选用。 [1—5题] A.6年B.10年C.20年D.30年E.无时间限制 1.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 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 3.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 ) 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权( ) 5.医药未披露数据保护的期限为( ) [6~10题] A.驰名商标B.著名商标c.知名商标D.注册商标E.联合商标 6.由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 ) 7.由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较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商标是( ) 8.由市一级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较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商标是( ) 9.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是( ) 10.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 ) (三)X型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是( ) A.动物和植物新品种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科学发现 E.药品和化学物质

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药品专利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药品专利权的沿革 ]1[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使得人们意识到谁拥有先进的技术,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从而导致了专利制度的产生。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城邦共和国诞生,该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的基础。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人们通常称之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对美洲及东南亚国家影响很大,例如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都基本上采用类似于美国的专利制度。美国专利不仅保护药品制备工艺与技术路线,而且对药品品种给予保护。德国是自1968年开始对药物化合物给予专利保护的,但是只能以产品和制备方法两种方式请求专利保护,而不能以应用方式请求保护。1977年,联邦法院对物质第一次药品应用的专利性给以了肯定;1982年,法院又肯定了药物或药品第二适应症应用发明的专利性,使对药品发明的专利保护日趋完善;它对挪威、瑞典、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的专利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对日本现行的药品专利有较大影响。]2[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专利法领域是从近代开始的,迄今已有90多个国 家和地区实行了药品专利保护。 (二)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是指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也不是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消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地域性”削弱了而已。药品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的国际保护途径主要是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下面主要通过分析国际公约和区域公约了解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3[关于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和发展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内国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保护 他国的知识产权。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 5 页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旨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曾经过6次修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它还规定了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

药品知识产权

第十五章药品知识产权 [教学目的] 主要掌握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掌握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 定,熟悉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熟悉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了解药品行政保护的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 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定是本章重点; 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是本章难点。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演示。 [教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药品专利 一、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 发明。药品领域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包括: 1、产品发明 新物质。包括有一定医疗用途的新的化合物,新基因工程产品(生物制品),用于制造 药品的新原料、新辅料、中间体、代谢物和药物前体,新的异构体,新的有效晶型,新分离或提取得到的天然物质。 已知化合物,首次发现其有医疗价值,或发现其有第二用途。 药物组合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至少一种是活性成分,组合后具有协同作用 或增强疗效作用,主要是复方制剂或药物新剂型。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 制药设备、药物分析仪器或医疗器械。 2、方法发明 药品的制备方法、生产工艺及其改进。如上述产品的合成、制备、提取、纯化方法。实 践中往往同时申请药品的产品专利和制备方法的专利,如“一类对血管紧张素Ⅱ受体具有阻滞作用的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及用途”。 药物新用途,如新的适应症。 3、其他特殊问题 天然物质,一般不能申请专利。但首次从自然界提取,其结构、形态、物理化学参数不 曾认识,在产业上有应用价值,可以申请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专利。如美国曾授予从肾上腺组织中分离出来的纯肾上腺素的药品专利。 微生物,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由自然界筛 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和通过理化方法进行人工诱变产生微生物的方法,由于不能重现、不具 工业性,不能授予专利。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生物领域基因工程产品和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医疗器具,为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篇一: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 药学齐献利s20XX005070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 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一名药学系的学生,通过听老师在课上讲解的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结合自己所查阅的文献,并综合自己的理解,我将对知识产权在药物研发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在回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能不提到医药工业,在重温医药工业的百年光辉史时,更不能忘却知识产权。展望当今世界,凡是医药工业比较发达,新药研究实力强、水平高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历史悠久,专利保护力

度大、水平高的国家。这些国家往往代表着世界医药工业的主流,主导着药物研究的发展方向。正走在与世界接轨道路上的中国,也开始意识到和感受到专利与知识产权的威力。尤其是中国的医药行业,因为缺乏专利与知识产权意识已交纳了不菲的“学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逐渐把医药产品的关税降低到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相等的水平,国外品牌药、新药也已经大量涌入。而随着医药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的需要,也将迫使自己不得不按其规则办事。医药工业最大的特点是该产业对专利高度依赖性和专利药品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药物的研发,是药学工作者们在以往的研发工作的基础上,筛选、合成新的化合物,发现新的作用机理,制备出新型的,对人类疾病有治疗作用的,毒副作用小的药物。药物研发大致分为基础研究、开发研究、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几个阶段。各阶段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只不过涉及种类、关系大小、影响强弱不同。其中专利法是最主要的法律,它管理着新药研发的全过程,起着决定性作用。 医药专利是最重要的医药知识产权。由于专利的公开通报制度和集科技,法律和经济情报于一体的特性,专利文献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反映新技术速度最快,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教学目标 1、掌握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件。 2、熟悉医药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 第一节医药知识产权 一、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医药知识产权的分类 医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医药专利 2、未申请专利的新药行政保护 3、医药商标 4、医药著作权 5、医药商业秘密 第二节医药专利保护 一、专利的起源和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1、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3、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四、专利的特点 1、专利性(独占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法律规定的期限一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 五、医药专利的种类 1、医药发明专利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3)其他的医药发明专利 2、医药实用新型专利 (1)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3、医药外观设计专利 六、授予医药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七、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八、医药专利的范围 1.独占权 2.许诺销售权 3.许可实施权 4.转让权 5.标记权 6.放弃权 7.请求保护权 九、我国制药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创新能力 2.专利保护意识差 十、我国制药企业应采取的专利对策 1.做好研发选题的专利检索,慎重选题,避免掉入国外企业的专利陷阱 2.新药研制完成后,在申领新药证书的同时,凡是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3.充分利用国外已失效或到期的专利,进行合理的仿制 4.在合理仿制的同时逐步形成新药的自主独立研发体系 第三节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节药品商标保护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证明商标。(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6)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三、商标的特点 1、商标具有显著性 2、商标具有独占性 3、商标具有价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 5、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四、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知保字﹝2019﹞375号)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强化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企业、产业在保护方面的需求,构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高效、妥善解决企业、产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库 1.入库条件及数量 具有较高知识产权内在需求的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在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可申请为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 到2019年底,纳入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的不少于50家,其中行业协会不少于4家,电子商务平台不少于1家。鼓励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在50件以上的企业、年

营业收入500万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山东“十强”产业行业协会申请为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 各区、县局分解任务指标见附表1,联系单位情况见附表2,请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内网邮箱。 2.建库方式 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的遴选方式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察确定。市市场监管局对重点联系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发放“市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重点行业协会”铭牌。每2年可视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局网站对确定的重点联系单位予以公示。 (二)支持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二是定期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相关政策法规。 三是指导重点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预防、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是对重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培训和辅导。 2.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渠道 一是构建行业自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司法审判相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重点企业提供便捷和快速的知识产权保护响应通道。

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也成为医药企业难以替代的无形资本和首要财富。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加速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医药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种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创新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投资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 (一)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 1. 药品专利权 药品专利权是指药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药品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药品商标权 药品商标权是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

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3. 医药著作权 医药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演绎权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再现。 医药著作权包括由医药企业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有关年鉴、文献、期刊、教材、百科全书、论文、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等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软件等的著作权;药物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数据的著作权。 4. 医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医药商业秘密包括医药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途径、人员客户网络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经营活动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无形财富,包含大量的劳动和投入,对权利人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 有利于激发医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 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3. 有利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4. 有利于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 药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具有研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潜在利润极高的特点。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实在而具体的占有,但可以以合同、登记、数据库等形式作为存在的依据;它虽然无形,但其价值可以被计算出来,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二)专有性

阿里巴巴集团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阿里巴巴集团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 ; 法制网杭州4月23日电记者陈东升今天,阿里巴巴集团与公安、质监、版署、知识产权局、工商等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杭州联合召开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共创电子商务健康环境的深度合作启动仪式发布会。 ; 与会方提出,当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政府部门联动,线上线下并进,将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和传统线下的执法力量结合,将有望最终根治社会上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从而建设一个中国的商业诚信体系。 ; 记者从会上获悉,阿里巴巴集团已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的常设机构,该小组将由即将于5月10日起担任集团CEO的陆兆禧担任组长,集团首席风险官邵晓锋担任常务副组长,集团各主要业务负责人均为小组成员,全面加大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联手阿里巴巴集团,形成一套保护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体系。 ; 事实上,过去数年来,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从

侵权商品信息的发现、取证、确认、删除、处罚的维权体系。仅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就处理侵权商品信息9400万条,处罚会员95万余人次。 ; 而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始终把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特别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公安机关连续开展亮剑、打击假冒伪劣犯罪领域破案会战等全国性集中打击行动,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7.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1万名,涉案总价值400余亿元。 ; 阿里巴巴首席风险官邵晓锋表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由于每一笔交易在技术后台上都有记录,每个售假者的信息都有迹可循,这就意味着,传统线下因假货的隐蔽性和流传广特点,而导致发现假货难的问题得到很大解决。互联网技术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 据悉,从2010年开始,通过淘宝网上的线索以及对涉嫌售假卖家进行抽查和鉴定,在从相关渠道获得充分证据后,阿里巴巴集团与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合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到线下实体,延伸到输出假货的大型假货集散地直至生产基地,连带端掉了不少其他品牌的制假链条,协助阿迪达斯、杰克琼斯、WENGER、以纯等品牌打击假货。2011年,淘宝网积极响应公

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组建方案设计

某某区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建设方案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积极响应某某区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方面的更高要求,满足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造、确权、管理、保护、运用及品牌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拟由某某大学与某某区政府共同成立“某某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建设方案如下: 一、建设背景 近年来,某某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科技兴区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先后被评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单位、省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示范单位、省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省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先进单位,近期通过了省知识产权战略示范单位考核验收。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某某区专利经费逐年递增,提高了全区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专利的积极性,带动了全区专利申请量的稳步增长,有效保护了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某某区一直重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协调、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注重加强企业专利实务人才的培养,每年都组织企业选派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某某区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某某区知识产权局与省、市知识产权局上下联动,与区工商、商务、文广新、法

院、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每年均开展数次专项执法行动,向广大群众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某某区在积极推进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的过程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坚持把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推进计划,在领导重视、投入保障、企业培育、质量提升、引导推进、执法保护、宣传培训等方面主动作为。为加强创新,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规模化、专业化、系统化,拟充分利用某某大学的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发挥某某大学科技园、某某产业研究院的技术集聚优势,拟合作共建“某某区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后简称“服务中心”),以期知识产权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为目标,围绕某某区产业发展需求,建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维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向某某区聚集,使传统优势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品牌化迈进,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提质增效“双同步”、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双提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