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精选3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恳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
假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依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接受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其次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合同范文摘要:本合同是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制定的法院刑事判决书,旨在确保判决书的排版符合法律要求,简洁明了。
合同包括判决书的摘要和中文内容,以及标题为“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
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案号]法院:[法院名称]日期:[日期]标题: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篇)一、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经本法院依法审理,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案件作出如下判决:二、事实经过[案件事实经过,包括犯罪行为描述、作案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三、证据及质证1. [列举、描述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2. [继续列举、描述相关证据]四、法律依据[列举、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五、审理意见与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提出法院的审理意见,并作出具体判决]六、判决结果与执行[判决结果的具体描述,包括罪名、刑期、罚金等。
判决书的形式和内容

判决书的形式和内容
一、引言
本判决书是根据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权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作出的正式法律文件。
本判决书的目的是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明确判决,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案情描述
本案涉及(案件性质、当事人及案件背景等)。
具体而言,(对争议点的事实描述,包括当事人的主张和反驳等)。
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了意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充分辩论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三、判决内容
1. 对某一争议点的判决
法庭对(具体争议点)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对某一争议点明确判决意见)。
同时,法庭对该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说明其与相关证据和法条的依据。
2. 对另一争议点的判决
法庭对(具体争议点)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
定做出如下判决:(对另一争议点明确判决意见)。
同时,法庭对该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说明其与相关证据
和法条的依据。
四、法律依据
法庭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五、判决生效和执行
本判决书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对于不服本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六、文件结尾
本判决书为正本一份,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人名)
日期:(判决书签署日期)
----------
注:以上内容仅为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示例,并非真实判决书的具
体内容。
实际判决书内容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书写。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有哪些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听过判决书与裁定书吧,但是却有很多人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吧。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区别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在民诉中分别为15日、10日,在刑诉中分别为10日、5日。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影响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涉及实体问题,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撤销判决,财产保全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影响,但直接影响了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使用裁定。
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
民事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民事判决解决的则是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法院判决书范本

法院判决书范本(文首)民事判决书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被告:(被告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完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1.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一);2.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二);3. 原告要求(具体要求三)。
被告(完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是本案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辩护意见如下:1.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一;2.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二;3. 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三。
二、审理经过本院于(日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完整姓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完整姓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阅卷、质证、辩论等环节,相关证据齐全,庭审过程合法有效。
三、事实与理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专家鉴定、证人证言等有关材料,详细陈述案件事实的具体描述,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 norm 或者以往的判例之间的关联与逻辑推理)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和理解,并进行了审理。
现理由如下:1.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2.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3. 根据法律第 xx 条规定,解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等。
四、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结果一;2. 判决结果二;3. 判决结果三。
五、诉讼费用原告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审判员意见本案经过法庭审理,我作为审判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权衡,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符合法律,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七、判决的生效与执行本判决自宣判时起十日内,原告、被告均可向本院提起上诉。
如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日期:(日期)(文末)以上是本院对原告(完整姓名)与被告(完整姓名)间的案件做出的判决。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XXXX)XX刑初字第XX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辩护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于(时间)在(地点),因涉嫌(罪名)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犯有(罪名),并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审判经过: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姓名)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已构成(罪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本院审查的证据,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已构成(罪名)。
被告人(姓名)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已构成(罪名),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被告人(姓名)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姓名)犯(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罚金数额)。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审判人员:(姓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判决书格式

判决书格式篇一:刑事判决书标准格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迫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讯员×××独任审讯),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的表达及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白)。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意见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通过应予以详述,不可抽象概括。
叙事要前后照应、情节完好。
必须对主要证据进展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关于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论证;认真评述控辩双方意见;对判决适用的法律按照给予说明。
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XX011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5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六发生争执,于2022年1月8日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被告人张三还应对李六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 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系邻里关系,双方矛盾较小,且被告人张三已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胸部及右臀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李六的陈述;3. 检察机关提取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 法医鉴定意见书;5. 被告人张三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6. 证人证言;7. 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
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4. 费用由乙方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原名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HYOSUNG(HK)LT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
法定代表人:朴赞善(PARK CHAN SU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南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子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怡,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步埠路62号。
负责人:化伟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增力,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晓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因与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防城外代)、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外运)、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农行)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初字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晓星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南江、高子程,被上诉人防城外代和广西外运代理人谢巍,广西外运代理人云怡,被上诉人梧州农行诉讼代表人吴保洪及其代理人邹唯宁、李增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7年2月25日,晓星公司与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尿素合同》,约定由晓星公司供给智得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200美元/吨。
依据该合同,1997年3月10日智得公司又与广西防城港进出口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智得公司供给六分公司尿素28 000吨,单价为210.8美元/吨,价格条件为CIFF0中国防城港,总金额为5 902 400美元。
付款条件为需方在1997年3月19日前开出不可撤销远期180天信用证。
1997年4月3日,智得公司租用“西来尔”轮将晓星公司供应的28 000吨尿素运至防城港。
“西来尔”轮开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交由晓星公司收执。
货到港后,六分公司委托防城外代理货报关,防城外代向海关申报并办理了9000吨尿素的通关手续。
4月17日,六分公司、梧州农行分别向防城外代出具保函,保证尽快提交正本提单,并要求防城外代放行提货。
4月18日至7月19日,防城外代共放行货物9000吨给六分公司。
由于六分公司未能开出许可证、银行亦不允许开出信用证,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7月21日,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智得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六分公司)必须保证乙方(晓星公司)的成本,购买价按乙方成本价194美元/吨计算,甲方采取开立其他货物信用证贴现给智得公司转付给乙方作为尿素货款,并约定了信用证的开证时间、银行及金额的安排,最迟不能超过8月15日前须全部贴现付清货款;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报关及清关工作,不能错过7月、8月农用尿素销售季节;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执行,一切损失由丙方(智得公司)负责。
合同签订后,由于没有进口许可证,防城外代无法清关。
1997年9月11日,防城港海关以货物超期未报关为由提取变卖了“西来尔”轮所载的19 245.8吨尿素,扣除税款等费用后,于1998年6月12日通知防城外代,要求其通知货物所有人办理退款手续。
1998年4月22日,晓星公司将一份正本提单交智得公司转六分公司,以便六分公司向海关办理19 000吨尿素的退款手续。
同年11月晓星公司将六分公司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是“西来尔”轮货物的提单持有者,防城外代是该船的船务和货物代理,1997年6月6日防城外代分拆提单提走了9000吨尿素,1997年9月11日海关变卖余下货物,并要求船代公司通知货主,由于防城外代未及时通知而未果,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其是“西来尔”轮全套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海关变卖“西来尔”轮所载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16 702 311.55元为其所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六分公司确认晓星公司是“西来尔”轮全套正本提单的所有人,提单项下的19 245.8吨尿素的余款16 702 311.55元属晓星公司所有。
调解书([1998]防中法经初字第80号)已生效执行。
晓星公司为追索9000吨尿素的货款,曾于1999年6月1日以有仲裁条款的《售货合同》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期间1998年--2001年晓星公司每年向香港法院、新加坡法院申请扣船令,以保证本案诉讼时效。
2001年3月28日,晓星公司以“西来尔”轮货物正本提单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无单放货的事实,侵犯了晓星公司拥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原审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晓星公司递交的证据表明,晓星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承运人的船舶,因此,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晓星公司是否本案货物提单的唯一所有人并有权依据提单的法律效力提起侵权之诉的问题。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在货物抵港当时,晓星公司合法持有正本提单,是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人。
防城外代作为船代和理货人,没有依据货物的正本提单,而是凭保函交付货物给六分公司,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
梧州农行为六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同样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
然而晓星公司并未依据提单的物权向防城外代、梧州农行主张权利,而是在明知因政策原因未能开出进口许可证、银行不允许开立信用证、防城外代拆单放行的情况下,仍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主的身份,与六分公司就价格、付款条件及违约问题重新对货物进行处理,并签订协议书。
尤其是付款方式由信用证支付尿素货款改为开立其他货物信用证贴现给智得公司,说明晓星公司持有的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只是运输合同和交付货物的证明。
此外,晓星公司还起诉六分公司,要求六分公司负责要回海关所变卖的19 000多吨货物的货款。
其行为表明,晓星公司认可了六分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人,其对六分公司享有债权,可依法请求六分公司给付货款。
因此,梧州农行向防城外代出具保函,防城外代依据货主六分公司的指令放货,不构成对晓星公司的侵权,晓星公司依据没有物权效力的提单,主张三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提单项下9000吨尿素的货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晓星公司与六分公司的货款纠纷应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晓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 860元,由晓星公司负担。
晓星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防城外代赔偿其9000吨尿素款1 897 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5 746 760元及利息6 224 379.2元,共计人民币21 971 139.2元。
广西外运和梧州农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1、一审法院对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即三方协议未予质证,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单一证据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证据材料形式要件严重欠缺;一审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导致事实认定不正确。
2、三方协议不能否定提单的物权效力。
三方协议系虚假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晓星公司放弃货物的物权;防城外代和梧州农行违反国际贸易惯例,无单放货给六分公司在先,这一行为属侵害晓星公司物权的行为。
晓星公司在法定时效内可任意选择向防城外代和梧州农行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方式,除非晓星公司明示放弃这一权利;提单丧失物权属性是要式行为。
只有在买方付款赎单,承运方凭单交付后,才丧失物权属性。
涉案货物尚未凭单交付,六分公司从未获得也不可能获得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假定六分公司依三方协议获得对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但在(1998)防中法经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中又确认晓星公司为该提单项下19 245.8吨尿素的所有权。
这说明晓星公司从未丧失过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9000吨货物在被三被上诉人无权处分时,提单也未丧失物权凭证的效力。
3、晓星公司起诉六分公司索取被海关变卖的货物的货款是晓星公司主张物权的明证,而不是丧失提单物权的根据。
防城外代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三方协议的复印件具有证据效力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晓星公司质证。
虽然三方协议为复印件,但是晓星公司在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且在其起诉状中对三方协议也作了陈述,三方协议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容置疑。
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晓星公司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也应当为一年。
本案中,晓星公司虽然于1998年3月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承运人并申请扣押涉案货物的承运船舶,但2000年12月7日被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驳回晓星公司的起诉。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晓星公司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时效并不因1998年3月的起诉及扣船而中断。
即使晓星公司于1999年6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防城外代等的诉讼,也已经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999年6月的诉讼依法也不引起时效中断。
另外,一审判决认为防城外代在诉讼时效内一直申请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扣押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的船舶,因此晓星公司对与承运人负有连带债务的当事人(即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船代公司)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一审判决认定晓星公司持有的提单已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防城外代同意六分公司无单提货是基于六分公司出具的公司保函和梧州农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而为之,梧州农行应负保证责任;5、晓星公司诉请的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广西防城港公司是防城外代以前的名称,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改为广西防城港船务代理公司。
但在实践业务中,防城外代一直使用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广西防城港公司的名义从事业务。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从事的本案争议的船务代理行为实际是防城外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