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走私珍贵动物罪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陈某某等七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基本案情】2011至2020年间,陈某某等七人为非法获利和个人饲养,在明知蟒蛇类爬行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以网上转款、收款,快递寄件、取件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运输血蟒、红尾蚺、球蟒、缅甸蟒、绿树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累计60余条。
【裁判结果】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血蟒、红尾蚺、球蟒、缅甸蟒、绿树蟒均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禁非法收购、出售。
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网络微信联系手段,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俞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遂判决陈某某等七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刑期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行全链条惩治的刑事案件。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已经形成了“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
通过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全方位保护。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从严惩处,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到“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进一步推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源头治理。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其他正文走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顾某、聂某走私废物案——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报检服务等业务。
被告人顾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被告人聂某系该公司负责塑料类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业务员。
2020年9月,顾某、聂某在明知破碎料、机头料、旧板材等废旧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将品名伪为“聚甲醛”向天津新港海关进行申报进口。
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尚未通关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46.38吨。
后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主动退运出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从境外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顾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聂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顾某及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聂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依法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守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洋垃圾走私入境。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出来后的案例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出来后的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野生动物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人类的过度开发和破坏环境,导致了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种裙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而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案例一2016年,某省公安机关在一次扫毒行动中,抓获了一名非法猎捕熊掌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捕杀熊掌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案例二2018年,一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野生水鸟的案例发生在某市。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查获了大量非法猎捕和贩卖野生水鸟的证据,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而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对于非法猎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动物的,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三、案例三近年来,由于一些人对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导致野生动物非法捕杀和非法贩卖的现象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现状,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处罚。
依法对非法打猎、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的惩罚力度更大,有力的维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猎捕和贩卖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四在2019年,某地一名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盗猎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而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则对于这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为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自然生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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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谢丽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谢丽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谢丽香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闽刑终字第215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丽香,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略)。
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X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伟,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丽香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X年3月31日作出(201X)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谢丽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8日,被告人谢丽香从马来西亚吉隆坡乘坐MH390次航班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
在通关检查时,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关员从谢丽香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蛇皮的动物皮25张、胆囊干676枚。
经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昆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查获的676枚胆囊干中的399枚属于巨蜥的胆囊,价值3591000元;另277枚属于网纹蟒的胆囊,价值2493000元;巨蜥和网纹蟒均列为《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
另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25张动物皮为蟒蛇皮,蟒蛇列为《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价值22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谢丽香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丽香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非法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价值共计人民币6309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海关缉私案例

海关缉私案例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缉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海关缉私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查验货物,防止走私活动的发生。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海关缉私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案例一,走私毒品。
在某港口,海关缉私人员怀疑一批货物中可能存在走私毒品。
经过仔细排查,他们发现了一批看似普通的货物中隐藏着大量毒品。
这批毒品的市值高达数百万,如果流入市场,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海关缉私人员的及时发现和果断行动,成功地将这批毒品截获,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安全。
案例二,走私珍稀动植物。
在另一次查验中,海关缉私人员发现了一批走私的珍稀动植物。
这些动植物是受到国际保护的物种,走私活动严重侵犯了这些物种的生存权。
海关缉私人员果断扣押了这批物品,并将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以保护这些珍稀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案例三,走私冒牌商品。
除了毒品和珍稀动植物,海关缉私人员还需要查验大量的进出口商品,以防止走私冒牌商品的流入市场。
在一次查验中,他们发现了一批冒牌名牌服装和奢侈品。
这些冒牌商品不仅侵犯了正版品牌的知识产权,也会给消费者带来质量和安全隐患。
海关缉私人员果断扣押了这批冒牌商品,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海关缉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海关缉私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国际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海关缉私工作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职责,更是一项神圣的使命,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海关缉私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海关缉私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海关缉私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海关缉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海关缉私工作,为国际贸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生态安全案例分析

生态安全案例分析一、被告人XXX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XX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XXX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XXX诉中国XXXXX有限公司XXXXX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一、被告人XXX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XXX将应由黄骅市XXXXX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XXXXX处置。
后XXXXX联系被告人XXX租用被告人XXX 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XXX雇佣被告人XXX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XXX等明知被告人XX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XX处置。
XX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XXX等人处置。
XXX、段青松等人又联系XXX,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XXX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XXX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裁判结果】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
被告人XXX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XXX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XX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XX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动物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独 角 鲸 牙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独 角 鲸 牙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独角鲸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查 获 的 象 牙 制 品
教师:沙莎
二、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查 获 的 象 牙 制 品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 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 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 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 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 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 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 构成本罪.
教师:沙莎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主体 特征 主观 特征
客观 特征
教师:沙莎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客观 特征 主观 特征
主体 特征
教师:沙莎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客观 特征 主观 特征
主体 特征
教师:沙莎
走 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 案件侦查
一、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认定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例
教师:沙莎
(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的构成特征
客体 特征
复杂客体
客观 特征 国家对珍贵动物 主体 及其制品禁止进 特征 主观 出口的制度 特征
海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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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走私珍贵动物罪【案情简介】1999年苏某、李某、古某、艾某、费某、曾某自1999年10月开始,共谋走私珍贵动物猎隼。
1999年11月1日,苏某、古某和艾某将藏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的十六只猎隼运至流亭机场附近,由李某、费某接货并意图将猎隼运至阿联酋迪拜市,李某系民航青岛安检站工人,利用职务之便避开机场安检及海关旅检,但因为护照问题没有运送成功。
同年11月5日,苏某、古某、艾某再次将藏于胶州的二十四只猎隼装箱,由曾某驾车运至流亭机场附近,李某接货后,利用身份之便,将猎隼以普通行李的名义办理了通关手续,准备由艾某将猎隼运至阿联酋迪拜市,被当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艾某、李某、费某,后经过审讯将苏某、古某、曾某抓获。
在本案中,苏某、古某分别受他人指使,在青岛合谋走私猎隼,由苏某给古某分红,再由古某联系李某,让其利用身份的便利,避开民航安检和海关旅检,由身为民航青岛站基建部场道科队长的费某帮助办理通关手续,艾某、曾某负责运送。
至案发,李某、费某共获赃款11000美元,追回部分赃款。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28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指控苏某、李某、古某、艾某、费某、曾某走私珍贵动物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0年6月23日和2000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的主犯未到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苏某是从犯;指控该系共谋犯罪无证据证实;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构成立功;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其处罚。
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古某是从犯;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是从犯,未遂犯,未参与共谋,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费某在1999年11月1日的走私犯罪中不构成犯罪,指控的所得赃款数目不清;是从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和古某分别受他人的指使,在青岛合谋走私猎隼,由被告人苏某提供给古某美元,再由古某与青岛民航站的李某联系,欲利用李某的身份便利,避开民航安检和海关旅检,将猎隼走私出境。
1999年11月1日晨,被告人苏某古某按事先约定,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的藏匿点,将十六只猎隼分装成两箱,由被告人李某、费某一同将十六只猎隼带进机场,利用身份之便,办理了通关手续,准备由一境外人员押送至阿联酋迪拜市。
后因护照有被海关扣留,后由被告人李某、费某将猎隼取出,送至藏匿点。
被告人古某付给被告人李某六千美元,被告人李某、费某及其青岛民航张其他人员共同分赃。
同年11月5日晨,被告人苏某、古某、艾某按事先约定,由被告人曾某驾驶车,将分别装成三箱的二十四只猎隼由胶州市运至流亭机场,被告人李某、费某接货后,由费某将三箱二十四只猎隼以普通行李的名义办理了通关手续,在准备由被告人艾某运往阿联酋迪拜市时,被当场查获,并将被告人艾某、李某、费某抓获,后根据上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将被告人苏某、古某、曾某抓获。
此次被告人古某付给被告人李某五千美元,尚未分赃即被查获。
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古某、艾某、李某、费某、曾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苏某、古某系本案的主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艾某、费某、曾某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且所走私猎隼已全部追回,故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罪成立。
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主犯未到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该系从犯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以苏某为主,并依次通知其他被告人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事实清楚,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所提各被告人共谋犯罪无证据证实的辩护理由,经查,该与被告人古某事先约定走私的时间以及方式,应认定系共谋;所提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的辩护理由,经查,该是在其他被告人到案后被抓的,不构成立功表现,故以上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所提该系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古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该在犯罪过程中是关键的联系人,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故该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所提该系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系从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艾某系从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费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费某在11月1日的走私犯罪中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被告人费某的当庭供述不符;所提指控其所得赃款数目不清的辩护理由,经查,该第一次的得赃当庭已有供述,第二次是因被告人李某被抓而未及分赃,故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所提该系从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该当庭供述与被告人苏某等人约定,为其提供运输和保管,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共犯论处,故该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古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艾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费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曾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探究】一、走私珍贵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条款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猎隼,是不常见的季候鸟,主要生活在内陆草原和丘陵地区,栖息于山区开阔地带、河谷、沙漠和草地。
属于大型猛禽,主要以鸟类和小型动物为食,在中国和中欧、北非、印度北部、蒙古比较常见。
2012年蒙古国政府将猎隼确定为蒙古国“国鸟”,并且宣布未来五年内禁止出口“国鸟”猎隼。
猎隼是深受蒙古国人民喜爱的猛禽,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是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猎隼易于驯养,经驯养后是很好的狩猎工具,历史上就有猎手驯养猎隼。
在阿拉伯国家,驯养隼类是一种时尚、财富和身份的象征。
在我国国内,收购一只猎隼一般只需要几百元钱,可是一旦偷运出境,猎隼的身价就翻了近千倍。
在中东地区,一只极品白色的猎隼价格高达100多万美金。
走私猎隼成为仅次于毒品走私的第二大牟取暴利的走私犯罪活动,近年来,国内走私猎隼犯罪呈高发趋势,一些不法分子为将猎隼运出境,经常用线缝住猎隼的双眼,再打麻醉药将其塞进箱子。
二、走私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称曾某反走私珍贵动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曾某在法庭供述其与被告人苏某等人约定,为其提供运输和保管,并且,在1999年11月5日,曾某按事先约定将二十四只猎隼驾车从胶州运至流亭机场附近。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共犯论处。
三、管辖权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系维吾尔族人,被告人古某系哈萨克族人,被告人艾某系维吾尔族人,三人的经常居住地都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但是三人在青岛犯罪,在青岛被抓获,即犯罪地在青岛,故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