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性质关键看制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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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制裁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论述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制裁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论述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制裁与法律制裁的区别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国家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行政法中,行政制裁与法律制裁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二者在性质、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行政制裁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制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效率,能够及时且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法律制裁则是指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处罚。

行政制裁主要是出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之内,而法律制裁则是依法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

其次,在适用对象上,行政制裁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操作性。

而法律制裁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的法律裁决,具有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行政制裁更多地是在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作用,而法律制裁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和裁决。

再次,在程序上,行政制裁一般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决定和执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操作空间。

而法律制裁则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裁决,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具有更为严格和规范的程序要求。

行政制裁相对来说更为简便和迅速,法律制裁则更为正式和严谨。

此外,行政制裁和法律制裁在效果和影响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行政制裁主要是通过行政行为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约束,能够及时地消除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而法律制裁则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违法行为采取裁决,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让我们总结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制裁与法律制裁是行政法中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二者在性质、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行政制裁更多地是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进行处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效率性;法律制裁则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裁决,具有更为正式和权威性。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项法律措施,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程序。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进行论述,以增加人们对此类法律措施的了解。

一、行政处罚法律的背景与意义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是国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

其背景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具有迅速、便捷、高效等特点,可以有效地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

二、行政处罚法律的主体和对象行政处罚法律的主体为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的对象涵盖了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各个社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使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行政处罚法律的程序和原则行政处罚法律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调查阶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明,听证阶段给予行政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裁决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执行阶段对处罚决定进行落实。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受到一系列原则的制约。

首先是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公正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适当性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具有适当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处罚法律的类型和后果行政处罚法律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予以选择和确定。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裁具有一定的后果。

一方面,可以对犯罪行为予以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行政对象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

五、行政处罚法律的改革与进展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行政处罚法律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钱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秋行政管理摘要: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规制,而当今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在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违法行政权力的现象。

审视目前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制,仍然可以发现很多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使权力的运行结果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明确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增强行政监督之实效,以准保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权力;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说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由于制定主体和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管理对象的多元化。

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督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及社会舆论等。

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委员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得政行为的监督。

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要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抽象行政行为。

此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由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的,这是对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反映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权力机关对行政实施监督,可以保证政府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保证政府的政治方向和目标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行使与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行使与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行使与监督机制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重要手段。

而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行使与监督机制是保证执法公正、合法和规范运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行使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判断进行行动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可以使执法人员更有灵活性地对待不同情况,有助于使行政执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比如,当违法行为比较轻微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者劝阻的方式进行处置,这不仅节约了执法资源,还能够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过度扩张裁量权可能导致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滋生腐败行为。

因此,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监督机制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和合法。

首先,内部监督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定期接受内部审核和考核,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外部监督也必不可少。

社会公众应当拥有监督行政执法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向相关机构反映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诉求,及时解决问题。

只有通过内外部的监督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降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行使与监督机制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相互配合关系。

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限度。

同时,监督机制也要确保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影响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失去对执法公正性的保障。

只有执法人员和监督机制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够形成良性循环,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行使与监督机制的关系对于保障执法的公正和合法至关重要。

行政裁量权的性质与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性质与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性质与限制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事项作出决定时,所拥有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公平与公正的行政决策,必须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与规范。

行政裁量权的性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行政裁量权具有合法性。

行政裁量权是依据法定职权而行使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遵循程序和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行政裁量权具有相对自由性。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时,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空间。

在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和裁决。

这种相对自由的行使权力,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变的社会需要和实际情况。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规范,以确保公正和公共利益。

行政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约束。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依法决策,不能滥用权力或违背法律规定。

程序保障。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公正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听证,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陈述,确保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再次,权力监督。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受到其他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以确保裁量权的行使不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还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并做出合理的决策。

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使裁量权。

在具体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应当秉持公正、公正和善意的原则,妥善行使裁量权,并确保裁量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政决策的程序和结果,防止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行政监管措施分类

证券行政监管措施分类

证券行政监管措施分类摘要:1.证券行政监管的概念和重要性2.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分类3.具体的监管措施及其实施方式4.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正文:一、证券行政监管的概念和重要性在我国,证券行政监管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

证券行政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障其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证券行政监管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分类证券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市场行为监管:主要针对证券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保障证券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3.证券机构监管: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合规运作。

4.业务监管:对证券市场的各类业务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清算、托管、投资咨询等。

5.跨境监管: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合作,对跨境证券业务进行监管,防范跨境市场风险。

三、具体的监管措施及其实施方式具体的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相关业务等。

这些措施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监管通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四、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证券行政监管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总结:证券行政监管措施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运作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方式的规定。

行政监管是政府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行政处罚方式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方法。

本文将就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方式这两个主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是指政府对行政机构和行政行为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监察和评估,旨在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行政监管的目的和原则行政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权力运行规范,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行政监管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监管的主体和方式行政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立法机构、审计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

行政监管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社会评估等多种手段。

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财务状况、行政行为等进行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其依法行政。

二、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方式是政府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强制实施的行政惩罚,以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行政责令、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和规章。

2.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性、罪刑法定性、最后期限原则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责令改正、听证、复核和行政诉讼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方式的关系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方式是行政法中两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概念。

行政监管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而行政处罚方式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方式。

行政监管通过监督、检查、评估等手段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处罚方式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打击。

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方式在保障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权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整理公共行政学形考任务3答案_形考任务一

整理公共行政学形考任务3答案_形考任务一

形考任务一形考任务1:话题讨论(请同学们在学完第5章后完成本次任务。

本次任务为小组讨论形式,请同学们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本次任务以25分的成绩计入形成性考核。

)考核内容:围绕“征收公交卡磨损费是否合法”为题进行讨论。

答:如今,我国已经步入了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创造美丽、文明、富强、和谐、共享的发展理念。

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消除贫困,坚决治止乱收费。

这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根本,也是时代潮流。

征收公交卡磨损费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发展,也损害了公民的和法权益,更没有法律依据。

先看看银行卡、医保卡、用电卡、用气卡等等收费了吗?尽管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有规定,对不单独收费的LC卡可以按标准收取押金,对因丢失、损坏原因要求补发的只能收取工本费,实行政府审批的也只能按标准收取押金和工本费,没有规定收取磨损。

公交事业是民众最为关心的公益事业,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影响是极大的,任何收费都要合情、合理,合法。

公交卡征收磨损费不合法,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形考任务二考核形式:案例分析1、公共舆论将此现象的矛头指向“国民素质低下”是否合适?(5分)答:显然不是发达国家国民素质比中国人高。

而是在公共服务继续推广的前提下,通过行政管理于段的科学化与制度化制约了国民消耗欲,通过细节化制度化公共管理倒逼国民自我约束,漆透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是否规范、科学、方式是否单一?(10分)导致“公厕革命”“免费手纸”推行之路步履艰难的原因:第一,“公厕使用规定”“手纸限额”等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科学性。

“公厕革命”的定位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但规定实施后却没有相应配套的制度来指导国民使用公厕。

随意使用、恶意浪费甚至盗窃现象随之而来。

第二,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有待改进,缺乏创新性,细节化不足。

公共管理灵活性不足,没有做好事前调研和反复论证,应从市民使用习惯入手,人性化管理,创新管理手段。

第三,国民素质、公共参与意识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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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性质关键看制裁效果
虽然早在1996年就已制定行政处罚法,但对于何为行政处罚的争论不仅未曾消弭,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迹象。

其原因在于,措施的性质不同,就会受到不同的规范。

在各个具体行政领域,存在着种种行政管理措施,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载体,也有不同的名称,而且措施之间也有重叠或相近之处。

故而,在行政实务中,常常对某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产生争议。

在这里,不妨以近期有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5年证券市场禁入”的例子来说明,似乎其中的“证券市场禁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与行政处罚并列的关系。

自1996年底引入“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开始,对其性质就一直存在争议。

证券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并非行政处罚法上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

有人认为它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但从两个概念的关系上来说,行政管理措施或监管措施是行政处罚的上位概念,说是监管措施未必排除行政处罚的性质。

从所在章节来看,证券法第
233条属于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所以更有可能属于行政处罚。

当然,这种体系性解释有时未必适当,因为立法者也有可能将非行政处罚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

所以,还需要进一步认定,某行政措施是否具有直接的制裁性?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从功能上说,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所施加的一种制裁。

而所谓“制裁”,是指将违法者置于比违法行为前更为不利的状态。

这与刑罚、民事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具有相似性。

如果只是课予当事人守法的义务,就不是行政处罚。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就不是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当事人原有的义务,责令其履行这一义务,对其并不构成不利,故而不构成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责令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等只是“责令改正”的另一种表达而已。

立法上,常在这种措施之后加上“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真正的处罚措施或者针对“拒不改正”的处罚措施。

而“责令停产停业”则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既然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并未被吊销,原本就是可以生产经营的,但因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等
原因而被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会遭受人工成本、维持成本等损失,而且已不能通过生产经营获得利益,故而“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制裁。

“责令停业整顿”只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另一种表达而已。

“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的区别在于,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扩大了“改正”的范围,对当事人构成不利。

“责令改正”是改正违法行为,而“责令停产产业”则针对整个生产经营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的改正,也包括合法生产行为的中断。

如果回到证券法第233条的“证券市场禁入”,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证券法第233条第2款)。

它是禁止从事某种业务或担任某种职务,有关责任人员本来是有资格从事或者正在从事该业务的,但因证监会的禁入而不再能从事,剥夺了有关责任人员原有的相应资格,构成比从事违法行为前更为不利的状态。

因而,“证券市场禁入”应当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资格或能力罚,与“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当。

应当说,现实中诸如此类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在少数,有的措施性质的确难以辨别。

在辨别上,关键因素是直接的制裁性。

行政机关以制裁为目的作出的监管措施能直接产生制裁效果,造成相对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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