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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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或行政部门根据特定情况和需求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评价一项决策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决策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本文将从合理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探讨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对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理的行政决策应该符合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只有在保障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才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合理的决策还能够有效地预测和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行政决策的可行性是决策的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可行性主要包括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

经济可行性是指决策在资源利用、投入产出等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

决策的经济可行性不仅关系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技术可行性则是决策的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和条件是否具备。

决策的技术可行性直接影响到决策的实施效果。

社会可行性则是决策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否被充分考虑,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要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加强决策的合法性。

决策应该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多方共治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和分析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决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收集、整理和分析各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制定决策分析报告,评估决策的风险和收益,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再次,加强决策的评估和监督,及时修正和完善决策。

决策实施过程中应该设立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修正决策,以提高决策的可行性。

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和可行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社会公益性项目可行性分析

社会公益性项目可行性分析

社会公益性项目可行性分析概述社会公益性项目旨在倡导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目标、资源、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

项目目标社会公益性项目的目标是改善社会环境、提高民生福祉等。

在可行性分析中,需要明确项目目标是否符合社会需求和政策导向,以及项目是否能够解决特定群体的问题。

首先,需要考察相关数据和调查报告,了解目标群体的实际需求,并与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对比,确保所选择的项目与当前社会政策相契合,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需要评估项目对于目标群体的实际帮助程度。

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并分析群体的反馈意见,了解他们对项目的期望和需求,从而调整和完善项目方案。

资源分析社会公益性项目需要投入各类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等。

在可行性分析中,需要评估这些资源是否可行、是否足够,并合理配置。

首先,需要确定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

通过招聘、志愿者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以确保项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其次,需要对物力资源进行分析。

这包括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方面,确保项目可以正常运行。

如果资源有限,可以通过合作、共享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

其次,需要评估财力资源是否可行。

对项目进行详细预算,包括启动资金、每年预算等。

同时,需要寻求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的支持,以争取更多的经费。

可持续性分析社会公益性项目一般需要长期维持和持续发展,因此可持续性是项目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内容。

需要评估项目是否具备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首先,需要评估项目的经济可持续性。

通过分析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判断项目在投入一定资源后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以及是否具备长期发展的潜力。

其次,需要考虑项目的社会可持续性。

这包括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是否能够形成积极的社会影响力,以及项目是否具有复制推广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考虑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性。

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

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

从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讨市场监管局“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实行,地方各级纷纷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绝大多数地方基层采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综合管理的监管模式,再加上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突然暴增的业务和催生的大量职业打假让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捉襟见肘,为此,笔者作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员,谈谈对“零口供”处罚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有关诉讼法典之中,尚未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尽管主要体验在诉讼法之中,但在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也都有关证据的规定,同样需要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所谓行政处罚证据规则,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法律体系中,都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主观性十分强烈的评判标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民事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明标准”,而所谓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往往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客观事实”是无法重现的,有时候必须经过执法人员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追求事实的客观性才可能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行政法中的证明标准应该介于刑事和民事之间,折中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只要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对事实认定有高度盖然性,那么行政处罚必然是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验的。

一、行政处罚“零口供”体现了行政行为高效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高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对于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和引导相对人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既规避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引导和规范,很少有违法者主动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的甚至无理狡辩,百般抵赖,如果仅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作为唯一的证据,往往案件承办不下去,甚至有故意纵容违法者逃避制裁的嫌疑。

什么是可行性原则

什么是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设置只是静态的行政权的表示,而行政处罚的实施才是动态的行政权的表示。

如上所述,静态的行政处罚权转换成动态的行政处罚权的过程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

这些制约因素有物质的(如行政资源、人员、经费、技术装置等客观条件),也有精神的(法律意识、文化传统等)。

如果在地方性法律规范中设置行政处罚时,不注意研究执法的可行性,那么在设置了行政处罚后,也很难得到实施,相反会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政府的威信。

因此,在地方性法律规范中设置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分解成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成本方面(物质制约);二是所谓“法不责众"方面(其背后的深层结构是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

行政处罚的实施需要花费一定的社会成本。

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和机关需要财政负担,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救济都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这些都要加重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负担。

因此,在设置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执法成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一定的极限,只能用来对付少数违法者。

在有效的行政活动中,科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者的人数必须大大少于守法者,这就是“法不责众"的原则。

如果违反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多,那么执法成本就高,而行政处罚的效率则递减。

因此,在设置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可能违反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人数,仔细分析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的原因。

例如,要仔细分析在节庆日放鞭炮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要禁止?还是要限制?是否要设置行政处罚?如必须设置,采用何种处罚种类为宜?如设置罚款,罚款的数额幅度是多少?要有效实施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投入多少人力、物力?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担?等等。

在执法成本超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时,最好不要设置行政处罚,而通过其他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否则会造成有法不依,甚至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效果是成为一种“公共产品"。

这种“公共产品",就是公共秩序的稳定、公共安全的可靠性。

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如何评估

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如何评估

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如何评估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戒的一种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需要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

本文将探讨如何评估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

一、明确评估的目标和标准评估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首先要明确评估的目标。

这可能包括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提高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明确、具体、可衡量的评估标准。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可以通过违法行为的发生率、重复发生率等指标来衡量;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考察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情况等;对于公众守法意识的提高,可以通过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遵守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全面、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是评估行政处罚执行效果的基础。

这些数据和信息的来源可以是多样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记录、统计报表,也可以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反馈、投诉,还可以是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研究。

行政机关内部的数据通常包括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处罚的类型和幅度、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社会公众的反馈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舆情监测、信访投诉等方式获取,了解公众对行政处罚的满意度、对违法行为的感知变化等。

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研究则能够提供更为客观、专业的评估视角,例如专业市场调研公司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守法情况调查。

三、分析数据和信息在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和信息后,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这包括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如计算均值、标准差、比例等,以揭示行政处罚执行效果的总体趋势和特征;也包括对案例的具体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了解行政处罚在具体情境中的作用和影响。

例如,如果发现某一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率在行政处罚实施后显著下降,就可以初步判断行政处罚在遏制该类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如果发现某些被处罚对象在短时间内再次违法,就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教育引导不足,还是存在其他导致违法的深层次因素。

公益事业技术可行性分析

公益事业技术可行性分析

公益事业技术可行性分析引言公益事业是指为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非营利性活动。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开始应用技术手段来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公益事业技术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其优势、挑战和解决方案。

优势分析公益事业应用技术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效率通过技术手段,公益组织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和运营,节约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通过使用公益事业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统计和分析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和优化方案,提升业务处理速度和质量。

扩大覆盖面技术应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帮助公益组织扩大服务覆盖面。

通过建立公益平台或应用,可以让更多的用户参与到公益行动中,提高公益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降低成本传统的公益事业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行政成本。

而借助科技手段,公益组织可以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操作,减少人力投入,从而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挑战分析公益事业技术应用在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挑战并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案。

技术门槛公益组织通常缺乏技术人才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导致技术门槛较高。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技术培训和引进相关技术人员,以提升组织的技术能力。

隐私保护在公益事业中,涉及到的用户数据和敏感信息较多,保护用户隐私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公益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机制和隐私保护措施,确保用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权利得到保护。

可持续发展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公益组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技术应用需要与公益事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相结合,以确保技术的长期可持续运营,并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适应。

解决方案为了克服上述挑战,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案,可以提高公益事业技术应用的可行性:提供培训和支持公益组织可以与技术公司、学术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合作,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这样可以帮助公益组织提高技术能力,掌握相关技术工具,并实现自身的数字化转型。

加强合作与共享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与其他公益组织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享技术资源和经验。

公益可行性分析

公益可行性分析

公益可行性分析公益是指为了社会的利益而从事的无偿活动。

在当今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然而,公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全面考虑财务、资源、组织等方面因素,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是公益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

公益组织需要进行详细的成本收益分析,确定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来源。

首先,公益项目的预算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这些支出需要与公益项目的目标和效果相匹配。

其次,公益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捐赠、赞助、筹款等方式获取。

公益组织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需求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并确保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资源可行性资源可行性是公益项目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

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网络资源等。

首先,公益组织需要具备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项目经理、义工、专业技术人员等。

这些人力资源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

其次,物质资源包括场地、设备、物资等。

公益组织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规模,合理配置和利用这些资源。

最后,网络资源的可行性对于公益项目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

公益组织需要善于利用网络平台,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三、组织可行性组织可行性是公益项目运行的关键。

组织包括项目目标的设定、组织架构的设计、团队协作等方面。

首先,公益项目的目标需要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项目目标可以分为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需要明确具体表达,并通过评估指标来度量项目的进展和效果。

其次,公益组织的组织架构需要合理设计,明确各个职责和任务分工。

团队协作是公益项目成功的关键要素,不同成员需要密切配合,形成高效的工作模式。

四、社会可行性社会可行性是公益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社会可行性包括公众的认知度、支持度和参与度。

公益组织需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公众对项目的认知度,并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和参与。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提供参考。

一、必要性分析1.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使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中,使国家、地方及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2.完善法治体系: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法治的深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应对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带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国际经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利的平台。

2.法律基础: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基础来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虽然目前这些法律只是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为牢靠的法律保障。

3.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公民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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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可行性分析[摘要]因现有行政处罚方式不尽丰富,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优良经验,从而以“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可行性分析”为题,探究其能否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有效的良性行政处罚方式,以及其对行政处罚寓教育于惩戒之中,达到预防违法之功效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社会服务;合法性;可行性行政处罚由于其较为高效、便捷之特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效用明显,但同时由于现行行政处罚方式本身多固有侵益性,使其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冲突矛盾总有呈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渐显弊端。

若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略作调整,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将处罚之目的更高程度地着眼于社会效益的增加,而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作为路径,居于次要目的,或许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之现实功效。

一、行政处罚方式之现实如是说略窥交通行政管理,对于现存其中的违法违章现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多有规定,相关部门也落实执行,但为何屡禁不止?对于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是只在扼腕叹息,还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传统的行政处罚方式在现实社会秩序管理方面,渐显局限,与此同时一些“创新”管理手段的出现,确有成效,却仍然在灰色地段徘徊,此又为何故?在实际道路管理中,有“协助维持交通秩序”这样一种措施,即让违章人在其违章地点戴上标志或手拿小红旗,做10-20分钟的“业余交警”,让其从交通参与者和管理者两个角度来充分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实践证明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1]。

但此举,也是争议不断,其是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责令违章人执勤是否侵权、是否合法,问题接踵而至。

其中,怎样才能使执法者执行有据可循,让受罚者口服心服,值得深究。

现实要求,我们有越来越多的空间可以讨论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以作为现行处罚方式的一种合理补充。

二、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初探(一)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理解1.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概念与特征笔者提出之“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具体是指由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处以一定定向公益性活动的制裁,对其进行针对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方式。

独特之处主要体现为:(1)公共利益性。

其是以违法行政相对人自身的特定行为补救其给社会带来的损害,或是给社会带来一定利益。

以定向公益活动作为处罚的内容,使行政相对人非主动或非自愿的进行服务社会的活动,并伴有国家行政强制力的保障,在使违法行政相对人得以矫治的同时,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使社会公益资本得以增加。

(2)内在教育性。

主要体现在,使行政相对人在进行社会服务时对自身行为进行矫治,此是在行为甚至于心理上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惩戒与教育。

在实际公益活动中,从社会管理者、服务者与参与者的不同角度,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使之产生多方面感受,从而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3)社会参与性。

其主要表现为社会认同与监管参与。

公益性行政处罚之基本理念是将处罚社会化,立足于社会,依赖于社会,强调社会力量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改造。

2.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提出的基础和意义《行政处罚法》颁布已十余年,其间随社会、经济、法制的不断发展,政府执政理念的调整,公众心态的变化,都对其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并且,行政处罚适用频繁、调整对象广泛、贴近社会生活,由于其本身固有侵益性,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其抱有无所谓、排斥,甚是逆反的心理,本身就承受着不小的压力。

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其思考初衷就在于此。

作为现行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合理补充,应适应社会发展步调及制度设计的新要求,使行政处罚的意义与功效得以充分体现。

行政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再作出新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也在社会上普及行政法知识,树立正确的行政导向,预防着各种潜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2]。

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责罚和教育,并与此同时由其自身行为来补救其对社会(本区域)利益造成的损害,使“制裁”以“补救”为方式进行,或许是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设立之本原目的的较充分体现。

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理想价值在于:(1)公众接受性。

主要体现在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是更注重了对社会利益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其以社会公众参与为前提,虽以“处罚”之名,但实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减损程度降低,以定向公益活动作为处罚内容,通过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行为,于社会产生良好作用,从而公众接受度较高。

(2)适用普遍性。

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是一种行为能力的要求,这是基本不受行为人文化程度或是经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的。

(3)社会效益性。

主要体现为节约社会资源。

公益性行政处罚,其所含方式灵活多样,高效利用社会资源,降低执法成本,通过处以社会服务,有效地增加了社会的良性资源。

(二)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域外经验应该可以这样说,英国对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研究没有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的关键。

这个逐渐演化的过程使得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度由于过深地融会到各行政子部门法中而难以提炼或者没有提炼的必要了。

更主要的是,英国并没有我们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只有刑罚[3]。

从不严格的意义上说,英国只有罪与非罪之分,而没有刑罚和行政处罚之别,因此,凡是纳入我们行政处罚范围之内的行为,除了违反户口管理的规定以外,都是犯罪行为。

而与之相应的则是“轻罪”行为。

社区服务是西方国家在行刑社会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针对轻罪的新式行刑方式,此也是公益性行政处罚可借鉴之处。

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服务,一般被认为肇始于英国1972 年的《刑事司法条例》。

但以公益劳动来替代剥夺自由刑是有着久远的历史根源,早在中世纪的德国,公益劳动被用来抵偿不能缴纳罚金而应得的拘禁刑。

从17 世纪开始,公益劳动在西欧不同国家的各种文献与有关刑罚运用的记载中均可发现,最常见的表述形式就是“强制劳动”或“劳动刑”。

当时,判令犯罪人从事公益劳动,不仅可作为罚金刑的一种替代措施,而且也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4]。

其实与英国相类似的域外许多国家,无论其属于普通法系或是民法法系,与我国行政处罚中的行为所对应的,也多为轻罪行为,而未规定单独成立行政处罚法。

而在不少此类国家中,同样也有着关于“社区服务”的规定。

与英国相比,虽然社区服务的执行在美国起步较晚,但是要求受刑人履行某些工作或服务来代替刑罚的做法,事实上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出现在美国。

澳大利亚行刑社会化也已形成基本模式。

社区服役作为行刑社会化模式中的重要一环,已得到大量应用。

社区服务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意大利(1889)、挪威(1902)、葡萄牙(1929)和瑞士(1942)的刑事法律中也均规定了社区服务这一替代措施[5]。

综观国外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实践,大体呈现出以下特征:1.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罪犯;2.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一般要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3.违反社区服务命令应承担更严厉的处罚。

此类都是我国今后在研究实行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时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三)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本土资源的星星之火与本文所研究的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有着相似之处的,前人也有提出过一些观点,其中以一个称为“劳务罚”的概念较为典型。

所谓“ 劳务罚”是指迫使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一定的公益劳动,从而达到教育和惩罚违法人的目的。

这种作法在实际中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其教育违法人的效果往往比简单的罚款或警告要好得多,因而被许多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采用。

公安部在《关于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的说明》中给予了解释,把它作为了一种教育措施,认为其既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化[6]。

尽管如此,也有学者对其有一定的担心,主要可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在形式层面:地方性法规可否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人科处一定的公益性劳动,或称作“劳务罚”。

这种处罚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的效果,但毕竟没有合法的处罚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这种处罚形式,是不合适的。

如果要设定,也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7]。

而实质层面,则有学者提出:这种做法应当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达到了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目的,但也有一些问题,它限定了公民一定的人身自由,强迫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是什么性质的处罚还有不同的看法。

在目前乱处罚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新的一“乱”,所以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8]。

针对“劳务罚”,笔者认为,就其概念本身言,略失偏颇,其突出的是本身所带有的处罚色彩,而未强调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意义和其含有之社会深意。

“劳务罚”虽未得以正名,但其在法制实践中所产生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带来的是一种相当的积极作用。

可经受住社会检验的制度方才是真正适于社会的制度。

“劳务罚”或许只可算是这种制度的代称,其适于社会的是其所含的理念价值,和其可得改进的操作方法,这些都是不容抹杀的。

三、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法律可行性(一)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法律性质欲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其首要之事,必是准确地为其在现行行政处罚方式体系中定位。

《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属行政处罚的种类,这就给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在现行法律规范环境下的新设带来了可能。

就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在实质层面的定性,根据申戒罚、财产罚、能力(行为)罚、人身罚的分类,可以排除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归属于申戒罚和财产罚的可能。

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归属于能力罚亦或是人身罚,笔者这样认为:行政主体是通过“限制、暂定、剥夺”的方式作出的,针对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即能力罚。

而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是行政主体使违法行政相对人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处罚,正是符合能力罚中行政主体“暂定”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的模式。

而人身罚,系自由罚,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处罚的形式,而在公益性行政处罚中,以违法行政相对人提供社会服务作为处罚的形式,并未含有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形成,无论是在进行社会服务中或是前后,对其人身自由都是不作限制的,相对人所进行的类似于一份特殊的“工作”,其特殊性体现在行为初始之缘由和对其“工作”质量的制约机制,然这些都是不影响其人身自由的。

由此,在实质层面,应当将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归属于能力罚。

(二)新设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之类型以违法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之处遇场所不同,将公益性行政处罚方式中所含之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社区处遇。

即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之社会服务活动在社区之中,例如,义务保洁员(道路、扶栏、回收房等)、义务巡查、义务保安员、公益宣讲员、社区医务室帮工等形式。

2.机构处遇。

即在社会机构中进行,包括在老人院帮助老人读书、读报、写字以及清洁卫生,在社会捐助中心辅助整理物品、材料,在儿童福利院辅助照管儿童,在急救中心做义工、照顾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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