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分析——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

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分析——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激情杀人犯罪是指在强烈的情绪刺激下,导致犯罪人不理智的行为,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常规的杀人犯罪相当。
因此,关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他是一位近50岁的男子,因感情纠纷,在极度情绪激动下,用菜刀将妻子和岳母杀死。
在案发后,他自首并得到了从轻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分析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针对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必须证明犯罪人存在“激情”这个因素。
即罪犯行为背后存在人格、情绪等因素会高度影响其行为。
此类犯罪大多出现在如婚姻、感情或纠纷等矛盾激化之时,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2018年的一起铁路警方警察杀人案中,案犯因为家庭纠纷、感情不顺等方面的矛盾压力过大,最终采用极端的方式将心中不满发泄出来。
其次,在刑事责任的分析中所涉及的是罪犯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本案严格来讲是属于有罪但其行为不能完全负责,从轻处理为宜。
只有通过对罪犯的较全面的鉴定才能证明其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2017年的韦某虎杀人案中,韦某虎具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尽管是刑法所规定的精神异常而导致犯罪,但最终被依据相应法律减轻罪责。
最后,在激情杀人犯罪中,法律对于从轻处罚的态度是特别明显的。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尽量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同时保护和关爱其其他亲人的权益,同时也符合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金某案和赵某某案是两名冲动杀人犯的案件,当地法院在审理时同样考虑到了其当时的处境,据此作为重要依据减轻了其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这些案件从来不缺乏可供研究的典型案例,不断的发掘和总结也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不少借鉴与指导。
除了王斌余杀人案之外,近几年来有不少激情杀人案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其中的三个案例:1. 李某某杀妻案:2017年,江苏南通一男子李某某因妻子要求离婚,在情绪激动下持刀将其杀害。
激情犯罪的认定

制 占轧金 ◆ 理论 新探
( 下转 第 2 9 8页 )
作者简介: 韩志泰,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一
激 情犯 罪概 念及特 征 ( 一) ‘ 缴 情” 的 定义 心理 学 中, 激情 属于情 感之 一 。 《 辞海》 将“ 激情 ” 定 义为 : “ 迅 速爆 发 、 激 动而持 续时 间短暂 的情绪 状态 。如暴 怒 、 恐惧 、 狂喜、 绝望 等 。通常 由于 个人生 活中 的重大 事件 、 矛 盾愿 望的冲 突 , 过 度 的压 抑或 兴奋所 引起 。往往 伴 随着某 些 内部器 官 的激烈 活动 和 明显 的、 爆 发性 的外部表 现 。 ” 我 国刑法理论 界有 学者将激情 解释为 “ 激情 是各种刺激 因素 引起 的一种 强烈 的情绪状 态 。 ” 还有 学者认 为 , 激动 的情感称 为激
关键词பைடு நூலகம்
激情 犯 罪 药家鑫案
犯 罪情 节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9 2 - 0 2 诽谤 或者实施其 他非法 行为 , 因此 对犯罪 人造 成严 重后果 或者具 有造 成严重 后果的危 险性 , 犯罪 人在 由于被 害人这 种挑衅 而产 生 的激 情状态 下对被 害人实施 杀害行为 ” : 《 新西兰刑 事法 典》 将“ 激 情 杀人” 规定 为“ 受到挑 衅时 引起 的杀人行 为” 。 2 . 激 情诱 因 由被 害人所 为 促使 激情 犯罪人 犯 罪的冲 动是 由于某些 特 殊情 感 的突然 爆 发 所 引起 的 , 如愤 怒或 名誉受 损 , 这些情 感 的爆 发直 接来 源于 被 害人 的不 当行为或 不当言辞 , 因此 , 激情 诱因必 须 由被 害人作 出 。 对 激情 诱 因发 出者 以外 的人 所实施 的犯 罪, 不得认 定 为激情 犯 罪, 而应 认定 为普通 犯罪 。 3 . 激 情 诱因 能够 导致 一般理 性人产 生激情 “ 它 使得一 个中等性情 的普通 人倾 向于 鲁莽行事 或者 不经过 适当 的思考或深 思熟虑就 作 出行 为, 其行 为完全是 出于冲 动而非 经过 自己的判 断。 ” 美 国陪审 团对 此给 出以下 引导: 通过“ 处在 行 为人情 景 ”之下 的普 通人标 准来 衡量被 告人 对挑 衅所 做 出的 反 应, 即通 过衡 量该挑 衅对 理性人 的严重性 , 及 一个 理 性人 的 自 控 程度 , 以决定该挑 衅是 否能够 使一般 理性 人产生 激情 。0 因此 , 只 有当普通 的一股 理性人在 受到 同样 的行为 或言辞 的 刺激 下 , 也会 作 出相类似 的激情 行为 时 , 才能够 认 定该行 为为激 情诱 因 。 ( 二) 精 神 因素 犯罪 人在 实施犯 罪时 , 必 须在激 情 的控 制之 下 , 并 丧 失了一 定 的 自我 控制 力 。 犯 罪人 在精神 受到 严重刺激 的情 况 下, 虽然 主 观上 对于行 为的违法 性及社 会危害 性有一 定的认识 , 但是 在短时 间 内难 以控 制 由于 强烈 的刺 激所产 生的激 烈情 绪 , 一定程 度上丧 失 了对行 为 的控制 能力 , 无 暇顾及行 为所 带来的 危害 性后 果 , 从 而 无法选 择合 适 的行 为方 式 , 导 致犯罪 行 为的发 生 。 ( 三) 时 间要 求 犯罪 人需在 被害人 不当行为发 生时产 生犯 意, 并在极 短的 时 间 内立 即 实施犯 罪 。当不 当行为 与犯罪 行 为之 间存在 较长 时 间 差时, 就无 法 认定 为激 情犯 罪 , 因为此时犯 罪 人的激 烈情感 已经 恢复, 具备 正 常的 思维和 理智 , 此 时再进行 犯 罪往往 是经 过精 心 策 划 的有预谋 的“ 报复 ” 行为 , 而非 激情犯 罪 。 ( 四) 行 为模 式 “ 这类犯 罪从来 都不是 隐秘 地实 施的, 不 设置圈套 , 不借助 同 伙, 也不 使用 经过 精心 准备 的武器 。 ” 、 激情 犯 罪人 在情感 受到 强 烈刺激 后的极 短时间 内出于 内心 狂热 的情 感 、 不 计后 果的实施犯 罪, 甚至 并不 考虑 行为发 生地 的情况 , 在大庭 广众之 下也 可 以进 行, 更不会 事 先安 排同伙 , 大 多单 独实 施犯 罪 。他 们没 有对行 为 方 式进 行预 谋 , 也 并不事 先联 系逃避 方法 , 而是根 据现 实情况 灵 活 选择 。“ 他 们对 于 凶器 的选 择也 很仓促 , 往 往 是他们 首先摸到 的东 西, 如 石块 、 剪 刀、 牙齿、 指 甲、 手, 尤其 是当 女人 向她 们 的对 头或者 新生 儿下 手时 。 ” 另外 , 由于犯 罪激情 产 生突然且 强烈 , 进 行一次 打击后激 情 消 失, 情感 便容 易恢复 l } 常, 能够理性 思考 , 对于此前 行为的违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的几点认识

关于激情犯罪认定的几点认识—药家鑫一案启示马雪平忻淑芳摘要:激情犯罪越来越多的出现于现实当中,我国立法对激情犯罪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也被认为是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因此,对于激情犯罪的认定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药家鑫一案“激情杀人”的启示,对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做出浅薄的分析。
关键词:激情激情犯罪量刑认定2010年10月,被告人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捅刺其数刀致死。
之后,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由本案牵涉出激情犯罪问题,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尚不成熟。
刑事立法中,也未对因情感因素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多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
因此,对激情犯罪的研究具很大必要性。
一、激情犯罪概述我国学术界对激情犯作出定义多是从犯罪学角度对激情犯罪进行的定义,都强调了犯罪是由“激情”产生,且产生激情的因素相当广泛,关注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与犯罪学不同,刑法学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因此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要比犯罪学上的窄[1]。
基于此,笔者从刑法学角度将激情犯罪定义为: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而使行为人产生愤恨的情绪,并在此情绪下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即刻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
在药家鑫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律师辩称本案杀人行为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
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被告人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
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都产生了自杀的年头。
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
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
律师称药家鑫的行为是激情杀人,“激情”是在生活中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从刑法上而言,对激情犯罪的理解与界定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激情犯罪还要从其特征入手。
激情犯罪综述

激情犯罪研究综述摘要激情犯罪是激情状态下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
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和不计后果性、情境性、暴力性、情绪性等特点,由于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社会分化越来越严重,让弱势群体的人数越来越多的成为激情犯罪的主要人群。
外界环境是诱发各种不良情绪,导致激情犯罪的客观原因,而个体的心理失衡是激情犯罪的主观原因。
预防激情犯罪的主要对策有:净化外界环境,消除不良因素;开展社会化教育,促进个体社会化,提高自我控制能力;注意心理卫生,培养公民健康的心理品质;建立社会心理辅导机构[10];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强化国家机制,严惩违法犯罪。
关键词激情犯罪成因分类对策前言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琐事纠纷升级,导致的故意杀人、伤害行为,多属于激情犯罪。
从激情爆发到可能杀人犯罪,仅一步之遥。
”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心理学副教授陈和华呼吁我们全社会应当警戒愈演愈烈的激情犯罪现象。
一些人在不良情绪的驱使下,一时冲动,往往难以自控,导致许多危害事件的发生,甚至导致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社会变革的加剧,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生活矛盾的日益增多,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情绪型犯罪也就越来越容易发生。
据有关调查表明,目前情绪型犯罪已占到伤害和杀人案件总数的70%—80%[1],并且,近年来这类案件仍然有增无减,而激情犯罪是最常见、发案率较高的一种情绪型犯罪。
因此,研究激情犯罪有关问题,对预防、减少情绪型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激情犯罪的界定与其特点入手,分析其成因及分类,探讨相应的预防对策。
1激情犯罪的界定所谓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
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人被引起激情体验的认识对象所局限,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柬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意义和后果。
而激情状态下的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不想对他人对社会予以侵害,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2]。
法律案件练习(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平日里因琐事发生过多次争执。
案发当天,张某因李某家的宠物狗在张某家门口拉屎,导致张某家门口脏乱,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刺去。
李某躲避不及,被张某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3. 现场情况: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家人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至外地。
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张某于案发后第三天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在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鉴于张某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刺伤李某,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激情犯罪的认定: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失去理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实施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在案发时情绪失控,符合激情犯罪的认定条件。
3. 从轻处罚的依据: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五、法律启示1. 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
2. 控制情绪: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犯罪。
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摘要:有关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缺少有关规定。
借鉴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从起因标准、刺激程度标准、时间标准和对象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其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助益。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法定从宽准确地说,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
激情犯罪始创立于英国、美国的判例,时至今日,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就激情犯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存有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也有学者认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其中的“基于义愤引发”是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1],至少可以算是激情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考各学者观点及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英美国家有关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初期,直至17世纪,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于英国法中。
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把杀人罪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大类,其中非预谋杀人又可以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2]。
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英国关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行为人受到挑衅,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可以由被害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人引起;二是被害人挑衅的程度,足以使一般正常人都可能被激起愤怒;三是受到挑衅后,没有一个足以使一般正常人息怒的冷却过程(即没有相当的时间足以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3]285。
法律的意志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
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是在激愤情绪下做出的,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存在争议,引发了一起因法律意志性引发的争议。
二、争议焦点1.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失控;(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刺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刺伤,属于激情犯罪。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预谋性,不属于激情犯罪。
三、法律分析1.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并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
(2)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失控。
即行为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后,情绪极度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刺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因受到强烈刺激而实施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根据以上认定标准,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分析:(1)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但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激情犯罪概念1

激情犯罪概念及解析一、激情犯罪概念吴宗宪在其主编的《法律心理大辞典》中这样界定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其具体行为包括杀人、伤害、防火等。
激情在激情犯罪发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激情是一种强烈的、不可遏制的、暴风骤雨般的、短暂而冲动的情绪状态和情感表现形式,如狂喜、暴怒、痛苦、绝望等,可分为消极和积极两种。
积极的激情,如欣喜、振奋等,能够激发人的进取欲望,发掘人的内在潜能,(士气)对个体发展往往起到正向促进作用;消极的激情,如愤怒、恐惧、绝望、迷乱等,当消极激情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扰乱交感神经的一些作用,使意志、理智等方面的神经系统机能陷入停止状体,个体的意识水平返回到低级甚至是原始状态,情绪的冲动直接形成反射的行动,消极激情不仅损害个体身心健康,而且诱发个体在失控状态下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甚至是暴利性违法犯罪行为。
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常能调动身心的巨大潜能,一旦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则一般带有较大的攻击性和破坏性。
研究发现,处在激情状态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甚至给以完全不同的解释,并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意识范围缩小,往往只指向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常常不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对周围事物的认识较为模糊;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完全贯注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支配,很难表现出意志调节。
二、激情犯罪特征分析激情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的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只是行为人突遇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如第三人的殴打谩骂和嘲弄讥讽,黄色影片和不良场景的强烈视觉冲击,感情一时冲动,大脑呈现明显的无意识、无组织、混乱和瓦解状态,自控能力减弱甚至丧失,行为人在强烈的心理失衡状态下瞬间爆发出不可抑制的激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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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摘要:有关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缺少有关规定。
借鉴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从起因标准、刺激程度标准、时间标准和对象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其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助益。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法定从宽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36-03准确地说,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
激情犯罪始创立于英国、美国的判例,时至今日,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就激情犯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存有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也有学者认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其中的“基于义愤引发”是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1],至少可以算是激情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考各学者观点及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英美国家有关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初期,直至17世纪,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于英国法中。
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把杀人罪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大类,其中非预谋杀人又可以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2]。
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英国关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行为人受到挑衅,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可以由被害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人引起;二是被害人挑衅的程度,足以使一般正常人都可能被激起愤怒;三是受到挑衅后,没有一个足以使一般正常人息怒的冷却过程(即没有相当的时间足以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3]285。
又如《加拿大刑法》第215条第(1)项的规定:“可罚杀人罪中之杀人行为于犯罪时因突然挑衅致情绪激愤而为之者,得减为非故意杀人”[2]。
另外又如第232条之规定,若某一个错误的行为或侮辱“通常足以使一个正常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据之提出激情犯罪的辩护理由[2]。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德国刑法典》第21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杀人:“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4]108德国对谋杀者处终身自由刑,对非谋杀而故意杀人者,处5年以上自由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终身自由刑,而对于激情杀人者自由刑刑期为1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罚明显轻于谋杀和非谋杀的故意杀人,在德国激情(义愤)杀人是法定的减轻情节。
《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关于普通减轻情节之规定如下:“下列情节,当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特别减轻情节时,使犯罪变得较轻:一是·……二是在因他人非法行为造成的义愤状态中做出反应的……”[5]28《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107条规定:“杀人行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即因被害人的施暴行为或是严重的侮辱行为激发,或行为人因被害人实施的其他不法或不道德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刺激而触发突然产生强烈内心激动,处于激愤状态,或因被害人持续实施的不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而遭受长期精神刺激的状况下,实施杀人的,应当判处为期3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相同期限的剥夺自由刑。
激情状态下,杀害二人或多人的,应当判处为期5年以下剥夺自由刑。
”[6]63又如《西班牙刑法典》第21条规定:“以下情况减轻刑事责任:第一项……第三项:因为能产生冲动、混乱或者其他类似情感状态的原因或者刺激;第四项……”[7]9总结上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均不同程度的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是法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彰显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容的情怀。
我国刑罚典中还没有有关激情犯罪的具体规定,只是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之规定中有所涉及激情犯罪。
三、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参考国外的刑事立法,以刑法学视角可以将激情犯罪认定如下:“因被害人不当言行刺激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进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同时于不当言行发生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8]我国刑罚典中虽然还没有关于激情犯罪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就出现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9]13、“王勇故意杀人案”[9]17、“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等[9]13。
因此不论是今后我国是否要把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激情犯罪的酌定从轻情形,明确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认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激情犯罪的起因标准激情犯罪的起因是指导致激情产生的具体行为或言辞,例如被害人带有挑衅、侮辱的言行等。
各国对于激情犯罪的起因规定不一,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起因范围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规定是“被害人对犯罪人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
而英美法系国家对起因范围的规定则相对宽泛,例如在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颁布之前,只有人身暴力或发现其配偶正在与人通奸才足以构成挑衅行为,自《1957年杀人罪法》出台后,其第3条规定则废除了这些限制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任何行为或言辞(或两者的结合)都足以构成挑衅,而且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并不能排除是由其他人引起的。
巴西刑法典的规定最为宽松,只笼统地规定为“非正义之行为”。
综上所述,有关激情犯罪的起因可以归结为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包括对犯罪人近亲属的不当言行)。
(二)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标准激情犯罪的刺激程度关系到哪些刺激会导致行为人采取激情犯罪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激情状态之下,有三种标准,其一是主观标准,即采用依据是行为人当场的现实反应,例如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情感冲动······而杀人的”;其二是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如《加拿大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若某一个错误的行为或侮辱“通常足以使一个正常人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则可据之提出激情的辩护理由;其三是折中标准,即兼采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其又可以细分为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建立在区分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的基础上,若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则采用主观标准;若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用客观标准。
不同于美国模式的机械折中标准,英国模式采取的则是有机的折中标准,以普通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为基础,兼顾犯罪人的特定特征,如犯罪人的文化背景、宗教背景及心理缺陷等。
本文比较赞同英国模式,主观标准考虑到行为人的当场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弱。
而客观模式以一般人在类似情况的反应为基础,可能会对自控力较一般人弱的行为人造成不公。
相比较其他的标准而言,英国模式较为灵活,而且兼顾到了行为人的文化、心理缺陷、性别等特征,在实践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三)激情犯罪的时间标准激情犯罪必须在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之时受到强烈刺激,在激愤的状态下失去自我控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其实施犯罪必须是在犯意产生后立刻或者非常接近的时间内,激情状态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冷却期。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时间标准比较严格,一般均限定在为当场、当时,例如德国刑法第213条规定“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瑞士刑法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情感冲动……而杀人的”。
英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失去自我控制是“突然而暂时的”,在犯意产生后的没有相当时间足以冷静思考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美国刑法同样要求只有在犯罪人受到刺激和实施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却的时间差,才能将谋杀降为激情杀人[10]158。
究竟如何确定合理的冷静期的时间长度,实践中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在statev.cole一案中,法庭认为合理的冷静期是3~5分钟。
①本文认为,法律不应当直接规定一个时间差,每个人的成长背景、精神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文化教育程度等都不同,“一刀切”地死板的规定一个时间差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过于片面,可能会造成不公平。
因此这个合理冷静期的时间界定应当由法官通盘考虑案件情况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
在我国可以参考正当防卫的立法,把激情犯罪的时间标准界定为“当场”。
(四)激情犯罪的对象标准激情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不当言行的发出者,而不能是第三人。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例外规定,但是在英国存在例外规定,如果被告人攻击的目标是挑衅者,却未打中他而杀死了无辜的人,则被告人可以受到挑衅为理由进行抗辩,根据恶意转移理论,被告人只构成非预谋杀人罪[3]286。
本文认为,英国刑法的例外规定值得借鉴,在因他人的不当言行而激愤,想要攻不当言行的发出者时,却意外地攻击到了第三人,此时也应当认定为是激情犯罪,在量刑时作为一项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激愤行为会殃及无辜第三人,仍实施犯罪,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伤害显然不符合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的四个认定标准外,有学者认为还应当有罪名标准,即激情犯罪应当由是法律加以具体规定的,而不能涉及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犯罪,不论是英美法系刑法还是大陆法系刑法,通常都将激情犯限定在故意杀人与/或故意伤害的犯罪中并具体例举说明,例如德国刑法仅认可故意杀人罪中存在激情犯,英国在谋杀未遂的情况下也不承认激情犯[11]。
还有学者认为,激情犯罪虽因其突发性、短暂性、暴力性等特点使其与其他非激情犯罪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足以影响到对激情犯罪的定罪量刑,激情犯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试图减轻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对激情行为人从轻处罚缺乏心理学依据[12]。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将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已基本取得共识。
四、结语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不同程度的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是法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彰显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容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