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障性住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21【摘要】琼建房[2018]2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序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前来我省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页数】2页(P12-13)【作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64.2【相关文献】1.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支持困难家庭适应症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康复训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J], ;;;;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纯电动小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J],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垫付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J],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海府[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19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建设及配售核准、接受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土地、价格、监察、人社、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
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琼府[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1.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签订后,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向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其他。
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本合同所称住房保障机构,是指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住房保障中心)。
7.市(县、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对乙方使用保障性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在合同签订前,出买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预售许可证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
上述证照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该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买受人可分别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
9.出卖人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事项等,以及对该房屋买卖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海南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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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琼建住房函[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10]95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了“贯彻国办发4号文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现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目标。
(一)要在2010年4月30日前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优先利用政府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快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确保具备开工条件。
(二)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增加资金投入。
要加大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三)要按时间节点落实计划任务。
按省委、省政府和本次会议要求,今年计划新建的保障性住房,6月底前确保50%开工建设;7月底前确保100%开工建设;12月底前确保20%以上竣工投入使用。
(四)要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是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之一。
各地要在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同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开展住房调查,编制3年规划。
我厅已于1月19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详见附表)。
请将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于5月30日前经市县人民政府盖章后报送我厅住房保障处。
三、转变发展方式,加强市场监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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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1.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签订后,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向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其他。
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本合同所称住房保障机构,是指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住房保障中心)。
7.市(县、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对乙方使用保障性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县、区)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在合同签订前,出买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预售许可证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
上述证照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该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买受人可分别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
9.出卖人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事项等,以及对该房屋买卖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10.为便于双方相互告知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双方应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上述通信方式发生变动时,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
因乙方通信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甲方不能及时通知该房屋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本合同说明部分,乙方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合同编号:甲方(出卖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本楼盘售楼处通讯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备案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出生年月:性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市【县】【区】【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居住地:海南省市【县】【区】【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1【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出生年月:性别: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海南省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保障性住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预售保障性住房类型本合同所预售保障性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条项目建设及预售依据甲方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乙方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三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层】【单元】号,项目地址:市【县】【区】路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
该房屋平面图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房屋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房屋的用途为,【层高】【净高】为米。
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甲方委托预测该房屋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本条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抵押登记部门为:海口市国土局,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房屋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机构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1.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元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套】【单元】【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元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补充约定:以上价款为预售价,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销售价格由甲方报市物价局核定后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
乙方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支付。
4. 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应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乙方每日按应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_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于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后,一次性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
甲方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分之五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
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房价款万分之五_的违约金。
2、。
第八条预售款的监管甲方应当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房屋预售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乙方应当将房屋预售款存入保障性住房预售款监管银行、账号,甲方使用预售款应接受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监管。
监管银行:/ ;监管账号: / 。
第九条权利瑕疵担保甲方应当保证销售的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应退还乙方购房款及利息,并按房价款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抵押情况已在合同第四条告之。
第十条规划变更的约定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房屋,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乙方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乙方的权益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图纸审查单位核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乙方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修改任意一项的均需履行告知义务);2. / ;3. / ;4. / 。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付给利息。
(四)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退房的,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交付条件(一)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项所列条件;该房屋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者该房屋已取得海口市房屋主管部门分户验收合格文件;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甲方已取得了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三条中甲方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5. / ;6. / ;7. /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因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乙方的;2.上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战争、暴乱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附件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1.市政基础设施(1)上水、下水: / 年 / 月 / 日达到 / ;(2)电: / 年 / 月 / 日达到 / ;(3)燃气: / 年 / 月 / 日达到 / ;(4) / ;(5)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万分之 / 支付违约金;(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