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五星学习笔记】
三国要点整理版(部分)

三国法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国际法包括: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1、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2、条约法(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效力)(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新条约)或加入条约(旧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 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 ,《宪章》优先)条约无有效规定分两种情况: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权利义务同时设立——分别适用上述方式 重庆大学法学院(5)条约解释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须转化国内法WTO 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 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3、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
2015三国法司法考试笔记

非领土 。违反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行使管辖,可以行使紧追权。
非领土 。 需要宣告 。 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 :有权拘捕、立即通知、有担保立即释放、原是上不得地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他国可以在海底铺设地缆等权利
1、①船旗国管辖,②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登临检查。注意:方便旗的船舶:是指对外国开放登记的制度。
无需其他缔结国接受自然生效 全体接受方能有效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必须在条约 对自己 未生效时提出保留。对自己生效后,不得提出保留
直接适用 并优先适用
《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除外 (平等主体)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 平行适用
《WTO 协议》(非民商事条约) 同时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外交公约 )两个都要用
内河
河流
湖拍 内海 领海
界河制度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见海洋法 见海洋法
1、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正常航行) 2、修设施须对方许可, 3、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 仅对沿岸国开放 ,不得改道或堵塞河, 主权归流经国 , 依条约对 所有国家开放 ,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主权归流经国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刑事管辖:通常只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重大案件、或船旗国领带或船长请求才管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有无害通过权 。我国不适用军舰。连续不停通过。潜艇浮出展旗,无害通过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制度 :所有外国船舶、飞机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 主权和管辖权 : 海峡沿岸国 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司法考试三国法 冲刺背诵讲义1

万物皆在说法,看你如何着眼
一切都是考验,试人怎样用心
保护管辖
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 实现方式:
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 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②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
内涵: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某 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和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 权利。 对象: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种族隔 离、贩毒、贩奴、酷刑、劫机。 实现方式:只能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B.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③条约 A.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国 1975 年加入)与 1986 与国内法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平行适用 B.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 1979 年加入)与 1990 (特殊) 年《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3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 商事惯例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补缺适用 惯例。 ①民商事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 范围内 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②民商事 没有统一的规定,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范围外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除外。 WTO 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转化适用。
事关系;重大违约;战争和情势变迁。
后果
特别 提示
1.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2.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 义务或法律情势。 战争使交战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 行; 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考前聚焦讲义

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1.有你的没我的,我推荐一个法官,咱们都没有,各自推荐一个 2.“专案法官”,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同案同权。
国际 法院 的管 辖权
诉讼 管辖 权
管辖对 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承诺(各司其职)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引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
2.放宽双重犯罪的条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的,依据 两公约
缔约国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不制裁。
无作证义务。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接
通知。
受国。
4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适用 范围
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家属的
特权与豁免与外交官相同。
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同等的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 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连续不断”可以换船或飞机,但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 则视为中断。“交班”
2
五、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均有中国国籍 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出生时没有中国国籍: 取得 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享有有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五星学习笔记】

8.6
8.7
8.12
一、 国际法概念
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 (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
国际条约 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
构成要素
物质/客观要素 心理/主观要素
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 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习惯
官方文书、实践
海洋水域
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
内海
港口
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 24 小时须报告情况 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
(属于内海) 被动管: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
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 ——限制属地管辖
完全主权 领
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 土
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
二、 国际法律责任
主体范围
现代国际责任
客体范围
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扩大到个人(但仅限战争罪)
绝对赔偿责任 (某些领域)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全部担责 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 国际海事组织只管船舶污染,不管海洋核污染
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驻外)
传统 国家法律责任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 2 章 国际法律责任
8.6
一、
8.7
国际法主体
构成要素
国家 主权豁免 (现状)
8.12
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 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 案 1 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 默示:主动在外国法院起诉、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快、运费低、货物不易受损。
由"海陆海'组成运输的形式又被称为大陆桥运输。
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运输责任制度,例如,陆上运输适用有关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海上运输则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
那么,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应采用什么责任制度呢?有人主张可先由经营人包下来,再由其与各承运人按各自的责任制度分别处理。
也有人提出采用区段责任制度,即由各段承运人分别对其承运区段的货损负赔偿责任。
问题是无法判明责任所在的区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于196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该规则采用了区段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
即在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运输区段时,适用区段责任制,由参加联运的各区段实行分段负责。
在未能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时,采用统一责任制,由联运经营人对联运期间任何地方发生的货损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并没有根本解决在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该规则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且该规则的规定也很不完善。
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条件是:(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依公约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于法考三国法的重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三国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法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三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规。
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三国法的重点内容是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石。
本文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考三国法的重点而撰写的。
将通过整理和汇总的方式,全面介绍法考三国法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读者学习的困扰。
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通过清晰的逻辑结构,有条理地呈现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第一和第二要点。
通过对每一个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三国法的核心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三国法的发展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对三国法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法律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在实际工作中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
本篇长文"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主要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是本篇长文的开篇,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来引入读者。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论文的主题——三国法的考试重点,并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研究。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明确各个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阐明文章的目的,即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三国法考试重点。
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部分,将详细介绍三国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这一部分将包括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两个章节。
2013 司法考试三国法杨帆笔记

国际经济法 ...................................................................................................... 22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 22 二、外贸管制和 WTO ........................................................................................................................... 23 三、其他法律制度 ................................................................................................................................ 23
安理会☆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 构; 表决制度) 决议对会 员国有约束性, 有执行效 力,包括武力
经社理事会 (54, 每3年 一任, 可以连 任,简多)
托管理事会(成 立时 11 块托管 领土,先都已经 独立或自治,名 存实亡)
国际法院( 15 , 大会和安理会分 别选举,均特别 多数获任, 任期 9 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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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WTO)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通过,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外部事务决议没有约束力,平权加多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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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在国内适用实践
(知识产权条约中应转化的除外)
——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
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 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
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
三、 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
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 都具有强行法性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须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中止/开除会员) 经济与社会 54 个理事国组成,每 3 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
理事会 每年 2 次常会,会期 1 月
托管理事会 成立时托管领土已有归属
国际法院
秘书处
专门机构 VS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民间性跨国联合】
15 名法官,大会(2/3)和安理会(9 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
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
二、 国际法律责任
主体范围
现代国际责任
客体范围
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扩大到个人(但仅限战争罪)
绝对赔偿责任 (某些领域)
任,任期 9 年,可连任 须分属不同国家,5 常均应有人入选 常设行政管理机关
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简单多数通过(1/2)
推荐秘书长 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5 常国民不能担任
独立法律地位,非联合国附属机构。 通过经社理事会协商配合联合国工作 成立和活动的依据不同(政府间协议 VS 国内法)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如 WTO)
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
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若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则不属于内政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
民族自决原则
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 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 2 章 国际法律责任
8.6
一、
8.7
国际法主体
构成要素
国家 主权豁免 (现状)
8.12
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 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 案 1 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 默示:主动在外国法院起诉、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
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 置)
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
仅限于国家非恶债(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不含国家元首的债务!)
债务继承
合并
全部继承
分离
协议优先,否则公平比例继承
不予继承(协议例外) (殖民地)独立
国际法意义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
存在证明
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 的文件和实践
(民间文书不行)
一般法律原则
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
条约
只约束缔约国
法律效力
习惯 原则约束所有Fra bibliotek际法主体 国际习惯(强制性约束力)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
二、 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强制力 国际法 VS 国内法
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
对新国家承认,原则无法逆转
对新政府承认,视为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条约(含界河水资源分配协定)
国际法 的继承
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 档案继承
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
政府承认一般要求剧烈社会变革(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
单方行为 明示承认
——事实承认是商业性交往,非法律承认,可撤销
国际法 的承认
承认方式
默示承认
建立外交关系(互设使馆,含代办处) 正式接受领事 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 正式投票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承认后果
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 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
构成 职能
决议效力
15 理事国——5 常和 10 非常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 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安理会
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5 常也不行)
表决制度
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 程序性事项 → 9 个同意 (如国际法官人选) 实质性事项 → 9 个同意 + 5 常都未否决
8.6
8.7
8.12
一、 国际法概念
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 (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
国际条约 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
构成要素
物质/客观要素 心理/主观要素
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 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习惯
官方文书、实践
绝对 豁免 “诉”行为
(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 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权
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
相对 豁免
承认主体
主权国家
承认对象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 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领土是否变更
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不是立法机关,只能审议、建议
政府间 国际组织
联合国
联合国 大会
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对外部事项无约束力,只是建议
下设 7 个主要委员会、2 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 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
1 国 1 票,一般问题 1/2 通过,重要问题出席国 2/3 通过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 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 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 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 1 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