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建设准备1.目标和定位:明确建设该中心的目标和定位,确定服务对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救治策略。
2.人员配置:核心团队需要包括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齐全,包括监护设备、手术设备、应急药品和物资等。
4.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中心设立与运营1.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2.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机制。
3.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资源,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4.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和升级。
5.患者安全和满意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6.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作。
三、救治流程与措施1.临床路径:建立系统的临床路径,确保患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得到高质量的救治。
2.诊疗流程:明确各个诊疗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规范的操作和及时的救治。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团队合作: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及时衔接和有效协作。
5.技术标准:制定和更新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1.患者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2.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医疗事故。
3.风险评估与控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4.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五、科研和教学工作1.科研项目:鼓励开展科研项目,提高医疗水平和科技含量。
2.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促进专业人员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仅供参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克州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实施技术实施方案

克州人民医院重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实行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克州地域重生儿救治转诊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于危重孕产妇和重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对于增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和自治区卫计发《对于印发自治区危从头生儿转诊与救治工作实行方案的通知》(新卫妇幼发【2018】11号)的要求,我院成立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并联合实质拟订本实行方案。
一、救治对象在我院辖区内因各样妊娠归并症、妊娠并发症或其余要素造成危及生命安全的重生儿。
二、增强组织管理(一)行政管理。
为提高危重生儿救治工作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危重孕产妇和重生儿获取实时有效救治,实时协调救治有关工作,成立克州人民医院危从头生儿救治领导小组、院内急救领导小组、院内急救专家小组,肩负医院辖区内危从头生儿的会诊、出诊、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评估等任务,按期派员下沉到县市级医疗机构展开技术指导和持续教育,提高基层危从头生儿管理水平易急救能力,专家成员从医院有关科室专业人员构成(专家组详见附件)。
(二)机构内部管理依据职能任务和服务展开状况,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例和技术规范要求增强医院内部管理,将危从头生儿救治工作归入医院整体工作,成立“全院合作、多科联动”的救治体制,通畅重生儿救治“绿色通道”,规范危从头生儿救治转运,全力保障母婴安全。
三、完美急救网络1/6我院作为克州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严格依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增强组织领导,落实中心职责,增强产科、重生儿科质量建设和设备设备配置,增强者才培育,落实技术规范;保证达到地州级建设要求;挂救治中心牌匾,采纳多种方式向社会宣布急救电话,确实肩负克州地域危从头生儿的接诊、转诊、救治和会诊工作,对交通不便、服务径较大的县市,成立跨地州共同救治体制,依据就近原则,将克州地域危从头生儿转运至邻近的地州级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
依靠包干自治区级重生儿救治中心(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踊跃与所辖县市危从头生儿救治中心协作联系,层层成立危从头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模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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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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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序 需求
号 1 新生儿复苏 2 普通氧疗 3 气管插管 4 蓝光治疗 5 静脉留置针 6 出院后管理 7 听力筛查 8 无创生理功能监护 9 全天候新生儿转运 10 患儿危重程度评分 11 床边超声诊断 12 床边 X 光摄影 13 全胃肠道外营养 14 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 15 肺表面活性物质应用 16 胸腔闭式引流 17 机械通气 18 溶血病检测 19 生化检验 20 输血科 21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22 换血治疗 23 脐动、静脉置管 24 外周静脉置管 25 主要病原学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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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免疫学检验 27 细胞学检验 28 病理科 29 康复诊疗 30 染色体检验 31 CT 32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 33 高频通气
遗传代谢病质谱方法筛 34
查 35 脑功能监护 36 亚低温治疗 37 腹膜透析 38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 39 支气管镜 40 胃镜诊疗 41 连续血液净化 42 有创循环监测 43 MRI 44 分子检验 45 幽门肥厚矫治手术 46 动脉导管未闭结扎术 47 消化道闭锁矫治手术 48 胃肠道穿孔矫治手术 49 先天性膈疝矫治手术 50 食道气管瘘矫治手术 51 脊膜膨出矫治手术 52 颅内血肿清除术 53 泌尿道畸形矫治手术 54 需要体外循环的手术 55 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56 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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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县(市、区)级 市(地、州)级 省(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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