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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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面临他人危难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拯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广泛认可和赞扬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导致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

1. 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援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他人损害,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损害的发生,但也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规定,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 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统一的奖励机制,这就导致了良好的见义勇为风气的缺失。

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驱动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

3.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见义勇为者未能得到起诉全陪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援制度,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机构,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利益和道德意义上都值得尊敬和赞扬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我们应该为之设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政策,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活动中来。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为了救助他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价值,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常常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对行为人、被救助人、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法律上来讲,见义勇为属于一种法律行为。

在国家法律制度下,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除了属于其个人利益外,还属于全社会的利益。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法律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见义勇为行为时,应当考虑到行为人和被救助人的权益。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该对行为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在行为人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对于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国家法律制度一般给予一定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对于行为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所产生的个人损失,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1.行为人的权利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说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行为人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特别是在不成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被救助人的权利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被救助人的利益同样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救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会对被救助人造成影响,那么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为被救助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3.公共利益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有助于救助受害人或避免其他不良后果发生,更是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这种行为中,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通常是相互关联的。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具体的监管措施,防止因见义勇为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被救助人的赔偿问题三、结论在法律制度下,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它却是一种具有极高社会价值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自发采取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爱心、勇敢和责任感,是社会公德和人文精神的体现。

在法律上,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会涉及民法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研究问题。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

这一点在以往的法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有一些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行动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财物损失,却往往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力。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中存在一些相关规定可以间接适用到这类行为上。

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可以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合理的必要行为时,不承担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从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得到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还可能触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当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因为对事态的判断错误或者其他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尽管民法上没有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在刑法和侵权责任方面,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承认。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正面后果(1)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只要其行为属于必要防卫,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3)精神鼓励: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鼓励,如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

2. 负面后果(1)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法侵害者的报复,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2)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可能被误解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1. 法律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护(1)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我国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2)加大见义勇为者表彰力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提高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3. 优化见义勇为者赔偿机制(1)完善赔偿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程度,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建立多元化赔偿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见义勇为者赔偿,如保险公司、慈善机构等,减轻其经济负担。

4. 强化司法保护(1)提高见义勇为者案件的审判效率:对见义勇为者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2)加大打击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结论见义勇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临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自发主动采取相应行动,运用合法手段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挽救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凭借着勇气和担当精神,既彰显了个体的高尚品质,也有可能给本人和他人带来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民法责任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观点。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应见义勇为是一项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害并帮助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报酬。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的关系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解。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民法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并不等于所有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制止或者抑制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给予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只有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而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并非是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因行为不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法责任。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本文从现有的民事法规入手,阐述了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不足,提出了几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想。

标签:见义勇为;保障机制;民法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提倡的高尚美德,一直深受人们的推崇与赞赏。

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的专门法律,调整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规主要散见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但是三大部门法所关注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鉴于本文词论的重点,就现有的民事法规来看,涉及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点:一、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享有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首先,见义勇为涉及到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作为管理人除了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外,见义勇为者还可以向受益人提出因施救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失。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21条、《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

其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的第109条、《民通意见》的142条、《人身损害解释》15条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3条。

最后,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同样享有赔偿请求权。

依上述《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艇彩15条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见义勇为者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见义勇为者的免责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侵害人或者其他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为解决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担问题,《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是我国民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的层面确立见义勇为行为人对受益人权益致损时免责。

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侵权人损害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可依我国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对于紧急避险的免责,见义勇为中,救助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法律依据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难题,使得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加棘手。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德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字数:213】1.2 研究意义在当下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频发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争议,还能够为今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法律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基础和手段,其质量直接影响着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讨。

我们将通过文献研究法,深入挖掘历史文献、法律文献和学术文献,了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来龙去脉,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将运用实证研究法,采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案例,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发生情况以及影响因素,从而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还将通过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我们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摘要:现阶段社会中见义勇为的事件和行为政治事件屡见不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多,人们一方面在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一方面也感受到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民法中对于此类尚且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深化我国民法还有待加强与不断完善。

本文将重点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学问题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学;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其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因此造成一部分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行为当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热情也正在逐渐消退。

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重新激发民众的见义勇为热情,我国民法需要对见义勇为行为需要进行有效保护。

本文将在此基础下,简要分析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学问题。

一、民法下见义勇为的实际具体特征1.救助者无救助义务民法中将见义勇为划分为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当中,所谓的无因行为就是指本身不具有任何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旧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在我国第十十三条《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救助者在危急情况下本身抚恤金对救助人没有任何救助义务,这是推断见义勇为行为的首要条件[1]。

2.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必须只要是自然人,与被救助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如家人、合伙人、法人等即使在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仍不算做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目前民法中并不提倡实施见义勇为,但若事实成立也应予以肯定并受到法律保护。

3.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见义勇为中的“勇”字即代表诺泽鲁瓦县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出手相助的特点,因此救助者在见义勇为行为当中一定是冒着巨大的生命和财产危险。

但是当前也有学者应该见义勇为行为提出只要求接受救助的人处在危险之中,而不应应同样要求救助者也要处于危险之中。

4.实施保护自身利益行为判断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大条件为救助者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体现出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个人利益免受侵害时进行水深火热救助,也就是说的见义勇为目的并不是使自己获益,而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见义勇为,明⼼见性。

见义是明⼼,勇为是见性。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的⼈⾝、财产安全,不顾个⼈安危,同违法犯罪⾏为做⽃争或者抢险、救灾、救⼈的⾏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见义勇为⾏为的法律界定1,⾏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

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

如果⾏为⼈的⾏为客观上产⽣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

换句话说,只有⾏为⼈的⾏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2,⾏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原则上说,见义勇为⾏为要求⾏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的⾏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即使⾏为者的⾏为客观上产⽣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为的法律特征⼤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

1,见义勇为⾏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

对于约定⼈来说,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等特点。

如果⾏为⼈的⾏为基于约定或法律的基础上,这就是⾏为⼈的分内职责。

因此,判断见义勇为⾏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为⼈的⾏为是否出于⾃愿、⾃觉和⾮功利性。

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的⼈⾝、财产权利。

这⼀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

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忘私,舍⼰救⼈。

伦理价值是尚义轻利。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安危的情节。

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和⽣命安全的⾏为。

当然,对于不顾个⼈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式的,只要⾏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为作⽃争或抢险救灾等⾏为,⽆论⾏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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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摘要:见义勇为是目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因他缺乏法律规X,使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也不利于社会上正气之风的形成。

尽管各地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但还是难以改变见义勇为人尴尬的境地。

有些法学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主X道德法律化,将见义勇为尽快纳入法制X畴,从法律上肯定该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种主X也引起不少争议,道德规X是否合适用法律调整。

本文将就见义勇为的发展进程、现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权益保障做一阐述,以便对它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借鉴。

Abstract:The honorable society is a more mon phenomenon Farina, but his lack of legal norms, so tha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honorable are not guaranteed, their feelings hur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winds of righteousness in society formation. Whil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fferent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change honorable people embarrassment. Some jurists have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the moral law, the rule of law will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honorable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certain that the law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ctors. This idea has also aroused much controversy, the ethics of law is appropriate adjustments.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will be honorable, the status quo, honorable and non-management, civil legal relations, so I set out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rder to have an accurate positioning, for future reference that the legislative work.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归责原则Key words:honorable not because of management Criterion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追求的道德标准,时值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X和行为准则,更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见义勇为立法现状的分析目前,我国颁布了许多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这些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

这些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

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

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

从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受益人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的权利;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刑法上对于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因而对于见义勇为人员有间接的保护作用;劳动法在关于在用人单位与因为见义勇为而伤残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给予职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障法上的工伤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等制度使得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在医疗卫生(行政)法上,医院应当对于所有的危急病人予以及时的救治(否则有关医护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当然效果及于因为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

我们发现目前无论是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出台还是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都是杂乱的、无绪的,缺乏对见义勇为有力保护,存在很多弊端:1,《民法通则》第93条所确定的受益人偿付原则。

那么这里的受益人包括那些人,此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而在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既可能是直接受益人,也可能是作为间接受益人的国家;既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可能是某一组织,有时候甚至是模糊的,不能确定的,那么在此情况下见义勇为的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护。

2,《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了由侵害人进行赔偿,而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

笔者认为此条的规定是对见义勇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未弄清所致。

侵害人和行为人之间形成侵权关系,其理应进行赔偿;而对于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特殊的无因管理关系,在二者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为什么收益人却只是进行选择性的适当补偿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X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的救济只是“受益人在受益X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那么受益人的受益X围很小但行为人的损失很严重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又有什么用呢?再者,受益人无补偿能力时该怎样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呢?况且补偿仅仅是适当的、有限的。

该条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2条基本一致。

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立法之所以出现上述弊端,是因为立法上未认清见义勇为与一般的无因管理的区别,将二者同等对待,不加区别。

可见,见义勇为既然与一般的无因管理有很多不同之处,对于这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如果只是简单地去运用一般的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显然是不足的。

对于以上几点的分析折射出当前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不力。

为此,有必要去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

二、见义勇为民法性质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目前还不多。

从已经颁布实施或正在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较为一致的都是将该行为界定为行为人职责以外的危难救助行为。

主要分歧在于:一是见义勇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是否只限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X畴;二是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必须事迹突出;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危难救助,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见义勇为;四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是否只限于个人、集体、组织能否成为该行为的主体。

针对分歧,根据有关理论和实践,应这样界定见义勇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危难救助行为。

1“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应具备下述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并且因此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安全。

这是见义勇为行为构成的首要条件。

所谓危难救助,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积极地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够成危难救助。

2、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如消防人员与救火,警察之于救助,虽然也是承受了一定人身危险的危难救助行为,这毕竟是法定职责之所在,与不负有救助义务的危难救助情形有所不同,不应定义为见义勇为。

同样根据约定而负有救助义务的危难救助行为亦不得成为见义勇为。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为充分尊重社会主体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意志,确立了各自的事务应由各自决定,其他人不得任意干涉的基本原则,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见义勇为本是不负义务而主动管理他人或国家、集体的事务,其性质之所以是合法的,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反而应受到大力褒1引自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四期。

扬、鼓励和保护,其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高尚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据此,行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取报酬,不能够成见义勇为,而只能是见利勇为。

4、行为主体是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不特定多数人。

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实施特定的救助行为以外,凡具有意思能力的公民都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2”。

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

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

尽管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无因管理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见义勇为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则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见义勇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正在发生现实的侵害,假想的或者并没有发生的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

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2由于这种债的关系是因无因管理行为直接引起的,因而称无因管理之债,或称“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的事务或财物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可能会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见义勇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种主体,没有侵害人。

但是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两者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主体具有相似性。

行为人都是没有事先接受委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义务的人;其次,行为意图具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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