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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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7号《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奖励优待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

见义勇为工作方案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急时刻,勇敢地挺身而出,为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利益而冒险去做好事情,这是每个人都应有的道德责任。

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随时准备为居民提供帮助,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更好地推行见义勇为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加强宣传社区工作者应将见义勇为理念和事例传达给居民,提高居民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增加见义勇为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二、建立见义勇为志愿者团队针对社区居民中愿意参与见义勇为工作的人群,建立专业化的志愿者团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更好地履行义务。

同时,还可以向居民发放志愿者组织的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方便居民在遇到危急情况时第一时间联系到可靠力量。

三、开展见义勇为活动社区工作者可以以“见义勇为”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演讲、知识竞赛、现场演示等,引导居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见义勇为的道德操守。

同时,可以联合社区警务、消防、急救等部门共同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四、建立见义勇为奖励机制对于在见义勇为行动中表现出特殊勇气和毅力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工作中来。

如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等,特别优秀者可获得奖金鼓励,激发社会正能量。

五、加强热线联络社区工作者应派出专人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与转接,确保正常的接线服务,并及时反馈转接情况。

同时,可以与警方、消防等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发生意外情况时尽快处理并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情况。

六、加强道德倡导社区工作者应积极推行道德主题宣传活动,如“文明劝导”、“关爱行动”等,引导居民遵纪守法,恪守道德底线,作为社会的有良知、有责任心的公民,时刻保持警觉和关注社区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以上就是关于“见义勇为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措施。

我们相信,在社区工作者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见义勇为行动将不断得以推广,让我们一起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实现祖国的美好明天而不懈努力!。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篇一】见义勇为活动方案为了向广大居民宣传见义勇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辖区情况,特制定2024年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计划。

一、宣传重点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二、宣传的形式和活动安排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3、组织学习研讨活动。

请有关专家、见义勇为者、社会各界民众一起,进行座谈或研讨;组织发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

4、利用综治宣传月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散发资料,观看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

【篇二】见义勇为活动方案根据省、市、区政法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街道工委、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在街道辖区开展以见义勇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高、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打造我街道的良好形象,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实施日期】202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申报、评审、推荐表彰、优抚保障、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系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第六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具体工作由同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实施。

学校校园见义勇为表彰办法

学校校园见义勇为表彰办法近年来,校园见义勇为的现象在全国的学校中逐渐增多。

为了鼓励学生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勇于行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学校纷纷制定了校园见义勇为表彰办法。

本文将从充实奖励机制、培养学生意识、开设相关课程、进行案例研讨等多个方面展开回答写作。

一、充实奖励机制为了激励学生们积极行动,学校需要充实奖励机制,使得见义勇为得到真正的认可。

学校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学金,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不仅可以作为鼓励,还可以帮助获奖学生继续深造。

此外,学校还可以将见义勇为作为加分项目,纳入到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

这样,不仅可以让见义勇为得到更多的重视,也能够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其中。

二、培养学生意识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意识,使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一些见义勇为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们了解和理解这些行为的重要性。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一些有关见义勇为的宣讲活动,邀请一些成功的见义勇为者来校园进行分享,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三、开设相关课程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见义勇为意识,学校应该开设相关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涵盖许多方面,如道德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危急时刻自救互助技能等。

通过这些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全面了解见义勇为的内涵和要求,学习一些基本的应对技巧和自救方法。

此外,学校还可以邀请一些专业人士来开展讲座或工作坊,提供更专业的指导和培训。

四、进行案例研讨在校园中,学校可以定期组织见义勇为案例研讨会,让学生们通过分析、讨论和分享,不断提升自己的应对能力和决策水平。

在案例研讨中,学生们可以了解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境,分析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和原因,思考自己在类似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

这样的研讨会既能够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又能够增强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举办实践活动为了使学生们对见义勇为有更直观的了解,学校可以组织一些实践活动,模拟紧急情况,让学生们亲身实践。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金的定义见义勇为奖金,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发放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性、时效性。

2.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标准1.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难度、效果等因素,确定奖金的数额。

2.奖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程序1.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8年修正)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认第三章奖励保护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其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其确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信息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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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
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专项经费)
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综治委负责日常管
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经费筹集)
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2-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八条(评审机构)
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
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
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
行复核。
第九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
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
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
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
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
为行为确认申报表。
第十一条(行为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
关证据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
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
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
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
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确认和评定的复核)
申报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定有
异议的,可以向市综治委申请复核。
市综治委应当组织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见义勇为的宣传)
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
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
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第十六条(救治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
和治疗。
第十七条(抢救费用的暂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抢救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
位暂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予暂付的,从专项经费中暂付。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的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
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4-

第二十条(保护措施)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评审、表
彰、宣传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措施)
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
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市综治委提出申诉。市综治委应当监督有
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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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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