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
第三条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行为人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三)行为人的行为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四)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一)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或者有关部门向见义勇为评定机构提出申请;(二)评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三)评定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认定意见;(四)对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七条见义勇为人员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表彰和奖励;(二)享受优待政策;(三)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四)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在遭受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见义勇为人员在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伤害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赔偿。
第四章奖励和保护措施第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以下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奖品;(三)优先安排就业、培训等。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以下保护措施:(一)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二)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伤害或者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和精神慰藉。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二)申报“烈士”称号的;(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特制定本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凡是在公共场所、道路、水域等公共场所见义勇为,有力挽救他人财产损失或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行为,经查实属实的,均可被视为见义勇为行为,成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1. 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2. 集体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3.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如有特别卓越表现,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三、奖励程序。
1.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2.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3.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确保奖励资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方式。
奖励可以采取现金奖励、奖状、奖牌等形式,同时可以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树立典范。
六、奖励效果。
通过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提升社会正能量。
七、奖励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实施方案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奖励对象的公正评定。
八、奖励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为,共同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总之,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希望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第一部分:见义勇为的定义和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一种充满勇气和正义感的行为,通常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个人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不顾自身安危,采取积极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个体的高尚品德,还对社会和社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同时也鼓舞了其他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
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概述在社会中,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许多地区和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
这些奖励方案通常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表彰和其他特殊待遇。
在本部分,我们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以及它们的影响。
1. 物质奖励物质奖励通常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经济补偿,用来鼓励他们采取积极行动。
这些奖励可以包括奖金、奖品、教育基金或其他金融支持。
物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见义勇为者应对因他们的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一种实际的认可和感谢方式。
2. 荣誉表彰荣誉表彰是另一种常见的见义勇为奖励方式。
这包括授予奖章、勋章、感谢信、证书或其他荣誉称号,以公开表扬见义勇为者的行为。
荣誉表彰不仅为个人树立了表率,还为其他人提供了榜样,鼓励他们在需要时也采取积极行动。
3. 特殊待遇一些地区还提供特殊待遇,如医疗支持、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等,以确保见义勇为者能够得到全面的支持。
这种支持有助于减轻见义勇为者可能面临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恢复和继续生活。
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的影响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影响因素:1. 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
人们知道,如果他们置身于紧急情况中,可能会得到帮助,因为其他人愿意采取行动。
这种信心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和安全的社区。
2. 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
人们通常受到奖励的诱惑,特别是在需要冒风险时。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1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对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

对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一、序言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帮助他人解危救急的行为。
这些人通常是因为正直善良、有责任感和担当,才会在危险时刻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帮助他人。
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无疑对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他们是宝贵的财富。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人员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和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意外、灾难或其他危急情况中,见义勇为人员不计个人得失,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帮助他人解危救急的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志愿行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应当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胁迫或其他不道德的手段。
2. 担当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3. 不计较个人得失: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应当是出于正义、善良的动机,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4.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危急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 身体健康: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适应能力,以便在危险情况下能够有效地行动。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他们的行为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应当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1. 奖励措施:(1)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表扬和奖励,可以通过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章、发放奖金等形式。
(2)物质奖励:可以考虑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比如发放一定的奖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等。
(3)精神奖励:社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精神慰藉和关怀,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支持。
2. 保护措施:(1)法律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不能因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惩罚或者其他不公正的对待。
(2)医疗保障:对于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的人员,社会应当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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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息】
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
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
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
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负伤治疗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奖金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2013年1月,在外地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周口鹿邑两兄弟,夜晚回家途中勇擒蟊贼,事后因担心兄弟俩被报复受牵连,汽车修理厂老板辞退了兄弟俩,曾引发广泛关注。
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因见义勇为被打击报复咋办
《意见稿》中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