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张林学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林学【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林学【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该委员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河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张林学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依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南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评选规则为评审表彰实行自下而上、由下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的程序,最终评选出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该评选规则并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申报。
故张林学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评定职责,授予张翠萍“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林学请求审查《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问题。
该《条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故不予审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舞政〔2018〕35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舞政〔2018〕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效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和《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充分利用优抚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困难和问题。
对此,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专项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实行相应的救助。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消息】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
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
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8
【摘要】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1994年7月13日第一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在维护社...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1.9
【相关文献】
1.冻润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原则通过《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 [J], ;
2.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 [J], ;
3.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J], ;
4.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J], ;
5.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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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7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74号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关工作机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行为确认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
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公安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2.23【实施日期】1998.0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和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二)发生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或者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和护理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被崇尚和表彰。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我国政府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旨在展现正义与勇气的光辉。
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发生时,小区居民李某正在家中休息。
当他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冲进火场,试图救出被困人员。
二、见义勇为行为1. 通报火情:李某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为消防部门及时到达现场提供了重要信息。
2. 救助被困人员:在火场中,李某发现一名老人被困,他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冲进火场,将老人背出火场,成功救出。
3.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李某主动协助消防员灭火,为消防部门扑灭火灾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法律奖励1. 某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李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金。
2. 某市公安部门为李某申报“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推荐其参加评选。
3.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李某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推荐其参加评选。
四、社会反响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广大人民群众纷纷为他点赞,称赞他是正义与勇气的化身。
同时,这起案例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推动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的完善。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条例》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李某的行为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奖励。
2. 案例意义: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挽救了被困人员,还展现了公民的责任与担当。
这起案例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3. 奖励力度:某市对李某的奖励力度较大,体现了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
这种奖励机制有助于激发更多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
六、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公民要充分了解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河南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

序 等 ,明确 了检察机 关 、法院 、行政机 关在 各个程 序 中的主要协作 配合义务 ,并要 求行政机 关在收 到检 察建议 书后 一个 月 内,应 当将 办理 情况 书面 回 复检 察 机 关 。
(刘 德 华 )
政 府法制 2o18年
受 家庭 暴力暂 时不 能归 家的妇女 ,及与 其共 同生
活 的未成年人和有 赡养扶养 关 系的成年人 ,提供
不超过 15天的免 费临时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
《办法(草案 )》在 女性 劳动 和社 会保 障权益
方 面表 示 ,政 府将加 大供给公 益性 0—3岁婴 幼儿
社 区托 管 服务 ,并制 定托 幼机 构 服 务及 收 费标
为 伤 亡 人 员颁 发 特 别 奖金 :牺 牲 或 者 全 部 丧 失 劳
动 能力的 ,颁 发 100万元特 别 奖金 ;部 分丧 失 劳动
能 力的 ,根 据伤 残等 级 ,颁发 50万元 以上 80万元
以 下特 别 奖金 。
(佚 名 )
四川 出 台意见支持 公益 诉讼工作
近 日,四川省委 办公 厅 、省政 府 办公 厅 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 公益诉讼 工作 的实施意见》,要 求 各 市 (州 )县 党委 、人 民 政 府 和 省 直 各 部 门 深 刻 认 识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 重 要 意 义 ,积 极 支持 和配 合检 察 机 关依 法开展 公 益诉 -/fzr.作 。 行政机 关、检察机 关 、法 院各 司其职 ,形成保护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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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行为确认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会议。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担任。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取证、核实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一条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一)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四)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第十二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举荐、申报,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举荐人、申报人需要补齐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荐、申报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第十三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
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不予确认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前款所列费用:(一)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三)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严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五万元以上奖励。
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一)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或者牺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