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表(穗国房字(2001)280号文的附件)

全国土地分类表(穗国房字(2001)280号文的附件)
全国土地分类表(穗国房字(2001)280号文的附件)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注:*1.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

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

2.分类中十类可调整地类(包括121K,122K,123K,124K,125K,131K,134K,136K,143K,155K)的调查、统计,按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下发时间开始执行。

粤建房字〔2001〕174号

粤建房字〔2001〕17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 项目考评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局),顺德市建设局: 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省建设厅对各市报送参加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进行了考评。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惠州等7个市的34个项目达到了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现予以公布。 希望达标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发扬成绩,再接再励,保持达标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附: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名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名单 一、广州市(11个) 金海花园、帝景苑、金桂园、白云高尔夫花园、保利花园、愉景雅苑、番禺金业花园、白云堡豪苑、越秀区机关办公大楼、金利来数码网络大厦、广州铜材厂 二、深圳市(13个) 四季花城、桃源村二期、中海怡翠山庄、东方玫瑰花园、招商海月花园、世界贸易广场、联合广场、中级人民法院大楼、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安徽大厦、清华大学研究院、国贸商业大厦、盐田港海港大厦 三、珠海市(3个) 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软件开发中心、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办公楼 四、东莞市(2个) 新世纪豪园一期、东泰花园第五号街区 五、中山市(3个) 阳光花地、顺景花园、中山市西区电信大楼 六、佛山市(1个) 绿景苑别墅小区 七、惠州市(1个) 金迪星苑

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年03月23日 09:34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府[199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局上报《关于审定颁布<广州市地价标准(草案)>的请示》(房管发[1992]82号),详细汇报了制定广州市地价标准的目的,地价标准测算方法,地价标准的测定及结果的结合分析,地价计算的具体方案。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该地价标准在市人民政府未审定之前可先试行,边试行边待审定”。我局以穗国房字[1992]40号文件将该计算标准中的标准数据、调节系数、计算公式等印发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个地价计算标准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种因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用可行的。现将修定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报上,请予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标定地价”)的计算 (一)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 用地类型商业工业住宅 1800元/每平方米 500元/每平方米 820元/每平方米平均标定地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说明: 1.上述平均标定地价是根据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的房地产价格的资料(包括商品房售价资料及私房交易价格资料)分析测算的(详见广州市房地产房管发[1992]82号文件)。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等用地。 3.当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一时,其标定地价以建筑面积计算;当商业、住宅用地容率大于一时,其标定地价以地面面积计算;工业、别墅用地的标定地价均以地面面积计算。 (二)调节系数表 表一地段(距离)调节系数表 +表示上调,-表示下调,以下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45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4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规划局: 《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业经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 广州市耕地保护行动计划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在大局中的定位。根据全国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既是一道政治明令,也是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贯彻落实“保资源、保发展、保民生”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工作目标 (一)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5.72万亩。 (二)提升耕地质量。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复垦,到201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10〕55号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4.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穗国房字〔2008〕557号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557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北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业主。 1.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要求 (一)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二)已交付业主使用,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补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2008年2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人事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8]81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0.16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813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穗府办〔2008〕28号)和《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7号)要求,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本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处室、单位是指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投诉人对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局督查办)、直属事业单位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监察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 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 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6973009.html,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穗国房字9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 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 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 应予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数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时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数确定。 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也应当予以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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