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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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知识产权范围

(一)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

(三)著作权;

(四)国家法律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管理模式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统筹管理。各子公司分级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能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分管领导是全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六条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

(二)确定集团本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编制集团本部知识产权管理预算;

(四)负责管理全集团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放弃;

(五)负责全集团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及争议处理;

(六)汇总备案全集团知识产权情况。

第七条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决策;

(二)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获取及维护工作,对下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督导;

(三)确定本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编制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预算;

(五)汇总本公司知识产权情况,并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专利管理

第八条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专利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条各子公司申报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需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及时缴纳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相关费用。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需提前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执行集团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集团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改造,集团公司为专利权人。公司员工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研发中造成泄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

当或者泄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行为。

对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集团公司技术秘密进行保护,从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增资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或委托研究、开发应签订合作研究、开发或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中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相关技术

秘密等技术成果的归属;

(二)明确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使用、转让、许可等权限;

(三)明确双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成果各自所占比例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方法和比例。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汇报,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相关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本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各子公司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需提前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四章商标管理

第十八条商标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并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十九条各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成功注册商标需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各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办理商标变更。

第二十一条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续展商标,需提前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注册商标遭到非注册类别的产品的侵权行为,各子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申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根据发展经营情况,适时组织申报著名商标。

第二十四条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其他企业,需提前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说明情况,经集团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双方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商标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汇报,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相关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各子公司调处商标纠纷和进行商标诉讼,需提前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五章著作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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