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26bafc02cc58bd63186bd0d.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2020版车险综合改革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答案】

2020版车险综合改革应知应会知识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共计23题)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最低为() [单选题] *A、12.2万B、5万C、10万(正确答案)D、20万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为()。
[单选题] *A、25%(正确答案)B、30%C、35%D、40%3、车辆甲初登日期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投保商业险时,平台返回NCD为连续两年未发生赔款,2020年全年发生一次赔付,则2021年1月1日投保新条款商业险时,平台返回NCD的取值为()。
[单选题] *A、0.6B、0.7(正确答案)D、1.14、以下哪个不是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的绝对免赔率()。
[单选题] *A、10%B、15%C、20%D、30%(正确答案)5、2020版本示范产品中的,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不超过()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
[单选题] *A、1B、2(正确答案)C、3D、46、车辆乙初登日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投保商业险时,平台返回NCD为连续三年未发生赔付,则2021年1月1日投保新条款商业险时,平台返回的NCD系数为()。
[单选题] *A、0.5(正确答案)B、0.6C、0.77、《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
[单选题] *A、1万B、1.8万(正确答案)C、18万D、0.1万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共三个独立的险种。
[单选题] *A、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B、车上货物责任险C、自燃损失险D、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正确答案)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列明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为()。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车险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车险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车险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确保车险综合改革顺利实施,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改革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费率回溯监管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要严格执行报备的车险条款费率,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确保使用的车险整体自主定价系数实际平均值、新车自主定价系数实际平均值、保单年度单笔业务中介机构手续费率或个人代理人费用率最高值及平均值,与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车险条款费率保持一致。
宁夏银保监局将按照《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银保监发〔2020〕42号)以及《关于当前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后续处理有关事项的函》(财险部函〔2018〕876号),结合宁夏地区商车险备案审核标准(附件1),自2020年10月1日起,于每月末对辖内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当月车险整体自主定价系数实际平均值、新车自主定价系数实际平均值、保单年度单笔业务中介机构手续费率或个人代理人费用率最高值及平均值进行回溯分析。
公司上述任何一项指标超出偏离范围第一次,在全区范围停止使用报备的商车险条款费率7天;超出偏离范围第二次,在全区范围停止使用报备的商车险条款费率15天,并致函总公司提出撤换宁夏分公司车险分管负责人的建议;超出偏离范围第三次,在全区范围停止使用报备的商车险条款费率30天,并致函总公司提出撤换宁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暴雨过后,哪些保险能用上?

暴雨过后,哪些保险能用上?作者:吴辉来源:《理财·市场版》2021年第09期每年暑假,雷阵暴雨总喜欢光临。
前有北京强降雨,后有郑州迎来大暴雨。
7月18日,北京强降雨仍在线,尤其是西部地区雨水倾盆,多个站点出现大暴雨。
7月20日至21日,郑州连续下了两天两夜的大雨,全城出现不同程度的积水,部分路段的积水深度甚至齐腰,不少车辆被水淹,甚至整车泡在水里,积水严重的路段,还出现了车辆被水流冲走的情况。
一場水灾,造成了多少损失?又有哪些保险能用上?8月2日,郑州市市长侯红在河南省防汛救灾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8月1日18时,郑州市全市总共遇难292人,失踪47人,其中因洪水、泥石流导致189人遇难;因房屋倒塌导致54人遇难;因地下室、车库、地下管网等地下空间溺亡39人,包括地铁5号线14人遇难、京广路隧道6人遇难;另有其他遇难者10人。
车险案件最多据中央气象台消息,7月17日8时至21日8时,河南省平均降雨量达144.7毫米。
其中郑州最为严重,平均降雨量已经达到458.2毫米。
过去3天,郑州相当于承受了以往平均一年的降水量,一时间成为洪水重灾区。
7月20日至21日,因河南灾情影响,平安产险、国寿财险、人保财险、太平财险、阳光保险、太保财险、中华保险、大地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合计接到保险理赔案件53992件,其中车险报案占比超过九成。
这些经过大雨“浸泡”的车子,轻则车身进水,晾干水分问题不大,重则发动机坏了,维修费用直接上万元。
被水淹了,车险赔吗?车险改革后,车损险可以理赔被淹损失因暴雨造成的灾害中,以车损险最为常见。
车损险,顾名思义,是对车辆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许多车主会在交强险之外购买这一类产品,弥补因事故带来的车辆损失。
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之前需要单独购买的涉水险、自燃险、盗抢险、玻璃险、不计免赔和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险等6个附加险都并到了车损险里。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
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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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二是健全机制,优化结构。
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各险种各车型各区域车险价格与风险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进服务。
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
规范险类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改进车险服务,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是简政放权,协调推进。
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提升微观主体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
把有利于消费者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三)主要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
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
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
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
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
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
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
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
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
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
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
(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支持行业运用生物科技、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车险产品、保障、服务等的信息化、数字化、线上化水平。
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
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
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
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
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二十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
(二十五)强化中介监管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
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二十七)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
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财险公司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