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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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编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版)

XXX编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版)

xxxx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理、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县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乡镇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县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县委编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管理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工作。

(二)协调县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委之间、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乡镇的职能划分;参与区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三)定期评估行政机构履职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上报县委编委;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评估(绩效考评)、登记、变更、撤销和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并上报县委、区政府。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移送任免机构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委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中国建设银行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中国建设银行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领导小组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本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自行发文。

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请示报告,上一级同意后方可实施。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不得出台文件。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构设置进行干预。

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扬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

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坚持规范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委员会章程范本明确组织内部运作规则的模板

委员会章程范本明确组织内部运作规则的模板

委员会章程范本明确组织内部运作规则的模板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员会的内部运作,明确各项职责和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为一种以多人组成的组织形式,旨在共同研究和解决特定问题,并发挥决策和建议的作用。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出于公益目的自愿参与。

第四条委员会应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府的干预。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务,由全体委员根据一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六条主席负责委员会的整体工作,行使召集和主持会议、签署文件等职责。

第七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并在主席无法履职时代理主席工作。

第八条秘书负责委员会档案管理、文件起草、会议记录等事务,在主席、副主席之下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工作组或小组,负责特定领域的研究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委员会可设立顾问团或咨询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权责规定第十一条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和建议的权力,可以就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具体方案或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委员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议事规则应合理明确,明确议案提出、讨论、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会议决议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并按时向相关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委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委员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委员会应当设立独立的经费账户,专门用于支持委员会的研究和工作。

第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捐赠、委员会成员缴纳的会费等。

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年应当按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相关单位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终止与解散第二十条委员会可以因任务完成、目标实现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等原因,主动申请解散。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对机构编制实施全程管理与监督,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人员增长的重要措施,也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范化建设现状自2007年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针对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的信息量大的特点,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开发了“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可以随时查询、统计和分析各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连接互联网的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和办理人员出入编业务的申报和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对机构编制人员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

二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印制和签发了《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两份,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各执一份。

各单位在办理录用调配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时,都需及时出示《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完毕后,及时在《机构编制管理证》上更新记录。

《机构编制管理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是建立用编核准制度。

实行实名制管理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录用调配人员、使用空缺职数任用配备干部都必须事先申请,凭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办审核批准的编制、职数使用指标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编办办理入编、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宜。

四是规范机构编制事项流程。

结合实名制管理,修订完善了《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流程》等制度。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编[1991]1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编[1991]1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1991年8月20日中编(1991)1号)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1991年7月30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任务和职责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核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管理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党中央、国务院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审批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我国驻外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以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近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1日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中央巡视和审计工作内容,机构编制纪律体系基本健全,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不断增强。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规违纪问题。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惩防并举,在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经中央编委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监督并重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体系,以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全程监管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各种预防措施的整体功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减少和防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宣传,筑牢依法办事的思想防线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领域党纪政纪规定为重点,着力推动机构编制纪律教育与践行四个意识有机统一,扎实有效地开展预防教育。

要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特色的教育工作方案,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对于领导干部,重点强化机构编制红线意识,树立机构编制法治观念。

机关事业单位党工委议事规则

机关事业单位党工委议事规则

**区城管局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工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事关党工委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工委讨论决定。

第三条党工委议事严格遵守党章,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议事范围:第四条根据区委关于城管局党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意见,做出工作部署。

第五条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党群团等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审定向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及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第七条讨论决定党工委会议、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工委工作报告、负责同志在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的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第八条讨论决定城管局管理干部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决定干部的奖惩及后备干部的推荐;换届时,审议下一级党组织的组成和人选,向区委、区委组织部提出任免建议;研究加强本单位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研究制定城管局党建及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研究处理下级党组织重要的请示报告和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研究需要由党工委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题的确定:第十二条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

党工委成员和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工委讨论的议题由党工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

非特殊情况,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提前一至两天将会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以便委员做好准备;对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的议题,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并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党工委会议根据事由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党工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

特殊情况下,受书记委托由副书记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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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

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
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坚持规范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议事形式
第八条区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区编委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第九条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适时决定召开。

会议由主任召集并
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出席对象为区编委全体委员。

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出席对象为区编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区编委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参加。

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区编委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区编委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区编委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区编委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执行办法。

(二)研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重大事项,审议区编委办拟订的改革方案或“三定”方案,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组织实施。

(三)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与调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裁定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编制、职能、领导职数的确定与调整等。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及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调整方案。

(七)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区编委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

(八)审批副科级以下人员的逆向调动用编计划。

(九)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审议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

(十)审议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十一)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十二)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十三)审议以区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十四)审议区编委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十五)研究其他需要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审定区编委主任提请区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区编委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2、讨论研究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3、审定股级、副股级行政、事业机构的更名、增挂牌子及领导职数配备。

4、审定各系统内人员顺向流动、平行流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平行流动。

5、讨论研究区编委办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研究决定区编委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7、其他需要区编委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议题的确定。

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送区编委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决议的形成。

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

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区编委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编委会议议定。

第十八条区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区编委办拟稿,经区编委办主任审查、分管编委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区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须由区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区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委办
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区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区编委办文件行文,由区编委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须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区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区编委办报送区委常委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区编委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编委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章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条凡经区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议定结果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区编委办经请示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区编委办办理用编许可,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由区编委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
编外用工管理决定及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的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区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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