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遗产继承案例——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屋,父母死后房产属于父母遗产吗

遗产继承案例——⽗母⼦⼥共同共有房屋,⽗母死后房产属于⽗母遗产吗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李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慧继承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的六分之⼀份额。
事实及理由:李⽗与李母系夫妻,李某慧、李某兰、李某霞、李某军、李某义、李某⽂系李⽗、李母⼦⼥。
李⽗于1992年10⽉8⽇去世,李母于1999年12⽉2⽇因死亡注销户⼝;王某平系李某兰丈夫,王某明系李某兰之⼦,李某兰于2012年5⽉28⽇因死亡注销户⼝;张某钟系李某霞丈夫,张某忠、张某旺系张某钟、李某霞之⼦,李某霞于2016年9⽉18⽇因死亡注销户⼝。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系李⽗名下房产,李⽗去世后该房屋⾄今未予以分割,现原告为避免家庭⽭盾,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上述房产六分之⼀份额。
被告辩称李某军辩称,同意李某慧的诉讼请求。
李某义辩称,涉案房屋是李某⽂和⽗母⼀起买的,其中有部分不是⽗母的遗产,遗产部分母亲也说过给李某⽂,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李某⽂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和⽗母的共同财产,我长期居住在这,房屋的购买及维修都是我处理的,之前家⾥都说好了涉案房屋归我。
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辩称,⽗母买房的时候李某⽂参与了,他出没出资不清楚,但他没有房⼦、⽣活困难,应该多分他⼀些,其余的法院判决吧。
王某明、王某平辩称,法院依法判决吧。
本院查明李⽗与李母夫妻共⽣育⼦⼥六⼈,分别为:李某霞、李某兰、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
1992年10⽉8⽇,李⽗死亡,1999年12⽉2⽇,李母因死亡注销户⼝。
父母状告儿子儿媳 想要回39万购房款

父母状告儿子儿媳想要回39万购房款
内江市隆昌县黄千女士刚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次她和丈夫成了被告,原告是自己的公公婆婆。
黄千的公公婆婆要求她和还未离婚的丈夫,返还借给他们在成都购房的款项共计39万多元。
而黄千认为,公公婆婆出资买房是为了刚出生的孩子,属于赠与行为。
黄千说,她和丈夫陈明俊婚后一家人平时都相处得很融洽,直到今年1月22日,黄千生了个女儿之后,丈夫和公公婆婆对她的态度大转变。
丈夫陈明俊和她的感情也出现裂痕。
8月4日,黄千起诉丈夫要求离婚。
9月1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离婚案,但因为财产和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法院没有做出判决。
让黄千没有想到的是,8月23日,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和丈夫成了被告,告黄千夫妇的正是丈夫陈明俊的父母陈大川、赵英。
民事诉状中陈述,今年3月,家里在成都以黄千、陈明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交付了396705.28元的首付款。
因购房款为赵英、陈大川支付,他们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购房款。
9月23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父母状告儿子、儿媳的案子。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原告需要证明不是赠与
四川内江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长认为,如果说购房款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原告要通过出资的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是民间借贷的行为,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就根据《合同法》,可认定为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行为,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过户给儿子的“学区房”,能要回吗?

过户给儿子的“学区房”,能要回吗?作者:广西普法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22年第08期老李有一套位于天河区的房产,位于一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
为了让孙子阳阳(化名)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也即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
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房款。
不久,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理由是吴女士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她认为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能让阳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但其妻子吴女士称,小李自愿将房子的部分份额赠与她,老李是知情的。
现在,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吴女士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阳阳可以直接报名入学,而且阳阳也不是必须入读该“名校”,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天河法院审理后認为,本案中,老李虽然将房子以买卖名义过户给小李,但小李、吴女士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共计四口人一起在该房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吴女士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
同时,小李与吴女士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证明,吴女士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属个人财产王某父母2006年为儿子购买了一处住房,2007年,王某与贺某结婚时即住用该房。
2008年10月王某要求与贺某离婚,妻子贺某提出要求分割该房。
她认为,既然是婚房,那么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自己也用嫁妆为该房添置了不少大件。
经审理,法院对于贺某的该项请求没有支持,仅就贺某当初为入住该房添置的物品进行了核算,判决王某给予一定补偿。
◆律师说法: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按此规定,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该房都始终是个人的财产。
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2、父母为自己子女结婚购房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为个人财产小温父母于2003年2月出资20万元支付首付款,为小温按揭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为小温。
2003年2月房屋交付,小芹父母出资8万元进行了装修。
双方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6•【分类】其他正文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文明和谐,关乎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也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侧影。
在第111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盐城中院继续与市妇联联合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化解矛盾纷争、治愈家庭创伤、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职能作用。
案例一父母无力尽职责变更监护解危困案情回放:徐小某系徐某、王某尚未成年的女儿,患有重度智力残疾。
徐某因为智力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女儿且存在殴打行为,一日三餐都不能保证。
王某患有精神残疾,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没有照顾也无能力照顾女儿。
徐小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其祖母照顾,后来徐小某祖母也患病去世。
徐小某祖父现已年逾八旬,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
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后,由徐小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徐小某监护人的申请书。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徐某所在村村委会为徐小某监护人。
法官评析:虽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变更了徐小某的监护人,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教育费用有分歧法官释法促和谐案情回放:王某甲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女儿王小某。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约定陆某每月支付王小某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
离婚后,王某甲除了给王小某选择了收费较高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外,还为其报名了较多兴趣课程,每月教育支出达1800余元。
陆某无固定工作且身患疾病,不认可王小某的教育费支出,遂未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王某甲亦拒绝陆某探视王小某。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被告:柳建真娄本奇男汉族28岁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假设的案例,故事发生在一个虚构的地方,仅供参考。
母亲玛丽准备用她的积蓄购买一栋房屋,但她希望将房屋的所有权写在她儿子约翰的名下。
她希望这样做是为了将来保证约翰能够继承房屋,并且让他有一个安全稳定的住所。
于是,母亲联系了律师并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件来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约翰的名下。
约翰并没有为这栋房屋支付任何费用,但他接受了这个礼物并同意将房屋归为自己的财产。
然而,几年后,约翰与母亲发生了严重的争执,导致他们关系破裂。
约翰决定将房屋出售,并把母亲赶出了房屋。
母亲毫不犹豫地起诉约翰,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自己。
在法院上,母亲主张她是房屋的真正主人,因为她购买了房屋并将所有权转移到约翰名下仅仅是为了给予他一个礼物和保障他的未来。
她声称,约翰并没有为房屋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没有权利将其出售。
约翰则坚称自己已经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且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是否有法律文件来证明玛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约翰。
2. 玛丽转移所有权的真实意图,即是否是为了给约翰一个礼物或者保障他的未来。
3. 约翰是否接受了这个礼物并同意将房屋归为自己的财产。
4. 玛丽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她购买了房屋,例如支付记录、贷款合同等。
根据这些证据和争议,法院将做出最终的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玛丽是房屋的真正购买者,并且将所有权转移给约翰仅仅是出于礼物或者保障他的未来的考虑,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房屋归还给玛丽。
然而,如果法院认定约翰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且他有权将其出售,那么玛丽可能会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环境,并且法律在不同的地区也有所不同。
因此,以上案例仅仅是一个假设的情景,并不能代表实际发生的案例。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法律文书-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新房被爸爸告了没经我同意

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新房被爸爸告了没经我同意杭州宁海小伙小张(化名)年近三十,妈妈觉得婚房应该先准备起来。
去年,母亲小张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女士及房产公司转账共计200余万元用于描述购买商品房。
没想到,签了合同交完钱,小张和母亲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审理传票。
原告是小张的继父,也就是李女士现在胡某的丈夫叶某。
巨款赠予之后继父告借给了妻子和继子原来,早年李女士与陈先生的生父早年离婚,后来和叶某重新组建家庭,两人协作经营一家小超市,收入颇为可观。
这次李女士是给自己和前夫的儿子小张,没有经过叶某的同意,也没有与叶某商量。
叶某起诉到法院,认为除非这笔钱应该属于他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将夫妻共有款项赠与其儿子,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请求暴力行为法院败诉确认李女与小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钱款。
本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李女士和小张坚持认为该不属于赠与,款项的来源是小张之前存放在母亲处的家庭收入以及小张对小超市拥有的份额部分,故上述200余万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
所以,李女士此举并不属于私自处分她和叶某的夫妻,不同意返还该200余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话题在于案涉2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系李某与叶某政治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张个人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向被告和小张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发觉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而法院一旦认定款项系夫妻情侣共同财产,那么陈先生将系统化无完整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小张,其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必将出现对被告不利遭遇的局面。
同时,法官本着家和的角度对原告叶某进行劝慰,希望叶某念及双方的夫妻感情,应积极修复双方的亲情关系,出于家庭和睦的需要考虑,对继监护人给予一定的帮助。
最终,双方在法官达成协议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和李女士同意分期返还叶某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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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引言
在家庭财产争议中,房产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一个母亲花钱买房,却将房产写入儿子名下的案例,重点探讨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回归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案例背景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中年妇女,名叫王女士。
多年来,她一直努力工作并积攒
了一笔较为可观的积蓄。
为了给未来的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经济基础,王女士决定将这些积蓄投资购买一套房产。
考虑到她的儿子年幼,并不能立即处理和管理这份财产,王女士决定将房屋的
所有权暂时写入儿子名下,同时保留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
她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利益,以确保他在成年之后能够拥有自己的住所。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王女士的儿子逐渐长大成人,但却没有了共同生活在
一起的意愿。
作为一位儿子,他决定与母亲分开,要求王女士离开房屋并交出所有权。
母亲的主张
王女士认为,尽管房屋目前写在儿子的名字下,但是在购买房屋时,权利的转
让是有条件的。
她主张,她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自自己,而非儿子。
因此,儿子没有权利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王女士指出,她只是将房屋的名字写在儿子名下是出于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财
产保护的要求。
本意是要保护儿子的利益,为他的未来提供有价值的资产。
她主张,在儿子成年之后,她有权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财产
保护方面,父母或监护人通常会被授予管理权和监督权。
这意味着,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写入了儿子的名字下,但母亲仍然具有房屋使用权和管理权,直到儿子成年。
此外,根据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归属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房屋的购买资金来
自王女士个人,而非儿子,则有可能推翻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结论
综上所述,王女士有权要求回归房屋的所有权。
尽管房屋的名字被写入了儿子的名下,但是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其权利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母亲可以通过证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来推翻房屋的归属,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自己。
需要以法律程序和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王女士可以通过提起法律诉讼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求房屋所有权的返还。
参考文献
•张美凤(2018),《关于房屋产权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分析》,人民法院报。
•陈斌(2020),《论购房过程中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与转移》,法学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