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规定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三、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
可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城管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四、强拆的合法程序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
(5)执行。
五、但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拆违拆临可能遇到的几种违法情形 附拆违拆临程序保障探析

拆违拆临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司法视角对拆违拆临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合法拆除程序1.拆违遵循法定程序: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房屋,经认定确系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责成强制拆除以及强制执行公告等程序,程序合法。
一一法院:滕某某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案。
二、主体资格2.原告适格(原告有初步证明责任,立案不应过度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在坚持必要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审查。
原告初步举证证明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立案。
一一中院:刘某某诉市槐荫区政府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3.被告适格(拆违主体的推定):拆违机关不明确时,一般推定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实施征收行为,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的行政机关等为适格被告。
-临沂中院:崔某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4.超越职权:街道办事处既无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又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一高院:王某某诉市人民政府、市港区卧街道办事处、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三、举证责任5.举证责任分配:与原告相比,行政机关具有优势证明责任,其仅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考虑涉案房屋的历史成因、房屋来源等因素,即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
一一中院:都某某诉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城市行政管理案6.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过限期拆除决定,更未提供取得相对人同意拆除的有效证据,在此情形下迳行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一一法院:耿某某诉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7.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为由,不予受理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绍兴市违章建筑拆除条例

绍兴市违章建筑拆除条例9种违建责令限期拆除规定,对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迁,依法处以罚款。
共有以下9种类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妨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用地的;依附于危房中的违法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拆除的其他情形。
不适宜拆除的违建,政府可没收处理对于一些拆除后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公共利益有损失的违法建筑,规定可以没收不予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不能实施拆除和拟做没收处理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部门需向社会公示,并报政府决定。
区政府召集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保、监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竞得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也可以进行租赁使用,经申请后作为廉租房、公租房租赁。
对没收的非经营性用的违法建筑,暂时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评估后可由原违法用地单位、个人有条件申请回购,今后城市规划需要时依法予以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也可由政府安排使用,视情况给机关、事业、社区等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1、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
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
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
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
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小区违章建筑由谁拆除

小区违章建筑由谁拆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人在小区里进行修建一些违章建筑。
那么这种行为肯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那么我们就要了解清楚在法律上应该如何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才能符合相关的规定。
那么,小区违章建筑由谁拆除呢?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小区违章建筑由谁拆除小区内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城管)负责的。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不能完全根据违章的涵义来推断违章建筑的涵义。
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
二、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三、违章建筑国家征收如何补偿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国家不予补偿。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因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二)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
违章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方案拆除违章建筑法律

违章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方案拆除违章建筑法律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然而,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违章违法建筑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1.成立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拆除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拆除工作。
2.摸底排查各相关部门要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辖区内的违章违法建筑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为拆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制定拆除计划根据摸底排查结果,制定拆除计划,明确拆除对象、拆除时间、拆除方式等,确保拆除工作有序推进。
4.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社区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违章违法建筑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识,引导居民自觉抵制违章违法建筑。
5.法律法规保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确保拆除工作合法合规。
6.拆除实施(1)通知违章建筑当事人在拆除前,相关部门要书面通知违章建筑当事人,告知其拆除原因、拆除时间、拆除方式等,并给予合理期限自行拆除。
(2)强制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3)安全防护在拆除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后期管理拆除违章建筑后,相关部门要对拆除区域进行绿化、美化,提升城市环境。
三、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违章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确保拆除工作有序推进。
3.密切协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违章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4.严肃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5.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违章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对于违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权签字进⾏拆迁。
不过,⼈们对于政府的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不清楚了。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依据我国现⾏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为成因。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样。
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致可以分为以下⼏类。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国⼟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使⼟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为享有查处权。
存在《⼟地管理法》第七⼗四条、第七⼗六条和第七⼗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的,国⼟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施⼯或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拆迁律师提醒⼤家,国⼟局没有强拆权,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在诉讼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应该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为和⾮法临时建设(建筑)进⾏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和第六⼗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以及⾮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等⾏政处罚。
但当事⼈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建设⼯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现场、强制拆除等。
(三)乡、镇⼈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为查处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规定
所谓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动工建造的房屋与相关设施。
主要包含如下四个方面:(1)未申请或已申请未获批准,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私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3)私下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私下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物。
根据相关规定,违章建筑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机关无权做出某建筑物系违章建筑的认定。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临时性建筑,其使用期限当然也就少于二年。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亦应依法给予补偿。
对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因为在批准时已明确了可以使用的期限,只有在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此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形式包括公房与私房、住宅与非住宅等。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山东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526/5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