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安[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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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安﹝2013﹞12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全省教育系统总体上保持了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对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监管不到位、投入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一些学校盗窃、诈骗等侵财性案件仍然多发,个别学校甚至发生了造成多名学生受伤的踩踏事故,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这些情况再次警示我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容不得半点麻痹和松懈,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今年11月份,中央将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教育部将对我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66个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学校门卫管理,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等各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门卫查验和内部巡查等制度。
学生上学期间外出必须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就寝点名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出警报。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上放学、周末学生返校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
加强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防护。
配齐配强保卫力量和防卫器械,不断完善物防技防设施。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18〕8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意见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18〕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有关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专业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科学合理安排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二、目标与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学生心理潜能,优化学生心理机能,增强自我教育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
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增强学习动力,学会合作与竞争,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敬业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应对挫折、适应社会的能力。
帮助学生化解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及有关心理行为问题,并及时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和干预,提供必要的援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面向全体与关注个体相结合。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和调动学生维护自身心理健康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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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基…2009‟33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
这次颁布施行的《规定》,明确了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总体要求,明确了班主任的配备要求与岗位职责,明确了班主任的待遇权利与奖惩制度,是指导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各校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快提升班主任整体素质,切实保障班主任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班主任工作机制,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班主任管理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表现好、专业素养高、关心学生全面发展的中小学班主任队伍。
二、努力提升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专业化水平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要求配备和选聘班主任。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班主任工作。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从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的优秀教师中选聘班主任。
切实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
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实践指导,指导班主任建立班级日常管理规范、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主任召开家长会及家校联系工作,进一步提升班主任的业务水平。
大力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班主任是需要较高业务素养和技能要求的岗位,必须切实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
各地各校要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培训整体规划,逐步建立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三个层次有机衔接的培训体系,形成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特色、符合班主任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厅办[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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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厅办[2013]9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启用。
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3月21日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为规范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与管理,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平台是指依托全省教育科研网,联结各省辖市教育局、普通高校、省直管县教育局的电子公文双向流转和电子印章集成系统。
实现全省教育系统网上公文电子流转、政务信息交换、政务数据共享等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平台上处理后形成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平台上进行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五条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该平台的规划、管理与建设工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该平台的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各市教育局、普通高校和省直管县教育局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通过平台生成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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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及《关于创新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校为本,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一)全省中小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强化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努力营造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的文化氛围,大力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成长,切实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
(二)各地要以发展性和先进性为原则,认定一批教师发展示范学校。
教师发展示范学校是当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先进学校,是带动区域教师专业发展的示范学校,是为师范生实习、教师培训提供实践场所的基地学校。
各地要通过推广示范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先进做法,共享示范学校专业发展优质资源,促进区域内教师共同发展。
申报省级示范性教师发展中心的县(市、区),原则上本地教师发展示范学校不少于县域内学校总数的10%。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发展示范学校的管理,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建设标准、示范任务、考核评价办法。
省教育厅将结合“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对口支持苏北五市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给予教师发展示范学校经费支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13]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c6f4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a7.png)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13〕6号)省属各高校、厅直管中专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对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11月6日附件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高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省教育厅和省属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高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6.20•【字号】苏教师[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教师[2001]79号)各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教育工会;各普通高校:为更好地适应“十五”时期江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努力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现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1、“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教师队伍建设最根本的任务。
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状况如何,关系到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全民的素质和国家的未来。
教育在跨入新世纪的今天,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各种思潮相互交错,相互激荡的考验;面对新技术革命和网络技术向人们提出的挑战;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社会组织、就业方式等多样化的新特点;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的图谋,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实表明,抓紧抓好师德建设,是教育战线落实“以德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建立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2、多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党政工团组织十分重视师德建设,特别是通过实施《师表工程》,大力开展师德教育,深入学习“师德规范”,评选表彰师德模范和优秀集体等多种活动,全省教师队伍的道德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精心育人,开拓创新的先进典型。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教党[2010]1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教党[20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ab8d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08.png)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教党〔2010〕1号)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鉴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经厅党组研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沈健,主持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发展规划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
胡金波,负责基础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育督导和语言文字工作。
分管基础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丁晓昌,负责教育政策法规研究制订、高等教育、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高等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主持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行政工作。
丛懋林,负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机关党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高等学校统战与群团工作,联系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
分管组织处(统战与群工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联系教育系统关工委。
殷翔文,负责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学位和研究生教育、高校宣传思想、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校科技工作。
分管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省高校科技发展中心。
蒋吉生,负责教育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分管教育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审计处。
杨湘宁,负责职业教育、社会教育、师资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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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职〔2003〕31号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发,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ОО三年六月十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
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
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
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第十八条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
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
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点评定。
优良级平均学分积点,由各校自行确定。
凡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者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第二十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
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
单列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
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
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
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
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
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
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
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条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省辖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跨省辖市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
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
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
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