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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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仇少明律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

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

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犎绻?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

刑事答辩状模板范文

刑事答辩状模板范文

刑事答辩状模板范文杨某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中关于被告人杨某所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提出以下答辩状: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是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现由我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答辩,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理由和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杨某被指控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存在问题被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证人证言不一致、笔录记录有误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查和定罪,不能作为定罪的直接依据。

2. 犯罪事实不明确据调查机关透露,被告人杨某所涉嫌的诈骗罪行并未明确指明相关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亦未能从案卷中获取相关的实质性证据。

据此,答辩人无法确认自己具体是如何涉及到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的。

3. 证据链缺失辩护人发现,案卷中并未提供与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行为直接相关的证据链。

现有证据的缺失导致了证据链的不完整,丧失了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判刑的合理性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况,被告人杨某对本案的指控予以否认。

认为控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请求法庭对其充分发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其无罪。

三、辩护人的申请和请求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对本案的审理提出以下申请和请求:1. 要求法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链不完整、证人证言不一致等问题,要求法庭从严要求起诉方提供完全、准确的证据。

2. 要求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确,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杨某无罪,并彻底平反。

3. 要求法庭严格审查其他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和请求,并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结语:在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了合理的答辩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

在审理中,辩护人将会积极配合法庭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为被告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

保险理赔中的欺诈行为识别与防范

保险理赔中的欺诈行为识别与防范

保险理赔中的欺诈行为识别与防范保险是一种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来获得保障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识别和防范保险理赔中的欺诈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欺诈行为,并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来识别和防范这些行为。

一、虚假索赔虚假索赔是保险理赔中最常见的欺诈行为之一。

保险投保人可能会夸大事故损失的程度,提高赔偿金额,甚至虚假造假以获取不应得的赔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识别虚假索赔。

1.收集证据: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详细的索赔资料和证据,如照片、报告等。

同时,它们还可以通过调查和核实索赔人的身份、联系当事人等手段来获取更多证据。

2.分析索赔数据: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历史索赔数据,找出与虚假索赔相关的模式和规律。

例如,他们可以检查索赔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存在异常,以及索赔金额是否与同类案件相符。

3.雇佣专业调查人员:保险公司可以雇佣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保索赔的真实性。

调查人员可以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检查车辆或房屋的损失情况等。

二、自制事故自制事故是指投保人刻意制造事故,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种欺诈行为普遍存在于车险和意外险中。

以下是一些识别和防范自制事故的方法。

1.分析车辆数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分析车辆黑匣子或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判断事故是否存在异常。

例如,如果黑匣子数据显示车速异常,或者事故时间与前后车辆不符,那么这可能是一个自制事故。

2.调查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可以派遣调查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

他们可以检查车辆碰撞痕迹、路面状况等,以确定事故的真实性。

3.与执法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可以与交通警察等执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事故报告和调查结果。

这有助于发现自制事故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身份欺诈身份欺诈是指投保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来购买保险或提交理赔申请。

这种欺诈行为会对保险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作者:王奥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

保险欺诈不仅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从分析保险欺诈的特征入手,探讨其表现形式及危害,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欺诈防范一、保险欺诈的基本特性保险欺诈是一种智能犯罪,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得逞率,往往掩盖在大量的正常赔案中。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标的种类不断增加,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扩大,保险经营日趋复杂,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意识、激烈竞争、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局限,难以识破不法之徒的伎俩,法律执行部门又把主要精力和有限资源放在打击暴力犯罪,加上缺少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支持,类似夸大和虚报损失进行索赔的“软”欺诈行为极少受到起诉,使得保险欺诈成为低风险、高回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欺诈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一些专业化保险欺诈团伙的出现,更增加了保险欺诈的隐蔽性。

保险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风险损失及其分布发生变化,保险人无法准确厘订费率。

同时,它还改变了正常的保险索赔程序,导致保险人赔款和费用增加,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者共同所有的部分保险基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直接侵害了大多数诚实被保险人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保险欺诈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威胁。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有的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由于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保险反欺诈属于一项新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应对保险欺诈。

二、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可将保险欺诈分为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欺诈和保险合同履行时的欺诈。

答辩小节1

答辩小节1

陈述环节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早上好,我叫卢凤香,来自于2017级法学5区,我的论文题目是《电信诈骗犯罪探析》,对于本次开题报告的答辩,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答辩:第一部分研究目的及意义我的研究目的在于,近年来,电信诈骗事件并不鲜见,对此事件的发生,我们不禁思考导致受骗的原因是什么,我从而研究本课题。

对于研究意义,需要强化法律知识,加强司法机制完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问题及建议:问题1、法律知识薄弱,2作案时间短,3危害性大,4主体隐匿性强5取证困难建议:1提高法律知识认知2落实实名制3完善电信诈骗相关立法4增强相关方面的监管力度研究方法针对本论文的写作,我主要通过文献查阅法及案例分析法来进行。

对于本论文的内容方面,我打算从电信诈骗犯罪概述、特点、类型、危害性及建议五个方面来着手进行研究写作,最后进行全篇论文的总结。

第三部分文献综述根据我查阅的文献来看,我国对电信诈骗犯罪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供了许多理论分析成果,在这里我简单列举了我国几位学者对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研究并得出的结论。

从中可以看出,导致犯罪有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显著性原因便是社会因素和个人意识薄弱因素的影响导致犯罪的产生和上当受骗。

第四部分进度安排在整个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通过以上几个步骤来进行……最终完成整个毕业论文的设计。

以上便是我的开题报告答辩的全部内容,感谢各位老师的听讲,敬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予以改正。

1、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诈骗的核心是制造虚假骗局,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或判断,从而自愿交付出财产。

2、电信诈骗犯罪探析这个话题如此常见,为什么还要选择?答: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与互联网变得息息相关,从一开始的电话中奖到现在的网络刷单、网购返利、到AI变声、AI换脸等科技手段。

作案手法不断升级,甚至使用VPN代理伪造网络环境。

医疗保险类的诈骗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医疗保险类的诈骗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医疗保险类的诈骗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控医疗保险类诈骗罪的被告人,我在此向法庭表达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

我所提交的医疗报销申请都是真实的,我也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发票。

我并没有故意夸大或虚构医疗费用,更没有伪造医疗证明和发票。

因此,我认为我并没有构成医疗保险类诈骗罪。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所提交的医疗报销申请中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

但这并不是我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的证据。

我承认我在填写申请表时可能存在一些疏忽和错误,但这并不是我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的证据。

我相信这是很多人在填写医疗报销申请时都会犯的错误,而不是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我从来没有故意欺骗任何人。

我深知诈骗行为的严重性,我也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能够继续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谢谢法庭的审理。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1。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说到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其实也就是指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规定。

在实际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就需要结合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

那究竟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它具有共济互助和经济补偿性质,是一种个人危险的社会分散化。

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保险业务也成为积聚建设资金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渠道。

因此,保证保险制度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客观要件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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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来源 :未知作者:佚名 q 日期:10-07-06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

这些规范包括《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

保险诈骗罪通过违反这些规范, 构成对保险管理制度的侵犯。

同时, 保险诈骗罪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保险金虽然来源于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但是投保人一旦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人, 这笔保险费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 只有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件或保险事故时, 才有权获得保险金, 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显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 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以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为前提。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了《保险法》, 《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对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五种情形: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是指投保人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故意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其目的是有意骗取保险金。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 并非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保险事故承担赔偿。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 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 同时在保险单上还具体规定了免责条款。

而“ 编造虚假的原因” 是指行为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 从而骗取保险赔偿。

“ 夸大损失程度” 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 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 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金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虚构事实,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这种诈骗犯罪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除个别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

因此, 行为人就采取杀害、伤害等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 以取得保险金。

除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外, 《刑法》规定, 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因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其特殊性, 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法实施或得逞。

其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主体并不相同。

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 共同诈骗的, 也可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本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作为主体。

(四主观特征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以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为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和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因为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保险管理制度, 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而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特征, 所以,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犯罪的要件。

认定保险诈骗犯罪与非罪, 认定保险诈骗罪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 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2. 骗取的数额是否较大。

骗取的数额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刑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 但可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来认定数额是否较大, 《追诉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 5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1.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和一般诈骗犯罪, 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诈骗行为,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1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

保险诈骗犯罪是利用保险合同,围绕保险合同的内容, 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保险金,《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 ; 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

(2犯罪主体不同。

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仅限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当事人或关系人,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 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区别。

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骗取保险金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 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是有区别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枣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

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

认定时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认定为贪污罪。

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 主体上也不相同, 职务侵占或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来源 :未知作者:佚名 q 日期:10-07-06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 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 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 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 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 看法各不相同, 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 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 数额较大” , 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 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

有的认为, 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 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

有的认为, 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 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 ? 犎绻 ? 骗取了保险金, 即构成本罪。

我们认为, 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 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 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比较而言, 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 数额较大” 之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 数额较大” , 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 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

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 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

从主观上看,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 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 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

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 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 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实践中,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 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 尽管其分工不同, 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 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 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

因此,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 内外勾结” 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依据以下原则, 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 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

犯罪中, 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 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 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 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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