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随着社会发展,矛盾和纷争的出现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纷争不仅折磨着人们的心灵,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更好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建设专业调解机构建设专业调解机构旨在提高调解工作者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这些调解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专业人士组成的非政府调解机构。
3.完善调解制度完善调解制度是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
调解制度应该包括调解流程、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的确认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引导矛盾纠纷的解决。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案1.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这些渠道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基于志愿性,双方自愿参与,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自主权。
2.强化矛盾预警机制要做好矛盾预防工作,关键是要提前发现和预警矛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阵容、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等方面。
通过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的发生。
这需要政府、学校、媒体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记录矛盾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
同时,管理系统中也应该包括对矛盾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但是社会和谐不
是简单地就能达到的,需要我们广大人民和政府一起努力。
其中,
解决矛盾纠纷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大调解
工作体系,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要素
1.统筹资源,构建组织体系:大调解工作体系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来运作,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中心等等。
我们需要通过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建立协调有序的机构和组织,
让大调解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规范性制度:大调解工作体系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能
够实现制度化的标准和程序。
从立法、制度、规章和制度执行等方
面来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协调机制,确保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公正和权益。
3.提高调解专业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整套具有针对性的调解
专业知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不断增强其综合素质,提高调
解的实践水平。
不仅需要调解员具有律师、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
面专业素质,还需要具备体育、环保、金融等多元领域的调解知识
和实践经验。
二、实现调解工作体系的有效性
1.深度参与,建立参数:调解员应在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前,深
度参与,建立统计和人口参数,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方法和。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引言大调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1. 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大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高效的调解组织机构来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但存在以下问题:•调解机构设置不够统一和规范;•机构间信息共享不畅,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调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存在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统一调解机构的设置标准,确保各级法院都能设立配套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程序大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顺利进行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调解费用不明确,有时过高;•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简化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进行;•明确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合理确定费用;•调解结果可以经过法院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调解人员是大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专业性较差的情况;•调解人员培训不够规范,缺乏标准化的培训体系;•调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锻炼。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引进力度,提高其数量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鼓励调解人员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结论当前大调解工作在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的发言材料

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的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个讲台上,向各位介绍我们所推进的“大调解”体系工作。
过去十年,我一直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事业。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应运而生。
下面,我将结合实际工作,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们“大调解”体系工作。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大调解”的概念。
所谓大调解,就是在顺应法律的前提下,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双方的和谐共处,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大调解不同于传统的调解方式,它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方协作,是一个更加广泛、更加复杂的系统工程。
接下来,我将讲述我们推进“大调解”体系工作的重点。
首先,我们要做好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大调解”的概念、流程和好处。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大调解”机构的培训和建设,做到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先进设施、优化工作流程,确保调解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另外,我们还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调解机制和管理体系,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针对上述重点,我们已经做了一些不断尝试和探索。
比如,我们积极与媒体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大调解”宣传活动;我们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评选,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物质保障,推动其专业发展;我们积极与多方合作,打造“大调解”服务网络,为职场、家庭、社区等不同领域的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大调解”工作的前景。
我相信,“大调解”会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得到推广和完善,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
同时,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我们也将不断探索创新,在网络平台上搭建“大调解”的虚拟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提升调解的时效性和效率性。
总而言之,“大调解”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事业,我们需要不断拓展思路、充分整合资源,发挥每一个人的智慧和创新精神,共同推进“大调解”体系工作,构建和谐社会!谢谢大家!。
大调解 实施方案

大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大调解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和协助,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当前社会矛盾纷争频发的情况下,大调解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调解实施方案,以推动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实施目标。
1.建立健全的大调解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矛盾纷争;3.提升大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4.推动大调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推广。
三、实施步骤。
1.建立大调解组织。
(1)设立大调解中心,统一管理和协调大调解工作;(2)招募具有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调解员;(3)建立大调解员培训机制,提高大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2.推动大调解宣传。
(1)利用媒体资源,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2)举办大调解案例分享会,宣传大调解成功案例;(3)制作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介绍大调解的作用和优势。
3.建立大调解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
(1)建立大调解案件登记平台,便于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2)制定大调解案件管理规定,明确案件受理、处理流程;(3)建立大调解案件档案归档制度,便于案件的追踪和管理。
4.加强大调解工作监督。
(1)建立大调解工作考核制度,对大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2)设立大调解工作监督机构,监督大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建立大调解工作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5.加强大调解实践研究。
(1)开展大调解实践案例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2)组织大调解实践交流活动,促进大调解工作的经验分享;(3)建立大调解实践研究机构,推动大调解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创新。
四、实施保障。
1.加强政策支持。
(1)制定大调解相关政策法规,为大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大调解工作,形成共建共享的大调解合力。
2.加强人才培养。
三塘湖乡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塘湖乡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三塘湖和谐,根据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地区政法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实现自治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奋斗目标,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组织协调,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待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
立足早预测、早预防、早化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党政主导、部门配合。
整合各种资源和社会力量,紧密配合。
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
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以人为本、合法自愿。
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宣传教育,正确引导。
把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
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网络,积极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职能。
充分发挥综治协调作用,加强各种调节方式与信访工作之间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拓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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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 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建立乡、村、组和各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 100%,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达 8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 60%以上,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报县”,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
“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严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到市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四)建立乡调解机构。
乡党委、政府成立全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调解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下社办公室,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同时负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上访群众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解和疏导、督办。
(五)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
积极搭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建立乡、村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乡“大调解”协调中心挂靠乡综治办,办公地点设在乡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乡“大调解”协调中心与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分别挂牌、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
协调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建立村调解室。
建立村调解组织和工作机构,扩大调解网络,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七)建立行政机关调解中心。
乡级建立调解中心,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八)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
全乡积极推进医院、学校、市场、商场等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做到“哪里有群众,那里就有调解组织”。
四、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协调运作机制(九)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程序。
坚持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制度。
适时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排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排查节假日、重大活动及敏感时期等矛盾纠纷。
建立矛盾纠纷台帐制度。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案、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进行分析研判、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化解工作。
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对进入台帐的矛盾纠纷,要层层进行分解并落实化解单位和责任人,逐一进行化解,对涉及面宽、特别重大的要及时向“大调解”中心移交,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规范人员配置,明确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坚持乡每半月、村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适时分析研判本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上报;完善组、村、乡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的“三三调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本级;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不轻易将矛盾纠纷引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对调解不成的或有可能激化的,要主动衔接,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
(十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由县法制办牵头,乡人民政府负责。
乡政府将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责任部门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调解机制。
要坚持调解先行,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确保 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单位,避免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
要坚持领导干部“大接访”制度和机关干部“大下访”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应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县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协调处理。
(十二)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
司法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把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要建立健全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大力推行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加强诉前分流,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
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
(十三)健全完善衔接联动机制。
综治委及“信访”联席会议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
各调解组织要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民间调解及其他调解,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请同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关方面联合调解;对同级“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上级“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导解决或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要采取电话催办、会议督办、工作组催办、现场查办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个案得到处理。
五、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各支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党委、政府成立由乡副书记、政府乡长李江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王奎任副组长,乡人大副主席庞碧容、副乡长崔林任、乡级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
村分别成立由村主任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企事业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人员保障。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乡党委副书记王奎同志兼任,副主任崔林同志,庞邦禹、冯大勇为成员。
配齐配强村、企事业单位调解人员。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建人民陪审员库、调解员库、特邀调解员库、调解志愿者库、调解联络员库,加强对调解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
根据川委办〔2009〕16 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大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七)加强调解中心(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
乡要落实“大调解”协调中心、调解室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保障“大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转。
乡将原“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更名为“东岱乡××村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悬挂钛金牌(50cm×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