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河北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1、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根据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2、风险评估: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可能产生风险的场所、设施、活动等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风险管控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等。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1、隐患排查: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3、整改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进行督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五、总结《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总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工作制度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工作制度一、概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对于防范事故风险、提高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隐患,本单位制定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工作制度,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二、风险分级管控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通过风险识别,可以清晰地了解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因素。
针对不同的生产工序和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识别规程,根据规程要求,开展风险识别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信息。
2、风险评估: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工作,定量或定性地评估各项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根据评估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类,确定重大、较大、一般和较低等级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风险管控: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高风险的生产环节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降低事故风险。
4、风险监控:风险管理工作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管控措施实施后,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控,随时了解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管控措施,确保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5、风险反馈: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反馈到风险管理机制中,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隐患排查治理1、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通过现场巡查、设备检查、员工调研等方式,全面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记录隐患的发现时间、地点、性质、责任人等信息,并根据隐患等级进行分类。
2、隐患记录: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记录,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确定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
隐患责任人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责任,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是防范事故的重要环节,整改时限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整改方案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处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所有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针对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可能引发事故、损害生产设备、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第五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决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安全风险应当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针对各种安全风险,本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明确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高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着重加强管控,建立专门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九条中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加强监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条低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健全的常规巡查制度,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根据分级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确保风险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重要环节,本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当贯穿于全员,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各自责任,推进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隐患的排查工作应当以安全为重,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隐患整改工作应当抓紧抓好,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有效、可追溯,并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针对隐患的整改,应当建立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报告给上级领导部门,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指导思想。
本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形成全员重视安全、预防为主的文化氛围。
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1.目的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好风险辨识与评价,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从源头上管控分险,减少和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3. 职责3.1 风险辨识与评价3.1 安全环保部负责风险风级管控的协调组织与综合管理工作。
3.2 风险辨识:3.2.1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必须全员参与。
3.2.2 工程技术部、总工办负责拟定重点设备、重点工艺清单,并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价。
3.2.3 安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总工办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各部门的风险辨识结果,并选择风险管控点位,明确管控措施。
3.3 各级管控责任人负责严格按点检频次对风险点位进行点检,并如实记录点检情况。
4.程序4.1 风险辨识与评价4.1.1分险辨识评价方法。
选用LEC评价法,根据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的大小和管理需要,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一级(红色,D值320以上),重大风险;二级(橙色,D值320--160 ),较大风险;三级(黄色,D值159--70 ),一般风险;四级(蓝色,D值70以下),低风险。
4.1.2辨识评价范围。
应覆盖所辖区域和生产的全过程,包括所有区域、活动、设备、设施、物料、工艺流程、职业健康危害、环境因素、工具及器具、紧急情况等。
4.1.3 风险管控措施。
分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4.1.4 班组辨识。
分公司、事业部以项目为单位组织风险辨识与评价,必须各岗位人员全员参与。
各岗位辨识完成后,班组应组织全体会议,对辨识情况进行讨论与补充。
4.1.5 部门审核。
班组辨识完成后,提交部门审核,部门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材料,应退后班组补充辨识,直到通过为止。
审核通过后,部门应对辨识材料进行汇总,并将电子版材料报安环部。
4.1.6 工程技术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专业辨识,制订公司重点设备、重点工艺清单,分工进行辨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XX建设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事件)可能性与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公司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负责人,是指风险管控指挥长,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双重预防工作应当坚持“全员参与、紧贴实际、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应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各单位、各项目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过程全员参与,确保双重预防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各单位应将双重预防建设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让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双重预防建设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方法等,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双重预防建设能力。
第九条各单位应将双重预防建设与现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融合,修订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要求。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
第二章目的第三条为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关口前移、科学预防、精准管理、夯实责任、持续改进的要求,通过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度》(DB37/T3015-2017)《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DB37/T3014-2017),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架构公司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运行、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长:董事长(二)执行副组长:总经理(三)副组长:副总经理(四)成员:××负责人、成本合约中心负责人、市场营销中心负责人、监察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及各××负责人。
第五条工作职责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参与,××负责。
(一)双重预防机制制度的制定、修订、宣贯和培训;(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制定其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三)监督各××、××的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工作及落实情况的考核;(四)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五)负责对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一、引言安全风险的分级管控和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了针对不同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我们将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
1.一级风险一级风险属于最高风险级别,对企业和员工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我们将对一级风险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作业规范,明确责任和权力;(2)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进行全天候监控和巡查;(3)安装高效的安全设备,如消防设备、安保系统等;(4)开展紧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2.二级风险二级风险相对一级风险较低,但依然存在潜在威胁。
我们将对二级风险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风险源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2)增加安全值班人员和监测设备,确保安全状态的实时监控;(3)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三级风险三级风险属于一般风险,对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
我们将对三级风险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报告机制等;(2)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四级风险四级风险属于较低风险,对企业安全生产影响较小。
我们将对四级风险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简明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2)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和环境的安全;(3)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企业安全的重要环节,我们将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隐患排查(1)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间、责任人和范围;(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排查,包括设备安全、作业流程等方面;(3)记录和整理排查结果,明确排查到的隐患种类和级别。
2.隐患分级根据排查结果,我们将对隐患进行分级。
2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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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
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隐患清单;(二)治理的标准要求;(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六)治理的时限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
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