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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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

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
尊敬的各位公司财务人员: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填写工作,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特制定以下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望各位认真遵守执行。
一、报表填写时间要求
月度财务报表:每月最迟于次月5日前完成填写。
季度财务报表:每季度最迟于次季度15日前完成填写。
年度财务报表:每年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填写。
二、报表填写内容要求
资产负债表:确保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填写准确,各项
数据无遗漏。
利润表: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项目填写清晰,计算准确无误。
现金流量表:明细列示现金流入流出情况,确保现金流量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
三、报表填写格式要求
报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模板进行填写,不得私自更改格式。
数字必须清晰、准确地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不得虚报、漏报或
错报。
四、报表审核和备份要求
财务报表填写完成后,需由财务主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报表上签字盖章。
完成审核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报表分别归档保存,备份存档至少两年以上。
五、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未按时按规定填写公司财务报表或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处罚等。
请各位公司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以上公司财务报表填写规定通知,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管理秩序。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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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自我评税、自主申报制度,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的负担,我省已于2014年7月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现就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凡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23•【文号】国税发[1998]59号•【施行日期】199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2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宣布全文失效或废止*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23日)本篇法规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国税发[199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锡财行[2003]3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3]30号)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组织收入。
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
对所有收费和罚没款项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或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程、文件办理,不得擅自开设缓征、减征和免征的口子,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经费支出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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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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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及其附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或“2013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包括银行、担保、证券、保险等四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2005企业会计制度类财务报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也可选择填报《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3)其他企业可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类报表。
三、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周期
我市企业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以下情况除外:
(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省级重点税源列名企业由省局每年年初统一确定下发)、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按月报送的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报送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